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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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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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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99.09.13修正

102.7.14修正

108.01.1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95 年10 月3 日臺北市政府修訂「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貳、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訂立本要點。

參、組織成員:

一、本校申評會置委員15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3人、

教師會代表或學校教師代表6人、家長會代表2人及學生代表4人組成之;必要時,得 遴聘社會公正人士至多2人擔任委員,並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為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 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二、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肆、組織運作:

一、申評會置召集人1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1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 互 選1人擔任主席。

二、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

伍、申訴規定:

一、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 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同一案件之申訴以1次為限。

五、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 之申訴。

陸、申訴受理:

(2)

一、受理申訴案件單位為學務處生輔組,並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二、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並提 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訴受理後,評議之決定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20日內為之,並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10 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柒、申評會評議原則:

一、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二、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 說明。

三、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 密。

四、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五、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若推翻原獎懲會議之決議,以申評會之決議為之。

捌、評議決定書內容與送達:

一、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二、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 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玖、特殊案件處理:

一、受輔導安置、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學校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 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二、評議決定如維持原輔導安置處分,學校及家長應視學生之學習狀況,於送出評議決定書次 日起20日輔導期內主動協助申訴人輔導安置,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

三、對於輔導安置、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學生如不服申評 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拾、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基隆市 111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 新進學習扶助教學人員(現職教師)專業增能培訓研習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習扶助教學作業要點。 (二)基隆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整體推動計畫。 二、目的 (一)豐沛及建立全市各校辦理學習扶助之師資人力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