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條件:
病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標準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診斷:
a. 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無具活性 EGFR 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基因易位/重組、或 c-ros 致癌基因 1 (c-ros oncogene 1, ROS1) 基因易位/重 組,此條件適用於上述檢測屬於標準照護的地區。
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至少 1 個含鉑化療療程。
未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治療。
若在術前輔助/輔助化療或放療-化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則將該療程計算為之前的 1 次療 程,計入過往療程的允許限制中。
未曾接受檢查點抑制劑。
b. 泌尿上皮癌 (Urothelial carcinoma, UC) 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泌尿上皮(包括膀胱、尿道、輸 尿管或腎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移行上皮細胞癌 (transitional cell carcinoma, TCC)(若為混合型,應有 超過 50% 的組成為 TCC):
先前未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治療。允許曾接受術前輔助或輔助治 療,前提是疾病惡化發生於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
未曾接受檢查點抑制劑。
依據至少一項下列條件,沒有資格接受含 cisplatin 第一線化療:
i.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 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為 2;
ii. 腎功能不全(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iii. 等級 2 級之周邊神經病變;
iv. 等級 2 聽力喪失(聽力喪失的評估方式為聽力檢查中連續二個頻率有 25 分貝的喪 失)。
2. 患有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 量疾病,且至少有 1 處未曾接受放療的可測量病灶。
3. 可提供取自原發性診斷檢體或轉移性檢體(若有)的留存甲醛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塊。若無法提供 FFPE 組織塊,將接受 15 份未染色玻片(最少 10 份)。
若無法提供上述留存檢體,必須在納入試驗之前取得首次採集(即新鮮)的腫瘤檢體。
4. ECOG PS:0 或 1。對於 UC 病人,允許以 ECOG PS 2 作為不符 cisplatin 治療資格條件的 一部分。
5. 年 齡 18 歲 。 ( 在 臺 灣 納 入 年 齡 為 20 歲 ) 6. 估計預期餘命至少為 90 天。
7. 具有適當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a. 總血清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ange, ULN);
b.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2.5 × ULN;資料顯示肝臟具有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則為 AST 和 ALT 5 × ULN。
8.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
b.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x 109/L;
c. 血紅素 9 g/dL (5.6 mmol/L)(允許曾接受輸血)。
9.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定義如下:
a. 依據 Cockcroft-Gault (CG)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b. 依據尿液試紙判定尿蛋白 <2+。若尿液試紙顯示 2+,則 24 小時尿蛋白應每 24 小 時 <2 g。
10. 依據多閘門式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評估之左心 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11. 依據相互間隔至少 1 小時的 2 次基期血壓讀數,未有高血壓控制不良的證據。基期收縮壓讀數必須為 140 mm Hg,且基期舒張壓讀數必須為 90 mm Hg。允許納入使用降血壓治療控制高血壓的病人。
12. 取得個人簽名且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文件證據,代表病人已獲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面向。
13. 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的就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人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病人必須符合 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a.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 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態;
b. 有文件證明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c. 醫學上已確診為卵巢衰竭。
所有其他女性病人(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病人)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病人,均不得納入試驗:
1. 曾接受抗 PD-1、抗 PD-L1、抗 PD-L2、抗 CD137、抗 OX-40、抗糖皮質素誘導腫瘤壞死 因子 (tumor necrosis factor, TNF) 受體 (GITR)、抗淋巴球活化基因-3 (lymphocyte activation gene-3, LAG-3)、抗 T 細胞免疫球蛋白與黏蛋白-3 (T cell immunoglobulin and mucin, TIM-3) 域基因、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cytotoxic T lymphocyte-associated protein 4, 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之免疫療法。
2. 曾接受一種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途徑酪胺酸激 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的治療;允許曾接受抗 VEGF 途徑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
3. 病人初次診斷出腦部轉移,或已知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症狀性腦部轉移。對於先前診斷出腦 部轉移的病人,只要其已完成治療並已從納入前放射療法或手術的急性反應中恢復、已在試 驗納入前中斷這些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14 天且神經學上穩定,則可符合參加資格。
4. 在試驗納入前 5 年內曾診斷患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
允許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膀胱、乳房或子宮頸原位癌,或者接受監 測且未有任何治療介入(例如:手術、放療、或去勢療法)計畫的低惡性度 (Gleason 6) 前 列腺癌。
5. 有放射學資料證據顯示癌症侵犯或包圍大血管(亦即侵犯至血管壁和腫瘤間的脂肪層)或 腫瘤內空洞,不論腫瘤組織學型態為何。
6. 試驗納入時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下列藥物:a. 鼻內給藥、吸入性、局部類固 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腔內注射);b. 生理性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即每日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c. 作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
7. 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性治療的第一型糖 尿病、白斑病、乾癬、或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之病人,可參加試驗。
8. 曾接受過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9. 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0.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結果陽性的病 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11. 篩選時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HBV 表面抗原陽性,或者若抗 HCV 抗體篩選檢測呈陽性時,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呈陽性)。
12.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13. 已知曾對於試驗性產品或其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重度過敏,包括已知對於單株抗體重度過敏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3)。
14. 具有與之前療法相關的持續毒性(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1);然而,可接受掉髮、
等級 2 之感覺神經病變、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等級 2 AE。對
於 UC 病人,允許以等級 2 周邊神經病變作為不符 cisplatin 治療資格條件的一部分。
15.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曾發生 NCI CTCAE 等級 3 的出血。
16.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曾咳血(伴隨咳嗽咳出 1/2 茶匙鮮紅色血液的事件)。 17. 有傷口癒合不佳的證據。
18. 納入前 28 天內曾有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內膿瘍病史。
19.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下列任何情況:深層靜脈血栓或症狀性肺栓塞。
20. 納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有下列任何情況:心肌梗塞、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 動脈繞道手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LVEF 低於 LLN、臨床上顯著的心包膜積液、
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
21. 目前患有 NCI CTCAE 等級 2 心律不整或 QTc 間隔延長至 >500 msec。
22. 有腫瘤侵犯心肌或心包膜、或腫瘤血栓延伸至心臟的證據。
23. 脊髓壓迫,除非病人透過治療達到良好的疼痛控制,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神經功能 穩定或恢復。
24. 已知具有免疫媒介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免疫媒介性肺炎、肺纖維化的病 史。
25. 胃腸道異常,包括:
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需要靜脈營養治療;
曾接受會影響吸收的手術程序,包括胃全切除術;
過去 3 個月內曾因活動性胃潰瘍疾病而接受治療;
過去 3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嘔血、便血或黑便的證據,顯示患有與癌症無關的活動 性胃腸道出血,且依據內視鏡或結腸鏡資料未顯示緩解證據;
吸收不良症候群。
26.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曾接受大手術,或者納入試驗前 14 天內曾接受主要放射療法。允許轉移性病灶曾接 受緩和性放射療法(10 次),但必須在納入試驗至少 48 小時前完成。放置注射座屬於小手術。
27. 目前使用或預期需要接受已知為 CYP3A4/5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或食物,包括在第一劑試 驗藥物前 10 天內的使用(例如:葡萄柚汁或葡萄柚/與葡萄柚相關的柑橘類水果 [如酸 橙、柚子]、ketoconazole、miconazole、itraconazole、voriconazole、posaconazole、
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indinavir、saquinavir、ritonavir、nelfinavir、amprenavir、
fosamprenavir、nefazodone、lopinavir、troleandomycin、mibefradil、diltiazem 和 conivaptan)。 允許局部使用這些藥物(如適用),例如 ketoconazole 2% 乳膏。
28. 目前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已知為 CYP3A4/5 強效誘導劑的藥物,包括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的使用(例如:phenobarbital、rifampin、phenytoin、carbamazepine、rifabutin、
rifapentin、clevidipine、金絲桃)。
29. 需要口服維生素 K 拮抗劑的抗凝血治療。用於維持中央靜脈輸注裝置暢通或預防深層靜 脈血栓時,允許使用低劑量抗凝血劑。允許低分子量肝素或第 Xa 凝血因子抑制劑的治療 性使用。
30. 納入試驗之前 28 天內曾參與其他涉及試驗性藥物的試驗。
31.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性藥品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而經試驗主持人 認定會使病人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一年內)
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32.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人、以其他形式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 人員,或者病人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大藥廠員工,包括其家人。
33. 懷孕女性病人;正在哺乳的女性病人;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avelumab 後至少 30 天內(男 性為 90 天)和最後一劑 axitinib 後 90 天內,不願意或無法依據懷孕相關風險╱避孕方 法的使用一節所述使用 2 種避孕方式(其中至少一種必須為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性低)
的具生殖力男性病人和具生育能力女性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