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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紀錄)
附件五
(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再 申 訴 人 身 分 □原申訴人 □原申訴人法定代理人 □原申訴人委任代理人
□原被申訴人 □原被申訴人法定代理人 □原被申訴人委任代理人
再申 訴 人資 料(
再申 訴 人為 法 定 或委 任 代 理 人 者
, 本 欄 請 填 寫 被 代 理 者 之 資 料
)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 照 號 碼 )
聯絡
電話 服務或就
學單位 職稱
住 ( 居 ) 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巷 弄 號 樓 公 文 送 達
(寄送)地址
□同住居所地址 □另列如下(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國 籍 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 □外國籍□其他(含無國籍) 身心 障礙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非身心障礙者□不詳
教 育 程 度 □學齡前□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職 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再申 訴 事 實內 容
對 造 姓 名 □不詳 對造服務或就 學單位
□ 職稱: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兩 造 關 係 □陌生人□(前)配偶或男女朋友□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師生關係□客戶關係
□醫病關係□信(教)徒關係□上司/下屬關係□網友□鄰居□追求關係□其他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時 分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事 件 發 生 過 程
本案前於○年○月○日由○○(部、署、局、處、行、部隊、校、事務所、公司…)完成 性騷擾申訴調查,經:
□ 1.處理結果為不受理(詳所附性騷擾申訴不受理通知書)。
□ 2.逾期未完成調查
□ 3.調查結果為成立(詳所附性騷擾事件成立通知書)。
□ 4.調查結果為不成立(詳所附性騷擾事件不成立通知書)。
□ 5.其他:
爰向貴單位提再申訴。此致
○○○政府(地址:○○○;電話:○○○;傳真:○○○)
相 關 證 據
附件 1:
附件 2:
(無者免填)
再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再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紀錄經當場向再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再申訴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1.本再申訴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 1 份予再申訴人留存。
2.提出再申訴書者,將標題之「紀錄」2 字及「紀錄人簽名或蓋章」欄刪除。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再申訴日起 7 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 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4.本再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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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資料表(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未滿 20 歲且未婚之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法 定 代 理 人 資 料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住 ( 居 )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巷 弄 號 樓 職 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委 任 代 理 人 資 料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住 ( 居 ) 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巷 弄 號 樓 職 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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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性 騷 擾 申 訴 ( 再 申 訴 ) 委 任 書
案 號 年 度 字第 號 稱 謂 姓名(或名
稱)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
職 業
住居所或居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
委 任 人 委 任 代 理 人
茲因與 間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委任 為代理人,就本事件 有代為一切(再)申訴行為之代理權,並有撤回或委任複代理人之特別代理權。
此致
○ ○ ○
縣 (市) 政 府委任人: (簽名或蓋章)
委任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