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制訂條文總說明
為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0104B 號令發布之「教育 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對本校師資生提供 師資培育獎學金,為辦理相關甄審作業,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獎 學金甄審作業規定」,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之辦理依據。(第一點)
二、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之辦理目的。(第二點)
三、 明定本獎學金名額分配至各師資培育學系之基本原則。(第三點)
四、 明定本獎學金核發數額及受領獎學金之起訖。 (第四點)
五、 明定本獎學金之基本申請資格、特別申請資格及各學系得擇優要求通過基本 申請資格者應參與師培處舉辦之「人格、興趣或性向測驗」施測,並參酌解 測結果作為面試或綜合考量之參酌。(第五點)
六、 明定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及方式。(第六點)
七、 明定本獎學金之甄審、錄取方式。(第七點)
八、 補充說明本獎學金重點相關事宜。(第八點)
九、 明定各學系本獎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擬定、審議、公布事宜,及如有餘額之 處理方式。(第九點)
十、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錄(備)取名單之程序等事宜。(第十點)
十一、 明定本獎學金之輔導、檢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受領規定之權責單位。(第十 一點)
十二、 明定未盡事宜之辦理依據。(第十二點)
十三、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規定之制定程序。(第十三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制訂條文暨說明表
106 年 8 月 31 日本校 106 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 文 說 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0104B 號令發布之「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 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之辦理 依據。
二、目的: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 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依教育部 提供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由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辦理甄審。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之辦理 目的。
三、獎學金名額:
(一)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總名額以教育 部各學年度核定為準,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師培處)按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教師資 格考試表現、新生班級數、各學系報考教師資格考試保留比 率,分配各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
(二)前開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分配方式,由師培處擬定師資培 育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於計算名額後公告之。
(三)各學系依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及各項辦理時 程,自訂各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以公 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以甄審適性且優秀師資生受理 本獎學金。
明定本獎學金名額分配至 各師資培育學系之基本原 則等事宜。
四、獎學金金額:
獲甄審錄取之師資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 8,000 元,自甄審 錄取後之次月起請領,除教育部、本校另有規定外,以至該 學年度結束為原則。
明定本獎學金核發數額及 受領獎學金之起訖。
五、申請資格:
(一)基本申請資格:
本校日間學制各學系大三以上具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師 資生(不含海外交換生、休學生、保留學籍生、延畢生、
畢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師資生等),且符合各學系訂定之甄審基準(應至少含學業 成績表現及面試兩項評定方式)。
(二)特殊申請資格:除符合以上基本申請資格條件外,凡符合 各學系甄審基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學生,各學系 得優先考慮。
(三)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由各學系解釋之。
(四)各學系得於甄審簡章或規範明定,擇優要求符合學系甄審基 本申請資格者,應參加師培處針對本獎學金舉辦之「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施測,參加學生名單依各學系送師培處為
一、明定本獎學金之基本 申請資格、特別申請 資格。
二、各學系得擇優要求通 過基本申請資格者應 參 與 師 培 處 舉 辦 之
「人格、興趣或性向 測驗」施測,並參酌 解測結果作為面試或 綜合考量之參酌。
條 文 說 明 準,施測結果由師培處委請心理測驗專業機關(構)判讀後,
送回各學系做為後續面試或綜合考量之參酌。
(五)如各學系未將「人格、興趣或性向測驗」列為面試或綜合考 量之參酌,後續應請錄取生參加師培處針對獎學金錄取生進 行之施測,以作為輔導歷程之參據。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詳細日期依各學系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簡章或 規範所訂為準。
(二)申請方式:
有意申請本獎學金之師資生,應依各學年度各學系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規定,檢附相關書面文件,依期 向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明定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 及方式。
七、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甄審項目:
各學系針對本獎學金甄審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1、學業成績表現、
2、面試(另得參酌學生參與師培處針對本獎學金舉辦「人 格、興趣或性向測驗」之解測結果進行面試或綜合考 量)。
(二)錄取方式:
1、各學系依所訂甄審項目,研訂各甄審項目之評分比重,
經加總後按成績高低,擇優排序之。
2、為甄審實際需要,各學系除依師培處核下之本獎學金名 額提出錄取生名單外,其餘擇優依序列備取生,全案提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確認錄(備)取生名單。
3、各學系應於錄(備)取名單中,註記具本作業規定第五 點有關特殊申請資格者之身分。
(三)錄取生如於師培處公告錄(備)取生名單後 2 日內前往各 學系放棄時,各學系得由所列之備取生名單中依序遞補。
(四)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五)本項甄審未依規定參與各項應考、提交資料者,則視為自 動放棄,不得異議。
明定本獎學金之甄審、錄 取方式。
八、其他重要規定:
(一)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 事,經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 獎學金,本校將予追還,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二)本獎學金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 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三)經甄審通過之錄取學生,應依規定接受本校檢核及輔導。
補充說明本獎學金重點相 關事宜。
九、各學系應依師培處核下之本獎學金名額擬定甄審簡章或規範 辦理公開甄審,簡章或規範應由各學系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後,公布於各學系網頁。
明定各學系本獎學金甄審 簡章或規範擬定、審議、
條 文 說 明 如有學系放棄本獎學金名額,或經甄審仍有餘額時,由本校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於審議錄(備)取名單時,專案審議核 予其他學系,不回流該學系其他學年度運用。
公布事宜,及如有餘額之 處理方式。
十、師資培育獎學金錄(備)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議通過,並公布於本校師培處網頁,錄取名單另行報請教 育部備查。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錄(備)
取名單之程序及報到等事 宜。
十一、本獎學金之輔導、檢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受領規定,由本校 師培處實習輔導組另定之。
明定本獎學金之輔導、檢 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受領規 定之權責單位。
十二、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計畫或規定 辦理。
明 定 未 盡 事 宜 之 辦 理 依 據。
十三、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 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獎學金甄審規定之 制定程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106 年 8 月 31 日本校 106 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0104B 號令發布之「教 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 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依教育部提供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由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辦理甄審。
三、獎學金名額:
(一)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總名額以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為準,由本校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按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教師 資格考試表現、新生班級數、各學系報考教師資格考試保留比率,分配各該學年度師資 培育獎學金名額。
(二)前開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分配方式,由師培處擬定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於計 算名額後公告之。
(三)各學系依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及各項辦理時程,自訂各學年度師資培育獎 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以甄審適性且優秀師資生受理本 獎學金。
四、獎學金金額:
獲甄審錄取之師資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 8,000 元,自甄審錄取後之次月起請領,除教 育部、本校另有規定外,以至該學年度結束為原則。
五、申請資格:
(一)基本申請資格:
本校日間學制各學系大三以上具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師資生(不含海外交換生、休學 生、保留學籍生、延畢生、畢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 資生等),且符合各學系訂定之甄審基準(應至少含學業成績表現及面試兩項評定方式)。
(二)特殊申請資格:除符合以上基本申請資格條件外,凡符合各學系甄審基準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之學生,各學系得優先考慮。
(三)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由各學系解釋之。
(四)各學系得於甄審簡章或規範明定,擇優要求符合學系甄審基本申請資格者,應參加師培 處針對本獎學金舉辦之「人格、興趣或性向測驗」施測,參加學生名單依各學系送師培 處為準,施測結果由師培處委請心理測驗專業機關(構)判讀後,送回各學系做為後續 面試或綜合考量之參酌。
(五)如各學系未將「人格、興趣或性向測驗」列為面試或綜合考量之參酌,後續應請錄取生 參加師培處針對獎學金錄取生進行之施測,以作為輔導歷程之參據。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詳細日期依各學系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所訂為準。
(二)申請方式:
有意申請本獎學金之師資生,應依各學年度各學系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簡章或規範規定,
檢附相關書面文件,依期向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七、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甄審項目:
各學系針對本獎學金甄審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1、學業成績表現、
2、面試(另得參酌學生參與師培處針對本獎學金舉辦「人格、興趣或性向測驗」之解測 結果進行面試或綜合考量)。
(二)錄取方式:
1、各學系依所訂甄審項目,研訂各甄審項目之評分比重,經加總後按成績高低,擇優排 序之。
2、為甄審實際需要,各學系除依師培處核下之本獎學金名額提出錄取生名單外,其餘擇 優依序列備取生,全案提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確認錄(備)取生名單。
3、各學系應於錄(備)取名單中,註記具本作業規定第五點有關特殊申請資格者之身分。
(三)錄取生如於師培處公告錄(備)取生名單後 2 日內前往各學系放棄時,各學系得由所列 之備取生名單中依序遞補。
(四)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五)本項甄審未依規定參與各項應考、提交資料者,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八、其他重要規定:
(一)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 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本校將予追還,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檢察機關 辦理。
(二)本獎學金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 金,不在此限。
(三)經甄審通過之錄取學生,應依規定接受本校檢核及輔導。
九、各學系應依師培處核下之本獎學金名額擬定甄審簡章或規範辦理公開甄審,簡章或規範應 由各學系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各學系網頁。
如有學系放棄本獎學金名額,或經甄審仍有餘額時,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於審議錄
(備)取名單時,專案審議核予其他學系,不回流該學系其他學年度運用。
十、師資培育獎學金錄(備)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於本校師培 處網頁,錄取名單另行報請教育部備查。
十一、本獎學金之輔導、檢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受領規定,由本校師培處實習輔導組另定之。
十二、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計畫或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