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 數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簡章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受理申請學校:
一、 基隆市立銘傳國民中學
校址:基隆市仁愛區劉銘傳路132號 網址:mcjh.kl.edu.tw
電話:02-24223120轉43 二、 基隆市立武崙國民中學
校址:基隆市安樂區武崙街205號 網址:wljh.kl.edu.tw
電話:02-24342456轉19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圖
階 段
籌 備 宣
導
報 名 作 業 資 格 審 查
評 估 安 置
通 報 鑑 核
階 段
召開簡章審查會議
管道二:測驗方式(一般學 生)
管道一:書面審查方式(具特殊表現學 生)
書面審查
鑑輔會進行 書面審查
第一階段評量
(初選)
鑑輔會審查
通過
通過
綜合研判
鑑輔會審查
通過 不通過
受理申請
由承辦學校辦理
通過,須進一步評估
第二階段評量
(複選)
通過
通知鑑定結果
通過 不通過
不通過 不通過
不通過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安置通報
學校適當安置學生並完成通報
無需 安置
資格審查
承辦學校辦理資格審查
計畫簡章提報 教育部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日程表
編
號 工 作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1 簡章公告 111年12月3日(六)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klcg.gov.tw/tw/education 2.銘傳國中網站:mcjh.kl.edu.tw
3.武崙國中網站:wljh.kl.edu.tw
2 受理線上鑑定申請
111年12月19日(一) 至
112年1月2日(一)
1.請至申請安置學校指定之網頁表單提出申請。
2.書面審查者,請備齊相關資料至安置學校申 請。
3 受理現場報名
111年12月29日(四) 至
111年12月30日(五)
非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畢業生及申請書面審 查者採現場報名方式辦理,恕不接受線上申請。
4 寄發鑑定繳費單 112年1月12日(四) 依報名時填寫的信箱,寄發鑑定繳費單。
5 繳交鑑定費用
112年1月12日(四) 至
112年1月19日(四)
1.郵局、統一、全家、OK 及萊爾富超商繳費需
自付手續費:6元。
2.台銀臨櫃繳款,需自付手續費:10元。
6 書面審查
結果公告 112年2月24日(五)
上午9時公告鑑定證號於: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klcg.gov.tw/tw/education 2.各承辦學校網站。
7 初選評量 112年3月18日(六) 評量地點為承辦學校(銘傳國中、武崙國中)。
8 初選結果公告 112年3月30日(四)
上午9時公告鑑定證號於: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klcg.gov.tw/tw/education 2.各承辦學校網站。
9 初選成績複查 112年3月31日(五) 請至各承辦學校申請(銘傳國中、武崙國中)。
10 受理複選申請 112年4月6、7日 (四、五)
1.請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請備齊相關資料辦理申請。
11 複選評量 112年4月15日(六) 評量地點為承辦學校(銘傳國中、武崙國中)。
12 複選結果公告 112年4月27日(四)
上午9時公告鑑定證號於: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klcg.gov.tw/tw/education 2.各承辦學校網站。
13 複選成績複查 112年5月3日(三) 請至各承辦學校申請(銘傳國中、武崙國中)。
14 學生入班報到 112年5月4日(四) 請攜帶複選鑑定證及鑑定結果通知書到銘傳國 中輔導室、武崙國中教務處辦理報到手續。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目的:
一、為發掘學術性向數理資賦優異學生,使其接受適性之教育,充分發展其身心潛能,培養健全 之人格。
二、啟發資賦優異學生之思考與創造力,增進其未來服務社會之能力。
參、簡章公告:
一、簡章公告時間:111年12月3日(六)。
二、簡章連結:
(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網klcg.gov.tw/tw/education
(二)銘傳國中網址mcjh.kl.edu.tw
(三)武崙國中網址wljh.kl.edu.tw 肆、受理鑑定申請與安置學校及名額:
一、銘傳國中安置人數以30名為原則,未達鑑定標準得不足額安置。
二、武崙國中安置人數以20名為原則,未達鑑定標準得不足額安置。
三、依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如經鑑輔會綜合 研判通過之資優生人數逾本市數理資優資源班之安置人數,得視資優生需求施予資優教育方 案。
伍、申請資格:
具備數理才能特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戶籍設於基隆市或為本市111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應屆畢業生。
二、居所地設於基隆市且相當於國民小學應屆畢業之僑生。
陸、鑑定方式: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6條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管道一、書面審查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數理)競賽或展覽活動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前三名獎項。
2.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數理)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 薦。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二)書面審查申請時間:111年12月29日(四)至111年12月30日(五),每日9時至16時止。
(三)請於受理申請學校中,擇一安置意願學校,並至該校辦理申請手續。一經完成申請手續,
不得要求更動安置學校。
(四)申請書面審查須檢附資料:
1. 填寫申請表【附件一】,貼上本人最近半年內2吋證照用相片。
2. 填寫獲獎紀錄表【附件二】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A4規格影印一份,正本驗畢後發 還,影本留存本市鑑輔會進行審議,請詳閱所附之【附件三】書面審查「標準說明」及「獎 項對照表」說明。
3. 繳驗以下資料(四擇一即可)
戶口名簿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留存)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在學證明(正本)
外僑居留證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留存)。
4. 繳交書面審查結果通知信函35元郵票,並當場填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 便寄發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
5. 繳交書面審查費新台幣800元。
(五)書面審查結果定於112年2月24日(五)公告於申請安置學校網站及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 資訊網。
◎管道二、測驗方式
(一)初選:
1. 適用對象:一般學生。
2. 申請時間:111年12月19日(一)至112年1月2日(一)。
3. 申請方式:請至下方各校連結或掃描qr code,至各校google表單填寫申請。
銘傳國中:https://forms.gle/JLX68i2cRg8LAZrBA
武崙國中:https://forms.gle/FFYoCcntoFScFsUZA
4. 繳費方式:112年1月12日(四)寄發繳費單至報名時,家長或監護人指定之email。可至 統一、全家、OK或萊爾富超商繳費,繳費金額800元。
5. 繳費期限:112年1月12日(四)至112年1月19日(四)止。
6. 寄發鑑定證:承辦學校將於112年2月17日(五)起寄送鑑定證表格至家長或監護人報名
時指定之email信箱。請自行列印並貼妥3個月內照片於初選時攜帶入場。
7. 評量日期:111年3月18日(六)。
8. 評量地點:申請安置學校。
9. 評量項目:(1)數理成就測驗。(2)數理性向測驗。
10. 鑑定通過標準:由鑑輔會參酌鑑定辦法分別就整體數理性向及成就、單科性向或成就測驗 等表現加以訂定,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學生,經鑑輔會綜合研判得彈性調 整各階段通過標準。
11. 初選結果公告日期:112年3月30日(四)公告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及各承辦學校網
站,並另以書面個別通知。各網站網址如下: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klcg.gov.tw/tw/education (2)銘傳國中網站:mcjh.kl.edu.tw
(3)武崙國中網站:wljh.kl.edu.tw
(二)複選:
1. 適用對象:(1)通過初選者。(2)通過書面審查經鑑輔會決議須進一步接受複選評量者。
2. 申請時間:112年4月6、7日(四、五),9時至16時,向申請安置學校辦理。
3. 申請地點:(1)銘傳國中輔導室。(2)武崙國中輔導室。
4. 申請複選相關文件:
(1)繳驗初選結果通知書(或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
(2)繳交複選結果通知信函35元郵票,並當場填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
寄發複選鑑定結果通知書。
(3)繳交複選鑑定費新台幣1,500元,並當場領取複選鑑定證。
5. 評量日期:112年4月15日(六)。
6. 評量地點:申請安置學校。
7. 評量項目:(1)數學實作評量。(2)自然實作評量。
鑑定通過標準:由本市鑑輔會綜合學生能力表現,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第 十六條」,訂定通過標準。
8. 鑑定結果公告日期:112年4月27日(四)公告於本市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及各承辦學校網 站,並另以書面個別通知。各網站網址如下:
(1)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klcg.gov.tw/tw/education (2)銘傳國中網站:mcjh.kl.edu.tw
(3)武崙國中網站:wljh.kl.edu.tw 柒、教育安置:
一、報到日期:112年5月4日(四),9時至16時止,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安置。
二、報到地點:(一)銘傳國中輔導室。(二)武崙國中教務處。
三、繳交下列證件:複選結果通知書。
四、達鑑定通過標準並依申請學校完成安置之學生,不得要求更動安置結果。
捌、鑑定結果複查:
一、書面審查:屬本市鑑輔會決議事項,不受理複查。
二、初選評量:112年3月31日(五),9時至16時止。攜帶鑑定證、結果通知書正本向申請安置 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複查費用新台幣100元整(僅限於核對成績紀錄,不得要求拆閱 評審評分),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複選評量:112年5月3日(三),9時至16時止。攜帶鑑定證、結果通知書正本向申請安置 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複查費用新台幣100元整(僅限於核對成績紀錄,不得要求拆閱 評審評分),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
玖、附則:
一、身心障礙暨重大傷病學生需申請特殊需求服務者,請於線上申請時聯繫承辦學校。
二、持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免繳簡章及各階段申請費用(線上申請 時聯繫承辦學校)。
三、申請鑑定安置之學生,同一年度以一校為限,且不得跨縣市重複申請,如經查獲則取消鑑定 安置資格。(依據教育部97年10月30日台特教字第0970218794號函辦理)
四、安置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採分散式資優資源班設班。
五、學生經鑑定安置後,於學習歷程中發現有適應不良情形,並經學校輔導後確實無法適應,得 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後,提報鑑輔會審核進行重新安置。
六、具身心障礙身分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學生,在鑑定過程中之評量工具、方式及標準,得經 鑑輔會研議彈性調整。
七、本鑑定過程中所有鑑定工具獲著作權法之保障,學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出或損毀,一經發 現,依違反評量規則【附件五】處理。未經授權或同意,提供學生使用之人員,將依著作權 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鑑定當日學生如需使用矯正或輔助器具(如眼鏡、助聽器等),請自行準備,以免影響鑑定結 果。
九、如對鑑定結果有所疑義,請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市鑑輔會提出,逾時恕不受 理。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市鑑輔會決議辦理。
十一、為配合防疫措施及維持試場環境品質,初、複選當日除參加鑑定之學生與試務相關工作者 外,不開放其他人士進入校園。學校提供午餐代訂服務,如需代訂,請於各階段報名時繳交 餐費90元。
【附件一】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安置 申請表
鑑定證編號: 申請安置學校:
二吋證件照片
請自行貼妥 最近半年內 證件照片。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畢業國小
畢業班別
□一般智能資優班 □普通班 □音樂班□美術班 □舞蹈班 □體育班
身分別
□一般生 □原住民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若需特殊考場服務需求請加填附件四)
學生手機 住宅電話
戶籍地址 □□□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鄉 街
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址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鄉 街
家長或 監護人姓名
與學生 關 係
聯絡電話
日: 夜:手機:
備註欄
□ 我已詳細閱讀下列條文:
申請鑑定安置之學生,同一年度以一校為限,且不得跨縣市重複 申請,如經查獲則取消鑑定安置資格。(依據教育部 97 年 10 月 30 日台特教字第 0970218794 號函辦理)
申請學生監護人簽名:
【附件二】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書面審查」
獲獎紀錄表
競賽類型 年度 競賽名稱 獎項成績 主辦單位
國際性
全國性
備註:請詳閱所附之
【附件三】書面審查「標準說明」及「獎項對照表」說明。
【附件三】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書面審查」
標準說明
一、學術性向優異類數理資優資源班學生鑑定安置書面審查標準,依據「身心障礙及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六條辦理:
(一)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 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前三名獎項。」
1. 政府機關,係指本國(或該國)之教育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係指本 國(或該國)之公私立大學、國立研究院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所設 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2. 國際性之學術競賽或展覽活動,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正式國際性 組織。
3. 全國性之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應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國立學術研究單 位、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辦理之競賽或活動。
4. 前三等/前三名獎項者應為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3 月 1 日期間參加國際 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等,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 動獲得前三名,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等/前三名之名次者。若為等第次 序,則以特優比照第一名、優等比照第二名、甲等比照第三名為之;惟該 等第獎項累計頒獎件數已超過 3 件,則後續等第不予採認。
5. 三人(含)以上共同合作參加之國際性/前三等、全國性/前三名有關學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前三名獎項者,應具體列出每位參 與者之分工表及貢獻度,並由所有作者簽名具結。
(二)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 單位推薦者。」
1. 學術單位應為公立之學術研究單位或研究機關,經由政府相關單位認證或 核准之學術單位。
2. 長期輔導至少應為一年期以上之輔導,成就表現優異,且應提出具體證明 或資料者。
(三)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1. 獨立研究應以個人所從事之研究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合作之研究,應具 體列出每位參與者之分工表,並由所有作者簽名具結。
2. 推薦之獨立研究應經過國內、外學術性期刊公開發表或登載,並具體提出 證明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之報名資料,經報送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 議,審查結果如下列三者之一:(一)書面審查通過並經綜合研判可直接入班;(二) 經鑑輔會決議需進一步評量者,直接參加複選; (三)經鑑輔會決議不通過者,得參 加初選。
備註:請詳閱書面審查「獎項對照表」說明。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書面審查」
獎項對照表
一、獎項及採認項目
獎項 採認 與否
競賽名稱 主辦單位
採 認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教育部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國立科學教育館
其它
不
採
認
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研習課程或活動) 各校
校內科學展覽 各校
台灣區小學數學奧林匹亞競賽 台灣區小學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委員會 國際盃數學能力檢測暨競賽 中華國際數學教育協會
百世盃全國資優生數學大賽 百世文教機構
福爾摩莎盃全國資優生排名賽 中華民國福爾摩莎資優教育學會 亞太小學數學奧林匹克 財團法人台北縣南山學園教育基金會 亞太小學數學奧林匹克競賽新加坡邀請賽 財團法人台北縣南山學園教育基金會
AMC8、AMC10 美國數學協會
全國奧林匹克數學競賽 中華數學協會
總統盃全國數學暨心算比賽 中華民國數學教育協會 中華民國幼稚園國小學童數學科全國大賽 資優出版社及資優數學總部 PME全國中小學數學優等生認證檢定 百世文教機構
中華杯北區珠算暨數學邀請賽 中華珠算學術研究學會 環球城市數學競賽 九章數學教育基金會
Power Tech全國少年科技創作競賽 中華創意發展協會
中華杯全國三算全能(珠算、心算、數學)競賽 中華珠算學術研究學會 竹塹中華盃學生三算全能競賽大會 中華珠算學術研究學會 其它
二、其他未明確定義之獎項,由本市鑑輔會認定之。
【附件四】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 身心障礙暨重大傷病學生特殊考場服務需求申請表
申請鑑定
安置學校
□銘傳國中 □武崙國中
申請鑑定編號(由申請安置學校承辦人填寫) 現就讀學校
學生姓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緊急聯絡人
(關係: )
聯絡電話
住家電話: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導師
特教老師
輔導老師 簽名(擇一)
導師
特教老師
輔導老師 連絡電話
學校電話:
行動電話:
證明文件
身分 證明 文件
(擇 一)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審查 輔助 證明 文件
(擇 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會議紀錄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在校輔導紀錄
心理衡鑑報告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其他文件 (請說 明)
備註
1. 繳驗證件請提供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正反面影本浮貼於 以下欄位)。
2.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影本需經就讀國小特教推 行委員會核對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證明文件 影本浮貼處
申請服務項目
輔具或設備
(考生自 備)
准用擴視機
准用放大鏡
准用調頻助聽器
准用其他輔具 (請說 明)
環境安排
安排無障礙設施(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評量場地 無障礙廁所)
安排獨立或人數較少的評量場地
安排適當座位或特殊桌椅 (請說 明)
時間調整 延長作答時間二十分鐘(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其他
(請說明)
家長或 監護人簽名
就讀學校 特教組長核章
申請安置學校 承辦人核章
申請安置學校 單位主管核章
【附件五】
基隆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資優學生鑑定違反評量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違 反 評 量 規 則 事 項 處 理 方 式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鑑定評量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鑑定評量資格
三、涉及集體舞弊或電子舞弊情事者。 取消該生鑑定評量資格
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取消該生鑑定評量資格
五、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 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六、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卷),或在答案 卡(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七、測驗過程私自出場,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八、攜出答案卡(卷)、試題本(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九、抄錄試題或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十、評量試題答案未填寫於答案卡(卷)者。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十一、提早翻閱題本、提前作答或逾期作答,經制止後停止 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8分
十二、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8分 十三、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或補習班文宣品
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收音機、鬧
鐘及MP3、MP4等多媒體播放器材進入試場,隨身放
置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8分
十四、將行動電話放置於試場,發出聲響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4分 十五、攜帶電子表、計時器等計時物品,發出鬧鈴響聲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4分 十六、妨害考試公平,擾亂試場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測驗標準分數4分 十七、其他違反試場規則之情事或行為。 由本市鑑輔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