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表」訂定後,講座鐘 點費改依該支給表規 定辦理,爰修正法規 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支給對象: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 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 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 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 人員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一)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 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 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 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 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 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
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 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 支給,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 給。
(二) 各機關所屬單位,未具 1.獨立編 制;2.獨立預算;3.依法設置;
4.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非屬 獨立之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 任該單位職務者,不得支給。
(三) 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構)學校 及 借 調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職 務 者,不得支給。
(四) 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 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 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 務者,不得支給。
二、支給標準:
(一) 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 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三千 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 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比 照 相 當 等 級 支 給。
(二) 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 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 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 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支給方式:
(一) 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 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
一、兼職費部分:
(一)支給對象: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 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 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 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 人員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1.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 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 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 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 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 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
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 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 支 給 , 俟 任 務 編 組 裁 撤 後 停 止 給。
2. 各機關所屬單位,未具(1)、獨 立 編 制 ; (2 ) 、 獨 立 預 算 ;
(3)、依法設置;(4)、對外 行文等四項要件者,非屬獨立之 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 位職務者,不得支給。
3. 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構)學校 及 借 調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職 務 者,不得支給。
4. 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 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 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 務者,不得支給。
(二) 支給標準:
1. 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 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三千 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 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比 照 相 當 等 級 支 給。
2. 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 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 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 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支給方式
1. 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 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
「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表」訂定後,本支給 要點僅規範兼職費,
毋須再以點次區分兼 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爰刪除「一、兼職費 部分」文字,並配合 修正各點次及部分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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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 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
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 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 給:
1. 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 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 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 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 比率計發之。
2. 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 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 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 給要點二、 ( 二 ) 有關超過通案 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 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 要 點四、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 之限制。
(二) 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
(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 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 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 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 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 監 事 職 務 者 , 均 按 月 支 給 兼 職 費。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 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 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 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一) 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 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 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部分。
(二) 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 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三) 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五、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 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
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 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 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
不在此限;其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 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
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本支給要點通 知 兼 職 人 員 , 兼 職 人 員 之 本 職 機 關
(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 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六、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依 下列規定支給:
(一) 兼任本機關(構)學校法定主管 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
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 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
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 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 給:
(1) 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 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 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 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 比率計發之。
(2) 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 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 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 給規定一、(二)2.有關超 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 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 支給規定一、(四)支領個 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 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
(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 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 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 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 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 監 事 職 務 者 , 均 按 月 支 給 兼 職 費。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 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 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 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 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 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 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部分。
2. 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 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3. 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五)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 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
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 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 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
不在此限;其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 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
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本支給規定通 知 兼 職 人 員 , 兼 職 人 員 之 本 職 機 關
(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 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六)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依 下列規定支給:
1. 兼任本機關(構)學校法定主管 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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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支給要點,再支領二個兼職 費。
(二)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 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 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就所 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 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 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 給要點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 兼職費者,得依本支給要點再支 領一個兼職費。
(三)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 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 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 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 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要點再支 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
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要點再 支領一個兼職費。
(四)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十個 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費;
如另有兼職,以再支領一個兼職 費為限。
七、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
( 構 ) 學 校 許 可 兼 任 民 營 公 司 、 財
(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 之團體等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 給要點辦理。
八、下列情形不受本支給要點之限制:
(一) 退休人員、民意代表,及各機關
(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 工 作 人 員 , 其 所 支 給 之 研 究 津 貼,由被兼職機關(構)學校依 規 定 標 準 逕 行 發 給 兼 職 人 員 具 領。
(二) 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 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 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 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 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 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 診費。
(三) 按件計酬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義之講 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 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
九、 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 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 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其中「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 性質」之定義及「專案研究性會議」
與「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之區別標 準,由各機關依其會議召開之業務性 質自行認定。
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 費。
2.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 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 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就所 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 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 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 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 兼職費者,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 領一個兼職費。
3.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 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 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 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 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 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
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 支領一個兼職費。
4.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十個 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費;
如另有兼職,以再支領一個兼職 費為限。
(七)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
( 構 ) 學 校 許 可 兼 任 民 營 公 司 、 財
(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 之團體等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 給規定辦理。
(八) 下列情形不受本支給規定之限制:
1. 退休人員、民意代表,及各機關
(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 工 作 人 員 , 其 所 支 給 之 研 究 津 貼,由被兼職機關(構)學校依 規 定 標 準 逕 行 發 給 兼 職 人 員 具 領。
2. 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 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 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 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 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 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 診費。
3. 按件計酬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義之講 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 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
(九)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 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 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其中「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 性質」之定義及「專案研究性會議」
與「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之區別標 準,由各機關依其會議召開之業務性 質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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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二、講座鐘點費部分:
(一) 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 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 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支給:
區分 支給數額
授 課 時 數
外 聘
國外聘請人員 二千四百元 國內
聘請
專家學者 一千六百元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構)學校人 員
一千二百元
內 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人員 八百元 講
座 助 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 人員
按同一課程 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備註:
一、 單位:新臺幣元/節。
二、 授課時間每節五十分鐘,其連續 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 半支給。
(二) 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 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 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 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 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 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 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 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 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 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 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本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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