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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足球聯賽(5 人制)競賽規程
教育部體育署 109 年 10 月 20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90034630 號函核准
壹、宗旨
積極推展中等學校足球運動,促進校際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及學生運動 人口,提昇健康體適能及足球運動技術水準。
貳、組織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五人制足球協會
三、協辦單位: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縣市五人制足球協會、臺北市清江國小、
臺北市北投國中、臺北市復興高中、嘉義縣民雄農工、吳鳳科技大學、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規劃委員會
(一)遴聘足球運動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規劃聯賽有關競賽、行政等事宜。
五、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
(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二)負責審議大會技術委員會議決之代表隊違規申訴案件。
六、臨場技術委員會
(一)遴聘足球運動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比賽現場臨場工作,並處理競賽相關事宜。
參、贊助單位
洽請熱心人士及績優廠商提供贊助。
肆、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中等學校及相關軍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各地台 灣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學校等 所屬中等學制階段(部),得選拔優秀球員組成校隊報名參加,男、女生組以各參加一 隊為限。
*備註:女生得報名男生組、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伍、分組 :
一、高男組 二、高女組 三、國男組 四、國女組2
陸、球員資格
一、高中組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報名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足球聯賽(5 人制)(以下簡稱本賽事)之轉學生或重考 生,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 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學生不受此限,惟需檢附 相關證明。
(二) 年齡: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 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重者 (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四) 參加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足球聯賽(十一人制)登錄球員,不能報名參賽。
二、國中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凡報名參加本賽事之轉學生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 學生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二) 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
(三) 年齡: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四) 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五) 參加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足球聯賽(十一人制)登錄球員,不能報名參賽
柒、競賽日期
一、預賽:南區(嘉義縣)於 109 年 11 月 9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20 日 北區(臺北市)於 109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二、複賽:於 110 年 1 月起至 110 年 2 月
三、決賽:於 110 年 2 月
捌、競賽地點
一、預賽:南區(嘉義縣)、北區(臺北市),南.北區各組取 8 隊進入複賽 二、複賽:嘉義縣、臺北市
三、決賽:臺北市
玖、報名
本學年度各校報名球員須為符合本規程第陸條之相關規定。
一、報名
(一) 日期:即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下午五點前 報名表 e-mail:[email protected]至競賽組
(二) 聯絡人:張先生,0952-889768,02-2891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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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數:每隊職員含領隊 1 人、教練 1 人、助理教練 2 人、隨隊教師 1 人(學校 正式編制教師)、運動防護員 1 人、球員(含隊長)16 人。
(四) 方式:
1. 本學年度報名專線 e-mail:[email protected]。
2. 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請將報名資料表 e-mail 報名。
3. 完成 e-mail 報名,經確認無誤後,便完成報名手續。
4. 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5. 抽籤時間地點:
109 年 11 月 1 日,下午三點,清江國小教練辦公室(3 日公告賽程)。
(五) 更換球員規定
1. 參賽球隊之球員若因身體狀況致無法參賽時,於各階段比賽一週前,由學 校具函併檢附公私立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送大會辦理更換手續(以郵戳為 憑);更換球員資格需符合第陸條之規範。
2. 參賽球隊一經取得決賽前 8 名之資格時,不得再更換球員。
二、職員職責
(一)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應由該學校正式編制教師擔任之。
(五)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
拾、競賽制度
高中男生組及國中男生組,採預賽、複賽、決賽三階段,女子組分兩階段舉辦。
一、 預賽
1. 參加球隊:報名參加本賽事之高、國中男生組學校。
2. 比賽制度:如報名隊數未達三隊則不舉行比賽,報名隊數八隊(含)以下直 接晉級全國決賽。
3. 錄取名次:分南、北兩區各取前 8 名進入複賽
(1) 南區: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澎湖縣、南投縣
(2)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金門縣 二、 複賽:
1. 參加球隊:預賽晉級學校。
2. 比賽制度:採分組循環制。
A 組:北 1.南 2.北 3.南 4.北 5.南 6.北 7.南 8 B 組:南 1.北 2.南 3.北 4.南 5.北 6.南 7.北 8 每組各取 4 隊進入決賽
3. 錄取名次:取 8 隊晉級全國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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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國決賽:
1. 參加球隊:複賽晉級學校。
2. 比賽制度:採循環賽。
3. 錄取名次:取 8 名頒獎。
拾壹、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一) 勝一場得 3 分、敗一場 O 分、和局各得 1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二) 如兩隊積分相等時,勝隊占先;若無法判定勝負時,則以該循環賽中勝負球數 差、進球數依序判定,若無法判定勝負時以該球隊紅.黃牌數少者依序判定。
若無法判定勝負時、以抽籤方式判定名次。
(三)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勝負球數差、進球數依序判 定。若無法判定勝負時,將以該循環賽中勝負球數差、進球數依序判定。若無 法判定勝負時以該球隊紅.黃牌數少者依序判定。若無法判定勝負時、以抽籤 方式判定名次。
二、淘汰賽:
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 5 分鐘後延長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均為上下半場各 5 分鐘),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五人)。
拾貳、競賽規定
一、 依據 FIFA 頒布之最新五人制足球建議規則(死球時守門員不得用手將球直接擲過中 場,活球時可以將球直接擲過中場,持球時必須 15 秒過中場)。
二、 比賽時間:
(一) 高中及國中每場比賽時間 40 分鐘均分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 5 分鐘,以裁判 計時為準,上下半場(含延長賽)結束前 1 分鐘停錶計時。
(二) 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
三、 出賽球員,應攜帶已完成學期註冊戳章學生證(若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須檢附 在學證明),於賽前 20 分鐘送至紀錄台以備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不得 異議。
四、 球員及該場比賽職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
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 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五、 各球隊比賽時,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校名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 記】,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襪子樣式應相同【守門員擔任普通球員時,
球衣、褲號碼應相同】,並以報名表為準,比賽期間不得更改,球員球衣號碼不得 使用膠帶黏貼或簽字筆書寫,違者不得出賽。賽程排在前者穿深色球衣,賽程排 在後者穿淺色球衣,如裁判認為無法分別時,賽程排在後者需主動更換球衣。
六、 球員席之替補球員必須穿著與雙方球隊不同顏色之背心(不得穿著練習球衣)。
七、 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可提出最多 9 人之替補球員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 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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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球隊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時 15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將以棄權 論,不得異議。
九、 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十、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依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 問時,得依本規程第拾陸條之規定程序提出。
十一、 比賽中,如遇 2 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 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二、 職隊員於比賽中被裁判『判罰出場』,由該場次技術委員及裁判長視情節輕重提由 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十三、 比賽期間職隊員如有重大違紀事件及違法情事(拒絕出賽、罷賽、球員互毆、毆打 職隊員、辱罵、毆打裁判等),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十四、 高、國中男女生組預賽、複賽,及決賽紅、黃牌分別計算。
拾參、比賽用球:
五人制室內足球拾肆、獎勵
一、決賽優勝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盃及獎狀乙紙。
二、優勝球隊得依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升學輔導。
拾伍、懲處
一、球隊違規:(一)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 時,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會所辦之比賽一年。
(二)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 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大會 所辦理之比賽一年。
(三) 凡違反前項(一)、(二)規定時,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二、隊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足球聯盟(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 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 凡各校足球運動代表隊,不得參加企業聯賽。
3.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為。
4. 比賽時如球場內發生偶發事件或聚眾衝突,替補球員或已替補球員不得進 入球場。
(二) 懲處:
1. 違反前項(一)之 1、2 規定者,取消該運動種類之參賽資格。
2. 違反前項(一)之 3 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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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
則處三年禁賽。
3. 凡違反前項(一)之 3 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處分。
4. 違反前項(一)之 4 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裁判出示黃牌警告外,違規替補 球員或已替補球員並加重處罰停賽一場。
三、職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足球聯盟或企業聯賽
(包括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2.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7. 比賽時如球場內發生偶發事件或聚眾衝突,非經裁判允許教練及球隊職員不 得進入球場。
(二) 懲處:
1. 違反前項(一)之 1 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前項(一)之 2 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3. 違反前項(一)之 3、4、5 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4. 違反前項(一)之 6 之規定者,經主辦賽會單位議決取消該運動代表隊繼續 參賽資格者,處一年禁賽。
5. 凡違反前項(一)之 1~6 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所屬學校相 關人員。
6. 違反前項(一)之 7 規定者,違規教練或球隊職員除由裁判立即驅逐離開球 場及球場四周外並加重處罰停賽二場,嚴重違規者並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 校議處。
四、凡違反上項一至三項之規定者,送交規劃技術委員會審議。
拾陸、申訴
一、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 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若有冒名頂替情事,經 檢具具體事証,則不受此限),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 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 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聯賽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由大會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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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簽報教育部。
拾柒、經費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足球 6 年計畫」及「教育部體育署 SH150 方案」辦理。
二、球隊補助費(含組訓費、參賽補助費等):申請方式及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拾捌、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
(一)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 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 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五、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以 禮節為要實施。
六、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
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安寧,避 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八、請參賽學校職、隊員約束後援會成員及相關人士,並遵守比賽實踐公約。
拾玖、運動禁藥管制
一、聯賽舉辦期間,參賽球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 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聯賽舉辦期間之球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 要點辦理。
三、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參賽球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 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貳拾、附則
一、球隊應準備整齊劃一之球衣、褲號碼不得重覆,參賽球隊於大會提供比賽球衣時,須 穿著所提供之球衣,否則不得出賽。
二、學校尋求社會資源協助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應透過學校行政體系,以學校名義與贊助 單位建立合作模式;應避免個人(教練或學生)之簽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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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場區技術委員會同承辦學校、
單位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四、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場區技術委員及大會 人員同意,並經大會核可。
五、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程規定處理;
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本會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處分。
六、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 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取消該隊所 獲之成績,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七、為提升賽會活動宣傳所需,大會於賽事活動期間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時,得使用參 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八、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 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九、各參賽學校自行為參賽球隊辦理個人意外險,由本會統一辦理比賽場地團體意 外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一)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人員(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二)經防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