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外補甄選醫事人員職缺公告(第二次)
機 關 名 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 職 系 ※
職 稱 醫師
官 等 職 等 師(三)級
名 額 1 人(得依需要列候補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性 別 不拘
工 作 地 點 臺中榮民總醫院病理檢驗部
上 網 期 間 110 年 9 月 15 日至 110 年 9 月 20 日
資 格 條 件
頇同時具備下列 1 至 5 項條件:
1.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醫學院(校)醫學系或學士後醫學系畢業。
2.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解剖病理專科證書及 ACLS。
3. 經歷:曾任或現任國內醫學中心主治醫師服務滿 2 年以上經歷 者。
4. 近 3 年內於 SCI 期刊或中華醫學雜誌發表,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之屬原始性學術研究論文,頇經本院醫學研究部審查合格。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6.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總成 績分數相同者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
甄 試 項 目 口試 甄 試 時 程
地 點
甄試時間:另行通知
甄試地點:本院第一醫療大樓地下一樓病理教學教學室。
工 作 項 目 病理診斷、教學、研究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薪 資 範 圍 依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31 號令修 正公布『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薪。
工 作 地 址 臺中巿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
聯 絡 方 式
1. 報名人員請填妥「外補甄選報名表」於110年9月20日前掛 號郵寄本院病理檢驗部憑辦(40705 臺中市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主治 醫師】
2. 報名時應依序檢附【(1)~(6)為必繳交項次】
(1) 報名外補甄選報名表。
(2) 品德查核同意書(凡報名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 作業)。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男性需另備退伍令影本 1 份)
裝
訂
線
(4) 醫師證書(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及解剖病理專科證書 影本各 1 份。
(5)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6) 論文抽印本。
(7) 工作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3. 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試,資格條件不符者 恕不通知或退件。
4. 報名人員應檢附之資料,如有闕漏,請依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如有刻意隱瞞情形,納入甄選評比考量。
5. 儲備期限:係指正取人員生效日起算,期間單位內如有與本公 告相同職稱、性質相近之職缺,則依序遞補。
6. 如報名且符合資格人數未達 2 名,公告期間順延 3 天。
7. 聯絡方式:蕭宇伶醫管專員 電話:04-23592525 分機 5701
※公務任用法 第 28 條: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