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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以勞務取代財物,對投票權人行賄的賄選類型:

... 1

乙、 以不同外貌加以掩飾的現金買票類型:

... 1

丙、 以不同外貌偽裝的贈禮賄選類型:

... 2

丁、 假藉各項名義以金錢進行綁樁類型:

... 3

戊、 以國家資源作為賄選對價,暗藏貪瀆的賄選類型:

.... 4

己、 改頭換面的招待旅遊及餐會:

... 4

庚、 假藉資助或提供利益予團體之名義,以糢糊賄選犯行:

.. 5

辛、 時間到了,或風聲過後再給錢的期約賄選類型:

... 6

如何檢舉賄選行為:

... 7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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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賢與能是公民依法行使的權利,

神聖的選票決定國家未來的方向,

要向有關單位檢舉賄選,總要先認 識賄選的手法。買票的花樣很多,

不管是現金買票、贈送日用品、招 待旅遊餐飲…等等,只要與投票間 有對價關係,都會構成賄選,法務 部特別蒐集各種賄選型態,作為檢 舉賄選的參考。

甲、 以勞務取代財物,對投票權人行賄 的賄選類型:

一、 出錢幫大樓消毒及清潔服務:

因候選人或樁腳本身經營清潔,或 消毒、除蟲公司,遂對選區的各處 大樓,或其他私人空間,提供清潔、

消毒或除蟲等免費 服務,以提供免費 勞務之不法利益,

作為請求選舉權人 投票支持的對價。

二、 免費擔任會計、律師、建築顧問,

發與免費顧問證書:

候選人或樁腳本身有會計、建築或 法律專長,遂對有投票權人經營之 公司或個人,擔任免費的法律顧問 等工作,作為選舉時,請投票權人 支持的對價。

乙、 以不同外貌加以掩飾的現金買票 類型:

一、 運用各式管道,請他人辦理戶籍遷 移,使成為選區之幽靈人口,再致

送部分利益予非法遷徙之選民:

透過各式管道,於選舉日之四個月 前,於選區內尋覓一地點,通常為 候選人親友或樁腳所提供之住址,

請居住非選區內的人民遷入該址,

而取得投票權。再於選舉前提供相 當之賄選金額,並於投票日代為出 資購買火車或飛機票,作為請投票 權人支持之對價,請投票權人前往 投票。因遷移幽靈人口的賄選行為,

相較於其他賄選手法更為繁複,且 因須代為支出投票日之交通費,代 價亦較其他賄選方式為高,因此候 選人或樁腳較難以此方式,一次向 數千或上萬之選民行賄。故通常係 於投票權人不多的選舉類型或區 域,針對較為堅定的投票權人為之,

較常見於離島的各項選舉,以及各 地之村里長、鄉鎮市議員或鄉鎮市 民代表選舉類型,候選人及樁腳以 此方式取得選舉勝負關鍵的票數。

二、 利用生日、喜宴、喪禮名義以禮金 方式致送賄款:

候選人藉轄區選民生日、喜宴或喪 禮場所,主動或受邀到場致意,惟 於紅白包袋上寫上請求支持,或註 記為某公職候選人等語,藉以請求 受惠者投票支持。惟因地方公職人 員或士紳,於選民生日、喜宴或喪 禮時致贈禮金,亦為 事理之常,若僅因於 選舉前致贈禮金,即 推定該候選人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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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行賄罪之犯意(相對而言,受禮 者亦涉有投票受賄罪之嫌),恐亦 與一般民眾感情不符。故候選人於 選舉期間致贈禮金,是否構成賄選 犯行?自應審酌該候選人所致贈 之禮金數額,有無較通常之禮金數 額更高;或該候選人與受禮者之關 係,及該候選人平日有無向選區民 眾致贈禮金之習慣等相關情節,以 判斷候選人有無賄選之意。

三、 於重要節日時,假藉慰問貧窮名義,

發放慰問金;或假藉關懷老人名義,

發放蠶絲被等:

候選人平日未從事 任何公益活動,卻 於選舉前的重大節 日,假藉慰問貧窮 的名義,發放慰問金予選區內的貧 戶、獨居老人及居住環境較差之居 民,並同時請求支持。或假藉關懷 老人名義,不分選區之老人是否確 係經濟不佳或有無實際須要,對每 戶家中凡有年滿 65 歲或 70 歲以 上老人者,逐戶發放蠶絲被,同時 請求投票支持。

丙、 以不同外貌偽裝的贈禮賄選類型:

一、 假活動、真送禮:

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間起,即 以社區聯歡晚會之名義,在選區內 之各處,樁腳邀集投票權人參與晚 會,實際在該晚會中,提供各項高 額價值之獎品,再以摸彩之名義,

發送獎品予每一名參與活動的投 票權人,形成凡參加者人人有獎。

二、 假徵志工、實送禮:

候選人各地競選總部,以徵求志工 名義,凡前往報名者,皆發放價值 數百元的候選人競選夾克、T恤、

帽子、傳單及其他禮品,且未限名 額,只要係該選區之選民前往登記 者,即發放前揭價值數百元之禮品。

惟實際上領取前述禮品者,並不須 負擔任何「志工」之義務,實為賄 選。

三、 假救災名義、發放民生物品:

候選人或樁腳於颱風或其他重大 災害發生後,即於災區內的發放貼 有某某候選人致贈之各項民生物 品予災區之選民,疑有以致贈該民 生物品請求選區災民予以支持之 意,而有賄選之嫌。

四、假表揚楷模等名義致送數千 (百) 元之獎牌(品):

候 選 人 於 各 地 舉 辦 問政說明會、政見發 表會或各項活動時,

假 藉 表 揚 各 項 地 方

楷模名義,致送價值數千(百) 元之 獎牌(品),並請求投票支持,而所謂 各項楷模既無任何評選標準,亦無 任何客觀選任機制,名為表揚,然 疑為賄選。

五、 假藉各項名義,宰殺豬、牛贈送 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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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原住民多有於喜慶時宰殺豬、

牛發放親友之習俗,而原住民候選 人,偶亦見於選舉期間,假藉部落 慶典、慶祝競選總部成立等名義,

宰殺豬、牛後發放予投票權人,藉 以請求支持,實有賄選之嫌。

六、 於文宣內夾送洗車券、汽機車強制 責任險優惠券、加油或購物折價券 之方式,請求支持:

候選人及後援會,以其所經營之相 關業務資源,作為賄選之對價。如 於選區內透過樁腳或委請派報處 所夾報發送文宣時,於文宣內附贈 洗車折價券、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優 惠券、加油或購物折價券之方式,

只要持該文宣內所附之折價券或 優惠券,至各該公司或營業處所,

即可獲取優惠,藉此賄選方式,請 求選民予以支持,雖係不同外貌,

亦疑係賄選犯行。

七、 免費提供各項游泳訓練班、園遊會、

遊樂場入場券等門票:

候選人以發放游泳訓練班、園遊會、

遊樂園入場券之方式,以夾報或透 過樁腳發送之方式,對不特定之投 票權人進行賄選。而

各該票 券往往 亦搭 配文宣一起發送,實 有賄選之嫌。

八、 配送低於市價或尚未流通之物品,

使選民可賺取差額:

部分有地方政府經營之民生產業,

於選舉前按戶以低價配銷之方式,

全面將產品發放予選區內之居民,

使選區內之居民可透過轉售之方 式,輕易贈取高額之利潤。惟此是 否屬行政裁量之空間?發送行為 與請求選民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間,有無對價關係?均須詳予查證。

若確係以此方式,對選民請求為投 票權之一定行使,即有構成賄選之 可能。

丁、假藉各項名義以金錢進行綁樁類 型:

一、 以贊助旅遊名義,交付基層村里長 相當金額,作為賄賂綁樁:

國內諸多鄉鎮於村里長每四年之 任期內,往往補助村里長進行一次 國外旅遊並考察,而候選人於得悉 村里長正舉辦每四年一度的出國 旅遊計畫之行前會議時,便主動前 往參與該行前會議,並假藉補助每 名里長旅遊費用之名義,交付每名 里長數千元,作為選舉時請其支持 之對價,實為綁樁。

二、 支付賄款尋求鄉鎮民代表支持,並 允諾當選公職後予以協助:

候選人為尋求具有相當基層實力 之鄉鎮市民代表支持,除支付部分 金額作為綁樁費用外,亦同時允諾 當選公職者,藉職務上之權利或機 會,將部分小型工程交予該民代指 定之廠商施作、或僱用該民代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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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之人作為公所之臨時或機要人 員,以作為賄選的對價。而以此方 式賄選,係以國家基層政府機關之 資源預為綁樁之對價,若於當選後 確為前述行為,亦當有涉及貪污治 罪條例相關刑責之可能,自不待言。

戊、 以國家資源作為賄選對價,暗藏貪 瀆的賄選類型:

一、 許以未來職務搓退候選人:

公職選舉競爭愈激烈,

部分候選人為圖勝選,

即愈有賄選之企圖。故 若以搓退其他具有競爭 實力候選人之方式,即可減少候選 人因賄選所須花費之金額,並確保 候選人可因此當選。故設法搓退其 他有競爭實力之候選人,對於候選 人本身而言,實較花費鉅額資金進 行賄選更能減少花費,且風險更低。

部分候選人,則係預以當選後之公 職,所得聘任的職務,作為可預期 之不正利益,以交換條件之方式,

搓退其他候選人。

二、 以民代補助款招待選民及致贈禮 品。

諸多議會歷年多有以公共關係或業 務聯繫之名目編列相關經費,或有 編列各項考察作為的補助費用,惟 該名目編列之經費,亦應動支於與 公務有關之民代相關業務範疇。部 分民代則以前述議會的各項經費或 補助,利用國內重要節日時,購買

禮品以致贈選區內之投票權人,藉 以尋求支持。另對於重要樁腳則動 支補助款,補助該重要樁腳之國內 外旅費,以尋求支持。

己、 改頭換面的招待旅遊及餐會:

一、 以訓練助選志工名義,招待選民旅 遊:

部分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日,

即透過重大樁腳引介選民,以候選 人的助選志工名義進行造冊。再以 訓練志工名義,於選舉前之相當時 日( 通常係檢警調系統展開查察賄 選工作之前) 邀集數百名已造冊為 助選志工的投票權人,以遊覽車載 至特定風景區,展開為期數日的

「訓練課程」,實際上除極少時間由 候選人或樁腳進行演說外,其餘均 為遊覽行程,並於「課程」結束後,

分別贈送註記有候選人 姓名之帽子、夾克及禮 品,藉此進行選舉之宣 傳,並達到賄選之目的。

二、 「假收費」後「真退錢」的活動、

旅遊:

透過社區發展協會、各地老人會之 管道,辦理老人或社區之自強活動,

表面上先由社區發展協會或老人 會收取若干費用,並張貼費用支出 名細,實際上則於旅遊期間,由候 選人透過樁腳於各部遊覽車上,不 僅將款項退回,甚至有再致贈部分 賄款者,使參與活動者,「有吃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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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且因參與者均登記於樁腳之 參與旅遊名單內,於投票日,樁腳 更可藉此名單逐一催票、動員,藉 以達成賄選之實效。相較於現在以 現金買票者,多已不敢留下名單,

作為動員投票之依據,以此方式進 行賄選者,甚至可達到比現金買票 更好的實效。

三、 以提供助選志工餐點名義,實際提 供選民飲宴:

候選人各地的競選總部或服務處,

於選舉前的相當時間起,即以提供 助選志工餐點之名義,定時提供免 費餐點( 或便當) 予投票權人,惟 所提供之對象,並未區別是否實為 助選志工,任何人均可隨意至該處 用餐或取走便當,藉此尋求投票權 人支持。

四、 假募款、真餐會:

候 選人 以 募 款 餐會 的 名義,除進行餐宴外,

同 時進 行 問 政 說明 會 或政見發表會。惟募款

餐會之餐券,雖註記每張數百元之 數額,惟實際上則已事先透過樁腳,

免費散發予各地的投票權人。於餐 會之際,則由特定人員在會場外,

逐一查核投票權人所持有之餐券,

凡持有餐券者方得進入會場參與 飲宴。惟募款餐會後,候選人或樁 腳之募款餐會收入,均載為零。

五、 指定在自已經營的餐廳或 KTV 等

處所,免費招待餐飲:

透過樁腳邀集投票權人,在候選人 或樁腳自己經營的餐廳或 KTV 等 處所,以慶祝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

或佯裝回饋消費者等名義,於選舉 前之某日或數日,邀集投票權人至 該餐廳或 KTV 進行無償飲宴或唱 歌,並於餐廳或 KTV 門口拒絕不認 識之人入席,以規避警調前往蒐證。

六、 透過學校家長會、各地同鄉會、各 種職業公會或聯誼會之名義,邀集 投票權人,以慶生、中秋節、謝師 宴、聯誼會、介紹子女獎學金或其 他開會名義招待飲宴:

候選人或樁腳每於選舉前,即透過 學校家長會、各地同鄉會、各種職 業公會或聯誼會之管道,以各項名 義招待選區之投票權人飲宴,有時 僅為飲宴,有時則係於正式開會後,

藉機免費招待飲宴,並於飲宴中由 樁腳,甚至候選人親自到場拜票請 求支持。

庚、 假藉資助或提供利益予團體之名 義,以糢糊賄選犯行:

一、 補助社團經費:

各地的老人會、社區發展協會、

寺廟或巡守隊,若經詳細過濾各 項經費使用情形,均不難發現有 諸多地方民意代表或其他公職人 員贊助的經費或用品( 往往平日 就有,不僅於選舉前)。故以現狀 而言,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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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各該團體各項活動之經費,

幾乎已成為各地之常態,甚至已 有發現部分老人會、社會發展協 會、寺廟或巡守隊於舉辦活動時,

主動要求基層公職人員或民意代 表提供贊助,否則將來即不予支 持之情形,候選人或樁腳亦不得 不予以適度之贊助。故雖然候選 人或樁腳提供贊助之情形頗多,

惟仍須詳實過濾相關事證,並非 只要有任何提供或補助社團經費 之情形,即均構成賄選犯行。然 若該候選人或樁腳從無補助該社 團之習慣,而僅於選舉前( 甚至 是登記以後) 主動連繫,並補助 相當金額之社團或活動經費,藉 此 請 求 社 團 成 員

支持者,則仍應有 構成賄選之嫌。

二、 假藉參訪、觀摩等

各項名義,出資招待社團或特定 團體成員出遊、烤肉等:

候選人或樁腳透過各地社區巡守 隊、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及寺 廟信徒等管道,假藉赴外地觀摩、

參訪之名義,邀集成員參與旅遊 活動,表面上係由該社團自行出 資,實際上則由候選人或 樁腳提供資金,以其他名 義補助旅遊費用,並由候 選人於觀摩或參訪活動 時親自到場拜票,或由樁腳於遊 覽車上表示這次活動由何人贊助

多少錢,請予支持等語,表面上 係參訪、觀摩活動,實際仍為賄 選行為。

辛、 時間到了,或風聲過後再給錢的

期約賄選

類型:

一、 由樁腳造冊或註記,並口頭約定 金額後,選後(風聲過後)再付款,

規避查察:

以此方式賄選者,通常由樁腳與 選民約定於選後,若該候選人當 選者,即給付一定金額之賄款,

且通常此類賄選之方式,所給付 之賄款金額,高於一般的賄選行 情,使選民為圖得到更高金額之 賄款,而於選舉時不僅自已支持,

甚至代為拉票,以期促成該候選 人當選之給付條件。通常以此方 式賄選者,多為具有相當資力之 金牛級候選人,使選民不會懷疑 該候選人之付款能力,且於樁腳 處或候選人處,通常

亦留有名冊等,足資 事後給付賄款之資 料。

二、 於競爭對手的有利區域收集身分 證,使無法投票:

候選人或樁腳至其他競爭對手的 絕對優勢區域,給付相當金額予 投票權人,以蒐集選民之身分證 件,於選後再還,使可能支持對 手之選民無法前往投票,惟目前 雖多所傳聞,然仍未發現有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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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起訴此類案件。

三、 透過黑道色彩之樁腳,進行期約 賄選,告知選民將於選前數日以 較優惠金額賄選:

透過黑道色彩之樁腳,使選民有 所顧忌,因而不敢檢舉該候選人 或樁腳賄選。且於給付賄款後,

若該選區未開出一定預期票數,

則該樁腳即於選區內逐一找人詢 問,使選民不得不投票支持,因 而提高賄選之效率。

如何檢舉賄選行為:

當您發現有人賄選時,請您 親自或書面或打檢舉專線

電話 0800-024-099 或電子郵件,向地 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 處、站或機動組檢舉,但請講清楚是什 麼人、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用錢

(百元、五百元或千元鈔票)或什麼東 西、向誰買票及過程。受理檢舉賄選一 律保密。

本文出處:法務部官網/ 法律解析及案 例/ 查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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