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表揚優秀主計人員要點第四點、第五 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
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 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除主計長專案保舉人員 外,各單位每年保舉人 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 總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 綜 合 統 計 處、國勢普查處 得各保舉二名。
綜合規劃處、基 金預算處、會計 決算處、主計資 訊處得各保舉一 名。行政支援單 位比照本點各款 所列保舉標準遴 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 現有主計人員人 數未滿十人者,
以五年保舉一名 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
其他各一級主計 機構保舉人數標 準 計 算 如 下 :
( N 表 保 舉 當 年 度現有主計人員 人數,保舉人數 標準取整數,計 算不足整數時,
得保留至次年度 累計。當年度保 舉人數扣除當選 人數後,如有未 用 完 之 保 舉 名 額,得保留至次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
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 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除 主計長專案保舉人 員外,各單位每年保舉 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 總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 綜 合 統 計 處、國勢普查處 得各保舉二名。
綜合規劃處、基 金預算處、會計 決算處、主計資 訊處得各保舉一 名。行政支援單 位比照本點各款 所列保舉標準遴 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 現有主計人員人 數未滿十人者,
以五年保舉一名 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
其他各一級主計 機構保舉人數標 準 計 算 如 下 :
( N 表 保 舉 當 年 度現有主計人員 人數,保舉人數 標準取整數,計 算不足整數時,
得保留至次年度 累計。當年度保 舉人數扣除當選 人數後,如有未 用 完 之 保 舉 名 額,得保留至次
一、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 第 五 目 規 定 之 誤 植 文 字。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院臺綜字第 一○四○一二七九○七 號函有關公文之稱謂用 語,無須挪抬(空格)
書寫之規定,刪除第一 項 主 計 長 稱 謂 挪 抬 部 分。
三、其餘未修正。
年 度 計 算 使 用。)
1、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十 人以上至五
○人者,每 年得保舉人 數以不超過 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之百 分之二為限
,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值
+N*0.02】
2、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十一人以上 至一○○人 者,其五十 人除依前目 百分之二計 算外,餘則 以百分之一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年 度 計 算 使 用。)
1、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十 人以上至五
○人者,每 年得保舉人 數以不超過 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之百 分之二為限
,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值
+N*0.02】
2、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十一人以上 至一○○人 者,其五十 人除依前目 百分之二計 算外,餘則 以百分之一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N- 50 )
*0.01】
3、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上 至五○○人 者,其一○
○人除依前 二目計算原 則外,餘則 以千分之五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N- 100 )
*0.005】
4、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一人以上 至一○○○
人者,其五
○○人除依 前三目計算 原則外,餘 則以千分之 三計之,不 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 年 度 計 算 之。【計算 公式:前年 度計算數扣
) + ( N- 50 )
*0.01】
3、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上 至五○○人 者,其一○
○人除依前 二目計算原 則外,餘則 以千分之五 計之,不足 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 度計算之。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N- 100 )
*0.005】
4、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五
○一人以上 至一○○○
人者,其五
○○人除依 前三目計算 原則外,餘 則以千分之 三計之,不 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 年 度 計 算 之。【計算 公式:前年 度計算數扣
除該年度當 選人數後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N- 500 )
*0.003】
5、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以 上者,其一
○○○人除 依前四目計 算原則外,
餘則以千分 之一計之,
不 足 整 數 時,得累計 以後年度計 算之。【計 算公式:前 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 當選人數後 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500*0.00 3 ) + ( N- 1000 )
*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 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 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 開 保 舉 人 數 規 定 之 限
除該年度當 選人數後數
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N- 500 )
*0.003】
5、現有主計人 員人數在一
○○一人者 以上者,其 一○○○人 除依前四目 計 算 原 則 外,餘則以 千分之一計 之,不足整 數時,得累 計以後年度 計 算 之 。
【 計 算 公 式:前年度 計算數扣除 該年度當選 人數後數值 +
( 50*0.02
) +
( 50*0.01
) +
( 400*0.00 5 ) +
( 500*0.00 3 ) + ( N- 1000 )
*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 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 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
制,予以保舉之。 開 保 舉 人 數 規 定 之 限 制,予以保舉之。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 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 構應於報送期限內,彙 核填具總處所定之表件 資料函報總處,由總處 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 陳請主計長核定。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 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 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 構應於十二月底以前,
彙核填報「保舉優秀主 計人員陳報表」、「優 秀 主 計 人 員 事 蹟 簡 介 表」、「現有人數及保 舉人數統計表」(如附 件)陳報總處,由總處 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 陳請 主計長核定。
一、考量實務上各年度函報 期間及填具表件格式係 由總處視情形函知各一 級主計機構辦理,爰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以 符 實 際。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院臺綜字第 一○四○一二七九○七 號函有關公文之稱謂用 語,無須挪抬(空格)
書寫之規定,刪除主計 長稱謂挪抬部分。
第五點附件 配合現行第五點修正,刪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