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烏日國民中學第三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烏日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數學科 2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12 節(數代 1)
• 每週約 8 節(數代 2)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國中英文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20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國中國文科 2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18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國中自然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8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國中社會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16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國中音樂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若教育部通過
會改為增置缺 代理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20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 能帶領英語歌唱比賽 及專長需傳統南管音 樂創新教學
國中表演藝術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一學期,上學期成 績優良教師續聘下
學期
• 每週約 12 節
• 課程節數視實際狀況 做調整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下載
109 年 8 月 12 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wjjh.tc.edu.tw)、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進行 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 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 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及資格
第一次報名時間:109 年8 月17日(星期一)早上 9:00~11:00。(逾期恕不受理) 第二次報名時間:109 年8 月18日 (星期二) 早上 9:00~11:00。(逾期恕不受理) 第三次報名時間:109 年8 月19日 (星期三) 早上 9:00~11:00。(逾期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本次甄選簡 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
考。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烏日國民中學 本校人事室(地址:臺中市烏日區湖日里新興路 457
號)。聯絡電話:04-23381009 #115 陳主任。
試務相關諮詢電話:04-23381009 #120 盧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 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 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 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 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口試和試教各 50%
(一) 口試成績佔 50%。口試時間: 4 分鐘。
(二) 試教成績佔 50%。試教時間: 6 分鐘。
註: 1.甄選成績同分時,則以口試成績決定之。
2.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一次甄選時間: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2:00~4:00。
第二次甄選時間:109 年 8 月 18 日 (星期二)下午 2:00~4:00。
第三次甄選時間:109 年 8 月 19 日 (星期三)下午 2:00~4:00。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烏日國中迎欣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 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
(二) 成績複查
第一次甄選複查時間:109 年 8 月 18日 (星期二)上午 10 時前。
第二次甄選複查時間:109 年 8 月 19日 (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
第三次甄選複查時間:109 年 8 月 20 日 (星期四)上午 10 時前。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 放榜
第一次放榜時間: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前。
第二次放榜時間:109 年 8 月 18 日 (星期二)下午 6 時前。
第三次放榜時間:109 年 8 月 19 日 (星期三)下午 6 時前。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報考人員 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 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依本校通知之時程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 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 者, 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 須配合學校行政職務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 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 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 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3381009 轉 115。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 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 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 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
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 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 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 者, 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學 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
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 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