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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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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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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111.03.22修正

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壹、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 制。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二、以下場合/活動:

(一)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二)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

(三)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 無同車者時。

(四)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

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 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五)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 間、魚塭、山林)工作。

(六)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 動。

(七)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 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 罩潮濕之場合。

(八)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

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 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措

一、本部、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交通部、

經濟部、教育部、國防 部、文化部、內政部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l 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 本 公 告 所 示 高 感 染 傳 播 風 險 場 域 應 佩 戴 口 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12月 l日生效」及傳 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6 款。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 險 場 域 」 應 佩 戴 口 罩 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6條,民眾外出時應全 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 法裁處。

傳染病防治法第 70條第 l 項 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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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施之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 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 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 間等場合或活動。

貳、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

一、得開放之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應 落實並配合:實聯制、佩戴口罩、

體溫量測及加強環境清消、員工 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 變。

二、前項場所(域)另應遵守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 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 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二、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 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 鍰。

二、如左。

「佩戴口罩」依本公告防 疫措施壹辦理。

參、全國中小學校園、教育學習場域:

一、全國中、小學校園除室外操場,其 餘空間停止對外開放。

二、有條件開放之訓練班、社會教育機 構(社會教育館、科學教育館、圖 書館)、日間照顧中心及幼兒園、

托嬰中心、課照中心、補習班、職 業訓練、K書中心、社區大學、樂 齡學習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親子館等之課程活動、高中以下 學校運動團隊訓練、高中以下暑 期教學活動等場所(域),各該場 所(域)及入場民眾應落實並配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2 款。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67 條第 l項第2 款規定,處新臺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佩戴口罩」依本公告防 疫措施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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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合:實聯制、佩戴口罩、體溫量測 及加強環境清消、員工人員健康 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第一項、第二項有條件開放者,另 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 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 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三、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三、如左。

肆、全國宗教祭祀場所/活動:

一、有條件開放之宗教場所/活動,各 該場所(域)及入場民眾應落實並 配合:實聯制、佩戴口罩、體溫量 測及加強環境清消、員工人員健 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二、祭祀場所/活動及相關人員應落實 並配合:實聯制、佩戴口罩、體溫 量測及加強環境清消、員工人員 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第一項、第二項有條件開放者,另 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 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 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三、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三、如左。

一、宗教場所:包括寺院、

宮廟、教堂(教會)

及其他類似場所。

二、祭祀場所:包括殯儀 館 ( 場 ) 之 禮 廳 、 靈 堂 、 火 化 場 、 骨 灰

(骸)存放設施、墓 園(地)及其他類似 場所。

三、「佩戴口罩」依本公告 防疫措施壹辦理。

伍、全國休閒娛樂場所:

一、有條件開放之休閒農場、森林遊樂 區、遊樂風景區、國家公園、文化 園區、植物園、第一類漁港垂釣 區、娛樂漁業漁船、海釣場、運動 場館(含保齡球館及撞球場)、美 容美體業、按摩業、民俗調理業、

自助選物販賣業、桌遊場所、錄影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一、「佩戴口罩」依本公告 防疫措施壹辦理。

二、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 閒娛樂場所,未向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開放營業前,禁止 任 何 人 聚 集 在 內 從 事相關業務、消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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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 場所(含自助式 KTV 及電話亭 KTV)、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所、

資訊休閒場所、麻將休閒館、歌 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

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 髮、視聽理容)等,各該場所(域)

及入場民眾應落實並配合:實聯 制、佩戴口罩、體溫量測及加強環 境清消、員工人員健康管理、確診 事件即時應變。

二、前項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 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 關規定。

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

未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開放 營業前,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 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

二、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2 款。

二、如左。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67 條第 l項第2 款規定,處新臺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

其他類似行為。經查 獲違法營業時,對業 者、現場執業人員、

消費及聚會者,依法 分別裁罰。

陸、全國觀展觀賽場所:

一、有條件開放之展覽場、電影片映演 場所(戲院、電影院)、集會堂、

體育館、活動中心、展演場所(音 樂廳、表演廳、博物館、美術館、

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

室內溜冰場、遊樂園(含陳列插電 供顧客玩樂機具之室內遊樂園,

不包括電子遊戲場)、科博館、專 營 兒 童 遊 戲 場 、 游 泳 池 等 場 所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 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 鍰。

「佩戴口罩」依本公告防 疫措施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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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域),各該場所(域)及入場民 眾應落實並配合:實聯制、佩戴口 罩、體溫量測及加強環境清消、員 工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 應變。

二、前項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 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 關規定。

二、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二、如左。

柒、全國餐飲場所:

一、場所及入場民眾應落實並配合:體 溫量測、實聯制、佩戴口罩、環境 定期清潔消毒、勤洗手、員工人員 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二、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 互動。

三、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 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 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四、未能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

禁止內用,僅得提供外帶或外送 服務。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三、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 治法及自治條例。

四、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1 項第6 款。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三、如左。

四、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罰鍰。

「佩戴口罩」依本公告防 疫措施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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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則 定義說明

備註:

一、未列於本表應關閉之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停業必要者,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依 指揮官指示辦理。

二、其他經指揮中心同意有條件開放者,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如違反強制性規定者,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及自治條例規定裁罰。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2 頁,共 3 頁 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 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 據。 二公職部分: 1、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 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2、前開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應由各該職務設置 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