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8801.00.10.20-9 無動力滑翔機 601 601*
8801.00.21.00-0 航空學及氣象學用氣球 601 601*
8801.00.22.00-9 自由氣球及繫留氣球 601 601*
8801.00.30.00-9 飛艇 601 601*
8802.11.00.00-1 直升機,空重量不超過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12.00.00-0 直升機,空重量超過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20.00.00-0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不超過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30.00.00-8 601 601*
8802.40.00.00-6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超過15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60.00.00-1 太空船(包括人造衛星)及次軌道飛行物與太空船發射載具 601 601*
8805.21.00.10-4 空中戰鬥模擬機 601 601*
8805.29.00.10-6 其他地面用飛行訓練器 601 601*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空重量超過2000公斤,但不超過15000 公斤者
號列項數: 12
(空白)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601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
:(一)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 口軍用以外國家航空器(緝私、偵察、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 察勤務等)者,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並檢附核准購買或 同意輸入證明文件。(三)進口民用航空器者,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 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附表內容:一、進口人 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審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二、進口人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器維修業(民航局核給航 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個人、法人,審核 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三、進口人為:其他航空維修業、航太研發製 造業,審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四、進口人為:公、私立學校,審 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601* 進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
:(一)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 口軍用以外國家航空器(緝私、偵察、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 察勤務等)者,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並檢附核准購買或 同意輸入證明文件。(三)進口民用航空器者,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 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附表內容:一、進口人 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器維修業(
民航局核給航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個人
、法人,審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進口人為:其他 航空維修業、航太研發製造業,審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三、進口 人為:公、私立學校,審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