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1年約僱人員(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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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遞補,候補期間 3 個月。 十四、依規定進入本校工作所有人員均應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3 劑滿 14 天以上始 得進入校園服務。未完整接種者進入本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 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並將快篩 結果,回報衛生組,始得進入校服務校園提供服務。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隨時公布於本 校網站。 十六、聯絡方式: (一)郵寄地址:500017 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國立彰化高級中學人事室」 收。 (二)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4-7222121 轉 39101、39103 人事室于主任、金小姐。.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 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 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3)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1年約僱人員(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報名履歷表 姓. 名.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黏 貼 近 1 年 2 吋 照 片. 日. 身分證號. 戶籍地址. 1.市話:. 連絡電話 2.手機:. 通訊地址 現. 職 學校名稱. 科系(所)肄、畢. 起迄時間(年月). 學. ﹙專. 科﹚. 歷. ﹙大. 學﹚. ﹙碩. 士﹚. 名稱 經 歷. 專 長. 簡 要 自 述. 職稱. 起迄時間(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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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0年約僱人員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一、依據: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暨「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職稱:約僱人員管理員職務代理人。 三、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得擇優備取。 四、待遇月薪:約僱四等 250 薪點支給,每月新台幣 31,175 元。
2 十三、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日期辦理報到簽約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 開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 光,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由備 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 3 個月。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隨時公布於 本校網站。 十五、聯絡方式: 一 郵寄地址:500017 彰化市中興路 78
應按所未繳之稅額處以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納入甄選評比考量。 6.通信報名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外科部; 聯絡電話:04-23592525 ext.5001; 聯絡人:賴小姐,或mail至[email protected] ※公務任用法 第 28 條: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