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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 107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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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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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暨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第一次招生委員會通過(106.11.22)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至 107 年 2 月 16 日止

編印單位: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招生委員會 校本部: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查詢電話:(089)517317、517318

招生專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2)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106年12月1日 簡章上網公告

106年12月25日

上午9時起至

107年2月16日

中午12時止

網路報名 106年12月25日

上午9時起至

107年2月16日止 繳費及繳交報名資料

郵戳為憑

107年2月26日 公告符合考試資格名單及

列印准考證

107年3月10日 專項考試

107年3月23日 公布錄取名單及寄發成績單 107年3月23日起至

107年3月30日止 受理成績複查

107年3月23日起至

107年4月9日止 錄取生(含正、備取)報到

另行公告於招生專區 備取生遞補截止

※本表所列時間如有變動,以本校招生專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公告資訊為準。

※簡章取得方式

網路下載:請至本校招生專區或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網站免費下載。

招生專區網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網址:http://bpap.nttu.edu.tw/bin/home.php 網路報名:http://enro.nttu.edu.tw/

※洽詢電話:(089)517317~8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辦公室 林玉涵 小姐

(089)517335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招生委員會)

(3)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簡章目錄

壹、招生系別、運動項目、招生名額、考試項目 ... 1

貳、修業規定 ... 2

參、報考資格 ... 2

肆、報名規定事項 ... 2

伍、報考注意事項 ... 5

陸、考試日期、日程表暨地點 ... 7

柒、考試內容及注意事項 ... 8

捌、成績計算原則 ... 15

玖、錄取原則 ... 15

拾、放榜 ... 15

拾壹、成績複查 ... 15

拾貳、申訴處理 ... 16

拾參、錄取生(含正、備取)報到 ... 16

拾肆、備取生遞補 ... 17

【附件一】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 18

【附件二】退費申請書 ... 19

【附件三】成績複查申請表 ... 20

【附件四】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21

【附錄一】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22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23

【附錄三】國立臺東大學體育獎助學金設置及甄選要點 ... 29

【附錄四】國立臺東大學學士班優秀新生、轉學生獎勵要點 ... 31

【附錄五】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 33

【附錄六】國立臺東大學位置簡圖 ... 34

(4)

壹、招生系別、運動項目、招生名額、考試項目

招生系別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運動項目

棒球

柔道 射擊

綜合運動

投 手

捕 手

內 野

外 野

含游泳、水球、划船、

輕艇、帆船、 龍舟、滑 水、鐵人三項、現代五 項、攀岩、定向越野、

拳擊、空手道、角力、

柔術、卡巴迪、舉重、

健力、健美、滑輪溜冰、

擊劍、射箭、田徑、拔 河、足球、合球、木球、

籃球、排球

招生性別

限男生 男女不限 男女不限 男女不限

招生名額 (共 30 名)

5 名

1 名

3 名

2

名 7 名 4 名 8 名

原住民 外加名額

(共 3 名)

2 名 1 名

考試項目

1.專項測驗(70%) 2.潛能評定(30%)

1.專項測驗 (40%) 2.運動競賽表現 (40%) 3.潛能評定 (20%)

1.運動競賽表現(60%) 2.潛能評定(40%)

1.運動競賽表現(50%) 2.專項測驗(30%) 3.潛能評定(20%)

同分參 酌比序

1.專項測驗成績 2.潛能評定成績

1.專項測驗成績 2.潛能評定成績 3.運動競賽表現成績

1.潛能評定成績 2.運動競賽表現成績

1.專項測驗成績 2.潛能評定成績 3.運動競賽表現成績

備註

1.各運動項目招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決議後互為流用。

2.具原住民身分考生於各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內未獲錄取時,按考試成績高低排序,以外 加名額錄取,考試成績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前項外加名額。

(5)

貳、修業規定

一、依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各學系、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四年,未在規定修業期限 內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但以延長二年為限。

二、凡經本招生入學之學生,於修業期間必須參加學校運動代表隊並接受訓練。

參、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生(含應屆),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生(含應屆),或具 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資格規定者,並於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 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生各款資格或經歷之一者,均可報名:

一、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 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 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 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上列第一)至(五)資格證明文件為近三年參與比賽之秩序冊封面與隊職員名單影 本、獎狀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影本需加蓋主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六)資格證 明文件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或註明有體育班之學生證影本。

肆、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7 年 2 月 16 日中午 12 時止,未於期限內完 成報名、繳費及繳交報名文件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

(6)

構臨櫃繳費,並自行保存銀行交易明細表或相關收據。

2.報名費減免:具各縣市政府核定低收入戶資格考生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 生報名費減免 60%,請於報名系統填報資料時勾選收費身分別,

並上傳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掃描檔或電子檔至報 名系統,證明文件正本請隨同其他報名文件一併寄至本校,報名 日期截止後不再受理減免申請。

3.報名費退費:已完成報名費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重複繳費、未繳交報名 資料或放棄報考者,請於 107 年 2 月 21 日前(郵戳為憑),將「退 費申請書」【附件二】及報名費繳費之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郵寄 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 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收」,本校將扣除行政處理費 300 元 後退還其餘款項,逾期恕不受理。

三、繳交文件:請於 107 年 2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將下列資料依序 放入信封並以專用信封封面(可於報名系統下載列印)貼於信封袋上,

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 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收」。

1.報名表: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學歷資格文件,請就下列報名資格擇一項繳交:

(1)國內高中(職)畢業生: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影本(須加蓋高 三上學期註冊章);已畢業者請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參閱附錄二「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3)持國外學歷報考者:繳交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及入出 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時間)

影本,並須檢附持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附件一】。 3.運動績優學生各款資格或經歷之證明文件。

4.報名柔道、射擊、綜合球類運動項目考生,請繳交最近兩年內之運動 競賽表現證明文件(請參閱本簡章第 10 頁「柒、考試內容及注意事項」

(7)

5.具原住民身分者:報考棒球或柔道考生如具有原住民身分,請於報 名時檢附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考生戶籍謄本需有「平地原住 民」或「山地原住民」註記〉,逾報名期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補繳或追認。

上列報名資料欲親送者,請於報名期間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方前,將報名資料送至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 (知本校區)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辦公室(師範學院一樓)。例假日及 下班時間恕不受理。

(8)

四、網路報名作業說明:

五、繳費方式說明

持繳費帳號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至銀行 轉帳。

繳費完成後約2小時,可回到本頁面「查詢繳費 狀態」,以確認是否繳款成功。

若已繳費但查詢結果始終是「尚未繳款」,請電 洽綜合業務組:(089) 517334、517332、517335。

1.若以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銀行轉帳,

銀行代碼為 006,帳號即為您所索取之繳費 帳號。

2.若至銀行臨櫃繳款,帳號之戶名為:國立 臺東大學;銀行別:合作金庫東臺東分行 (0065492)。帳號為您所索取之繳費帳號。

伍、報考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考資格(含學歷(力)之認定),以招生報名系統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力)證件,均於錄取後驗證;若經查驗與招生報名系統上輸入之資料 不符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則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並由考生 自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 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二、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運動項目及身分別。

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本校首頁→招生專區→「招生報名系統」

以身分證號登入系統。

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同意後,

填入姓名、連絡電話。

進入「資料填寫」,填寫基本資料及相片上傳。自 行列印報名表及專用信封封面,並「索取繳費帳 號」繳費。低收入戶身份者,請勾選「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享報名費減免優待。

報名表連同應繳資料,於簡章指定之截止日前以 郵寄或親送,逾期視同報名未完成。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enro.nttu.edu.tw/

首次登入須註冊帳號密碼及電子郵 件信箱。

若不同意,系統將離開報名程序。

1.報名表列印後,請務必在「考生 簽名欄」親筆簽名。

2.請參考以下繳費方式說明。

※報名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信封袋(箱)外貼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報名系統列印】。

(9)

寫不實導致本校無法聯絡或無法寄達錄取報到等通知信件,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 責。

四、考生所繳交之各式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考生如有需 要請自存影本。

五、經由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完成報名作業並寄送審查資料後,即同意本校將相關資料 及成績作為招生考試各項試務、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學籍資料建置使用,其餘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六、考生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交換事證明確者,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考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七、現役軍人須按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始准予報考:

(一)義務役人員(含替代役),須出具107年8月底前之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

(二)志願役人員,須經參謀總長核准(國防部八七、一0、一更改核准權責)。

八、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

等)其報考及就讀事項,考生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0)

陸、考試日期、日程表暨地點

一、考試日期:

107 年 3 月 10 日(星期六)

二、地 點:國立臺東大學(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三、考試日程:

(一)棒球 地點 時間 內容

地點 備註

考生 報到

09:30

︱ 10:00

國立臺東大學棒球場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間,如發生不 可抗力情事,導 致 考 試 無 法 如 期舉行,將由本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公 告 於 本校招生專區。

專項 測驗 潛能 評定

10:30

︱ 15:00

棒球考試地點:

國立臺東大學棒球場、田徑場

(二)柔道、射擊、綜合運動 地點

時間 內容

地點 備註

考生 報到

12:10

︱ 13:00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間,如發生不 可抗力情事,導 致 考 試 無 法 如 期舉行,將由本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公 告 於 本校招生專區。

專項 測驗 潛能 評定

13:00

︱ 17:00

柔道考試地點: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柔道館 13:30

︱ 15:30

射擊、綜合運動考試地點: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

(11)

柒、考試內容及注意事項 一、棒球

(一)

投手

1.專項測驗(滿分100分,佔總成績70%):自選投手位置測驗 a.測驗方法:各投直球10球,變化球10球。

b.給分標準:

(a)凡在20次規定投球中,若有1球時速超過140公里(含)以上且該 球又是好球;或投手姿勢正確、動作協調順暢、球速強勁變化銳 利,且準確投向好球帶直球達7球、變化球達7球以上者,本項成 績給予滿分100分。

(b)球速達每小時130公里以上,投球姿勢正確,動作協調,直球尾 勁有力,變化球穩健,且準確投向好球帶,每球5分。

(c)球速達每小時125公里以上,投球姿勢正確,動作協調,直球尾勁 有力,變化球穩健,且準確投向好球帶,每球4分。

(d)球速達每小時120公里以上,投球姿勢正確,動作協調,直球及 變化球穩健,且準確投向好球帶,每球3分。

(e)球速達每小時120公里以下,投球姿勢正確,動作協調,直球及變 化球穩健,且準確投向好球帶,每球1~2分。

(f)投球姿勢優異,唯未能投入好球帶者,每球3分。

(g)凡投球姿勢不協調或投球不準確,每球以0分計。

2.潛能評定(滿分100分,佔總成績30%):

考生均須參加面試,面試委員依據其技術、體能及發展之潛能評定給分。

(二)棒球捕手、內野手、外野手

1.專項測驗100分(滿分100分,佔總成績70%):

(1)50公尺速度測驗(滿分20分)

a.測驗方法:考生著運動鞋採盜壘起跑法,聞「預備」口令時作起跑姿勢,聞 哨聲即快跑至終點,犯規2次者以0分計。

b.給分方式:依50公尺速度測驗給分量表給分。

(12)

(2)自選捕手、內野手或外野手等位置測驗(滿分80分)

a.守備位置測驗(滿分40分)

(a)測驗方法:捕手、內野手或外野手,由面試委員依傳球、助殺、刺殺、封 殺、觸殺或接殺等假設狀況,各測驗10次。

(b)給分標準:I.能夠完善地處理面試委員給予的假設狀況者,每球給予4分。

II.考生若僅將球接著,而未能有良好協調動作、迅速準確且適 當的處理,每球酌給1-3分。

III.暴傳或漏接者,每球以0分計。

b.打擊測驗(滿分40分)

(a)測驗方式:各考生自由揮擊10球。

(b)給分標準:I.擊球動作過程快速正確、擊球點恰當且呈平飛球,每球4分。

II.擊球動作過程快速正確、擊球點恰當且擊成外野高球或滾地 球,每球1-3分。

III.動作過程遲緩、不正確、擊球點不佳、擊球落空等,每球0 分。

(3)專項測驗成績計算:自選捕手、內野手或外野手位置計分項目包括50公尺速度 測驗、守備位置測驗、打擊測驗等三項分數加總。

2.潛能評定(滿分100分,佔總成績30%):

考生均須參加面試,面試委員依據其技術、體能及發展之潛能評定給分。

(13)

二、柔道

(一)專項測驗(滿分100分,佔總成績40%):

1.由考生自行選擇得意技術,進行組合,於1分鐘時間內進行連攻法及摔倒動作演 示。

2.評審依據考生演示動作表現之正確性、流暢性、速度、力量等因素給予評分。

3.每位考生以測驗一次為限。

(二)運動競賽表現(滿分100分,佔總成績40%):

運動競賽表現 得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總會辦理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個人賽前三名者 100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總會辦理國際賽(不含邀請賽)個人賽者 90-95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個人項目前 3 名者 90-95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個人項目 4-6 名者 80-89 全國中正盃柔道賽、中華民國柔道錦標賽、全國性柔道錦標賽獲得高中組、

社會甲組個人賽前 3 名者 80-89

全國中正盃柔道賽、中華民國柔道錦標賽、全國性柔道錦標賽獲得高中組、

社會甲組個人賽 4-6 名者 70-79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正盃柔道賽、中華民國柔道錦標賽者 60-69 參加縣市級、地區性或其它柔道運動賽會項目者運動會獲得獎牌者 50-59 註:1.運動競賽表現成績採計「最近兩年內」參賽成績,以本次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兩年為

準。

2.資料審查僅計算兩年內最優的一次成績。

3.報名時必須附上得獎的獎狀、國家代表證明書、秩序冊等影本。

(三)潛能評定(滿分 100 分,佔總成績 20%):

考生均須參加面試,評審委員依據其學習歷程及發展潛能評定給分。

(14)

三、射擊

(一)運動競賽表現成績(滿分100分,佔總成績60%):

名次 賽會名稱

一 二 三 四~八 參賽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個人 縣市級射擊競賽 20 15 15 10 10 5 5

全國排名賽 主場 30 25 20 分區 20 15 10

全國總排名 社會組 45 35 30 20 青少年 25 20 15 10 全國盃賽社會組 A 40 30 35 25 30 20 15

B 25 20 15

全國盃賽高中組 35 25 30 20 25 15 15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35 25 30 20 25 15 15 5 全國運動會 45 30 35 25 30 20 25 10 東南亞射擊錦標賽 45 35 40 30 35 25 25 20 東南亞射擊錦標賽

青少年組 40 30 35 25 30 20 20 20 亞洲射擊錦標賽 60 45 50 35 40 30 30 20 亞洲射擊錦標賽

青少年組 50 40 40 30 30 25 25 20

青年奧運 55 50 45 40 30

世界盃射擊賽 100 50

亞、奧運 100

註:1.運動競賽表現證明,請於報名時繳交,檢附獎狀、參賽證明、成績冊或中華 民國射擊協會核發之成績證明(可用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網站下載之成績 表),以憑核分。

2.運動競賽成績限高中(職)在學期間或同等學歷及畢業後二年內之成績證明,

運動競賽成績配分得以累計,滿分 100 分。

(二)潛能評定(滿分 100 分,佔總成績 40%):

考生須參加面試,面試委員依據其專項技術及發展潛能(自我介紹、訓練計 畫、未來展望)等給分。

(15)

四、綜合運動

(一)運動競賽成績(滿分100分,佔總成績50%):

比 賽 名 次 給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項目獎牌者(1-3 名) 100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項目得名次者 91-95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 90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項目前 4 名 90-94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項目 5-8 名者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之高中聯甲組賽獲前 4 名 80-89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 5-8 名、或教育部舉辦之高中聯乙組獲前四

名、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前 4 名 75-79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 5-8 名 70-74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者 50-59

參加縣市級或其他運動賽會項目者 30-49

(二)專項測驗(滿分100分,佔總成績30%):

測驗說明:

◎20 秒反覆側步(滿分 100 分,佔專項測驗成績 50%)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2次,每次測驗時間為20秒。在平面場地規劃3條各相距1.20 公尺(男)、1.00公尺(女)之平行線。預備時受測者跨立於中線兩側,

聞「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計1 次;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計2次;繼續向左側步,至左腳跨 過左線,計3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4次,依序反覆進行。

(測驗時亦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記錄方式 以20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2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16)

20 秒反覆側步評分標準

男生 女生

成績(次數) 成績(次數) 得分

55 以上 51 以上 100

54 50 98

53 49 96

52 48 94

51 47 92

50 46 90

49 45 88

48 44 86

47 43 84

46 42 82

45 41 80

44 40 78

43 39 76

42 38 74

41 37 72

40 36 70

39 35 68

38 34 66

37 33 64

36 32 62

35 31 60

34 30 58

33 29 56

32 28 54

31 27 52

30 以下 26 以下 50

◎立定連續三次跳((滿分 100 分,佔專項測驗成績 50%)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 次。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約與肩 同寬,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 然前擺,雙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 3 次。

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後緣至第 3 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記錄方式 以連續 3 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測 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 地,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

(17)

立定連續三次跳測驗給分標準表

男生 女生

成績(公尺) 成績(公尺) 得分

10.00 以上 8.40 以上 100 9.50~9.99 7.90~8.39 95 9.00~9.49 7.40~7.89 90 8.70~8.99 7.10~7.39 85 8.40~8.69 6.80~7.09 80 8.10~8.39 6.50~6.79 75 7.80~8.09 6.20~6.49 70 7.50~7.79 5.90~6.19 65 7.20~7.49 5.60~5.89 60 6.90~7.19 5.30~5.59 55 6.89 以下 5.29 以下 50 以下 (三)潛能評定(滿分100分,佔總成績20%):

考生須參加面試,面試委員依據其技術、體能及發展之潛能評定給分。

(18)

捌、成績計算原則

一、各考試項目總成績滿分為一百分,總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二、各考試項目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玖、錄取原則

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各運動項目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 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並依考生總成 績之高低順序錄取。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 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各運動項目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經同分參酌後,成 績仍相同者,得增額錄取之。備取生最後一名二人以上同分時,比照正取生之規定 處理。

四、具原住民身分考生於各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內未獲錄取時,按考試成績高低排序,以 外加名額錄取;考試成績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前項外加名額。

五、考生任何一(項)科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拾、放榜

一、錄取名單預定於 107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校招生專區及運動競技學士學 位學程網頁:

招生專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http://bpap.nttu.edu.tw/bin/home.php

二、「成績單」及「錄取通知」一併於同日以限時專送寄發,請注意收件,如至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仍未收到成績單,請聯繫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089)517317、

517318,以免影響錄取報到權益。

拾壹、成績複查

一、考生若對成績有疑問,自放榜日起至 107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檢附成績單正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三】、回郵信封(貼足 28 元掛號郵資,書 明回信地址及聯絡電話)及複查費用,並註明複查科目,以郵寄方式向「國立臺東 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申請複查。

二、每科(項)手續費 50 元整(限用郵政匯票,抬頭請註明「國立臺東大學」)。

(19)

三、同一科(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複查,逾時或未附相關資料者概不受理。

四、複查成績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以口頭查問方式複查成績者,概不予 受理。

拾貳、申訴處理

考生對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認為有重大瑕疵、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或對招生試務有疑義致 損害其權益,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等事宜,得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 要點」【附錄四】,最遲於考試放榜後二十天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概不受理。

拾參、錄取生(含正、備取)報到

一、報到日期:107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五)至 107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二、正、備取生請依「錄取通知」辦理網路報到及繳交報到資料(郵戳為憑),報到時 應繳交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之確認戳記(註冊組 或教務處章戳)】,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不克繳交影本者則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報到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證明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補繳,逾期仍未繳交即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錄取生辦理報到後,如因特殊事故欲放棄錄取資格,或欲參加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 分發入學招生、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或其他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者,應 盡速以電話聯繫本校(089)517317、517318,並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附 件四】(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 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收)。

四、錄取生於報到後,仍須依規定完成註冊入學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五、持國外學歷(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須填具本簡章所附之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一】,

(20)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

(四)持外國學歷證件考生,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 畢業書正本、歴年成績證明正本、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各一 份,以供查驗。

六、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 1 份。

七、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 1 份。

八、各運動項目之正取生逾期未報到及繳交學歷證明文件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其缺 額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九、錄取學生如於入學考試時舞弊或所繳學、經歷證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

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註冊入學後察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拾肆、備取生遞補

一、各運動項目於報到截止後仍有缺額者,依備取順序於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http://bpap.nttu.edu.tw/bin/home.php)公告遞補,經公告遞補未完成遞補程序 者,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並以下一順位依序公告遞補,請備取生務必上網查看。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最後截止日將另行公告於本校招生專區

(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及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http://bpap.nttu.edu.tw/bin/home.php)網頁。

(21)

【附件一】

國立臺東大學107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境 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報 考 學 系

考 生 姓 名

(中文)

身 分 證 字 號

(英文)

護 照 證 號

通 訊 地 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行動)

E - m a i l

畢 (肄)

業 學 校

國 別

校 名

(中文)

(英文) 畢肄業 □畢業

□肄業

地 址 累計

修業期間 滿 個月 報 名 時

應繳交文件

一、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書影本 二、歴年成績證明影本

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影本

切 結 事 項

一、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且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二、本人取得學位之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三、本人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交「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接 受開除學籍之處分,絕無異議。

(22)

【附件二】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退費申請書

一、考生 報名 貴校107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考 試,因下列因素,依簡章規定檢附繳費之收據影本及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影 本申請退費,敬請核辦。

二、申請退費原因:(請勾選)

□ 報考資格不符

□ 重複繳費

□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放棄報考(已完成報名程序)

※除上述原因外,其餘恕不受理退費申請。

三、退費時請將報名費退費金額匯入

(郵局、土銀、合庫以外之帳號,銀行將另扣取交易手續費30元):

考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摺帳號(限考生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附存摺影本) 此 致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繳 費 帳號:

報 考 項目:

申 請 日期:107年 月 日

※注意:

1.退費申請期限:107年2月21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轉帳明細表影本請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3.本校將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退還報名費餘額(因本校審核報考資格不符者可 全額退費)。

(23)

【附件三】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

1.107 年 3 月 30 日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以郵戳為憑),並須檢附「成績單」正本,否則 不予受理。

2.複查費每項 50 元(限郵政小額匯票)。

3.上、下兩聯除「複查結果」欄及「查覆日期」欄外,均應逐欄詳填。

4.應附貼足掛號郵資(28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回覆表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項目 □棒球投手 □棒球捕手 □棒球內野 □棒球外野手 □柔道 □射擊 □綜合運動:___________

複查項目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項目 □棒球投手 □棒球捕手 □棒球內野 □棒球外野手 □柔道 □射擊 □綜合運動:___________

複查項目

(24)

【附件四】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一聯本校存查聯

報考測驗類別

准考證號碼

□棒球投手 □棒球捕手 □棒球內野

□棒球外野手 □柔道 □射擊

□綜合運動: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考生姓名 性別

本人經由 貴校學士班單獨招生錄取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現因故自願放棄錄取 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

錄取生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監護人簽章 本校招生

委員會蓋章

---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報考測驗類別

准考證號碼

□棒球投手 □棒球捕手 □棒球內野

□棒球外野手 □柔道 □射擊

□綜合運動: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考生姓名 性別

本人經由 貴校學士班單獨招生錄取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現因故自願放棄錄取 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

錄取生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監護人簽章 本校招生

委員會蓋章 ※注意事項:

1.錄取生辦理報到後,如因特殊事故欲放棄錄取資格,或欲參加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 入學招生、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或其他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者,應盡速以電 話聯繫本校(089)517317、517318,,並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請以限時掛號 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委員會」收,本校收到聲明書後,第一聯由本校存查,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25)

【附錄一】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一、107 年 3 月 6 日(二)下午 5:00 前於本校首頁/招生專區網頁公告考生應考資訊,若有疑問,

應於 107 年 3 月 7 日(三)下午 5:00 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洽詢。電話(089)517318

(網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二、考生應試時,請務必攜帶各項考試相關用品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相片之身分證 件正本代替,其餘證件概不受理),以備查驗。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 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考試日期:107 年 3 月 10 日(星期六)。

四、報到時間:考試均統一辦理報到,於考試當日指定時間內至下列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一)柔道、射擊、綜合運動: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

(二)棒球:國立臺東大學棒球場

五、考試方式:請依報名運動項目,參考各項考試辦法。

六、專項考試統一於報到時公佈考生考試順序。

(26)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27)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8)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 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 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 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 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9)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 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 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 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 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 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 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

(30)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 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 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 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31)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 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2)

【附錄三】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獎助學金設置及甄選要點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950511)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0126)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1122)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1111)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0627) 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重視運動健身,爭取學校榮譽,並提昇本校運動代表隊隊員之士氣,特

設置本獎學金,並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作業。

二、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院校各種運動錦標賽、大專運動會、全國性各正式運動錦 標賽或國際性正式比賽表現優異者(依大會規定錄取優勝名次)均可提出申請。

三、 本體育獎助學金最高金額以新台幣 35 萬元為上限。

四、 如申請金額超過本體育獎助學金之上限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考量。

五、 如獲亞、奧運、世界運動會優秀成績者,則另案簽請辦理獎勵。

六、 體育獎助學金類別

(一)甲等: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甲等表現者。

獎助金額如下:

1.個人項目獎學金一萬元。

2.團體項目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六千元。

3.聯賽項目

第一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一萬元。

第二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六千元。

第三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三千元。

聯賽項目如主辦單位提供獎金,將不再頒發。

4、田徑與游泳之接力項目之獎助金額比照團體項目。

(二)乙等: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乙等表現者,

獎助金額為甲等各項減半。

(三)特別獎助金

1.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特優成績表現之運動員,本校可補助每人 出國比賽或訓練費用,金額以新台幣肆萬元上限。

2.凡正式國際比賽成績優異者,得依體育獎助學金類別甲等獎助 2 倍金額提出申請。

七、 體育獎助學金評分標準 (一)甲等

1.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前二名者,團體項目參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33)

3.當選亞、奧、世界運動會運動種類之國手者。

4.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單項協會舉辦的大專以上最優級、組前二名,團體項目參賽 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5.以上項目破全國紀錄者。

(二)乙等

1.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第三名者,團體項目參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2.榮獲全國大專院校球類運動聯賽各級、組前三名者。

3.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單項協會舉辦的大專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團體項目參 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三)特別獎

1.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或亞奧運項目運動獲得兩面金牌以上之個人,或符合「教育部 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移地訓練要點」之團隊。

2.非本校重點發展之項目,其參賽成績優異符合體育獎助學金評分標準者。

3.其他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成績表現優良之個人或團體。

八、 運動與健康中心就申請者申請資格進行初審,符合者提經「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

複審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後頒發體育獎助學金。得獎人於出國比賽或訓練期間需為 本校在學學生,否則取消獲獎資格。申請甲、乙等獎助學金者,不得與校內其他項獎助 學金重複,出國比賽獎助每人以一次為限。本獎學金之錄取名額經「體育運動與健康發 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由校長核定後,依每年實際狀況公告施行。

九、符合第二條資格者應附申請書及比賽成績證明書,於以下期間提出申請:

(一)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比賽成績證明有效期間為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該 年度五月三十一日。

(二)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比賽成績證明有效期間為該年度六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

十、本項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 作收入、投資取得收入等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4)

【附錄四】

國立臺東大學學士班優秀新生、轉學生獎勵要點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定通過(91.12.12)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修正第 3、5 點通過(94.06.22)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3 點通過(95.11.23)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3.6 點通過(99.11.11)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1.3 點通過(101.09.13)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02.26)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01.07)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06.16)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6.01.05)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6.02.16)

一、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轉學生就讀本校,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學士班優秀新生、轉學 生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得獎人須為考試分發、甄選入學、學系(學位學程)單招或轉學考錄取進入本校任何學 系(學位學程)就讀者(不含公費生及進修學士班)。

三、獎學金種類與名額:

(一)以甄選入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錄取本校者,獎學金共分三類:

1.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六十五級分(含)以上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四十萬元。該獎 學金於入學二年內分四次給付,每學期發給十萬元。二年內若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 達該班前三名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2.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六十至六十四級分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二十五萬元。該獎 學金於入學二年內分四次給付,每學期發給六萬二千五百元。二年內若前一學期學 業成績未達該班前五名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3.凡入學時設籍花東地區一年以上者,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五十五至五十九級分 者,符合資格者,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五萬元。就讀花蓮、臺東縣境 內高中職畢(結)業者,另再發給獎學金二萬元。

(二)以考試分發錄取本校者,獎學金共分三類:

1.凡以前三志願錄取本校且其錄取學系指定科目考試學科其中兩科(含術科)成績均 達該科全國前百分之三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四十萬元:該獎學金於入學二年內分 四次給付,每學期發給十萬元。二年內若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該班前三名者,取 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2.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其指定科目考試實得成績依學系(組)所訂加重計分科目 及百分比計算(藝能學科以錄取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十(四捨五入), 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五萬元。

3.凡入學時設籍花東地區一年以上者並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其指定科目考試錄取成 績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二十(四捨五入),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 學金五萬元。就讀花蓮、臺東縣境內高中職畢(結)業者,另再發給獎學金二萬元。

(三)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五十級分以上者,於入學首年另得享本校四人房宿舍之住宿費 全免優惠。

(四)以新生、轉學方式錄取就讀本校者:凡設籍臺東縣一年以上,就讀本校任何學系(學 位學程),發給每名每學年(不含延畢期間)獎學金一萬元,分上下學期各五千元發給。

惟每學期成績須繼續維持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若有一學期成績未達在該班前百分之 五十內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五)以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游泳、輕艇、鐵人三項、田徑、棒球、柔道、射擊、舉重)

(35)

1.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項目之國際錦標賽榮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十萬元。

2.參加全國運動會舉辦之單項比賽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五萬元。

3.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之單項比賽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元。

4.由教育部主辦全國高中聯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每名獎勵二萬元。

(六)以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錄取就讀本校者,於高中時期曾參加教育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獲得特優、優等、甲等者,每名獎勵二萬元;獲得佳作者,每名獎勵一萬元。

(七)以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錄取就讀本校音樂學系者,於高中時期曾參加教育部全國音樂 比賽個人組高中職 A 組獲全國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五千元;參加個人組高中職 B 組獲全國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元。

(八)曾參加高中國際奧林匹亞競賽獲銅牌獎以上者,大學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 金三十萬元。

符合上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申請資格者,於開學後兩週內將得獎證明文件影本送教務處註冊組 辦理。獎學金以最佳成績核給,不得重複申領,並於入學後第一學期一次發給。

四、本要點所列獎學金種類不得重覆申請,符合申請資格及獲獎名單由教務處公告。

五、當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名額不得遞補。

六、獎學金由本校編列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未帶繳費單者,領書後補交繳費單。..

三、 安置學校於學生報到手續完成後,應將未報到學生之報名表件寄還國中。國 中應於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各項完成之轉銜服務資料送至安置

郵寄報名文件: https://reurl.cc/l0lZ1Q 下載報名文件,包含活動報名

9C.於試務資訊 網站點選報名 繳費單列印功 能勾選資料及 列印繳費單 (https://skil l.tcte.edu.tw )或可至全國統 一超商以ibon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及報 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及報 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

(二)報名方式:(免報名費)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