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1994: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国的货物贸易。
國民待遇
關稅
如果临时批准通关的货物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条件本条可由缔约国强加。双方应允许货物通过海关入境口岸以外的海关区域出口。
非關稅措施
- 薩爾瓦多共和國措施 第 3.03 條及第 3.10 條不適用於:
- 宏都拉斯共和國措施 第 3.03 條及第 3.10 條不適用於:
- 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措施
- 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措施
一、缔约方确认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所有未来协定第九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国内法律...该产品包含在附件3.14(受特殊保护措施保护的产品)中。
原產地規則
1. 商品生产价值的区域含量计算如下: 1. 商品生产中使用的所有不符合附录4.03要求的非原始材料。
涉及貨物原產地之關務程序
8. 各缔约国应规定,如果其主管当局确定本款的规定7 未遵守。
不公平貿易行為
缔约方对从另一缔约方领土进口的产品征收的任何最终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应自征收之日起五年内终止。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四、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双方检验检疫措施不得造成任意或毫无根据的歧视。二、如果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的检验、防疫措施和检疫措施不符合本章规定的解释或实施,则承担举证责任。
四、委员会应努力促进各缔约国负责检验、防疫和检疫事务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并加强当前和未来的关系。 6. 如有必要,可应缔约国请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標準、度量衡及授權程序
定義
请求:投资者根据本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与缔约国发生的争端中提出的请求;争议投资者:根据本章第三条提出请求的投资者;争议各方:争议投资者和争议缔约国;
争议当事人:争议申请人或争议当事人;非缔约国投资者:在缔约国尝试、进行或已经进行投资,但不是缔约国的投资者的投资者;
投資
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须建立相关投资。 1. 各缔约国同意按照本节的程序和要求提交仲裁请求。不包括限制提供服务的缔约国的意见。
5. 尽管有第 4 款的规定,缔约国仍可要求申请人按照本节申请短期入境签证。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缔约国仍可要求申请人申请短期入境签证。本节规定的短期入境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缔约国仍可以要求企业根据本节申请短期入境。
为另一缔约国的公司购买采购人员。
執行委員會、次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
4.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适用的法律程序实施第 3 款(b)项规定的变更。 5. 执行委员会可制定自己的规则和程序,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并可应缔约方之一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执行委员会例会由各缔约国轮流主持。 二、执行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a) 编制和修订本协定框架内决策所需的技术文件;
3. 执行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协议分执行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电话号码,并向执行委员会通报秘书处国家代表处的地址; i) 代表处的运作及所需费用; 2. 秘书处应具有以下职能: a) 协助执行委员会和分执行委员会; 。
委員會及專家工作小組
严格执行交给的任务,并向所属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2、专家工作组的相关规则和程序可由其所属委员会制定。 b) 萨尔瓦多共和国为经济部长,(c) 洪都拉斯共和国为工业和贸易部长 2. 仲裁员的报酬、交通费、生活费和一般费用助理和专家应由各缔约国承担,但应考虑各缔约国发展水平的差异。
3. 每位仲裁员及其助手和专家必须随时记录并提交所花费时间和相关费用的最终财务账目,仲裁组必须保留相同的一般费用记录并提交总费用的最终报告。
爭端解決
仲裁庭将尽力加快诉讼程序;为此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各缔约国应缩短本章第五章规定的时限。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应设立仲裁庭并按照以下规定:本章操作 1. 争议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选择仲裁庭的程序: a) 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
2. 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按照标准程序规则进行听证。 1. 除非争端当事方通知执行委员会其已就最终报告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小组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十五天内确定该事项是否存在争议以及申诉国是否遵守了已满足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國內程序及私人商務爭端解決
任何缔约国均无权适用另一缔约国采取的不符合本协定的措施。如果另一缔约国采取不违反本协定的某些措施而使其处于不利或损害,则该缔约国可以根据本章第五章的规定用于解决争端。根据本条,缔约国可以优先采取或维持与对其经济计划至关重要的服务有关的措施,除非措施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条约》第3款(c)项和第8条第(3)款的规定,否则为保护某一产业,不为缔约国所接受。
六、资金划转的限制: a)如果是国际经常交易,必须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1.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本协议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一般規定
合作
此类合作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a) 促进缔约国企业之间的贸易交流和投资;缔约国应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环境。缔约国间合作的目的是促进缔约国之间相关能源领域的合作发展,合作重点是促进技术转让和行业标准制定。
经双方同意,缔约方可提供磋商、信息和技术合作。 1.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均应征得各缔约国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