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 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教導並鼓勵學生自主管理,以 民主 方式與程序廣納各方意見,創造開明、信任、溫馨之校園。
二、依 據:
(一)教育部109 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 號文「高級中等 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規定」辦理。
(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 號文
「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三、辦理方式:
(一)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委員共 15人,由學務 主任擔任召集人,學生代表應佔全體委員分之四分之一以上,且任一 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服儀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 附件一。
(二)服儀委員會所訂定之服儀規定需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 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 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三)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視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 次。
四、辦理原則:
(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 服、社團服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
1、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校外 參訪、校外受獎或參加競賽、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
2、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或學校認可之其他運動服裝,並應穿著 運動鞋。
3、為維護實習或實驗安全,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應穿著實習、實驗服裝 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二)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 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應穿著學校校服;參加校內其他活動者,
得穿著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三)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 便服外套、帽 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四)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 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五、違規處理方式:
(一)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 他服裝,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 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二)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 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其處理方式如口頭糾正、列 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工作小組執掌
一、委員成員:
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委員共15人,由學務主任 擔任召集人,學生代表應佔全體委員分之四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 學生代表 5人(由七、九年級各推選1人、學生自治會推選 3人。
(二)行政代表 4人(教務處、輔導處各1名、學務主任、生教組長)。
(三)教師代表 4人(建議由各年級級導師共3人及教師會長擔任)。
(四)家長代表 2人(由校務會議中推選產生)。
二、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 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開會時間:
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乙次,時間暫訂為5月,若有特殊狀況得由召集人臨 時召集之。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視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六、本工作小組成員每年由學務處推選,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