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屆臺北文學獎」徵文辦法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文訊雜誌社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107年12月3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 憑,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上「第21屆臺北文學獎」專屬活動官網(http://literature.award.taipei/21th/) 或文化局官網(http://www.culture.gov.taipei/)下載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填 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048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B2 第21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 類」。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 創作)。
2.作品體例:
(1)小說:以8,000至12,000字為原則。
(2)散文:以2,500至4.000字為原則。
(3)現代詩:30行以內。
(4)古典詩:須創作組詩(4首為一組)。限絕句或律詩組詩。
(5)舞臺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演出長
度估計不少於60分鐘。
3.徵文主題:
(1)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舞臺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
①小說:
■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②散文: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③現代詩: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④古典詩: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⑤舞臺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 3個月內尋求 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演 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舞臺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① 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 演出。
② 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 查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③ 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
■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 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
■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 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15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⑤ 未能於 3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 申請、演出期限、及演出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 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⑥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 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參考。
⑦ 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 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 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 4份,另亦提 供本局聘請之2位專業委員評鑑所需票券。
⑧ 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⑨ 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 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 合,應於活動2週前通知本局。
⑩ 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
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 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 查。
⑪ 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份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⑫ 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3)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本局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 於「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 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或提供至網路、電子媒體進行播放。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 以中文創作)。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 3 名,每名獎金 20 萬元,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一 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 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
不得參加決審。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計畫內容不超過2,000字,另須檢 附個人簡歷及過往作品目錄),寫作主題不限,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 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 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2,000字,新詩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 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6. 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給付。
(1)第一階段:
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20萬元。
(2)第二階段:
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將獲頒年金 得主獎金40萬元。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
20萬元。
六、參選者資格限制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不得參加。
(二)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舞臺 劇本曾經辦理演出、座談會等活動,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未售票之讀 劇會不在此限。
(三)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選。
(四)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初審為 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 之。
(二)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區、任何時間 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 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
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參選作品(年金類須包含寫作計畫、個人簡歷、過往作品目錄及計畫部分 作品)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5份送件,格式為直式橫書電腦繕打、word 12號新細明體,左邊裝訂送件;如採稿紙書寫者,請以工整字體謄錄。
(四)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五)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競賽類作品稿件上請 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不列入評選。年金 類則為公開姓名評審,不在此限。
(六)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七)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八)若發生著作權授權書簽署內容不實之情事,往後3年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 徵文活動。
(九)抄襲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並 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投稿者終生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且一切 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108年4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 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5月間舉辦 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第 21 屆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報名表
*請詳填以下資訊
1. 徵選類別
競賽類
年金類2. 競賽類作品文類
小說
散文
現代詩
古典詩
舞臺劇本3. 作品題名
4. 行/字數
*現代詩請註明行數,小說、散文請註明字數,古典詩、舞臺劇本免填此欄位,年金類依提案文類填寫
5. 作者姓名 6. 筆名 7. 出生日期 西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 性別 9. 戶籍地址
10. 聯絡地址
11. 聯絡電話 (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作者簡歷(請以100字以內書寫)
13.請附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護照影本。
(身分證/護照影本正面浮貼) (身分證/護照影本反面浮貼)
「第 21 屆臺北文學獎」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 105. 07. 28 修正)
本人特此聲明同意下列之情形:
一、 遵守本次徵文辦法之規定,擔保參賽作品的著作權皆屬本人所 有,如有剽竊他人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所產生法律責任由本 人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 得獎作品得由承辦單位集結出版得獎作品集,本人亦享有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 本人同意無償授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將得獎作品以任何形式
(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刊登書報雜誌、數位典藏、捷運 公車海報 … 等)推廣使用,並不需另支稿酬及版稅。
四、 參選作品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及得獎 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侵犯著作權部分,自行負責:
1 、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者。
2 、作品曾於平面媒體及網路公開發表者。
3 、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或作品正在參加其他文學獎者或即將 刊登者。
立同意書人:
簽 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21 屆臺北文學獎」送件資料確認表
競賽類:
□ 作品(勿標註姓名) 一式5份
□ 報名表(填妥並檢附證件) 1份
□ 授權同意書(親筆簽章) 1份
年金類:
□ 計畫書,並檢附個人簡歷、作品目錄及部分試寫作品 一式5份
□ 報名表(填妥並檢附證件) 1份
□ 授權同意書(親筆簽章) 1份
※投稿信封上請註明「徵選類別」與「作品文類」。若參加不同徵選類別(競賽 類、年金類),請分開郵寄。
※請注意,此清單僅供投稿者,進行送件資料最終確認。有關各體例規定及注意事項,
仍應詳讀徵文辦法,以免不符參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