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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102年度教職員工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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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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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年度教職員工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全民運動,提升大專院校教職員及教育行政人員之運動風氣,切磋 球技,以球會友,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90008978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 六、承辦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七、羽球贊助商: 瑞森國際體育事業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星期五)起至11月15日(星期日)止,共三天。

八、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羽球場(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邀請參加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 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十一、參加資格:

(一) 以各學校正式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警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 校服務滿一年(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方得報名。(不含 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 服義務役者)。

(二)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 滿一年以上約聘僱人員為限。

十二、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

1.男甲組:108年度男甲組前六名及男乙組冠軍均應參加本組比賽,另志願參加單位,亦 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2.男乙組:凡未具甲組資格之單位選手,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3.女子組:限女性球員參加。

4.壯年組:45歲以上之男女球員均可參加(即民國64年(含)以前出生)。

(二)個人賽

1. 一級主管雙打組:各校一級主管均可自由報名參加(具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認定之甲組球員資格者請勿報名參加,請由各校開具一級主管證明並証明 單位職稱,於報名時一併提出)。

2. 百齡雙打組:50歲以上之男女球員均可自由組隊參加(即民國59年(含)

以前出生者)。

3. 乙組男女混合雙打:具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認定之甲組球員資格者請勿報名 參加。

4. 甲組男女混合雙打:具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認定之甲組球員資格者僅限1人,

男生須滿45歲以上始可參加(即民國64年(含)以前出生)。

5. 長青雙打組:60歲以上之大專院校男女教職員(含該校退休人員)均可自由 組隊參加(民國49年(含)以前出生者)。

(2)

備註:1. 每組每單位報名隊數以二隊為限;個人賽每組每單位報名以三組為限。

2. 每人報名團體及個人以兩項為限(兩項團體、兩項個人或一項團體一項個人均可)。

3. 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得以乙組女生替補之(但不得以中華民國認定之女子甲組 選手替補之);女隊人數不足時,不得以男生替補之。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 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 一 )止 (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未列入隊員名單者,不得參賽)。隊員

(含隊長),男子組以十四人為限,壯年組及女子組各以十人為限。

(三)報名地址:【50007】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施美玲小姐收

(信封請註明:109年大專教職員工羽球錦標賽報名資料)

電話:04-7232-105轉1943 E-mail:[email protected]

(四)報名方式:採紙本報名,請連同匯票寄出。依各校欲報名之組別後,請列印出紙本並 加蓋體育室(組)單位印及人事室印章,以郵件掛號方式報名,並將填妥之報名表電 子檔傳至:[email protected] (依規定抽籤後不得更動隊員名單)。

(五)報名費繳交方式:

1. 團體賽每隊新台幣伍仟元整;個人賽每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2. 請將上述費用以郵局匯票連同報名表掛號寄達,匯 票 抬頭請註明「國立彰化師範大 學」,恕不收現金。匯款人請務必註明貴校校名,以利報名費核對;收執聯自行留 存以利查詢。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相關證明必須攜至比賽會場備查,

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REDSON RS-90 RED 紅標比賽用球。

(三)比賽制度:團體賽及個人賽均以一局30分決勝負,15分交換場地。

1.團體賽

(1) 團體賽男子甲、乙組:

預賽:採五點雙打總積分制,各隊需打滿五點,以總積分高者獲勝;如遇兩隊總積分

相同時,以獲勝隊為勝。

決賽:採五點三勝制,先勝三點者則比賽結束。

(2) 團體賽壯年組及女子組:

預賽:採三點雙打總積分制,各隊需打滿三點,以總積分高者獲勝;如遇兩隊總積分

相同時,以獲勝隊為勝。

決賽:採三點兩勝制,先勝兩點者則比賽結束。

2.各組報名僅一隊時,取消比賽;報名兩隊時,採三賽二勝制;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

時採單循環制;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視隊數多寡採分組循環、淘汰或混合制。

3.分二組循環時,將以108年度各組第一名及第四名為第一組,第二名及第三名為第二組,

(前一年男乙組2、5名為第一組,3、4名為第二組)。

4.分三組循環時,前一年各組一、二、三名(前一年男乙組二、三、四名)為種子隊。

(3)

5.分四組循環時,前一年各組一、二、三、四名(前一年男乙組二、三、四、五名)為種子隊。

6.分四組以上循環時,各組前六名(前一年男乙組二、三、四、五、六名)為種子隊。

7.各組種子隊依序定位,再抽其他參加各隊(種子考量將由預賽考量至決賽,除種子隊以 外,其餘進入複賽之隊伍全部重新抽籤)。

8.各隊參加比賽之隊員不得兼點。

9.承辦學校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取名次之隊數)。

(四)計分方式:

★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0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取消資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 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同時,其判定勝負之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b.(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c. 若仍相同時,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勝負。

十五、抽籤會議:

(一)訂於109年10月23日(星期五)14:00時整,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視聽教室舉 行抽籤,敬請各單位準時派員出席,不另函通知。

(二)各組賽程請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至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首頁及體育室網頁查詢。 十六、領隊會議:

(一)訂於109年11月12日(星期四)15:00時整,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一樓視聽教 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 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七、開幕典禮及報到:

(一)報到:各參加單位請於109年11月13日(星期五)8:00至10:00 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 育館二樓羽球場,辦理報到手續。

(二)開幕: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00時整,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 育館二樓羽球場舉行。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單(超過規 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若比賽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辦比賽之例,團體賽於比賽各點中不得輪空排點,否則以棄權論,

唯出場比賽球員,因中途受傷經裁判確認不能比賽者,不在此限。

2.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比賽單位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雙打時僅一名選手出賽

(4)

亦屬空點)。空點一經判定,不論該場已賽之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其比數 之計算,預賽:五點制為150:0,三點制為90:0;決賽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2:0。

3.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 面各點中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視為對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視 為空點,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4.空點經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其先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5.團體賽出賽時,雙方選手應全體列隊(五點制至少前三點,三點制至少前二點必須列隊 否則以棄權論),核對各出賽選手身分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若有球員缺席時,該球 員應在該點開賽五分鐘內向裁判報到(並核對身分);否則視同空點,該場比賽判為對 方之勝場。

十九、獎勵:

(一)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

以資鼓勵。

(二)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二十、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 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盃,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 關單位議處。

(三)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學校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 理。

(四)違反上述(一)、(二)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 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 裁判長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 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 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5)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二、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為響應環保,大會不提供礦泉水;會場設有飲水機,請參賽人員自備容器飲水,感謝 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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