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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工作小組作業程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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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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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防範契約進用人員有不適任情事,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以契約進用人員如相關教育法令已定有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之消極資格及通報規定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如附件一)。

三、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 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 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 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 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 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四、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 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 有終止契約及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五、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於契約進用人員具有學生身分時,應以其與被害人互 動時之身分為認定依據。

六、學校應將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納入契約(契約文字範例如附件二)。

(2)

七、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有第三點及第四點情形之一,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學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八、學校辦理甄選時,應將第三點各款規定納入甄選簡章,以使應徵者確實知 悉,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應徵者填寫書面同意學校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及切結確實無第三點各款之情事,避 免衍生爭議。

九、學校辦理查詢作業:

(一) 學校於簽訂契約前:

1、學校應至「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擬僱用之契約 進用人員有無不得僱用之情事。

2、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 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報請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查詢,是否有性 侵害犯罪紀錄。

(二) 學校於簽訂契約後:學校應於簽訂契約後之定期月(一月、三月、六月 、 七月或九月)之一日前(例如一月二日簽約,請於三月一日前)將查詢 名冊報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定期月(一月 、 三月、六月、七月或九月)之十日前報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由 本部核轉法務部或與法務部系統介接查詢是否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 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契約進用人員於僱用後,學校應每年定期依第一款第一目及前款規定辦 理查詢至少一次。

十、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作業:

(一) 契約進用人員於受僱期間如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學校應於終止契約 書面送達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檢送以下資料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通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1、學校對契約進用人員為終止契約之書面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明文件

(例如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

2、契約進用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3、契約影本。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收受學校通報資料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並至「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及完成上架;

如學校通報有不符者,應即退請學校依規定辦理。

(三) 各級學校知悉通報資料有應予解除通報之情事,應檢附終止契約之書面 通知、該終止契約經撤銷確定證明文件及契約進用人員身分證明文件等 循原通報程序辦理解除通報。

十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 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本部並得作為各 類補助款之參據。

十二、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將本注意事項有關受僱及 解僱事項納入工作規則,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十三、本部各業管司處署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教學校)通報資 料,由本部各業管司處署於「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 通報資料及完成上架。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通報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及完成上架,本部 各業管司處署應指定諮詢窗口,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 本部各業管司處署使用「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權限,由 本部人事處開放使用權限,再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設定。

十四、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機構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4)

附件一: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適用對象

序號 人員類別 業管諮詢單位 諮詢窗口分機

1 公私立學校編制外護理人員

(專科以上)

本部綜合規劃司 (02)7736-6161 (高中以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安組) (04)3706-1361

2 私立學校編制內護理人員

(專科以上)

本部綜合規劃司 (02)7736-6161 (高中以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安組) (04)3706-1361

3 公私立學校編制外營養師

(專科以上)

本部綜合規劃司 (02)7736-6161 (高中以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安組) (04)3706-1352

4 私立學校編制內營養師

(專科以上)

本部綜合規劃司 (02)7736-6161 (高中以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安組) (04)3706-1352 5 學校游泳池救生員 本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02)8771-1528 6 校園運動防護員 本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02)8771-1985 7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02)7736-5857 8 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本部人事處 (02)7736-5936 9 大學研究人員 本部人事處 (02)7736-5936 10 技工、工友 本部秘書處 (02)7736-6011 11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 本部人事處 (02)7736-5936 12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之研究人員 本部人事處 (02)7736-5936 13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之工作人員 本部人事處 (02)7736-5936 14 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02)7736-7828 15 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

業人力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02)7736-7811 16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安組) (04)3706-1334

17 技專校院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02)7736-5857

18 客座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本部高等教育司 (02)7736-6719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02)7736-5857

(5)

序號 人員類別 業管諮詢單位 諮詢窗口分機 19 中小學社團指導教師-外聘教師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務校安組) (04)3706-1323 20 大專校院社團指導教師-外聘教師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02)7736-7811 21 補救教學人員-外聘教師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中小組) (02)7736-7494

22 高 中以 下 學 校 契 約 進 用 之廚工 、 警 衛、駕駛及隨車人員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廚工:學務校安組 駕駛及隨車人員:學務校安組 原民特教組 警衛:秘書室

(04)3706-1355 (04)3706-1316。

(04)3706-1226 (04)3706-1434 23 特教學校住宿生管理員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原民特教組) (04)3706-1208

24 資源班輔導員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原民特教組) (04)3706-1215

25 樂齡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外部聘任教

學人員、行政人員 本部終身教育司 (02)7736-6371 26

社區大學、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及社 區多元學習中心外部聘任教學人員、

行政人員

本部終身教育司 (02)7736-6371

27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外部聘任教學人

員 本部終身教育司 (02)7736-6371 28 新住民學習中心外部聘任教學人員、

行政人員 本部終身教育司 (02)7736-6371

29 中小學外籍教師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中小組、高中職組)

中 小組 :(02)7736- 7474

高 中 職組 :(04)3706- 1134

30 實驗教育機構進用人員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中小組、高中職組)

中 小組 :(02)7736- 7476

高 中 職組 :(04)3706- 1140

31 聘僱專任運動教練 本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02)8771-1029 32 學校以契約進用之其他人員 本部各業管司處署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附註:1. 此表僅適用於學校場域及非學校型態之教育機構進用之人員。

2. 各級學校實際執行疑義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處理,涉法令適用疑義時再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本部各業管單位諮詢。

3. 契約進用人員倘具學生身分,應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為認定依據。

(6)

附件二: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消極資格及查詢通報依據 - 契約文字範例

壹、適用勞基法人員

契約內容 說明

一、○○○學校(下稱甲方)

應業務需要僱用○○○君

(下稱乙方)為甲方○○

人員,乙方確保於受僱前 無下列情事;如有隱匿經 甲方查證屬實,依勞動基 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甲方得立即不經預告以書 面終止契約: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第1項之性侵害 犯罪,經有罪判決確 定。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之行為,經認定 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 員,且於該管制期 間。

一、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曾涉有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不得再於校園任職,

以避免發生戕害學生之情事,故於契約明訂,俾使 受僱人知悉校園僱用限制。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 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 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 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 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 工達6日者。」爰學校除依上開規定外,應經預告 終止契約,惟基於公共利益,倘受僱人故意隱瞞曾 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查證屬實 後,學校即應本於雙方約定終止勞動契約,受僱人 不得要求學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為預告程序,以積 極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三、關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相關規定如 下: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 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7)

契約內容 說明 為,且情節重大。……。」。

(二)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之1 修正 草 案規 定 :

「(第1項)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

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用關係: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 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 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第 2 項)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

(三)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 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 僱: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 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 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 屬實。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 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 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及 同條第8項規定:「有第6項第1款、第2 款情 事,與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情事 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 第6項第3款情事及教師法第14條第2項後段涉 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 1年至

(8)

契約內容 說明 4年期間,亦同。」。

二、甲方為確認乙方是否有前 條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 方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 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 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 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 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 供相關資訊。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學校任 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 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 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二、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6條規 定:「(第1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 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 此限。(第 2項)……其中前項第 6款之書面同 意,準用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並 以書面為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同 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 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 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三、是以,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 校有瞭解受僱人是否曾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之必要,爰明定受僱人同意學校蒐集及查詢其 犯罪資料等相關資訊。

(僱用勞工在30人以上之學校 適用)

三、乙方於受僱期間如涉有性 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之情形,甲方得於知悉 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會議 審議通過後先停止契約之 執行,乙方應配合調查並

一、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項 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2項 規定:「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前項第 8款或第9 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 個月

(9)

契約內容 說明 靜候結果。經調查屬實

者,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情事,甲方得 立即不經預告以書面終止 契約。

前項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乙方同意甲方得停止支付 全部薪資,甲方應於調查 確定無前項事實後1個月 內補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之全部薪資。

第1項停止契約執行之要 件、期間之限制及薪資如 何給付等,依甲方工作規 則辦理。

(僱用勞工未達30人之學校適 用)

三、乙方於受僱期間如涉有性 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之情形,甲方得先停止 契約之執行,乙方應配合 調查並靜候結果。經調查 屬實者,有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情事,甲 方得立即不經預告以書面 終止契約。

前項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乙方同意甲方得停止支付 全部薪資,甲方應於調查 確定無前項事實後1個月 內補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之全部薪資。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停止聘約之執 行,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學校逕予書面 終止聘約;……。」。

三、是以,參酌上開規定,受僱人如涉有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之行為,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 先行停止契約之執行,受僱人應配合調查並靜候調 查結果,俟調查結果確定後依以下程序辦理:

(ㄧ)如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立即不經預告書面終止契約,受僱人不得要求補 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全部薪資。

(二)如經調查無此事實,學校應於確定後1個月內一次

補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部薪資。受僱人已離職 者,亦同。

四、前項停止契約執行之相關事項,應於學校相關工作 規則中明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未達30人者,

應將下列事項納入契約中明定之:

(一)要件:須受僱人於受僱期間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之情形,且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個月 內提經性平會審議,認有先行停止契約執行之必要 者。

(二)期間限制: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 月,並應通知受僱人。

(三)薪資給付:例如經調查確認受僱人無此事實,學校 除應補發受僱人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部薪資外,

受僱人得否請求補償性給與。

(四)其他權益事項:例如經調查無此事實後其先行停止 契約執行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為晉薪、升遷等之 年資。

(10)

契約內容 說明 第1項停止契約執行之要

件、期間之限制及薪資給 付約定如下:

(一)甲方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 月內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審議,且認有先行停 止契約執行之必要。

(二)甲方應於知悉之日起2個月 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 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 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並應通知乙方。

(另乙方得否請求其他補償性給 與,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乙方如有第1條或前條所 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 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 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 訊;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 者,亦同。

前項甲方辦理通報後,乙 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 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一、為避免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再度 進入校園任職,學校應於終止契約後,依教育部所 定學校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通報查詢規定辦理通報。

如受僱人離職後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學校亦應以 書面終止原契約關係並辦理通報。

二、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 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 限。 」 及 法 務 部 106 年 3 月 23 日 法律字 第 10603501930號函釋略以:「合法蒐集、處理之 個人資料,於契約終止後,如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 目的已不存在,除有上開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 書規定之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前項對涉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進行通報係基於 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避免再度發 生戕害學生之情事,爰明定受僱人同意於離職後不

(11)

契約內容 說明

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但倘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 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 或運用期間業已屆滿者,學校應主動辦理解除通 報,受僱人亦得要求學校辦理解除通報。

貳、非適用勞基法人員

修正後契約內容 說明

一、○○○學校(下稱甲方)

應業務需要僱用○○○君

(下稱乙方)為甲方○○

人員,乙方確保受僱前無 以下情事;如有隱匿經甲 方查證屬實,甲方得立即 以書面終止契約: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第1項之性侵害 犯罪,經有罪判決確 定。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之行為,經認定 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 員,且於該管制期 間。

一、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曾涉有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不得再於校園任職,

以避免發生戕害學生之情事,故於契約明訂,俾使 受僱人知悉校園僱用限制。

二、關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相關規定如 下: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 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第 1項)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 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 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 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 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第2項)有前項

(12)

修正後契約內容 說明

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 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 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 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三)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 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 僱: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 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 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 屬實。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 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 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及 同條第8 項規定:「有第6 項第 1 款、第2 款情 事,與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情事 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 第6項第3款情事及教師法第14條第2項後段涉及 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1年至4 年期間,亦同。」。

二、甲方為確認乙方是否有前 條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 方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 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 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 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 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 供相關資訊。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學校任用 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 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 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二、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6條規 定:「(第1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13)

修正後契約內容 說明

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 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 此限。(第 2項)……其中前項第 6 款之書面同 意,準用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並 以書面為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同 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 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 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三、是以,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 校有瞭解受僱人是否曾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之必要,爰明定受僱人同意學校蒐集及查詢其 犯罪資料等相關資訊。

三、乙方於受僱期間如涉有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之情形,甲方得於知悉 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會議 審議通過後先停止契約之 執行,乙方應配合調查並 靜候結果。經調查屬實 者,甲方得立即以書面終 止契約。

前項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乙方同意甲方得停止支付 全部薪資,甲方應於調查 確定無前項事實後1個月 內補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 之全部薪資。

第1項停止契約執行之要 件、期間之限制及薪資如 何給付等,依甲方相關規 章辦理。

一、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項第 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 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 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5條第2項 規定:「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前項第8 款或第9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 聘約;……。」。

三、是以,參酌上開規定,受僱人如涉有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之行為,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 先行停止契約之執行,受僱人應配合調查並靜候調 查結果,俟調查結果確定後依以下程序辦理:

(ㄧ)如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立即不經預告書面終止契約,受僱人不得要求補 發停止契約執行期間全部薪資。

(二)如經調查無此事實,學校應於確定後1個月內補發停 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部薪資。受僱人已離職者,亦

(14)

修正後契約內容 說明 同。

四、前項停止契約執行應注意以下事項,並於學校相關 規章定明:

(一)要件:須受僱人於受僱期間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之情形,且應於學校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 經性平會審議,認有先行停止契約執行之必要者。

(二)期間限制: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 月,並應通知受僱人。

(三)薪資給付:例如經調查確認受僱人無此事實,學校除 應補發受僱人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部薪資外,受 僱人得否請求補償性給予。

(四)其他權益事項:例如經調查無此事實後其先行停止契 約執行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為晉薪、升遷等之年 資。

四、乙方如有第1條或前條所 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 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 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 訊;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 者,亦同。

前項甲方辦理通報後,乙 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 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一、為避免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再度 進入校園任職,學校應於終止契約後,依教育部所 定學校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通報查詢規定辦理通報。

如受僱人離職後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學校亦應以 書面終止原契約關係並辦理通報。

二、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 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 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 及 法 務 部 106 年 3 月 23 日 法律字 第 10603501930號函釋略以:「合法蒐集、處理之 個人資料,於契約終止後,如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 目的已不存在,除有上開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 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前項對涉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進行通報係基於維

(15)

修正後契約內容 說明

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避免再度發生 戕害學生之情事,爰明定受僱人同意於離職後不得 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但倘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 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 運用期間業已屆滿者,學校應主動辦理解除通報,

受僱人亦得要求學校辦理解除通報。

(16)

附件三: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作業流程圖

1.

4.

學校於知悉通報資料有應 予解除通報之情事時,應 檢附終止契約之書面通知、

該終止契約處分經撤銷確 定證明文件及受僱人身分 證明文件等循原通報程序 辦理解除通報。

5. 完成通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 部各業管司處署)於收受 學校通報資料後,應於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至

「全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 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 料及完成上架;如學校通 報有不符者,應即退請學 校依規定辦理。

否 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收受 後3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

完備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全 國校園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 統」建置通報資料並完成上架 2.

契約進用人員涉有不適 任之行為,經學校書面 終止契約後7 個工作日 內

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涉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之不適任情事經 學校調查屬實,學校應 於終止契約書面送達次 日起7 個工作日內,檢 送以下資料函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 亦同:

1. 終止契約之書面通知 及該通知送達證明文 件(例如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聯)。

2. 契約進用人員身分證 明文件。

3. 契約書影本。

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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