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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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 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五、處罰之正當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 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學 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 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 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六、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 洩漏。 肆、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一、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簽請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卡、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二、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身心 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三、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教師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 與 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 致) ,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 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 。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 輔導時,得以轉介輔導處協處,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四、學生應接受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 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與校規牴觸者無 效。 六、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2.
(3)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如附件一)。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愛班、愛校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要求靜坐反省。 (十二)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三)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四)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予以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 不適,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針對違反服儀規範學生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應先給 予規勸及完成家長聯繫親師共同輔導,並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 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 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 七、依第六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為或移請學校協處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適性教育與輔導措施。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八、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 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九、特殊管教措施: 當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相關輔 導人員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 處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相關輔導人員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但不應基於 處罰之目的為之。 十、監護權人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一)相關輔導人員於實施管教,可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 3.
(4) 之責任。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處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 生之基本權益者,得視情況需要,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 改進措施。 (二)學生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教師或相關輔導人員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十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相關輔導人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 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 實施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 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 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 果。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 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 相關輔導人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 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十二、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 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違法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 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十三、校園安全檢查之規定: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訂定規則,由生輔人員配合導師進行安全檢查(如附件二): (一)校安中心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 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檢查人員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 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 之置物櫃等)。 (二)本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人員或宿舍導 師進行檢查時,則應有第三人陪同。 十四、違法物品之處理: (一)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校安中心,由校安中心立 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二)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可自行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 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可依本校非學習物品管理規定處理,或 請學務處生輔人員及輔導教官協處: 1.化學製劑(含可燃性微細粉末)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非課程學習必要物品。 5.不當使用學用品(如:美工刀、實習專業課程用具等)造成他人有危險之虞。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上述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 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十五、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4.
(5)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總務處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十六、高關懷學生之輔導: 為有效協助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經個案會議討論後視個案狀況,排定輔導計畫與策略。 相關輔導人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適性安置時,應依本校規定,經特殊個案 因應小組或個案會議議決後,始得為之。 十七、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 同書面申請書送本校輔導處,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 教育或治療。 十八、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向通報本校輔導處。 輔導處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 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十九、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及輔導處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召開個 案會議討論輔導作為。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必要時協請 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二十、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一)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學校權責單位告知,由本校權責單位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 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侍應。 3.遭受下列各項之行為。 (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 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 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 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 內容或其他物品(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 少年為自殺行為(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16)遭受其 他傷害之情形. (二)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及知悉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立即告知本校權責單位,可自行實施通報(關 懷 e 起來)或由本校權責單位實施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十一、教師之通報方式: 教師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權責單位:輔導處) 、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權 責單位:學務處) ,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權責單位告知,由學校依法進行責任通 報(關懷 e 起來)與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通報前項事件時, 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 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5.
(6) 二十二、本校另有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辦法,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伍、輔導與管教學生作為應有認知(如附件三): 一、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二、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必須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 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三、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 為。 五、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陸、紛爭處理及救濟: 一、學生申訴途徑: 本校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二、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 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母、監護人 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一)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案件之處理: 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四、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 應撤銷。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6.
(7) 附件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 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 建議。. 例示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 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 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 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 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 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 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 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 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 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 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 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 懂。」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 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 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 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 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 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 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 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 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 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 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 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 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 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 某種不好行為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 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 及其原因外, 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 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 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 原因或引導孩子 去討論要做 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 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 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 講 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稱讚。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 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 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 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 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 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 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 7.
(8)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 練 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 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 ,因而認同 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 會自我管理。 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 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 ,以增加 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 抉 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 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 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 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 為的改變動機。.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 也要具體告 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 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 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 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 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 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 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 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 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 驟。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 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 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 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 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 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 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 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 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 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 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一、「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 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 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 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 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 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 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 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 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 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 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 規?」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 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 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 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 以後不再打人。」. 8.
(9) 附件二. 明道中學校園安全檢查規定 一、目的:為維護校園安全、處理失竊事故,保障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三、實施時機: (一) 教育人員發現學生有確實攜帶非學習相關物品(含違法物品)時。 (二) 班級發生失竊事件。 (三) 導師視需要提出。 (四) 學生宿舍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 四、檢查人員:導師、宿舍老師、各部生輔長、輔導教官、總務處安維組。 五、檢查範圍與模式: (一) 檢查範圍:教室置物櫃、講桌、宿舍衣櫃、廁所、學生書桌、書包、 背包、皮夾、口袋等。 (二)檢查模式: 1、 上課時機:知會任課老師與其陪同下,由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2、 朝會時機:班級幹部在場與其陪同下,由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3、 宿 舍:寢室幹部在場與其陪同下,由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六、注意事項: (一)檢查項目為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物品、爆裂物、其他具危險性易 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毒品(含麻醉藥物) 、香煙、檳榔、酒精飲料、 不良(色情)書刊、圖片、光碟等。 (二)失竊之財物。 (三)檢查不及於私人文書信件。 (四)檢查時需有當事學生或學生幹部在場。 (五)導師發現班級同學有攜帶違禁物品嫌疑時,可向生輔組提出檢查需求, 由生輔組調配輔導教官在導師陪同下協助檢查。 (六)檢查女學生口袋由女性檢查人員實施。 (七)查獲之危險物品、毒品(含麻醉藥物)由檢查人員當場通知警察機關處 理。 (八)查獲之香煙、檳榔、酒精飲料、不良(色情)書刊、圖片、光碟等由檢 查人員當場暫時保管,事後轉由導師交給家長。 (九)查獲違反安全檢查項目之學生由生輔組依校規統一簽處。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公佈之 9.
(10) 附件三. 教育部提供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 罰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 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 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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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國內專業成長工作坊 壹、依據 本計畫依據教育部「各級英語文教育行動方案」辦理。 貳、目的 一、藉由工作坊之規劃,使老師們習慣英語環境,並提供更多全英教學或雙語教學之策略, 活化教師教學脈絡。 二、透過學科與語言之整合、差異化教學、雙語教學等主題帶領教師發展出適合現場學生之 有效教學方式與教案。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