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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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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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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附件一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申 訴 人 資 料

姓 名 班 級

(學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申 訴 人 簽 名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 訴事 實及 理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 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 體理由及證據)

請 求事 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相 關 證 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

無則免填)

日期:   年   月    日 收

件 紀 錄

收 件 人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補件日期 (需補件才填) (收件單位戳章)

密件

(2)

1.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2.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 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 書證明。

3.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 訴。

4.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 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附件二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代為申請)

學生 資料

姓 名 班 級

(學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法定 代 理人 資料

姓 名 關 係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代 理 人

簽 名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 訴 事 實 及 理 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 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 具體理由及證據)

請 求 事 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密件

(3)

相 關 證 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 章;無則免填)

日期:    年    月    日 收

件 紀 錄

收 件 人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補件日期 (需補件才填) (收件單位戳章)

1.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亦得為學生提起申訴。

2.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 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3.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4.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 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附件三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書

學生自治組織名稱

代 表 人 資 料

姓 名

代 表 人

職 稱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申 訴 事 實 及 理 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 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 具體理由及證據)

密件

(4)

請 求 事 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相 關 證 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 章;無則免填)

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收 件 紀 錄

收件人 收件日期

補件日期 (需補件才填) (收件單位戳章)

1.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2.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3.收件人應簡要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4.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 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