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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 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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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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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 第 30 期 ◆ 法令宣導 一、重申全體教職員工均不得涉足八大行業及其 他不妥當之場所,如經警察機關臨檢發現有 涉足「八大行業及其他不妥當之場所」飲宴 冶遊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足以損失名 譽之行為或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 等相關規定情事,將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不妥當場所」範圍包含:舞廳、酒家、 酒吧、特種咖啡廳茶室、僱有女服務生陪侍 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 所、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 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色情表演場所、妓女戶 及暗娼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 玩具賭博之場所。有女陪侍之不妥當場所亦 應避免涉足。除上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 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 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 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 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 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 認定標準。】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 6 條規定:「( 第 1 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 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 免職。(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 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 有關應「記大過」事項增訂:「執行職務知 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自101 年1月1日停止適用,另因應「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將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爰配合修. 1. 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增條文如 下: (一)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四十小時為原 則。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請假不足一 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請假,比照約聘人員請 假有關規定辦理。 (三)護理教師、軍訓人員及幼兒園教師之請假 、休假準用本補充規定辦理。 【100.10.17 北市教人字第 10043687300、10043687301 號】. 四、臺北市政府為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不法案件, 加強端正政風,訂定「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 貪污瀆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100.11.24 北市教政字第 10044403400 號】 五、重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 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 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 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 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校長、兼行政職務教師、未銓敘職員、軍訓教 官、約聘僱人員準用之。 另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 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 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 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宗教活.

(2) 100.11 第 30 期 體或宗教活動。」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 請確實遵照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 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 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 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 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 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 寧之助選活動。 【教育部100.10.6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 ※工友及臨時人員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人事局 99.12.29 院授人企字第 0990071934 號函】. ◆ 訊息通知 一、100 年度房屋津貼及實物代金免稅扣除額申請 : (一)申請期限:100 年 12 月 30 日前。 (二)申請資格:84 年 6 月 30 日前初任公職,當 年曾報領並被併銷有案者(若離職再任, 再任日須於 84 年 6 月 30 日前) (三)99 年度在本校已申請有案之同仁,請逕至 人事室簽名確認即可;新進同仁符合申請 規定者,請洽人事室辦理。 (如有疑義,請 洽人事室分機 704 王小姐) 二、有關101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初審及臺北市101學 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一案,前經台北市政府 教育局於100年11月8日假南港高工召開會議 討論,會議決議如下:. 2. (一) 基於維護歷年曾獲選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及 曾獲教育部各種獎項教師之權益,101 年 度臺北市師鐸獎初審及臺北市 101 學年 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仍援例採分開辦理 。 (二)自 101 學年度起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之 佐證資料,比照教育部師鐸獎之 送件規範辦理,不另送實體佐證資料。 (三)前開相關實施計畫教育局將另擇期開會研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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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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