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 下簡稱大考中心)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告知事項」。

一、 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134)、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 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 析(157)、學(員)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 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直接報名(郵遞或網路)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考生 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大考中心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報考兩類試 務處理所需資料:

(1) 基本資料:

識別個人者(C001)、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 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 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 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2)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身心障礙考生、突 發傷病考生等)所需之健康紀錄(C111)及應考人紀錄(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1)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 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2)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除大考中心本身外,尚包括大考中心本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

包含考分區承辦學校、考生集報單位、錄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大 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教育部或其 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公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之健康紀錄及應考 人資料僅供本中心議決應考服務之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大考中心之試務作業、考試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 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家長監護人)之聯絡,基於試 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 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 聯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2)

2

七、 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 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考生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本中心聯絡(相 關聯絡方式請詳見報名簡章),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 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考生將立即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大考中心辦理更正。

九、 大考中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 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大考中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 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大考中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 大考中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大考中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 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準備所需的「學業表現」 、 「社團參與」 、 「競賽成 果」 、 「學生幹部」或個人「學習檔案」等資料紀 錄。. 為參加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本院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以合法、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五、 經閱讀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貴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支各 項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同意本會於上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 個人資料。若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