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JH人事簡訊2003/02/12第55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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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05 依法在臺工作者(就保法第 5 條) (二)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合計 最長發給 6 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不得 同時為之(就保法第 10 條、第 19 條之 2 )。 (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身心 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 9 個月(就保法第 16 條)。 (四)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給失業 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一人加計 10%,最多加計至 20%(就保法第 19 條之 1)。. ◆人事驛站 ※97 年地方特考五等考試分發書記黃宣諭 98 年 4 月 9 日至教務處註冊組報到接受實務訓 練。 ※約僱書記吳萍娟自 98 年 4 月 15 日起於學務 處活動組(社團事務)服務,至 98 年公務 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報到止。 。. ◆ 訊息通知 ◎本校法律顧問:史奎謙律師、鄭穎律師(群 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服務電話-27738787。. 第 09 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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