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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度「國際及區域經貿創意廣宣計畫」 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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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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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度「國際及區域經貿創意廣宣計畫」

投標須知

(106.12.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填寫,投標 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貿易局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7 年度「國際及區域經貿創意廣宣計畫」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200 萬元整。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 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 區松仁路3 號 9 樓(中油大樓)、02-87897530、02-8789-7514。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 符合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十二、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 之門檻金額。

2.服務及工程服務: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 程服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2)

十四、本採購:

(一)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 標協議書,如附件 7);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亦得單獨投標。

(二)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 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三)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投標文件之補充 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定、補充或更正亦同。

(四) 採共同投標方式者,應依採購法第 25 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

於投標時檢附以中文書寫,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其內容非經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五) 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需負責擔保及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等。

(六)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對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 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1 日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20 份、「

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採共同投標時,請提供正本文件)」、「投標廠商聲明 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 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得使用英文。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7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貿易局7 樓第 4 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湖 口街1 號)。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5 人(評選時: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簡報,外國投標廠商以外文簡報 者,應備有中文同步翻譯;中文同步翻譯人員不計入前揭5 人之限 制)。

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階段標之標封分別裝 封;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建議書評選)合併 1

(3)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

二十六、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七、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120 萬元整。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 日。但得 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 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

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 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新臺幣120 萬元整。

三十、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本案應於決標日後3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 證金,逾期以棄權論,取消得標資格。貿易局並與次優勝序位廠商 議價與決標。

三十一、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二、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三、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四、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五、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六、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本案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 選及議價等程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 勝廠商順序。

三十七、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八、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見公告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

四十、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 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 依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一、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 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四十二、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三、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5)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 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 第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 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五、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 投標須知(附件 1)。

(二) 招標規範書(附件 2)。

(三) 其他: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廠商評選表(附件 4- 1)、廠商評選結果彙總表(附件 4-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5)、

契約(草案)(附件 6)、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 7)、委託代理授權 書(附件 8)、同意書(附件 9)、保密切結書(附件 10)、資訊安全 保密切結書(附件 11-1)、專案委外人力管理注意事項(附件 11- 2)、切結書(附件 12)、規格封(附件 13)、證件封(附件 14)、外標 封(附件 15)。

四十六、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 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 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 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 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 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七、 投標文件須於107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 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四十八、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九、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 其他須知:

(一)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廠商送件時間決定簡報先後順序(評選時 間得由本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或另以書面或電話通 知)。第 2 階段規格評選投標廠商應依前述順序依序向本案評選 委員進行15 分鐘簡報(含樣帶播放時間),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 限,外國投標廠商之中文同步翻譯時間納入計算。簡報資料不 得逾越服務建議書範圍,出列席簡報總人數不得超過5 人,且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簡報(以上人員請準備身分 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二) 本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同標價,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 過預算者為不合格,不予減價機會。經評選第1 名優勝廠商,

另行函告議價時間。

(三)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1.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6)

2.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費 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 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四) 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 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 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五十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電 話 : ( 02 ) 2341-7871 ; 傳 真 :

(02)23222107;e-mail:462@trade.gov.tw。

(二)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二、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五十三、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二)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參標廠 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本局政風單位辦理 廉政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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