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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年度教職員工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90008978號函。

二、宗旨:為倡導全民體育,加強大專院校教職員及教育行政人員之運動風氣,

切磋球技以球會友,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承辦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七、比賽日期:109年9月3~5日(星期四~六)共3天。

八、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綜合球場。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十、邀請參加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 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十一、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 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 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 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 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教育局等單位,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為限。

十二、比賽分組:

(一)九人制組

1.不分男、女組別。

2.每單位報名隊數以一隊為限,參賽人員不得重覆報名比賽。

3.九人制組場上至少須有一位異性球員,40歲以下男性球員不得於前排攔

網或進入前區攻擊。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9年8月7日(星期五)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手續:請至下列網頁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196#

進行報名作業,並填寫附件報名表,列印加蓋體育室(組)及人事室戳 章後,併同報名費郵政匯票,於109年8月7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

郵寄至50071彰化市進德路1號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收。

聯絡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 邱金治 老師 電話:04-7232105 轉1946、1943

E-mail:[email protected]

(2)

(三)報名人數:每隊教練1人、球員16人(含隊長),名單於賽程排定公告後 即不得更改。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報名費用新台幣5,0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交,

匯票抬頭請書寫「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未寄匯票者不受理報名。

(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或個人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 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認可之排球,且不得自行選球。

(三)比賽球網高度:九人制比賽球網高度230公分。

(四)比賽制度:

1.比賽採三局兩勝制,先勝二局為勝,每局均為25分制,決勝局為15分

制。

2.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兩隊時,採三賽二勝制。

3.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時採單循環制。

4.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視隊數多寡採分組循環、淘汰或混合制。

(五)循環制計分方式: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取消資格之球隊,其已完賽成績不予 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同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 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2)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 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 定之。

十五、比賽抽籤:

(一)訂於109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 體育館視聽教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未到者,則由主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如委託他人出席抽籤需持委託 人書面證書)。

(三)賽程預定於109年8月21日(星期五)公告至報名網站供各隊查詢。

十六、報到、領隊及裁判會議:

(一)109年9月2日(星期三)下午2:00報到、3:00領隊會議假國立彰化 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視聽教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未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 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3)

(三)有關球員資格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五)裁判會議:109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8:30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 德校區體育館視聽教室舉行。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三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 單(超過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開幕典禮於109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 德校區體育館綜合球場舉行。

十八、獎勵:

(一)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 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 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 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

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應攜帶有照片之身份證明及服務證明,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 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學校函總會轉呈教育 部體育屬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 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 議。

(4)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 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 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

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 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比賽相關訊息以報名網站公告內容為準,請參賽隊伍自行瀏覽。

(三)本校體育館內禁止穿著拖鞋進入場館,請預先換穿運動鞋,另體育館全 館禁止飲食,校園全面禁煙,請勿於任何地方吸煙。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後,函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 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5)

序號: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109 年度教職員工排球錦標賽報名表

單位名稱:

聯絡人: 電話: E-Mail:

序號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備註

01 領隊

02 教練

03 管理

1 隊長

2 隊員

3 隊員

4 隊員

5 隊員

6 隊員

7 隊員

8 隊員

9 隊員

10 隊員

11 隊員

12 隊員

13 隊員

14 隊員

15 隊員

16 隊員

*因應個資法,報名者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使用。

體育室(組)戳章: 人事單位戳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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