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長資格條件與佐證資料
一、必要條件,以下須至少符合一項:
資格條件 佐證資料 說明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 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 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1.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 能競賽獎狀
2. 工作(服務)證明
1. 左列二項須同時具備。
2. 僅採計所列舉之國際 賽,不採計其他國際賽。
3. 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 須「不重疊年資」合計滿 6 年以上。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得 前三名,並從事相關工作 八年以上。
1. 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獎狀 2. 工作(服務)證明
1. 左列二項須同時具備。
2. 僅採計勞動部(前身勞委 會)舉辦之全國技能競賽 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不採計分區賽(初 賽)、國手選拔賽及其他 競賽。
3. 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 須「不重疊年資」合計滿 8 年以上。
取得相關職類甲級技術士 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八年 以上。
1. 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職 類」甲級證照
2. 工作(服務)證明
1. 左列二項須同時具備。
2. 相關職類請參閱對照表。
3. 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 須「不重疊年資」合計滿 8 年以上。
取得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 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十年 以上。
1. 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職 類」乙級證照
2. 工作(服務)證明
1. 左列二項須同時具備。
2. 相關職類請參閱對照表。
3. 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 須「不重疊年資」合計滿 10 年以上。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 亞洲技能競賽選手,並獲 得獎項二次以上。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指導老師獎狀
1. 僅採計 WSI 國際賽,不 採計其他國際賽。同一年 度指導多位選手僅採計 1 次。
2. 訓練選手獲得優勝以上 獎項,達 2 次以上。
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
指導老師獎狀
1. 僅採計勞動部(前身勞委 會)舉辦之全國技能競 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以上。
競賽,不採計分區賽(初 賽)、國手選拔賽及其他 競賽。同一年度同一賽別 指導多位選手僅採計 1 次。
2. 訓練選手獲得前 3 名獎 項,達 4 次以上。
訓練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技藝競賽選手,並 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
指導老師獎狀
1. 僅採計教育部舉辦之全 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 藝競賽,不採計其他競 賽。同一年度指導多位選 手僅採計 1 次。
2. 指導選手獲得前 3 名獎 項,達 4 次以上。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從 事相關工作十二年以上,
且專業領域有具體事蹟。
1. 學歷證明
2. 工作(服務)證明 3. 具體事蹟證明
1. 左列三項須同時具備。
2. 工作(服務)證明之年資 須「不重疊年資」合計滿 12 年以上。
3. 具體事蹟包括著作、作品 展、參賽獲獎、指導選 手,擔任相關專業之評 審、裁判、命題、閱卷、審 查等人員,或其他相關 專業事蹟,必須檢附照 片或證明文件等佐證,
不採計文字敘述式簡歷。
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 員或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技 能競賽裁判四次以上。
1.題庫「命製」人員聘書 2.裁判聘書
1.左列二項擇一採計。
2.曾任裁判者,採計勞動部 (前身勞委會)舉辦之全 國技能競賽(含分區賽、
國手選拔賽)、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全國職 場達人盃技能競賽,達 4 次以上。
3.同一年度擔任分區賽、全 國賽與國手選拔賽裁判,
只採計 1 次。
二、技能競賽與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職類對照表
技能競賽職類 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
平面設計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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