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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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者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 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 必要措施。 4. 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 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 (三) 採購與承攬管理 1. 本校已擬訂「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國立彰化高級中 學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 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承攬工作前與承攬商設置 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另依各項業務推動,指定工作場所負 責人,擔任指揮協調工作。 3. 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 定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四) 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國立彰化高 級中學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進行災害之 處理及通報。 2.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 檢查。 4. 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依法通報,並 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四、權責單位 (一) 校長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1. 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2. 擔任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3. 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4. 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5.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總務主任)權責: 1. 釐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 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
(3)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 測。 5. 督導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6.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之安全衛生諮詢服 務。 7. 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8.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權責事項: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5.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6.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7.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8. 校長或其代理人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9. 規劃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四)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之權責: 1.. 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 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7.. 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 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1.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4) 12. 權責分工表 編號. 任務配置. 職稱. 1. 主任委員. 校長. 2. 執行秘書. 總務主任. 3. 委員. 秘書. 4. 委員. 教務主任. 5. 委員. 學務主任. 6. 委員. 輔導主任. 7. 委員. 主計主任. 8. 委員. 人事主任. 9. 委員. 主任教官. 10. 委員. 生輔組長. 11. 委員. 衛生組長. 12. 委員. 設備組長. 13. 委員. 科學班主任. 14. 委員. 庶務組長. 15. 委員. 庶務組員. (五) 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1.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作業前切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3. 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4. 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5. 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6.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7. 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8.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操作。 10. 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 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12. 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3.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 14. 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4.
(5) 五、獎懲: (一) 本校校內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職員 獎懲要點」及「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 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當地轄區主管 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 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 本規章未盡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一) 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份,請參考「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自動檢查計畫」。 (二) 本規章中有關「採購管理」之部份,請參考「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採購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 (三) 本規章中有關「承攬管理(含:修繕)」之部份,請參考「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承攬商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四) 本規章中有關「災害通報與處理」 ,之部份請參考「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七、頒布實施及修正 本管理規章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長核定施行,修訂時亦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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