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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公務車駕駛人力勞務委託外包」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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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公務車駕駛人力勞務委託外包」投標須知

(106.9.1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7 年「公務車駕駛人力勞務委託外包」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78 萬元整。

六、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七、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 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 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02-87897530、87897514。

九、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二、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五、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期滿日止。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 式 1 份。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

二十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7樓第 5 會議

附件 1

(2)

室。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2 人。

二十四、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企劃書評審)1次投標 分階

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證件 封)、企劃書(規格封)等。

一、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五、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臺幣 6 萬元整。廠商如以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 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二十六、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代之。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 15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 約保證金。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現金繳納處所-臺北巿湖口街 1 號貿易 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或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帳號:24262002120005。

三十、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一、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三十二、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議價(「招標規範書」如附件 2)。

三十三、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四、本採購:單價決標。

三十五、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六、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七、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5)。

三十八、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3)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款或第 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 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 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九、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如「招標規範書」及「契約書」(草案)。

四十、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四十一、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評

(4)

審表及彙總表(附件 3)、契約書草案(附件 4)、投標廠商資格 審查表(附件 5)、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6)、委託代理授權 書(附件 7)、同意書(附件8)、保密切結書(附件9)、證件封 (附件 10)、規格封(附件11)、外標封(附件 12)

四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廠 商聲明書、報價明細表,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企劃書 1 式8 份)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 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

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六、投標文件須於 106 年 12 月 7 日 17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 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湖口街 1 號貿易局舊大樓 1 樓文書 科總收發)。

四十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貿 易 局興 利 除 弊電 話 : (02)2341-7871; 傳 真: (02)2322- 2107 ; 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e-mail address : [email protected]

(2)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電 話 : (02)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3) 法 務 部 調查局 電 話 : (02)2917-7777; 傳 真: (02)2918- 8888;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地址:臺北市新店區中華 路74號。

(4)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段 176號。

(5)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6)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

10099 國 史 館 郵局 第 153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02 ) 2381-1234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gechief- [email protected],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 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五十、附註:

(1)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 望參標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

(5)

本機關政風單位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 寶貴建議。

(2)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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