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92.6.17 本校第 2297 次行政會議通過 93.9.7 本校第 2355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7.11 本校第 244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0.5 本校第 264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0.25 本校第 269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5.22 本校第 271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2.11 本校第 274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7.30 本校第 277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7.28 本校第 286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8.18 本校第 287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26 本校第 289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7.25 本校第 295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9.29 本校第 30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研究生獎勵金係為教育之目的,嘉勉在學研究生優 異表現、協助其安心向學,並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系、所 教學與服務而設置,期於學習過程中,提升研究生之研 究知能及學術水準。其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自行 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條 本項獎勵金分為獎助金及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兩類,研 究生得兼領之。

各系、所於校方分配之年度獎勵金額度內,得決定獎助 金及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之發放比例、金額、名額及對 象條件等。

獎助金作為獎優、扶助經濟弱勢及補助個人研究之用,

不具負擔,非為勞務報酬。

勞僱型兼任助理需參與本校各系、所教學或服務,擔任 教學助理、行政助理或兼任之。且本辦法第六條之一增

(2)

編之額度,專作發放教學助理津貼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學,院方經與系、所溝通協調後,得優 先考慮校方多系、所共同必修之課程。

獨立研究所應提供相關學系開課所需研究生助理資源,

以支援教學,並於申請經費時說明支援學系開課之員額。

第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 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不得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

研究生受領獎勵金違反前項之規定者,應停止受領獎勵 金,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第五條 領取本項獎勵金者,得兼領其他獎助學金。但各該系、

所訂有領取總額度之上限者,依其上限。溢領者,應繳 回溢領款項。

第六條 當年度各系、所研究生獎勵金總額,以前一年度 10 月 15 日具正式學籍之在校研究生人數為分配基礎。新成立 系、所或學制以教育部核定招生人數為計算基準,且以 當年度 8 月至 12 月為分配月數。

前項研究生人數不含在職專班、在職生及陸生人數,且 各系、所得依附件校正表調整計算員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每年度得依主計室編列相關經費狀況 與各系、所依附件校正後符合資格的人數簽核各系、所 獎勵金之總額度。核發碩、博士生每名每月獎勵金額度 比例為 3:4。

(3)

第六條之一 為鼓勵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促進教學正向發展,於第 六條一般性年度額度外,另視經費狀況,增編一定數額,

專作發放教學助理津貼使用。

增編額度之分配,以前一年度各系、所發放本辦法教學 助理津貼之額度與全校各系、所教學助理津貼發放總額 之比例為計算基準。

第七條 各系、所應依據實際需求,於當年度獎勵金核給各系、

所總額度尚未確定之前,按前一年度核給之一般性年度 額度 3 分之 1 限額內,先行發放,俟核給各系、所當年 度之獎勵金總額度確定後,再由系、所於核給總額度內,

自行調整該年度剩餘月份之發放金額。

第八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每年度應依作業期程公告該年度獎勵 金之各項內容,包含總額度、基數、各系所員額與分配 情況及使用餘額等資訊。

第九條 各系、所需與勞僱型兼任助理訂定勞動契約,明定工作 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工 資、工作準則、契約終止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條 各系、所與院方協調後,應視實際需求,邀請學生代表 出席,以公正、合理方式自訂施行細則或規章,並送生 活輔導組備查。

前項施行細則或規章應規範獎勵金發放規則、獎勵方

(4)

式,及審查、申訴等機制。

第一項施行細則或規章若內含勞僱型兼任助理類型,應 符合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 則、本校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及 相關勞動法令規章。

各系、所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相關法規進行勞工管理 及差勤管理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凡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政府立案高中(職)級以上學校肄業,具 有正式學籍之山西籍學生。但不包括在職研究生、補習班學生 與無學籍之選讀生及交換生。 .

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

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投資,得在投資支出金額 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 2

去年 6月19日丘成桐院士應國立交 通大學應用數學系之邀, 於新竹該校演 講 「我研究數學的經驗」。 丘院士以他 個人從事數學研究的經驗, 強調熱忱 和基本功夫的重要性。

Chi 等人在 1994 年更進一步以八年級生為受試者,此研究與 1989 年的研究不同的 地方在於:1.對象不同,Chi 等人在 1989 年是以大學生為研究對象,而 1994

• 現行教育制度上的一 種編制。學校按學生 的年齡或程度,分為 若干組,各自獨立為

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