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預警等級警告區域管制要領
一、二級預警等級
(一) 污染源之管制
1、針對轄區內符合任一排放量規模(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年或硫氧化物達 十公噸/年或氮氧化物達五公噸/年或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年)之前百分 之二十固定污染源,執行以下事項:
(1) 查核設備元件、防制設備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
(2) 檢視防制設備操作參數符合許可證內容。
(3) 配合自主減產、降載或調整操作條件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等減少空氣污染物 排放措施。
2、針對警告區域內前二十大之營建工地執行以下事項:
(1) 查核大型開發或未開發營建工地、粒狀物堆置場及裸露地。
(2) 每四小時執行營建工地內外及認養街道灑水或洗掃至少一次。
(3) 增加各項有效抑制粒狀物逸散之防制措施強度與頻率。
3、稽巡查警告區域內露天燃燒熱點及河川揚塵潛勢區域。
4、針對警告區域進行路邊攔檢及怠速不熄火稽查工作。
(二) 民眾防護措施
1、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建議採取措施:
(1) 建議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及戶外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 具有氣喘症狀民眾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頻率。
2、學生及幼兒:
(1) 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聯繫轄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空氣品質現況,採取警示措施。
(3) 學生仍可進行戶外活動,但建議減少長時間劇烈運動。
3、一般民眾建議採取措施:
(1) 避免長時間停留於交通繁忙街道上。
(2) 參採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
(3) 如有眼睛、咳嗽或喉嚨痛等不適症狀,應考慮減少戶外活動。
二、一級預警等級
(一) 污染源之管制
1、通報各污染源與相關單位預先準備嚴重惡化等級之應變措施。
2、針對轄區內符合任一排放量規模(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年或硫氧化物達 十公噸/年或氮氧化物達五公噸/年或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年)之前百分 之四十固定污染源,執行以下事項:
(1) 檢視防制設備操作參數符合許可證內容。
(2) 執行自主減產、降載或調整操作條件使既有防制效率提升至最佳可行控制 技術(BACT)。
3、協調高耗電產業配合能源管理與需量反應,降低用電量。
4、營建工地:
(1) 查核警告區域內前三十大之大型開發或未開發營建工地、粒狀物堆置場及 裸露地。
(2) 警告區域內所有營建工地每三小時執行營建工地內外及認養街道灑水或洗 掃至少一次。
(3) 管制機械擾動塵土、道路柏油鋪設。
5、執行重點路段及揚塵好發地灑水或洗掃。
6、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7、採取大眾運輸工具優惠措施。
8、管制二行程機車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之柴油 大客車與大貨車於特定區域行駛。
9、查核大型餐飲業防制設備操作情形。
(二) 民眾防護措施
1、建議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留在室內並減少體力消 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學生及幼兒:
(1) 學生應避免長時間劇烈運動,進行其他戶外活動時應增加休息時間。
(2) 於室內上課得適度關閉門窗,戶外活動得視情況調整於室內辦理。
3、一般民眾建議採取措施:
(1) 避免長時間停留於交通繁忙街道上。
(2) 參採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
(3) 如有眼睛、咳嗽或喉嚨痛等不適症狀,應減少戶外體力消耗活動。
三、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 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並依附件一 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 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另若公私場所未能依前述規範設置或採
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得提出替代之減量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