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標準、度量衡及授權程序
第二節 委員會及專家工作小組
第 14.04 條 一般規定
1.本節相關規定,應適用於在本協定架構下所成立之委員會及專家 小組。
2.各委員會及專家工作小組,應由締約國之代表組成,其所有決議 事項皆採共識決。
第 14.05 條 委員會
1.除附件 14.05 所述者外,執委會並得設立其他委員會。
2.各委員會職掌如下:
(a) 監督本協定各章與彼等有關業務之執行情形;
(b) 就締約國提交之可能影響本協定有效執行之實際措施,
加以審理;
(c) 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技術性報告,並採取必要行動解 決問題;
(d) 依其本身職掌,就有關本協定中各章條文之修訂、修改 或增訂案,進行評估,並對執委會提出建議;及
(e) 執行執委會依據本協定或本協定所衍生之其他機制所交 辦之事項。
3.執委會及次執委會應監督依本協定所設立各委員會之業務。
4.各委員會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章及程序,並應依締約國或執委會之 要求,召開會議。
第 14.06 條 專家工作小組
1.不 論 第 14.01(3)(a)條 之 規 定 , 委 員 會 得 設 置 特 別 專 家 工 作 小 組,俾完成為執行業務所需要之技術性研究;專家工作小組之工 作,應受其委員會監督。專家工作小組須在規定條件與時間內,
嚴格執行其被交付之任務,並向其所歸屬之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2.專家工作小組之有關規定及程序,得由其所歸屬之委員會訂定 之。
附件 14.01 本協定執委會之成員
依第 14.01(1)條所設立之本協定執委會係由下列首長組成:
(a) 中華民國(臺灣)方面,經濟部長;
(b) 薩爾瓦多共和國方面,經濟部長;及 (c) 宏都拉斯共和國方面,工商部長;
或其繼任者。
附件 14.02 本協定次執委會之成員
依據第 14.02 條所設立之協定次執委會,係由下列首長所組成:
(a) 中華民國(臺灣)方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長;
(b) 薩爾瓦多方面,經濟部貿易條約司長;及
(c) 宏都拉斯方面,工商部經濟整合及貿易政策局長;
或其繼任者。
附件 14.03 報酬及支應款項
1.執 委 會 對 應 支 付 予 仲 裁 人 及 其 助 理 以 及 專 家 之 報 酬 與 費 用 支 出,應訂立額度。
2.應支付予仲裁人及其助理以及專家有關之報酬、交通費、住宿費 及仲裁小組之一般支出等,應由各締約國負責,惟應考量各締約 國發展程度之差異。
3.各仲裁人及其助理以及專家應隨時記載並提出其所花費之時間 及相關支出等最終財務帳目;仲裁小組對一般支出,亦應保存相 同紀錄並提出總支出最終報告。
附件 14.05 委員會 - 貨品貿易委員會(第 3.15 條)
-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第 4.15 條)
-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第 8.12 條)
- 標準、度量衡及授權程序委員會(第 9.13 條)
- 投資暨跨境服務貿易委員會(第 11.14 條)
- 部長級合作委員會(第 17.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