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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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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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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3002.90.90.90-5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406

501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

504

506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人類血液;已調製動物血液供治療、預防疾病或診斷用;毒素、微生物培養體(酵母除外)

和類似品

824 B01 MW0

824*

B01 MW0 號列項數: 1

(空白)

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一)應檢附(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核發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非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持有者,應加附原證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該 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原本),或(2)含該成分製劑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自用原料藥輸入審核通知書」。(二)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 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 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 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 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 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三)如屬專供研究或實驗用之抗生素及其衍 生物,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 DHM99999999506,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824

824*

B01 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F01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6規定辦理(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進口醫療器材,應依 504規定辦理(四)進口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501規定辦理(五) 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應依F01辦理(

六)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醫療器材、感染性生物材料、食品及相關產 品」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一)進口人用藥品、人類血液:1.應依506規定辦理。2.進口研究用、教學或檢驗用之「非感染性人類血液

」,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M99999999990。(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

)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四)進口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501規定辦理。(五)進口食品及相關 產品,應依F01辦理。(六)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醫療器材、感染 性生物材料、食品及相關產品」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 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3002.90.90.90-5

輸出規定代號說明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523

524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屬外貨復出口者,免附)

525

806 806*

S01 S03

原 列 輸出規定

改 列 輸出規定 人類血液;已調製動物血液供治療、預防疾病或診斷用;毒素、微生物培養體(酵母

除外)和類似品

806 S01 S03

806*

S01 S03 號列項數: 1

(空白)

一、出口本項下人用藥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影本。(屬外貨復出口者,免附)

二、出口非屬人用藥品,於出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M99999999523,免依上述規定 辦理。

出口本項下動物用藥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核准輸出動物用藥品證明書。(

屬外貨復出口者,免附)

(一)出口人用藥品,應依「523」規定辦理。(二)出口動物用藥品,應依「525」規定辦 理。(三)出口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524」規定辦理。

(一)出口人用藥品、人類血液:1.應依「523」規定辦理。2.出口研究用、教學或檢驗用 之「非感染性人類檢體」,於出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M99999999990。(二)出口 動物用藥品,應依「525」規定辦理。(三)出口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524」規定辦理。

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韓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 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 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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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輸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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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tion of drugs (including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diagnostics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requires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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