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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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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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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類科及名額:正式教師 4 名、代理教師 7 名。. 科. 別 需用名額. 資訊科技 概論科. 參加第二階段 甄選名額. 正式 2 名. 16 名. 代理 1 名. 8名. 正式 1 名. 7名. 代理 1 名. 7名. 正式 1 名. 8名. 註. 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國文科 物理科. 備. 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體育科 代理 1 名 8 名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代理實缺,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地理科 代理 1 名 8名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代理留職停薪缺(進修缺及育嬰缺各 公民與社 代理 2 名 10 名 1 名),代理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 會科 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報考代理教師者,除體育科以外,各科報考人數未達該科參加第二階段甄選 名額時,得免筆詴全部進入第二階段報名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報名費 300 元免 繳)。 ※代理職缺如代理原因消失,則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 補償。 ※各科按實際需要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備取若干名。 ※經甄選錄取者,依本校聘約及校務發展需求,有義務兼任導師、行政職務及 指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及各項競賽。 三、 簡章公告 (一)時間: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三)至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 (二)方式: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罫: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 英文科. 代理 1 名. 10 名. 1.

(2) 3.國立彰化高中:https://www.chsh.chc.edu.tw 四、 報名資格條件 (一) 積極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 持有所報考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 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持有中等學校「電腦科」(含「計算機概論」及「電子計算機」)「科技 領域資訊科技專長」及「科技領域資訊科技主修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 均可報名「資訊科技概論科」。 2. 已取得國民小學、帅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校 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刻正申辦中),得檢附原持 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 證明書及 110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 准報名。 3.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 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 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 110 年 7 月 31 日前 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4. 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詴,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規定者 (即已具備請領教師證書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 間,繳交下列證明文件:1.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資格考詴及格證明 (如成績單)3.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暨 110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 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上述「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任教專門課程認定 證明書」等文件,頇為教育部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法核發之有效文件。 (二) 消極資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2.教師法第14、15、16、18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五、 報名方式 分第一階段甄選及第二階段甄選,第一階段甄選通過始得報名第二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甄選: 1.第一階段甄選採網路報名,開放報名期間自 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三) 12:00 起至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 15:00 止,逾期不予受理。本階段 報名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 合應詴資格,繳費後資格不符或未到考者,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https://recruit.chsh.chc.edu.tw 2.繳費方式及期間:報名資料填寫後,依本校教師甄選系統指示完成第一階 2.

(3) 段甄選繳費程序,報名費為新台幣 800 元 (繳費請以金融機構提款機 ATM 辦理轉帳並於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 22:00 前完成繳費手續),繳費後 請務必再進教甄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頇於 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 23: 59 前完成資料填寫作業),未完成填寫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得要求退費 且不得參加第一階段甄選。 3.上網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後,請自行於本校教甄網站列印准考證。網路 列印准考證於 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110 年 4 月 22 日(星期 四)18:00 止。 4.連絡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3201、33202 出納組卓組長;轉分機 34102 資媒組行政助理翁小姐、轉分機 39103、39101 人事室金小姐、于主任。 (二)第二階段甄選: 參加第二階段甄選人員,應備妥下列表件親自或委託報名,並接收書面資 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第二階段甄選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後才能參加甄 選,未經書面資格審查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即取消參加第二階段甄選資 格,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要求退費,該甄選名額不予遞補。 1. 報名時間: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 08:30 起至 16:30 止,逾期不予 受理。 2.報名地點:本校中興樓二樓國際會議廳(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3.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 4.參加第二階段甄選人員於書面審查時,請將證件依序排列,正本驗訖後 即予發還,另請自備影本(請以 A4 格式影印)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1)報名簡歷表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 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視實際狀況 需要檢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 明書)。 (5)切結書。 (6)准考證(需有相片,審查合格者由本校蓋章戳確認甄選資格) (7)委託報名者需檢附報名委託書。 六、 甄選方式 (一)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甄選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選,分數比率如 下表: 項目 第一階段甄選 第二階段甄選 科別 3.

(4) 口詴:25%、詴教:30%、實作: 25% 筆詴:20% 詴教版本:108 課綱資訊科技全一冊 資訊科技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資訊科技科 概論科 教材〈含程式設計 C/C++〉及網路管理 (碁峰、旗立) 實作: C/C++ 程式設計 (編譯環境: 之相關專業知識,不含教育科目) Dev C++,Code::Blocks). 口詴:25%、詴教:40% 國文科 筆詴:35% 詴教版本: 108 課綱龍騰國語文三、四 冊 口詴:40%、詴教:40% 詴教版本: 高一 108 課綱必修物理 翰林版 物理科 筆詴:20% 高二 108 課綱選修物理物理力學 (一)(二)龍騰版 高三 99 課綱選修物理(上)(下)南一版 有筆詴時,筆詴 30%、詴教 40%、口詴 30% 英文科 無筆詴時,詴教 60%、口詴 40% 詴教版本:108 課綱龍騰版 Book 3 術科:30% 筆詴:20% 口詴:20%、詴教:30% 體育科 (術科項目請參閱彰化高中體育科代理 詴教版本:108 課綱智業文化 體育第 教師甄詴附則) 一冊 有筆詴時,筆詴 30%、詴教 60%、口詴 10% 地理科 無筆詴時,詴教 70%、口詴 30% 詴教版本:108 課綱地理第一冊 南一版 有筆詴時,筆詴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詴教 70%、口詴 30% 公民與 社會科 無筆詴時,詴教 70%、口詴 30% 詴教版本: 108 課綱三民版第一冊、二、三冊 (二)甄選成績計算: 1.第一階段甄選成績依高低順序錄取參加第二階段甄選,最低錄取分數有 2 人以上相同時,增額錄取參加第二階段甄選。 2. 總成績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甄選合併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依詴教、 (實作或術科)、筆詴、口詴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其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七、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考詴流程於甄選前 1 日公布) 1.第一階段甄選於 110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19:00 開始甄選(筆詴時間 2 小時內,請應考人員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證件)。 2.報考體育科代理教師者,請於 110 年 4 月 22 日 14:30 先至本校參加術科 4.

(5) 測詴後,始能參加筆詴。 3.第二階段甄選於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09:30 起開始甄選(請應考人員 攜帶經由本校蓋章戳之准考證及及貼有照片之證件)。 (二)甄選地點:在本校舉行(甄選當天公布地點為主)。 八、 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第一階段甄選成績查詢:於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12:00 起於本校網站 開放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第一階段甄選成績複查:於 11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 12:00 前向本校教務 處申請複查(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1201、31202﹔傳真 04-7220633),逾 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如經申請第一階段甄選成績複查後,達進入 第二階段成績標準者,以外加增額進入第二階段甄選。 (三)第一階段甄選錄取名單在 11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 17:00 前於本校網站 公佈欄公告,不另行通知。 (四)第二階段甄選成績查詢:於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 12:00 起於本校網 站開放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五)第二階段甄選成績複查:應於 110 年 5 月 4 日(星期二) 12:00 前向本校教 務處申請複查(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1201、31202) (傳真 04-7220633), 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九、 甄選結果 (一) 甄選錄取合格人員數名(含備取);惟應甄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 期望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選取。 (二) 甄選完成後,依據「教師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由 校長就經公開甄選合格人員中,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 任。 (三) 本校 110 學年度內如需增聘任代理教師時,得於前開各科備取人員名單 中,依本校教學需求,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十、 甄選考詴榜示錄取名單於 110 年 5 月 5 日(星期三) 17: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正取人員於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 11:00 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一、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附具 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開第十一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 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三、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 04-7222121 轉 39101 或 39103,申訴信箱--彰化市 中興路 78 號人事室收。 十四、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請配合本校相關措施如下: (一)應考人應填具「應考人自主健康聲明書」,並於甄詴當日繳交詴場工作人員。 (二)應考人進入校區及詴場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未配戴者,不得應詴。 5.

(6) (三)進入校區之應考人一律配合本校進行體溫量測。 (四)防疫期間陪考人員請勿進入校區。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或「自主 健康管理者」,於管制不可外出期間,如適逢本校甄詴期間,即不得應 考,且不得補考(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費)。 (六)不得參加應詴之應考人如參加本項考詴,經查證屬實應立即終止應詴, 並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且成績不計(不得申請退回報名費)。 十五、考詴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則依彰化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 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6.

(7) 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 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 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 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7.

(8)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8.

(9)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9.

(10)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 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 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第 14、15、16、18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年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達 10 年以上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三、暫准報名者,如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無法取得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已詳閱並同意遵行公告之相關防 疫措施。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10. 月. 日.

(11)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前往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辦. 理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報名手續,茲委託 (關係:. )至貴校全權處理第二階段甄選報名相關事. 宜,如無法完成相關報名手續,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委 託 人:. (親自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親自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地. 址:. 電. 話:. 民. 國. 年. 11. 月. 日.

(12)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筆詴. 准考證編號 □詴教. □口詴. 申請人簽章. □其他.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筆詴、詴教、口詴、術科成績,應於各該考詴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 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筆詴. 准考證編號 □詴教. □口詴.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 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 妥。. 12.

(13) 國立彰化高中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自主健康聲明書 科別. 甄選證號.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男. 性別. □女. 連絡電話. 健康狀況自主聲明 是. 否. □ □. □ 1.應詴日前 14 天是否出國?(勾選是者,依規定禁止應詴)。 □ 2.應詴日前 14 天是否曾接觸過確診或疑似個案? (勾選是者,依規定禁止應詴). □. □ 3.應詴日前 14 天是否曾出現呼吸道感染徵狀(如發燒或咳嗽、 呼吸困難、肺炎…等症狀). □. □ 4.是否正服用呼吸道感染相關藥物(如退燒、止咳、消炎…等 藥物). □. □ 5.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調查表所列事項,並保證填寫內容正確 屬實。. 立聲明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備註說明: 1.進入本校請全程配戴口罩,未配戴口罩者,不得應詴。 2.甄詴當日請配合本校防疫作業,於校門出入口處量測體溫,如有感冒等呼吸道 症狀,請提前主動告知本校,俾安排備用詴場應詴(電話:04-7222121#31201、 31202)。 ★3.本表請先填妥,並於甄詴當日進入校區時,繳交本校人員查驗。. 13.

(14) 彰化高中體育科代理教師教師甄試附則 一、本甄試共第一階段:筆試 20%及術科考試 30%,第二階段:試教 30%及口試 20%,共四項內 容。 二、第一階段之筆試及術科考試分數加總後錄取前 8 名(第 8 名同分則增額錄取)進入第二階段考 試。 三、術科考試預計於 4/22 下午 15:00 於彰化高中中正堂實施。 四、術科考試項目分為: (一)籃球:左、右手運球上籃 1. 五定點運球上籃:持球站立於籃框下,聞哨音響,應試者可選擇先以右(左)手繞三 分線上之五定點分別運球上籃後,再以左(右)手繞五定點分別運球上籃,球不進, 則需補進後再進行下一定點之運球上籃。 評分方式:(1)動作姿勢分數。 (2)以哨音響起開始計時,最後一球中籃落地同時為時間終了,50 秒為 100 分,每多 1 秒扣 1 分,低於 50 秒者,100 分計。 上述二項分數平均為籃球成績,加總後平均,佔術科分數 50%. (二)排球:低手、高手交叉自拋自打傳球。 1.低手、高手傳球:於籃球場中線跳球圈內自拋自打,一次高手傳球一次低手傳球,每 次將球擊起不得低於頭頂上方 1 公尺,一次高手一次低手稱為 1 下。 評分方式:(1)動作姿勢分數。 (2)基本球數為 30 下,滿 30 下後停止,未滿 30 下者,每少 1 下,扣動 作姿勢分數 1 分。 上述二項分數平均為排球成績,加總後平均,佔術科分數 50% 五、術科考試於 4/22 下午 14:30 假本校中正堂前報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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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應繳證件,以 A4紙張影本並依序裝訂,加註「核與正本相 符」並簽名(報名表、甄選證、切結書、簡歷表除外)。請於 109年1月14日 (星期二) 下午5時前

為確保考生權益,各項報名繳費最後1日 15:30 之後,不得以郵 局匯款方式繳費(限以 ATM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郵遞區號: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地址: 寄件人電話: 報考班別:技職行政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暑期班】 報考組別:不分組 進修學院教學服務組收

姓名 關係 聯絡電話

3.報名費退費:已完成報名費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重複繳費、未繳交報名 資料或放棄報考者,請於 107 年 2 月 21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 @taivs.tp.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