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
活動類型 項目內容 補助金額上限 備註
校園徵才活動
參加廠商15-25家 250,000元/場 參加廠商26-35家 300,000元/場 參加廠商36-50家 400,000元/場 參加廠商51-70家 500,000元/場 參加廠商71家以上 700,000元/場
座談會及講座
雇主座談會 20,000元/場 每場至少30人,2小時,工作人 員除外。
創業座談會 20,000元/場 就業相關座談會及
講座 20,000元/場
駐點職涯諮商 或諮詢服務
外聘駐點職涯諮商 人員辦理職涯服務
200,000元/校 補助辦理諮商服務鐘點費:
1、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心 理師執照或 GCDF 全球職涯 發展師證書、CDFI 美國生 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 諮詢認證授課講師證書、
CDF 美國生涯發展學會 (NCDA)生涯發展諮詢師證書 證書或 CPAS 就業情報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諮詢師認 證證書資格者,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2,000元。
2、符合其餘資格者,每小時 補助為新臺幣1,500元。
其他就業促進相 關活動
例:就服或職訓機 構參訪等各項促進 就業活動
100,000元/場 依個案審核。
備註:
1、本表係補助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大專校院應核實編列,惟實際補助金額由 各分署依本計畫所定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於年度預算及區域運籌考量下核處。
2、辦理上述活動時,需加註計畫名稱,以示區分。
附件7
如: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校園徵才活動。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雇主座談會。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創業座談會。
3、座談會與講座參加人數每場至少30人,工作人員除外。
4、外聘駐點職涯諮商人員辦理職涯服務,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證書或取得 GCDF(Global 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 tator)全球職涯發展師證書、CDFI(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 Instruc- tor)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諮詢認證授課講師證書、CDF(Career De- velopment Facilitator)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諮詢師證書證書或 CPAS (Career Personality Aptitude System)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予 諮詢師認證證書。
(2)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並有從事本國人就業服務業務、職涯諮商、職涯輔 導評量等工作之經驗者。
(3)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相 關科系所畢業,從事就業服務、職涯諮商、職涯輔導評量等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領 據
茲領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年度『結合大專校 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款項計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 據
單位名稱: (請加蓋單位印信或圖記)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單位地址:
連絡電話:
金融機構: 銀行( 分行)
行庫代碼(電匯用七碼) : 存儲帳號:
帳戶名稱(限補助單位) : 會計人員簽章:
出納人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8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影 本 浮 貼 處
(備註:本表係供各校參考使用,各校亦可以使用學校定型化領據格式)
(學校全銜)
經費支出明細表
計畫名稱: 計畫總支出: 元
活動名稱: 核銷請款金額: 元 活動地點: 活動日期:
經費 項目
預算 金額
核定補 助金額
實支金額 支出分攤機關
備 註 單價 數
量 單
位 金額
勞動力 發展署 中彰投 分署
學校 自籌
其他 機關 補助
補助 機關 名稱
合計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會計主管: 單位首長:
填表說明:
一、請依原始憑證編號順序填列。(發票擡頭為各學校名稱)
二、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
三、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填寫,並請以 A4紙張詳細填寫。
附件9
○○○學校
申請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活動成果摘要表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地 址 □ □□-□□
聯絡人 聯 絡 電 話
壹、實際經費分攤情形:
經費項目 金 額 說 明
計畫支出總金額
補助金額
自籌金額
其他機關
補助或委辦金額
貳、活動實施時間、地點、實際參與人數(次):
活動名稱 實 施 時 間 實 施 地 點 實際參與人數
參、計畫執行情形摘要:
附件10
○○○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成果報告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大專校院
執 行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11
壹、摘要
貳、活動執行情形(包含活動名稱、活動日期、活動地點、參加人數、執行概 況、成果分析、績效評估、課程表等)
參、自我評鑑(包含活動執行過程中優、缺點之檢視) 肆、結論與建議
伍、經費運用情形:經費支用明細表影本 陸、附錄
一、活動成果統計表
二、參加人員名單或簽到表。
三、活動照片,請加以文字說明。
四、其他相關附件(依實際狀況填寫)
(一)活動手冊
(二)就業初步媒合及錄用名冊
(三)座談會會議紀錄
(四)諮商紀錄
(五)參訪心得紀錄
(學校名稱)
活動成果統計表
活動名稱 活動日期 活動地點 參加人數 備註
合計
(學校名稱)
校園徵才活動成果統計表
活動地點:活動日期 參加人數 求才廠
商家數 就業機會數 遞送履歷 表人次
現場媒 合數
履歷健診人 次
合計
實際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其他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未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填表說明:
ㄧ、實際設攤廠商指提供正式職缺(非實習、工讀職缺),並於活動當天進駐學校設攤徵才之 廠商。
二、其他設攤廠商指提供實習、工讀職缺,並於活動當天進駐學校設攤之廠商。
三、未設攤廠商只僅提供就業機會(含正式職缺、實習及工讀職缺),活動當天未至現場設攤
之廠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核銷注意事項
壹、 經費支出1.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予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 險,並核實列支,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核銷時 請檢附投保證明。
2.租車費補助每輛每日上限10,000元,依實際支出金額核實支付。
3.實際支出經費科目應以核定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項目為準。
4.校園徵才若於活動前一日需安排會場前置作業之工作人員,可另申請工作 人員費,其補助原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最多每日以3人為限。
5.業務承辦單位人員(含參與該場次活動之學員)不予補助工作人員費。
6.工作人員勞健保雖不在本分署補助範圍內,惟依法工讀生工作期間亦應為 其加保,請學校參酌評估。
7.書籍資料印製費:購買耗材自行列印或購買書籍皆不在此列。
8.雜費:未列入各項費用之辦公事務用品費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 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5%,請於提出申 請時備註編列項目。
9.核定計畫之經費概算表中已編列之各項經費項目得相互勻支(雜費與管理 費除外),其中講師費、講師交通費、工作人員費等人事費用僅能勻入不 可勻出。
貳、 支出憑證
1.講師交通費:需附講師簽領收據,並請於收據內註明起迄站、車種及單價,
搭乘飛機、高鐵,請檢附票證或搭乘證明,搭乘台鐵、客運請檢附票價證 明,如為一天之活動,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2.出席費:座談會專家學者請領出席費,應於領據註明活動名稱,會議起迄 時間,並附上活動議程,以兹核對。
3.講師鐘點費:應於領據加註演講講題、實際授課時間、節數及單價,並附 上活動議程,以兹核對。
附件12
4.工作人員費:請檢附簽收領據或印領清冊(需附有銀行蓋印之匯款證明影 本),且需提供含簽到退時間之簽到表及工作內容以兹佐證。
5.廣宣費:活動海報印製、看版、紅布條及指示牌等,核銷時需檢附圖片為 附件。
6.書籍資料印製費:需檢附成品乙份,並請留意紙張及影印機(印表機)碳 粉匣不屬於此項經費項目,請以雜費支出,並依相關比例規定編列。
7.憑證皆需註記購買日期、品名、數量、單價、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若憑證 上未標明,請經手人另列購買明細。
8.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
9.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 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惟電子 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 號碼。
10.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 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 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 請款。
11.收據發票及費用簽收日期應與活動日期相同,如無正當理由,於活動之後 所開立各項憑證,將不予補助。
12.取得銀錢收據需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 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
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 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需按收據金額課徵千分之四印花稅(如 附件1)。
13.各校支出憑證,除申請本分署補助款需提供原始憑證外,其他自籌款憑證 毋需檢附。
參、 其他事項
1.「經費支出明細表」需全數列出各項費用之實支金額,並分別依支出機關 補助項目填列正確金額。
2.同一張收據中含有本分署補助款、學校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金額時,請 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2),並另附上一份總經費之「支出機關 分攤表」。
3.請依各類活動(校園徵才、座談會、講座、企業參訪…等)分別填列「經 費支出明細表」,如需分次核銷,應另檢附「年度經費支出總表」(如附件 3)。
4.「年度經費支出總表」僅需列出本分署補助款。
5.活動若有變更,請於核銷時檢附經本分署同意異動之佐證文件(如異動申 請表影本、本分署同意核備公文影本)。
6.應核銷及歸檔之需要,請各校於核銷時提供成果報告(一份紙本及一份電 子檔);另為響應節能省碳及節省歸檔空間,紙本成果報告請以雙面列印;
成果報告請依活動類別合併撰寫。
7.申請經費核撥時,請於領據上附註學校匯款帳號,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8.核銷資料單張附件(如估價單等),如非 A4大小,請黏貼於 A4紙張上,避 免於核銷過程中掉落。
9.支出憑證請以層次方式浮貼於核銷憑證用紙上,勿以訂書機裝訂,同一張 黏貼憑證用紙,以黏貼6張憑證為限,避免在審查過程中憑證掉落或憑證 黏貼用紙破損。
10.支出憑證黏貼於核銷憑證用紙時,請注意憑證開立日期、買受人名稱、發 票章等項目應避免因重疊黏貼而被遮蔽。
附件1
附件2
學校名稱(全銜)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
(以國字大寫表示)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攤基準 分 攤 金 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分攤機關全銜)
合 計
附註:
1.本表由承辦單位人員依據相關支出機關分攤支付款項填列。
2.本表件請以 A4紙張格式(勿裁切)表達並附在支出憑証黏存單之後。
附件3
○○學校
辦理000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計畫」
○○○○活動
年度經費支出總表
項目 年度 總經費
第一次 核銷金額
第二次 核銷金額
累計
支出金額 尚餘金額
合計
承辦單 承辦單位 會計單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位人員 主管人員 位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其授權代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