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臺北不符合措施清單(附件 8B:I)
1
行業別: 所有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2011年6月15日土地法
說明: 投資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 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華臺北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 律,中華臺北國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得在中華台北取得下列 各款用途之土地:住宅、營業處所、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 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或其他經中華臺北主管 機關核准之使用。
2
行業別: 礦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2003年12月31日礦業法
說明: 投資
僅中華臺北之國民或在中華臺北設立並向中華臺北主管機關 登記之法人可取得礦業權。
3
行業別: 水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2011年6月1日水利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取得水權,但依法報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1. 家用及牲畜飲料;
2. 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 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 者;
4.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取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 時,中華臺北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4
行業別: 水供給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自來水供給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措施: 2013年1月16日自來水法
2011年6月11日水利法
1999年6月29日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自來水事業為公共事業,以公營為原則,並得准許中華臺北法 人經營。
5
行業別: 能源附屬配送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天然氣供應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1條)
措施: 2011年2月1日天然氣事業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為中華臺北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6
行業別: 電力供應、電力輸配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市場開放(第8.4條)
措施: 2000年4月26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2012年8月8日電業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申設發電廠需獲得中華臺北政府基於經濟需求測試方予核發 許可。
僅允許臺灣電力公司於中華臺北從事電力輸配服務。
7
行業別: 教育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中小學教育服務業(CPC 921 及922)
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業(CPC 924 and 929)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措施: 2008年1月16日私立學校法
2004年6月23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外僑學校
由外國人設立之中小學不得招收本國籍學生。
成人及其他教育
外國人不得於中華臺北擔任成人及其他教育服務業之管理人。
8
行業別: 運輸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航運服務業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措施: 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
2010年12月8日船舶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非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每年核准特許,外國船舶不得在各港口 間運送客貨。
外國船舶除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特別許可或為避難者外,不得 在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9
行業別: 運輸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際海運服務業及經營中華台北籍船舶
國民待遇(第8.3條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
2010年12月8日船舶法 2011年6月29日船員法
2011年8月13日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經營船舶運送業,須至少擁有一艘中華臺北籍船舶。
中華臺北籍船舶係指向中華臺北主管機關登記之船舶。船舶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該登記:
1. 中華臺北政府所有者;
2. 中華臺北之國民所有者,或
3. 依中華臺北法律設立,且主事務所位於中華台北之下列各 公司所有者:
(i) 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者。
(ii) 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所
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iii) 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iv)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
臺北之國民,並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所有。
4. 依中華臺北法律設立,且主事務所位於中華台北之法人所 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法定代表為中華臺北之國民者。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優先僱用合格之中華臺北籍船 員,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經中華臺北之主管機關核准並滿足 相關經濟需求測試之條件。
10
行業別: 運輸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陸運服務業、民營鐵路業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2010年1月27日公路法
2006年2月3日鐵路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臺北所轄領域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 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臺北投資經營鐵路。
11
行業別: 運輸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1 國民待遇(第9.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須具備下列法定形 式,且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 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1 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航空企業,包含空中遊覽、調查、攝影、消防、研究、救護、外掛載 重、播撒(種子或進行人造雨)、無人載具飛行或運輸、具有營業執照及其他授權許可之航空服務。
12
行業別: 運輸服務 子行業別: 航空運輸
產業分類: 地勤服務 空廚服務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航空站地勤服務業及空廚服務業須具備下列法定 形式,且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之國 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13
行業別: 運輸服務 子行業別: 航空運輸
產業分類: 機場經營與管理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營航空站應符合下列要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營 運,其股份總數逾半數應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 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或法人持 有之股份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14
行業別: 運輸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航空運輸
飛行場經營與管理 國民待遇(第9.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營飛行場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要件:
-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 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國民,且 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15
行業別: 運輸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航空運輸 輔助服務
國民待遇(第8.3條)
措施: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外國自然人須經交通部核准,始得受僱擔任航空器駕駛員、飛 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
16
行業別: 通訊傳播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電信服務業
CPC752電信服務業(CPC7524節目傳輸服務業除外)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07年7月11日電信法
2012年4月18日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2007年12月28日交通部函釋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為中華台北之國民。
外國人直接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外 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
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 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 49%,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55%。此限制 由中華臺北主管機關公告修正。
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須與本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 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本國衛星 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代理 在中華台北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17
行業別: 通訊傳播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電信服務業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及「網際網路號碼指派機構」
指定「國家代碼頂級網域名」分配政策與領域具一致性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8.3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措施: 2007年7月11日電信法
2003年2月11日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 輔導辦法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及「網際網路號碼指派機 構」,認可對「國家代碼頂級網域名」之管理有最終決定權。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受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之機構,須為法人組織並取 得中華臺北註冊管理機構2之授權。
2 指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非營利法人組織
18
行業別: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醫療服務 醫院服務
國民待遇(第9.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2009年5月13日醫師法
2011年1月26日藥師法
2007年1月 29日物理治療師法
2007 年1月29日職能治療師法
2007年1月29日醫事檢驗師法 2007年 1月29日醫事放射師 2004年5月 5日營養師法 2009年1月23日牙體技術師法 2007年1月29日護理人員法 2003年7月2日助產人員法 2009年1月23日聽力師法 2008年7月2日語言治療師法 2001年11月21日心理師法 2009年5月20日醫療法 2011年12月26日函釋 說明: 投資
1.醫療服務
外國人不得設立診所、藥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醫事 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牙體技術所、護理機構、助產所、聽力 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醫療機 構。
2.醫院服務
外國人充任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董事,其人數不得超 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此外,外國人不得擔任醫療社團法人之董 事長。
19
行業別: 漁業及養殖漁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措施: 2008年1月9日漁業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漁業人以中華台北之國民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與中華台北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再此限。
20
行業別: 農業、畜牧業、林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1997年11月19日外國人投資條例
2010年12月21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說明: 投資
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伐木業、狩獵業。
其他業別之外國投資限制如下列。外國投資申請須經農業委員 會依個案審查及核准:
1. 農業: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蔬菜 栽培業、果樹栽培業、食用菌菇類栽培業、花卉栽培業、
其他農作物及園藝栽培業;
2. 畜牧業:牛飼育業、豬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育業、其 他畜牧業。
21
行業別: 公益彩券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措施: 2008年5月28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公益彩券由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銀行辦理發行。前項 所稱之銀行,係指依中華臺北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22
行業別: 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運動服務 運動場館業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1999年8月25日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說明: 投資
不開放外國人投資高爾夫球場。
23
行業別: 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運動彩券業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措施: 2009年7月1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2012年7月26日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為依中華臺北公司法於我國境內完成註 冊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臺北之國民或法人直接持有股數 應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外國銀行不得提供關於運動彩券資金管理方面之服務。
24
行業別: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圖書館、檔案、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
國民待遇(第8.3條)
措施: 2005年2月5日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5年12月30日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台北之領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遺址。但與國 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 限。
外國人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遺址發掘合作者,應由本國 人擔任主持人,出土遺物等原始資料應妥善維護,並不得攜出 國境。但有攜至國外進行實驗分析之必要,經中華臺北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5
行業別: 商業服務 子行業別: 專業服務
產業分類: 專業工程服務(CPC 8672, 8673)
與工程有關之科技顧問服務 (CPC 86754) 相關條款: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措施: 2011年6月22日技師法
2003年7月2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2007年3月21日國土測繪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專業工程服務
於中華臺北提供專業工程師簽證服務者,須設立當地據點。
測繪業
在中華臺北從事測繪業,需成立當地據點。
26
行業別: 商業服務 子行業別: 專業服務
產業分類: 會計師服務(CPC 86211)
租稅服務(8630)、記帳士服務(86213,86219,8622,8630) 建築服務業(CPC 8671)
獸醫服務業 (CPC 93201*, 93209*3) 不動產服務 (CPC82203**,82205**) 相關條款: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措施: 2009年6月10日會計師法 2012年12月5日所得稅法 2012年12月5日記帳士法 2011年1月5日修正之建築法 2009年12月30日修正之建築師法 2009年5月27日獸醫師法
2011年12月30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011年6月15日不動產估價師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會計師簽證服務及所得稅簽證服務
有關會計師簽證業務之執行或與所得稅簽證有關之稅務代理 人服務,僅能由具備中華臺北會計師資格或稅務代理人資格者
3排除實驗室及技術服務,食品(包括特殊飼料),及其他設施與資源。
提供服務,且必須在中華臺北境內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始 能執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
記帳士服務
需設立當地據點。此據點不得為公司型態。
建築服務業
於中華臺北提供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必須於當地設立非公司 型態之建築師事務所。
獸醫服務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當地據點不得以公司型態呈現。
不動產經紀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及銷售國外不動產,必須依中華臺北公司 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不動產估價服務
從事不動產估價服務者,需在中華臺北成立事務所,並不得以 公司型態呈現。
27
行業別: 商業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專業服務
國民待遇(第8.3條)
措施: 2009年12月30日修正之公證法
2011年12月30日地政士法
2011年7月25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2002年1月30日引水人法
2011年12月21日消防法 說明: 跨境提供服務
外國人不得擔任公證人、地政士、引水人、及消防設備師/士。
28
行業別: 商業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法律服務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措施: 2010年1月27日律師法及相關法令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中華臺北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應設立當地據點,始得執行職 務。又該據點必須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為之。
基於透明化目的,對於外國法事務律師提供服務的規定如下:
1. 服務範圍
(1) 外國法事務律師獨立執行其原資格國法或國際法。
(2) 有關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當事人一造為中華臺北之國 民或遺產在中華台北境內之個案,外國法事務律師須與 中華臺北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2. 中華臺北之主管機關將依下列條件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
(1)服務提供者在其原資格國為合格律師;且
(2)服務提供者在其原資格國以律師身分執業五年以上。但 外國律師曾受中華臺北律師聘僱為助理或顧問,或曾在 其他國家或地區執行其母國法者,其受僱或執業期間,
以二年為限,得計入所須之五年執業經驗中。
(3)2002年1月1日前,已依中華臺北「律師聘僱外國人許
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於中華臺北律師擔任助理或顧問之 外國律師,申請時受僱滿二年者,得申請成為「外國法 事務律師」。
3. 「外國法事務律師」得僱用中華臺北律師或與中華臺北律 師合夥,惟須經法務部許可。
4. 取得中華臺北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在中華台北加 入法律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外國人於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或至少有二年法律相關工作 經驗,或通過任何國家律師考試者,得受僱於中華臺北律師或 外國法事務律師擔任助理或顧問工作,但不得以助理或顧問本 身名義從事訴訟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29
行業別: 文化、娛樂及運動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娛樂服務
國民待遇(第9.5條)
措施: 1997年11月19日外國人投資條例 2013年6月17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投資有侍者陪伴且與性有關之娛樂業,凡在中華臺 北於特種咖啡廳/茶店、舞場及夜總會、酒家、酒吧、歌廳等 提供侍者服務者均屬之。
30
行業別: 商業服務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業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措施: 2012年1月30日就業服務法
2010年3月2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臺北、或依規定仲介 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中華臺北工作者,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認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 在中華臺北境內從事任何就業服務業務。主管機關為認可前開 規定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得限制其來源國、家數及業務種類。
任何在中華臺北提供就業服務之仲介公司,須以公司型態成立 或依中華臺北公司法登記之外國公司。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及 就業市場,得許可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臺北境內設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31
行業別: 郵政及專差服務業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市場開放(第8.4條)
措施: 2011年4月27日郵政法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
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之業務由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專營。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無論何 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 業。
32
行業別: 所有業別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國民待遇(第8.3條及第9.5條) 市場開放(第8.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8.5條) 實績要求(第9.9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9.10條)
措施: 針對投資人的投資或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跨境服務貿易,且該投 資人或服務提供者為擁有另一締約方永久居留權,或是由非締 約方人士所擁有或控制之締約另一方企業進行禁止或限制之 相關法規。
說明: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保留依據有關現行法律對於締約方之投資人之投資 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之跨境服務貿易維持任何現行禁止或限制 措施之權利。其中該等有關現行法令明白規範前述該等投資人 之投資或該等服務提供者提供之跨境服務貿易,且明訂該投資 人或該服務提供者係擁有締約另一方永久居留權,或係由非締 約方人士所擁有或控制之締約另一方企業。據前述現行相關法 規對前述該等投資人之投資或該等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貿 易之任何待遇,不得低於在相似情況下,中華臺北對非締約方 投資人之投資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之跨境服務貿易,所採取的待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