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類科及名額:
教師類別 科 別 正取名額 備 註
代理教師 歷史科 2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國文科 1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體育科 1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全民國防教育科 1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科 1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輔導科 1 名 代理實缺
代理教師 數學科 1名 代理國教署增核實缺 代理教師 化學科 1名 代理國教署增核實缺 代理教師 物理科 1名 代理國教署增核實缺
※以上職缺按實際需要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備取若干名,代理原因如消 失,則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補償。
代理期間: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簡章公告:
(一)時間:111年7月11日(星期一)至111年7月18日(星期一)。
(二)方式: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站:http://tsn.moe.edu.tw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 3.國立彰化高中網站:http s :// www.chsh.chc.edu.tw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積極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持有報考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
92 年8 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2.教師法第14、15、16、18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五、報名方式:
(一)採網路報名方式,開放報名期間自 111年7月13日(星期三)10:00
起
起至111年7月18日(星期一)10:00止,逾期不予受理。網路填寫資 料
報名時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繳費後 未到考或
資格不符者, 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htt ps ://recruit.chsh.chc.edu.tw
(二)繳費方式及期間:報名資料填寫後,依本校教師甄選系統指示完成繳費
程序,報名費為新台幣800元(繳費請以金融機構提款機ATM辦理轉帳
並於111年7月18日(星期一)15:00前完成繳費手續),繳費後請務
必
再進教甄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請於111年7月18日(星期一)23:
59
前完成資料填寫作業),繳費後 未 再 完成 填寫 者 , 視同未 完成報名手續
,無法取得准考證編號亦無法列印准考證,不得要求退費且 不得參加甄
選。
(三)上網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後,請自行於本校教甄網站列印准考證。網路 列印准考證於111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08:00起至24:00止。
(未
完成報名手續者無法印出)
(四)連絡電話04-7222121轉分機33201、33202出納組許組長;轉分機
34101、34102 資訊媒體組林組長、行政助理翁小姐;轉分機39101、
39103人事室于主任、金小姐。
(五)甄選當日(7月19日)應先親自 備妥下列報名表件完成書面資格審查,才
能參加甄選,未經書面資格審查或 經審 查 資格不符 者 ,即取消 甄選 資
格,不得有異議 ,亦不得要求退費 。
1.審查時間:111年7月19日(星期二)09 : 00 至 12 : 00 (逾時取 消甄選資格)。
2.審查地點:本校中興樓一樓人事室(地址:彰化市中興路78號)。
3.書面審查時,請將證件依序排列,正本驗後發還,A4格式影印本1
份留存本校。
(1)報名簡歷表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 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合格教師證書。
(5)切結書。
(6)准考證(需有相片,審查合格者由本校蓋章戳確認甄選資格) 六、甄選方式
(一)甄選分數比率如下表
項目
科別 甄選項目及比率
歷史科 口試:(40%)
試教:(60%),試教版本:三民版第二冊 國文科 口試:(40%)
試教:(60%),試教版本:三民版第一、二冊 體育科 口試:(50%)
試教:(50%),試教版本:育達版高中體育第一冊
全民國防教育科 口試:(50%)
試教:(50%),試教版本:幼獅版全一冊
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科
口試:(50%)
試教:(50%),試教版本:真平版閩南語第一冊
輔導科 口試:50%
實作:50% 個別諮商(含個案概念化)
數學科 口試:30%
試教:70%,試教版本:龍騰版第一冊
化學科
口試:(30%)
試教:(70%),試教版本:翰林版化學(全)、南一版選修 化學一、二
物理科
口試:40%
試教:60%,試教版本:翰林版物理(全)、龍騰版選修物理 (I、Ⅱ)
(二)甄選成績計算:依上開配分比例加總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
實作、口試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 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七、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111 年 7 月 19 日 ( 星期二 )13:30 起開始甄選。
(二)甄選地點:在本校舉行(考試流程及地點於甄選當天公布)。
八、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於111年7月20日(星期三)09:00起於本校網站開
放
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成績複查:於111年7月20日(星期三)09:30-12:00向本校教
務處
申請複 查(電 話 04-7222121 轉 分 機 31201、31202﹔傳 真 04- 7220633),
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九、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合格人員數名(含備取);惟應甄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 期望者,本校甄選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錄取。
(二)甄選完成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聘任。
十、甄選考試榜示錄取名單於111年7月21日(星期四)18:00前在本校網
站公佈欄公告,正取人員請於111年7月22日(星期五)或111年7月
25
日(星期一)17:00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一、依規定進入本校工作所有人員均應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3劑滿14 天
以上始得進入校園服務(錄取後須提供接種黃卡證明)。未完整接種者進
入本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
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快篩,並將快篩結果,回報本校衛生
組https://forms.gle/DDyTf6TMkzryqAni8,始得進入本校服務。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 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開第十一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 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四、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04-7222121轉39101或39103,申訴信箱—
彰化市中興路78號人事室收
十五、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請配合本校相關措施如下:
(一)應考人進入校區及試場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未配戴者,不得應試 (二)進入校區之應考人一律配合本校進行體溫量測。
(三)防疫期間陪考人員請勿進入校區。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
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或「加
強自主健康管理者」等於管制不可外出期間,如適逢本校甄試期間,即
不得應考,且不得補考(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費)。
(五)不得參加應試之應考人如參加本項考試,經查證屬實應立即終止應試,
並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且成績不計(不得申請退回報名費)。
十六、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則依彰化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 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 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 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 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 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 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 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 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1學年 度第2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 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 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15、16、18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經「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登載列為不適任教師者。
(九)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已詳閱並同意遵行公告之相關防疫 措施。
四、本人依本簡章等相關規定,已自行審慎檢核報考資格;資格審查結果如不 符合報考科別應考資格,決無異議,且所繳甄試報名費不得要求退費。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
報 考 類 科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實作 □試教 □口試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筆試、試教、口試、術科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 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 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
報 考 類 科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實作 □試教 □口試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 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 妥。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成績複查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複查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成績,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成績複查事宜。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委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自主健康聲明書 (★請於考試前自行列印填寫,繳交予考場監考老師) 一、基本資料
准考證號: 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二、個人健康狀況:最近 14 天內是否有以下不適症狀?
□是: □發燒 □咳嗽 □喉嚨痛 □流鼻水/鼻塞 □呼吸急促、呼吸困難
三、您是否具備「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 理」之身分?
□是: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管理 □否
四、是否已完成下列健康證明之一?
□是: □完整接種疫苗3劑且滿14日。
□應試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否 (不得入校園)
五:是否有其他您認為應聲明之事項:
□是:
□否
六、本人確認以上聲明均屬實,並同意承擔因提供不實資訊而導致的相關法律 責任。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1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