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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表揚優秀主計人員要點第四點、第五 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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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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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揚優秀主計人員要點第四點、第五 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

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 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除主計長專案保舉人員 外,各單位每年保舉人 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 總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 綜 合 統 計 處、國勢普查處 得各保舉二名。

綜合規劃處、基 金預算處、會計 決算處、主計資 訊處得各保舉一 名。行政支援單 位比照本點各款 所列保舉標準遴 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 現有主計人員人 數未滿十人者,

以五年保舉一名 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

其他各一級主計 機構保舉人數標 準 計 算 如 下 :

( N 表 保 舉 當 年 度現有主計人員 人數,保舉人數 標準取整數,計 算不足整數時,

得保留至次年度 累計。當年度保 舉人數扣除當選 人數後,如有未 用 完 之 保 舉 名 額,得保留至次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

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 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除 主計長專案保舉人 員外,各單位每年保舉 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 總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 綜 合 統 計 處、國勢普查處 得各保舉二名。

綜合規劃處、基 金預算處、會計 決算處、主計資 訊處得各保舉一 名。行政支援單 位比照本點各款 所列保舉標準遴 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 現有主計人員人 數未滿十人者,

以五年保舉一名 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

其他各一級主計 機構保舉人數標 準 計 算 如 下 :

( N 表 保 舉 當 年 度現有主計人員 人數,保舉人數 標準取整數,計 算不足整數時,

得保留至次年度 累計。當年度保 舉人數扣除當選 人數後,如有未 用 完 之 保 舉 名 額,得保留至次

一、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 第 五 目 規 定 之 誤 植 文 字。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院臺綜字第 一○四○一二七九○七 號函有關公文之稱謂用 語,無須挪抬(空格)

書寫之規定,刪除第一 項 主 計 長 稱 謂 挪 抬 部 分。

三、其餘未修正。

(2)

年 度 計 算 使 用。)

1、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十 人以上至五

○人者,每 年得保舉人 數以不超過 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之百 分之二為限

,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值

+N*0.02】

2、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十一人以上 至一○○人 者,其五十 人除依前目 百分之二計 算外,餘則 以百分之一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年 度 計 算 使 用。)

1、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十 人以上至五

○人者,每 年得保舉人 數以不超過 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之百 分之二為限

,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值

+N*0.02】

2、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十一人以上 至一○○人 者,其五十 人除依前目 百分之二計 算外,餘則 以百分之一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3)

) + ( N- 50 )

*0.01】

3、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上 至五○○人 者,其一○

○人除依前 二目計算原 則外,餘則 以千分之五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N- 100 )

*0.005】

4、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一人以上 至一○○○

人者,其五

○○人除依 前三目計算 原則外,餘 則以千分之 三計之,不 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 年 度 計 算 之。【計算 公式:前年 度計算數扣

) + ( N- 50 )

*0.01】

3、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上 至五○○人 者,其一○

○人除依前 二目計算原 則外,餘則 以千分之五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N- 100 )

*0.005】

4、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一人以上 至一○○○

人者,其五

○○人除依 前三目計算 原則外,餘 則以千分之 三計之,不 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 年 度 計 算 之。【計算 公式:前年 度計算數扣

(4)

除該年度當 選人數後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N- 500 )

*0.003】

5、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 上者,其一

○○○人除 依前四目計 算原則外,

餘則以千分 之一計之,

不 足 整 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500*0.00 3 ) + ( N- 1000 )

*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 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 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 開 保 舉 人 數 規 定 之 限

除該年度當 選人數後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N- 500 )

*0.003】

5、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者 以上者,其 一○○○人 除依前四目 計 算 原 則 外,餘則以 千分之一計 之,不足整 數時,得累 計以後年度 計 算 之 。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500*0.00 3 ) + ( N- 1000 )

*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 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 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

(5)

制,予以保舉之。 開 保 舉 人 數 規 定 之 限 制,予以保舉之。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 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 構應於報送期限內,彙 核填具總處所定之表件 資料函報總處,由總處 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 陳請主計長核定。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 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 構應於十二月底以前,

彙核填報「保舉優秀主 計人員陳報表」、「優 秀 主 計 人 員 事 蹟 簡 介 表」、「現有人數及保 舉人數統計表」(如附 件)陳報總處,由總處 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 陳請 主計長核定。

一、考量實務上各年度函報 期間及填具表件格式係 由總處視情形函知各一 級主計機構辦理,爰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以 符 實 際。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院臺綜字第 一○四○一二七九○七 號函有關公文之稱謂用 語,無須挪抬(空格)

書寫之規定,刪除主計 長稱謂挪抬部分。

(6)

第五點附件 配合現行第五點修正,刪除 附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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