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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巿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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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巿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 動注意事項」

(二)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新北教國字第 1090974043 號函。

二、 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 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 校外人士進用或運用資格: 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 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 一規定查詢。

四、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課程實施方式: 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

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

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 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 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二週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由本校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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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小組(組組織如下圖)進行審查(審查表如附件二)並以書面、網站或 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本校審查小組組織圖

五、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

(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校外人士入校 須知如附件三)。

六、 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行政代表

(12 人)

教師代表

(4 人)

家長代表

(4 人)

教務主任(副召集人) 學務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補校主任 人事主任

教學組長(執行秘書) 訓育組長

生教組長 輔導組長 資料組長 特教組長

各年級級導師(3)

教師會理事長(1) 家長會會長 家長會成員(3)

召集人 校長

(3)

3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七、 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八、 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九、 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校課程及教材 規劃之參考。

十、 本校由教務處教學組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 事項。前項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者,應 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十一、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 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申請表

申請處室/班級   申請人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居留證號) 協助教學或活動 人士

姓名:

連絡電話:

個人學經歷:

服務單位:

協助教學或活動 人士資格

□無「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無「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 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無「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 十七條規定處罰」

□無「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 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曾犯任何 1 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協助教學或活動

時間 課程大綱

教材形式

□教學計畫書、□教學簡報、□印刷品、□影音光碟、

□其他於課程或活動中使用之教學資料,請說明:

教材內容簡介

申請結果 (由學校填寫)

□通過。

□修正後再審(請於__年__月__日前提出修正資料)。

□修正後通過。

□不通過。

備註: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 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申請人:___________(簽章)

(5)

 

附件二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非部定、校訂課程時段教學計畫審查表

審查項目 參照標準 申請處室/班級自評 審查小組

審查意見 填表說明

適用法規 符合要點第 5 點各項規範

□ 是

□ 否

其他:__________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勾選或具體說明 符合各項規範之相 關內容。

適用對象 符合學習階段

□第一學習階段

□第二學習階段

□第三學習階段

□第四學習階段

□第五學習階段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勾選或具體說明 適合之學習階段

適用指標/

素養

符合課程綱要

及指標/素養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具體說明對應之 主題軸、主要概 念、指標/素養

適用領域 符合課程領域

學習領域

□國語文 □英語文

□本土語文 □新住民語文

□數學 □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自然科學

□藝術與人文/藝術

□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

□科技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勾選或具體說明 符合之課程領域

適用議題 符合議題

□性別平等

□人權 □環境 □海洋

□品德 □生命 □法治

□科技 □資訊 □能源

□安全 □防災 □家庭教育

□生涯規劃 □多元文化

□閱讀素養 □戶外教育

□國際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勾選或具體說明 符合之議題

預期成效 可習得

學習目標

□ 符合

□ 不符合 其他:

__________

請具體說明符合之 學習目標

審查結果

(審查小組 填寫)

□通過。

□修正後再審(請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修正資料再次函送)。

□修正後通過。

□不通過。

申請人姓名: 聯絡電話:

審查小組簽章:

(6)

 

附件三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入校須知 

歡迎您至本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基於維護學生權益,請您詳閱本須知內容,並於下 方簽名確認,感謝您的配合!

一、資格 自我檢核 備註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

罪判決確定 □是 □否

任何 1 項勾 選「是」,

學校不得進 用或運用 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

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是 □否 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是 □否

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是 □否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是 □否

二、義務及重要事項 檢視確認

需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與各領綱規

定 □可以

任何 1 項未 勾選,學校 不予進用或 運用

需遵守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 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 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可以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可以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可以 需遵守學校訂定之規章,並尊重學生之權利 □可以 需參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可以 原授課教師為學校課程之主要授課者,校外人士係為

協助教學之角色 □瞭解

本校由○○處○○組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

家長諮詢或申訴之相關事項 □瞭解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 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 處理

□瞭解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基隆市 111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 新進學習扶助教學人員(現職教師)專業增能培訓研習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習扶助教學作業要點。 (二)基隆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整體推動計畫。 二、目的 (一)豐沛及建立全市各校辦理學習扶助之師資人力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