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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澳洲墨爾本臺商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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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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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澳洲墨爾本臺商服務手冊 駐墨爾本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洲墨爾本臺商服務手冊 書 名:澳洲墨爾本臺商服務手冊 編 著 者:駐墨爾本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出 版 者:駐墨爾本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 址:46/80 Collins St, Melbourne VIC 3000, Australia 電 話:+61-3-9650-8611 電子郵件:mel@mofa.gov.tw 官方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aumel/index.html 出版年月:2022 年 1 月. 駐墨爾本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電子檔下載網址:https://BusinessBook.Taiwan-World.Net.

(2) 歡迎下載分享 臺商服務手冊. 為擴大協助海外臺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僑委會與駐外 館處共同合作彙整政府各部門相關輔助及服務資源,並針對 臺商所關切議題,因地制宜彙編「臺商服務手冊」 。. 「臺商服務手冊」電子書已公告於僑務委員會官網「僑 臺商專區」,歡迎海外僑臺商朋友透過以下網址免費下載印 製及參考運用並請踴躍分享。.

(3) 澳洲墨爾本臺商服務手冊 序言 ...................................................... 1 委員長的話 ................................................ 2 壹、駐墨爾本辦事處簡介 .................................... 4 貳、提供臺商服務窗口平臺 .................................. 6 參、經貿合作 .............................................. 7 一、經濟部協助臺商各項措施與資源 ................................................. 7 肆、金融支援-臺商融資渠道及信用保證服務 ................... 11 伍、人才交流-臺商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 ....................... 13 陸、區域鏈結 ............................................. 15 一、臺澳雙邊經濟合作協定、投資保障協定、租稅協定等 ........... 15 二、臺商投資澳洲情形及分布概況 ................................................... 35 柒、臺商簽證、短期停留、居留工作許可 ..................... 38 捌、臺商子女就學 ......................................... 41 玖、臺商醫療 ............................................. 42 拾、臺商義務律師 ......................................... 43 拾壹、僑務委員會協助臺商之相關措施與資源.................. 45 一、 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案 ...................................... 45 二、 全球僑臺商產學合作方案........................................................... 46 三、 臺商邀訪培訓及線上課程........................................................... 47 四、 僑胞卡及海外特約商店說明....................................................... 48.

(4) 五、 全球僑胞遠距健康諮詢-「健康益友」APP.............................. 49 六、 全球青商潛力之星選拔............................................................... 50 七、 海外臺商精品選拔暨輔導活動 .................................................. 51 八、 僑臺商商機名錄 ........................................................................... 52 九、 僑臺商經濟產業資訊提供........................................................... 54 十、 全球僑臺商人才平臺................................................................... 57 十一、僑生來臺就學 ........................................................................... 58 十二、海外青年來臺研習參訪 ........................................................... 61 十三、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 ....................................... 62 十四、華僑身分證明書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 63 十五、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與輔導 ............................................... 64 十六、全球僑胞服務數位平臺 ........................................................... 65 十七、海外華文媒體合作管道 ........................................................... 66 十八、僑務委員會四大社群平臺 ....................................................... 67 拾貳、澳洲政府對臺商投資相關措施及機構.................... 68 拾參、協助海外臺商回臺投資/上市相關措施 ................... 70 拾肆、臺商申請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ABTC) 應備文件及 流程 ..................................................... 75.

(5) 序言 臺灣經貿及產業結構與澳洲高度互補,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21 年統計,澳洲是中華民國第 9 大貿易夥伴、第 5 大進口國及第 12 大出口國。澳洲駐臺代表露珍怡(Jenny Bloomfield)2021 年 12 月參加「半導體產業職場多元與共融案例分享座談會」時表示, 「臺 灣是全球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的重鎮,而澳洲是臺灣主要礦產及第 一大能源供應國,臺灣在這些關鍵領域是澳洲的重要合作夥伴」 。 臺灣於 202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申請加入 CPTPP,這是繼加入 WTO 後,爭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目標所邁出的另一大步。CPTPP 成員多為臺灣重要貿易夥伴,占臺灣國際貿易總額逾 24%,融入區 域經濟對臺灣經濟成長、外貿持續茁壯至關重要。澳洲是 CPTPP 成員,加強兩國貿易將提升臺灣整體競爭力,也讓臺灣更融入國際 社會,為區域經濟做出具體貢獻。 本處服務範圍涵蓋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州,臺灣 移民約 1 萬餘人,多數居住於大墨爾本地區,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 電腦、五金、餐飲、旅遊、房仲、建築等行業。近年亦有臺商投入 農業及畜牧業。本手冊所提供「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 案」及「全球僑臺商產學合作服務手冊」 ,結合臺灣研發技術能量, 協輔僑臺商事業發展,同時協助國內產業及研發單位開拓國際市場, 恰能為其所用,更彰顯手冊通商惠工之效。 手冊內容包括「華僑身分證明書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 「僑胞 卡及海外特約商店」 、 「臺商邀訪培訓及線上課程」 、 「全球僑臺商人 才平臺」 、 「商機名錄」及各項服務平臺資訊等,盼能為疫情後重新 出發或再創事業高峰的僑臺商成就另一片天空。 謹駿業啟興、鴻圖大展。 駐墨爾本辦事處處長 1.

(6) 委員長的話 海外臺商在全球的發展,無論是立足創業、擴充規模、甚至升 級轉型,一直面臨激烈的挑戰,但臺灣人不畏困難,充分展現勤奮 努力的精神,在海外扎下深厚的事業發展基礎,開創出一片新天地。 然而,面對全球經貿局勢瞬息萬變,尤以美中貿易摩擦及新冠肺炎 疫情的衝擊,導致各地臺商必須重視調整投資策略以為因應。 為協助海外臺商有效運用政府各部門相關服務資源,並聚焦臺 商關切主題及各國總體投資環境等議題,僑委會與駐外館處共同合 作,因地制宜彙編北美洲 12 冊、中南美洲 4 冊、歐洲 3 冊、亞洲 8 冊、非洲 2 冊及大洋洲 4 冊,共計 33 冊《臺商服務手冊》 ,並與 時俱進,持續定期更新內容,期能對深耕當地國多年之資深臺商或 初來乍到之新手臺商皆有助益,協助其在僑居國穩健發展。 《臺商服務手冊》導入僑委會首創「全球僑胞服務數位平臺」 服務,透過整合僑委會、海外僑務據點,以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的 LINE 專線(@Taiwan-Fund)服務連結,提供臺商最即時的聯繫諮詢 服務,臺商可透過《臺商服務手冊》以及數位平臺之服務連結,更 迅速瞭解政府資源相關資訊。 新冠肺炎疫情不只帶給臺商事業經營發展的困難,也讓僑委會 過去推動的諸多業務難以循既有模式推展,但危機亦是轉機,僑委 會經由彈性調整工作執行方式,從「僑務工作 1.0」傳統面對面的 服務模式,轉型為建立「僑務工作 2.0」的數位化整合平臺,再進 階到現在採取槓桿支點,以發揮臺灣優勢壯大僑胞、匯聚僑胞能量 壯大臺灣的「僑務工作 3.0 模式」,同時前瞻趨勢朝向「僑務工作 4.0」智能的方向努力。 因此,僑委會將在既有以情感聯繫、互助交流為主的服務基礎 之上,擴大運用數位科技及平臺鏈結,期以「智能僑委會」的多元 2.

(7) 工作模式,結合國內產官學研資源,提供更多臺商事業發展所需的 實質服務,尤其將臺灣的農業、新創、醫療、科技優勢推廣給海外 臺商,串聯臺商與國內各領域緊密連結,期讓臺商善用臺灣優勢並 掌握最新產業趨勢,同時協助臺灣產業拓展國際市場。 今後僑委會仍將秉持一貫的政策立場,輔導與協助臺商事業發 展,期許經由本《臺商服務手冊》的編撰,讓臺商在發展事業的過 程中,能感受到政府支持的力量。期盼臺商與政府密切攜手合作, 使臺灣經濟再度躍升。. 僑務委員會 委員長. 0. 3.

(8) 壹、駐墨爾本辦事處簡介 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elbourne, Australia)服務區域為澳洲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州, 旅居轄內臺僑約 1 萬 2 千人。為有效服務旅澳鄉親,協助臺商僑胞瞭解辦事 處各項服務、聯繫窗口及交流平臺,駐墨爾本辦事處彙整相關資訊供臺商參 考。 一、 領務: (一) 護照請領、補發及換發與各項加簽作業(如僑居加簽等)。 (二) 核發持外國護照者前往中華民國之簽證事宜。 (三) 核發臺僑(商)與外籍配偶結婚面談簽證。 (四) 辦理領務轄區所製發之各項文件證明或驗證. 本處官網:https://reurl.cc/od8NW3. 本處臉書:https://reurl.cc/0OKV7k. 線上預約:https://reurl.cc/8nDrdo. 4.

(9) 二、 僑務: (一) 僑團聯繫(LINE ID:Taiwan-Melbourne) 1. 協導僑社團舉辦重要活動或年會 2. 遴薦僑社幹部返國參加研討會 3. 輔導僑社舉辦節慶及區域性活動 4. 配合僑界辦理愛心賑濟活動 5. 結合僑界力量辦理雙十國慶 6. 聯繫僑務榮譽職人員 7. 推動僑務志工事項 (二) 僑教及華語文推廣 1. 提供優質華語教材深耕華文教育 2. 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僑教 3. 辦理師資培訓提升專業技能 4. 舉辦教師節活動獎勵華文教師 5. 舉辦青年回國觀摩研習認識臺灣 6. 鼓勵僑生回國升學培育人才 7. 推動網路學習業務 (三) 僑民經濟輔導 1. 遴薦僑臺商返國參加各項技能訓練班 2. 遴薦僑臺商負責人回國參加商會領導班 3. 協導僑臺商辦理專業講習會 4. 協助辦理僑臺商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 5. 推廣僑胞卡業務. 5.

(10) 貳、提供臺商服務窗口平臺 一、名稱及便利連結 僑委會@ Melbourne 駐墨爾本辦事處僑務秘書 https://line.me/ti/p/_w_nbPbIxG 二、簡介 駐墨爾本辦事處僑務秘書為提供澳洲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 亞州等地區僑胞便捷快速且免費僑務諮詢服務,特設置本 LINE 帳號 專線,以語言、圖文具影像等多元方式,讓僑胞可跨越州際透過網路 快速且無須支付電話費用方式獲得各項僑務服務。 三、名片檔. .. 6.

(11) 參、經貿合作 一、經濟部協助臺商各項措施與資源 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州屬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服務範 圍,業務內容包含: (一) 推動臺澳雙邊經貿與投資往來 (二) 協助臺商排除在澳洲市場營商及投資障礙 (三) 推動臺澳產業技術合作及交流 提振出口是政府現階段重要工作之一,對外貿易是臺灣經濟發展最主要 的原動力,歷年來經濟部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 策與業界需要,除加強拓展新南向市場外,並兼顧歐美日先進國家新興 市場之布局,針對 5+2 產業、具出口競爭力之優勢產業及其他具發展 潛力產業,依各產業之需求與特性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各項貿易推廣 業務係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各項專案計畫,透過委託外貿協會、 紡拓會等相關專業法人機構執行,以及輔導公、協會及廠商等方式,以 下列多元面向作法,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  海外服務面:透過本部及外貿協會海外逾 120 個駐點,貼近出口市 場提供市場資訊與服務,如海外商務中心、中東市場行銷育成中心、 臺灣商品行銷中心等,協助廠商開發新客戶,深化與買主關係,深 耕布局市場。  諮詢服務面:透過本局委託外貿協會成立之國際行銷諮詢中心,針 對廠商所面臨之海外拓展問題,由專家顧問群提供客製化專業諮詢, 並量身訂做推薦拓銷資源予廠商運用。  能量建構面:進行國際市場資訊掌握與研究調查及擴散、培育及媒 合國際行銷人才、提供出口融資及保險優惠等貿易金融支援、運用 大數據分析精準掌握市場機會,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實力。  行銷拓展面:透過籌組海外參展團或拓銷團、廣邀買主對臺採購、 辦理海外通路行銷活動、運用臺灣貿易總入口網站-「臺灣經貿網」 7.

(12) 推廣,協助廠商主動出擊,開發海外市場潛在買主及爭取交易機會 布建行銷通路。  形象提升面:在新南向市場舉辦臺灣形象展,展現我國文化、觀光、 教育、農業、科技、醫療等產業軟硬實力,整體行銷臺灣;選拔臺 灣精品作為推廣標的,運用多元整合行銷傳播工具,提升我國產業 國際形象。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廠商拓銷計畫,可參考「經貿資訊網」 ,網址: https://tradeold.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2 ※經濟部相關局處可提供廠商運用之行銷輔導資源,網址: https://tradeold.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28&pid=677209 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聯絡資訊: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Australia 地址:Unit 8,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Australia Tel: +61-2-6120-2000 Fax: +61-2-6273-1396 Email: australia@moea.gov.tw 二、外貿協會協助臺商拓展商機說明 (一) 關於外貿協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簡稱外貿協會)為臺灣最重 要的貿易推廣機構,爲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成立之公益性財團 法人,設立宗旨在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目前,外貿協會擁有 1,300 多位訓練有素的貿 易專才,除臺北總部外,設有桃園、新 竹、臺中、臺南及高雄等 5 個國內辦 事處和遍佈全球 63 個駐外 據點,另相繼設立臺灣貿易中心、臺北世界貿易 中心等姐妹機構, 形成完整的貿易服務網,是業者拓展貿易的最佳夥伴。 8.

(13) 為強化跨領域整合創新,外貿協會重新定位為國際鏈結智慧整合中 心 (smart integrator),結合法人、大學、觀光、展會、城市、公協 會、海外臺 商,為業者開發國際市場、進行國際合作、連接國際 網絡,提供整合性服務。 (二) 外貿協會 10 大核心服務 1. 拓銷全球市場 2. 提升臺灣產業形象 3. 推廣服務業貿易 4. 提供市場研析及商情 5. 加強數位及電商行銷 6. 運用大數據發掘商機 7. 培訓國際企業人才 8. 辦理臺灣國際專業展 9. 營運展覽館及會議中心 10.推動國際經貿聯繫 (三) 關於雪梨臺灣貿易中心 雪梨臺灣貿易中心為外貿協會於泰國設立之代表辦事處,服務轄區 包括 澳洲全境,主要任務爲協助引薦有意向臺灣採購及進口商品 之澳洲企業與臺灣業者聯繫及洽談,並透各種展會活動推廣臺灣產 品、技術及服務。 (四) 雪梨臺灣貿易中心的服務 1. 處理台灣及澳紐地區廠商貿易詢問函,提供供應商及進口商聯絡 資訊,協助促成商機媒合(買賣需求: https://sydney.taiwantrade.com/business/update.jsp) 2. 邀請澳洲與紐西蘭業者前往台灣參展或觀展,促進台灣會展產業 發展(台灣國際專業展:http://www.taiwantradeshows.com.tw/) 3. 邀請澳洲與紐西蘭業者前往台灣採購、辦理採購樣品展、一對一 貿易洽談,協助台灣廠商爭取外匯 (台灣經貿網:https://www.taiwantrade.com/) 9.

(14) 4. 協助台灣廠商組團來澳紐地區參展拓銷 (產業拓展處-全球拓展活動:http://mk.taiwantrade.com.tw/) 5. 邀請澳洲與紐西蘭業者前往台灣投資、合資、技術移轉等創造台 灣就業機會 (投資台灣入口網: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 6. 協助台灣服務業外銷,例如文化創意、連鎖加盟、資訊軟體服務 爭取海外商機 (台灣服務貿易商情網:http://www.taiwanservices.com.tw/) 7. 吸引澳洲與紐西蘭業者赴台進行獎旅活動 (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https://www.meettaiwan.com/) 8. 提供澳紐地區動態商情及研究撰寫產業專題報告,作為廠商拓銷 市場之參考 (經貿透視雙周刊:http://www.trademag.org.tw/) 9. 配合經濟部投資處延攬澳洲高科技人才赴台就業,協助台灣廠商 提升國際競爭力 (Contact Taiwan:http://www.contacttaiwan.tw/) (五) 雪梨臺灣貿易中心聯絡方式 聯絡人 : 蘇莉莉主任 電話 : +61-2-9279-4800 傳真 : +61-2-9279-4811 電子信箱 : sydney@taitra.org.tw 地址 : Suite16.01, Level 16, 55 Clarence Stree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10.

(15) 肆、金融支援-臺商融資渠道及信用保證服務 一、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簡介 為協助海外僑臺商事業發展,僑務委員會協輔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僑 臺商融通資金所需之信用保證,協助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以發展 經濟事業,並藉著分擔金融機構融資風險,提升金融機構放款意願。 二、服務內容 (一)合作銀行: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於全球 24 國、50 個都會區內共有 193 家承辦金融機構,另亦可運用國內 32 家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方式申辦。 (二)最高保證融資金額 1.最高融資金額上限為 200 萬美元。 2. 配合政府拓展新南向及非洲市場政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均設 立於該地區者,融資額度合計最高 250 萬美元。 3.利率:由銀行依市場成本加碼後定價收取。 4.保證手續費:年率 0.2% ~ 0.6%。 5.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紓困方案 (1)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僑臺商事業造成之影響,該基金於 2020 年 4 月開辦「新冠肺炎疫情紓困方案」 ,並於 9 月修訂相關要點, 開辦「紓困方案 3.0」;平均月營收受疫情影響減少達 15%之僑 臺商事業,得申請「舊貸展延」或最高授信額度 25 萬美元之「新 貸優惠」,本方案申請戶可享保證手續費免除(舊貸展延首年免 收、新貸優惠全額免收)及最高 2,000 美元之利息補貼,以協助 僑臺商渡過經營困境。 (2) 鑒於全球各地疫情仍持續蔓延,為協助僑臺商恢復營運後之資金 週轉,2021 年 4 月份再協輔該基金開辦「紓困方案 4.0」 ,針對 前已申請紓困,且還款正常,經銀行認定能掌握足資還款之訂單 或有相當還款來源者,得再向金融機構申請增額貸款最高合計 40 萬美元,以利其爭取訂單,加快其事業復甦力道,並開拓疫 11.

(16) 情後新商機。 (3) 申辦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若有延長另行公告)。 諮詢請洽該基金窗口劉經理或藍科長(+886-2-23752961 轉 18 或 17), 或掃描下方 QR Code 以加入該基金 LINE 專線好友,線上諮詢。. 連結網站: https://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760&pid=12854. 12.

(17) 伍、人才交流-臺商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 國際企業人才培訓課程及媒合服務:配合國內外臺商及企業界對國際企業人 才之殷切需求,由政府提供輔導經費,委託外貿協會培訓中心辦理各式課程, 以密集式的外語及經貿實務訓練,培養能於國際市場獨立作業之行銷業務經 理人才及符合企業實際需要之外貿人才,提供業界更多元管道覓得合適且專 業之人才。 一、 措施簡介: (一) 國際企業經營班:採一年或二年住校密集訓練,培訓英、日、德、 西、越南、印尼、泰語等經貿外語人才。其中,二年期越南、印尼 及泰語組第一年在國內研習商用英語、經貿實務及基礎東南亞語, 第二年至海外語言學校受訓 8 至 10 個月;一年期越語組全程國內受 訓,以越語課程為主,搭配商用英語、經貿實務及職場技能課程。 (二) 外語及經貿專題班:為協助國內企業員工進修,提升人才職場專業 及競爭力,開設特殊外語(越南、印尼、泰、緬甸、西、葡)、國際貿 易、專案管理、業務技巧、品牌、電子商務、行銷、財務金融、商 法等多元課程。 (三) 新南向人才儲備專班:為協助臺商企業培訓前往新南向國家布局人 才,提升新南向企業人力資源,針對新南向市場(越南、印尼、泰國、 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印度、柬埔寨)規劃 12 至 24 小時課程, 包含國際情勢與跨文化適應、駐外布局及業務拓展、投資、稅務法 規等實務課程。 二、 服務內容: (一) 由外貿協會辦理國企班「企業人才媒合會」 、「到校徵才說明會」等 系列活動,並提供網路媒合平臺,協助臺商徵聘泰語人才,開拓新 南向市場。 (二) 每年 3 月至 6 月間在新竹、臺中、高雄三校區擴大辦理企業人才媒 合會(活動報名網址:http://recruit.iti.org.tw),以協助全臺各地區企業 洽覓國際行銷人才,並於媒合會設置「視訊面談區」及「新南向人 13.

(18) 才專區」 ,讓企業可與海外派訓學員洽談及提升企業聘用新南向市場 所需人才,協助業者開拓新南向市場。另搭配「個別企業徵才說明 會」及「與 104 人力銀行合作線上媒合」 ,提供企業全年及多元的徵 才管道。 (三) 聯絡窗口:  聯絡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王郁苑組長  聯絡電話:+886-3-571-2571 分機 211  Email:michelew@taitra.org.tw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聯絡資訊: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Australia 地址:Unit 8,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Australia Tel:02-6120 2000 Fax:02-6273-1396 Email:australia@moea.gov.tw. 14.

(19) 陸、區域鏈結 一、臺澳雙邊經濟合作協定、投資保障協定、租稅協定等 (一) 澳洲投資政策架構 依據澳洲憲法劃分聯邦議會及州/特區議會之權限,聯邦議會負責 制訂有關國防、外交、所得稅、銷售稅、關稅、貨物稅、社會服務、 跨州與海外商業、郵政服務、通訊、銀行事務、通貨、著作權、專 利及商標方面之法令,其餘立法權則歸屬於州/特區議會,主要包 括:教育、司法(含大部分刑法及商法) 、住房建築、農業、交通、 水利及礦產資源等。 1. 投資審議機構:澳洲財政部所轄外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係澳洲之外人投資主管機關, 其主要業務職掌如下: (1)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 (2) 為澳洲政府之投資政策提供諮詢; (3)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 投資法令規定,FIRB 可提供必要之修改指導。澳洲聯邦政府雖 透過 FIRB 制訂投資政策及審核投資案件,惟澳洲憲法並未明確 界定投資業務事權之歸屬。因此澳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多以 籠統之「國家利益」 (national interests)作為審批標準,故該委 員會之審查標準,常為外人詬病。 2. 投資服務及推廣機構: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de)自 2008 年年中起接替原澳洲投資局(Invest Australia)職掌,將業務擴 大至負責對擬來澳設立商業據點或投資之外國企業提供相關服 務,特別為吸引及促進投資、協助推動重大投資案件、提供投 資機會與計畫之策略建議與分析,及與各州/特區政府協調聯 繫共同促進投資。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更結合其原有之海外辦 事處,拓大海外招商據點,現場為投資者提供實際服務。該委 員會透過其海內外各辦事處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 選定及推廣在澳投資機會 15.

(20)  提供市場資訊及開設公司及經營成本分析  尋找合適之合資者或合作對象  提供有關外國在澳投資規定之資訊  向投資者提供建議並協助投資者與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聯 繫  協助提供經費支援,作為大型投資項目之可行性研究  對符合資格之大型投資項目提供服務以協助渠等快速獲政 府批准 (二) 澳洲投資一般規定 《1975 年外國收購與兼併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FATA)為澳洲之投資審核制度提供了法律架構。澳財長 於 2020 年 6 月表示,將大幅修訂澳洲外人投資審查法規與審查架 構,此次修法係澳洲外人投資審查機制 45 年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 前揭修正案於同年 12 月 18 日經國會三讀通過,並自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嗣經澳洲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於本年 1 月 4 日公告指導說明(Guidance Notes),相關修法指導說明之重點如 次: 1. 加入外人投資案符合應通報要件者,須向財長通報取得核可, 始得進行後續投資程序,如應通報案件(notifiable actions)或 應通報國安案件(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 。應通報案 件之 4 項要件包括:1.外國投資人、2.取得澳洲土地或土地實體 (如礦業及生產物業) 、直接投資(10%或以上股權)澳洲實體 或澳洲農企業、取得澳洲實體相當股權(20%或以上股權) 、澳 洲媒體事業至少 5%之股權、3.超過投資金額審查門檻、4.未符 合豁免條件。另外國政府投資應通報案件之 2 項要件包括:1. 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政府投資人、2.取得澳洲實體或企業直接權 益(10%或以上股權) 、新設立澳洲企業、取得物業權益或取得 礦業、生產或開發之實體至少 10%權益。應通報國安案件之 3 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人、2.取得國安事業或經營 16.

(21) 國安事業之實體直接權益 (10%或以上股權) 、新設立國安事業、 取得國安土地或取得國安土地開發物業之權益、3. 未符合豁免 條件。 2. 加入國家安全測試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土地投資案、租賃國家 安全土地以及直接投資相關國家安全事業(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如電信、能源、港口、數據以及小規模國防產業供 應商與服務提供者等科技業納入適用,均應通報財長取得核可 後始得進行投資。 3. 賦予財長對指定投資申請案進行審查(‘call in’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之權力以及賦予財長對已核准之投資案否決或附加條件 之最終權力。 4. 投資人須以線上電子形式向澳洲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提出 投資申請案,有關住宅投資申請案則須向澳洲稅務局(ATO) 提出申請。財長可於 30 日內完成核定,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另展延 90 日以及以臨時行政命令(interim order)再展延 90 日。投資人亦得以書面同意展延審核之期間。 5. 外國投資人倘自覺違反應通報義務,應自行揭露相關內容,以 獲處較低之罰則。在未獲外人投資審查許可前,即違反應通報 案件與應通報國安案件之規定者,得就該申請案提出申請追溯 許可(retrospective approval) 。另該法訂定吹哨者條款,鼓勵匿 名向財政部或澳洲稅務局舉報違法案件。 6. 本法定義之土地(land)包含建物(含新建住宅或舊住宅)或建 物之一部分與土地之底土(地下部分) ,澳洲土地(Australian land) 指農地、商用地、住宅用地或礦業或生產相關物業,另澳洲土 地權益(interest in Australian land)不僅含完全擁有地權(freehold interests)更含其他權益,如租賃與持有澳洲土地實體之有價證 券權益。相關涉及土地投資案之審查門檻如次: (1) 所有投資人投資住宅用地、商業用空地與國家安全土地之審 查門檻均為 0 元。 17.

(22) (2) 來自與澳洲簽署 FTA 國家(含智利、中國大陸、香港、日 本、紐西蘭、祕魯、新加坡、南韓、美國、CPTPP 成員國) 之私人投資者: A. 農業用地:智利、紐西蘭與美國適用審查門檻 12.16 億 澳元。其他國家適用 1,500 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11.92 億澳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智利、紐西蘭與美國適用審查門 檻 12.16 億澳元。其他國家適用 0 元。 (3) 來自與澳洲未簽定 FTA 國家(如我國)之私人投資者: A. 農業用地:泰國投資人取得農地完全或僅用於初級農業 生產事業者,適用 5,000 萬澳元審查門檻,其他國家為 1,500 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2.81 億澳元,另涉及礦業與關鍵基礎 建設(如機場或港口等)之敏感項目則適用 6,100 萬澳 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適用審查門檻為 0 元。 (4) 外國政府投資人:任何土地相關權益適用審查門檻皆為 0 元。 7. 有關商業投資之規定要點如次: (1) 外人投資取得有價證券或資產之權益或投資澳洲關聯公司、 單位信託與企業,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2)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實體相當權益(至少 20%)超過審查門 檻金額,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3) 其他涉及併購有價證券或資產之商業投資或將適用較低之 審查門檻比例與審查門檻金額。例如: A.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農企業直接權益(通常為 10%或取得 控制權)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B.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土地上市公司 10%以上或澳洲土地 未上市公司 5%以上,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18.

(23) C. 外人投資取得 5%以上澳洲媒體事業,無論其金額規 模。 D. 外人投資取得國安事業直接權益或專營國安事業之實 體,無論其金額規模。 E. 新設立國安事業。 8. 外國政府投資人適用額外條款,如進行下列投資須事先取得投 資許可: (1) 取得澳洲實體、澳洲企業、新設立澳洲企業,無論其金額規 模。 (2) 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實體有價證券之 10%或以上之權益, 無論其金額規模。 (三) 外人(Foreign Interest)投資之定義: 就澳外人投資政策而言,外國人士(Foreign Interest)定義如下: 1. 具外國公民身份且未經常在澳居住之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惟不包括在過去 12 個月內,在澳洲實際居滿 200 天,及在澳洲 永久居留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者。 2. 任何外人持有相當股權之公司、企業或信託(Trust) ,不論該公 司、企業或信託是否為外人控制。 3. 所謂相當股權(Substantial Interest)係指: (1) 單一非澳洲居民或外國公司擁有該公司、企業或信託達 15% 之股權者。 (2) 兩名或兩家以上之非澳洲居民或公司,合計擁有該公司、企 業或信託達 40%股權者。 (四) 各行業投資申請規定: 1. 不動產(Real Estate)投資案: (1) 旅居海外之澳洲公民,或持有澳永久居留簽證或特別類別簽 證之外國國民,收購住宅用不動產可豁免審查。 (2) 擬收購開發用不動產之投資計畫通常可獲核准,除非該等計 畫被認為違反國家利益。 19.

(24) (3) 外國人士一般可獲准購買空置住宅用地、建造中或新建成之 未經使用公寓或洋房,惟任何開發案之住屋,售與外人之比 率不得過半。 (4) 收購位於「整合旅遊區」 (Integrated Tourism Resort)內之住 宅用房產可豁免審核。 (5) 持短期澳洲居留簽證之外國人士擬在澳居留逾 12 個月,計 畫購買已開發不動產作為在澳居留期間主要住所者,通常可 獲核准。該簽證類別包括退休長期居留(long-stay retiree) 簽證。 (6) 所有其他外人擬收購已開發住宅用不動產之投資案皆須經 審核,且通常無法獲核准,惟不包括在澳已建立相當事業之 外國公司擬為該公司在澳居留逾 12 個月之資深主管購買住 宅,且將於該目的消失後出售該住宅者。 (7) 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下,收購已開發非住宅用商業不動產通常 可獲核准。 (8) 投資同一所有權下營運之旅館或汽車旅館,須依據旅遊業部 門之相關政策審查,且通常可獲核准(違反國家利益者除外) ; 其他如家庭旅館、假日飯店等則須依住宅不動產政策審核。 (9) 澳洲於 2015 年 2 月發布了外籍人士購買澳洲住宅最新限制, 避免房地產價格不斷哄抬,藉以維持市場機制。法規中明確 規定,凡外籍人士欲購買澳洲房產者,須繳納 5,000 至 1 萬 澳元規費,並須取得澳洲外資審議委員會(FIRB)之批准, 方能在澳購買房產,若經查無申報者,所購房產將被強制出 售,並處以 25%房價之罰款,此規定並適用於一般及商用 住宅、農地及農產品企業(如酒莊)。 (10)又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海外投資者凡欲購買超過 1,500 萬澳元之澳洲農地需經 FIRB 審查同意後方能購買,先前海 外投資審查門檻為 2.52 億澳元。另澳洲將配套建立完整外 資投資農地資料庫。 20.

(25) 2. 銀行業(Banking)投資案: 外人擬在澳投資設立銀行須符合「Banking Act 1959」及「Banks (Sharesholdings)Act 1972」等 2 項法令規定,以及澳政府相 關銀行政策之規定。任何擬購併或收購澳洲銀行之投資案件, 將以個案方式進行審查。 3. 民用航空業(Civil Aviation)投資案: (1) 國內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航空 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內航空公司,惟個別公司在投資事業之 持股比例上限為 25%,所有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公 司之集體(aggregate)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 40%。但在 某些特殊情形下,澳政府可考慮同意投資持股比例超過上述 規定。另所有外國投資人(包括未經營澳洲航線服務者)亦 可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取得澳洲國內航空公司 100% 之股權,或成立一新航空公司。 (2) 國際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外國航空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際 航空公司。個別外國航空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上限為 25%,所有外國航空公司集體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 35%。 其中 Qantas 為澳洲國家航空公司,加訂所有外人持股上限 49%。此外,許多國家利益因素亦將列入考慮,包括董事會 成員之國籍及該企業營運之地點。 4. 機場(Airport)投資案: 計劃取得澳洲機場股權之投資案須依按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 個案審查。「1996 年機場法(Airport Act 1996)」規定外人持股 上限為 49%、航空公司持股上限 5%,以及雪梨、墨爾本、布里 斯本及伯斯機場間之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限制。 5. 航運業(Shipping)投資案: 依據「1981 年船隻登記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 ,在澳 21.

(26) 登記之船隻須主要為澳人所擁有,除非該船隻經指明為澳業者 所租用。 6. 媒體業(Media)投資案: 所有投資於媒體業之非資產組合(non-portfolio)投資計畫,不 論其金額多寡,皆須先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另持股比例超 過 5%之資產組合(portfolio)投資計畫亦須接受審查,其相關 規定如下: (1) 廣播業(Broadcasting): 外人投資現有廣播公司或成立新廣播事業,須接受個案審查, 並符合「1992 年廣播服務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之下列相關規定:外人投資商業電視廣播事業之個 別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 15%,集體投資持股上限則為 20%。 另外國人士不得控有商業電視廣播執照,且相關事業董事會 之外國董事人數之比例不得超過 20%。個別公司持有收費 電視(Subscription TV)廣播服務執照之持股比例上限為 20%,集體投資之持股上限則為 35%。另「廣播服務法」並 未對商業無線電台及其他廣播服務設定持股或控制規定。 (2) 報紙: 澳洲限制外人對全國性、都會性、市郊及區域性等大發行量 新聞報紙事業之投資。任何擬持有現有報紙事業 5%以上股 權或於澳發行新報紙之投資皆需接受個案審查。外人直接投 資全國及都會性報業之個別持股比例上限為 25%,資產組 合投資可持有 5%,即最高計為 30%;外人投資市郊及區域 性報業之非資產組合投資集體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7. 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s)投資案: 澳洲電信公司(Telstra)為澳聯邦政府所擁有,惟澳政府正進行 民營化過程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 35%,外人 個別持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 5%(亦即澳政府將出售其所持 Telstra 股份中之三分之一,其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 22.

(27) 限為 35%,外人個別持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 5%) 。1997 年以 後,新設立通訊公司須依「外人收購及接管法」之規定,就投 資案是否符合澳國家利益進行個案審查。 8. 礦業投資案: (1) 礦業探勘:澳洲政府雖盼外國人士在澳進行礦產探勘活動時, 能尋求澳商之參與,惟並未對此有強制規定。 (2) 採礦:超過 5,000 萬澳元之採礦投資計畫須經審核,除非違 反澳洲國家利益,一般而言其申請可獲核准。 (3) 鈾礦:澳洲政府對外人投資鈾礦與投資礦業探勘之政策相同, 並未要求外人鈾礦探勘須有澳商參與。目前准許開採鈾礦之 地區僅限於北領地之 Ranger、Nabarlek 及南澳之 Olympic Dam 等礦區。 (五) 投資申請之程序、應準備文件、與審查流程 1. 備妥投資案有關資料後,應將該資料送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 查,該會地址與電話如下: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C/O – The Treasury, CANBERRA ACT 2600, AUSTRALIA 電話:+61-2-6263-3763 電傳:+61-2-6263-2940 2. 投資申請案向外資審議委員會提出後,財長可於 30 日內完成核 定,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展延 90 日以及以臨時行政 命令(interim order)再展延 90 日。投資人亦得以書面同意展延 審核之期間。 3. 倘投資計畫經財政部否決,可向外資審議委員會洽詢投資申請 案不符澳洲投資政策之原因,由該會提供建議,修正投資案或 補充申請案不足之資料。 (六) 公司之設立 「公司法」(Corporation Law)為管理澳洲各類型公司之法源,公 司設立與投資主管單位為澳洲證券及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23.

(28)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洲最普遍之公司型態包 括:上市公司、私人公司、無責任公司及外國公司等,茲分述如下: 1. 私營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 澳洲之公司多為私營或有限責任之控股公司,該類公司名稱加 註“Proprietary Limited”或“Pty Ltd”以表示其性質,其主要特性如 下:  至少須有一名股東;  持股人數須在 50 人以下;  禁止公開邀股或發行債券;  至少須有 1 名駐澳洲之董事;  -至少須有 1 名駐澳洲之公司秘書(可由董事兼任)。 此類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出 示最近之資金狀況並證明自上次提出報告以來,未進行任何公 開邀股或發行債券及證明公司持股人數仍在 50 人以下。該類公 司依公司法可劃分為“大型企業”及“小型企業”。倘某公司於某 財政年度符合下列 3 項標準之 2 項以上,即被劃分為大型企業:  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營業收入達 1,000 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資產達 500 萬澳元 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員工數達 50 人者。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兩項者,即屬小型企業。依據澳公司法,小 型私營公司無須製作大型私營公司所須提出之較為繁雜之財務 報告。惟倘小型私營公司係由外國公司所控有,則仍有義務製 作與大型公司相同之財務報告。所須製作之財務報告包括:  提出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任命審計員審計公司之財務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之 4 個月內,向澳證券委員會提交財務報 表,並向各股東提供報表副本。  提出報稅單,說明董事身分、主要業務活動、所發資本之詳 24.

(29) 情、債務清償能力及其它事項。 2.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 需自大眾籌募資金,依法成立之上市公司。澳公司法規定,上 市公司至少須有 3 位董事(Directors) ,其中兩位須為居住於澳 洲之自然人。另每年除須就公司之董事、持股人、資金及其他 特殊事項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年報外,亦須提出公司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及公司之稽核報告,以作為該委員會稽核之參考。 3. 無責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ies): 澳公司法提供 1 項以採礦為目的之特殊型態之公司-無責任公 司。此類公司僅能從事採礦業務活動,公司名稱之後加註”NL” 以表示其性質。該類公司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 持股人並無契約約束之繳款責任,惟經催繳後未付款之持股 人將喪失其股權,該股份將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 得以票面價值之折扣價出售股票。 4. 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ies): 依據澳公司法規定,擬在澳洲營商之外國企業須向澳洲證券委 員會辦理註冊登記,註冊時並須任命一名在澳代理人。該代理 人可為在澳居住之個人或設籍於澳州之公司,並經授權代表外 國公司接受傳票、通知書及負責外國公司之一切義務。 註冊後之外國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並須在公司所有之公開文件上標註其註冊號碼。另在 滿足下列條件下,外國公司亦可移址至澳洲:  外國公司不得在國外進行管理;  公司之移址須符合該公司原註冊地之法令規定並獲核准;  原駐地法令倘未對公司移址加以規定,其移址須獲三分之二 股東之同意。 外國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歸化成為澳籍公(Naturalising company):  澳人持股比例須在 25%以上; 25.

(30) 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澳國民在董事會之比例須占多數;  公開承諾將提高澳人之持股比例至 51%以上,並依照該公 司、主要持股人及澳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定期與外國投資審 議委員會(FIRB)就提高該公司澳人持股比例至 51%事進 行諮商。 在達到澳人持股比例為 51%之目標,並與澳政府及該公司主要 持股人取得協議後,該公司將可獲准歸化為澳洲籍。另外國公 司歸化為澳洲籍須依「Foreign Acquisitions & Takeovers Act」規 定,不得有違澳國家利益。歸化為澳洲籍之公司可享有某些利 益,如該類公司於進行新自然資源開發計畫時,即無須向澳政 府提出申請。 (七) 公司之成立 辦理成立公司之申請登記時,須備齊公司備忘錄(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向「澳證券暨投 資委員會」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提出 申請,另私營公司之申請雖無須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述文件,惟仍須 備妥該等文件以備該委員會檢查。 公司章程須詳述公司名稱、股份票面價值及股票發行量、責任範圍、 購股人之姓名地址及公司成立宗旨報告書等。公司條例則須詳述公 司之管理規範,如股東權利及義務、股份轉移方式、董事之任務與 權限、資本之變動、股東會與董事會之程序、帳目及查帳資料。 澳公司法中亦提供公司章程之標準格式,倘申請成立之公司不擬定 章程,則自動適用該法之標準格式。 (八) 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澳外人投資政策係由財政部長管轄,財政部下設有「外國投資審議 委員會」 ,審核外人投資並提供相關諮詢。依據 1975 年訂定之「外 國人購買及接管法」 ,具外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身分,抑或投資於 金融、保險等受限制產業時,應向「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 資計畫。新事業之投資,如金融、保險、媒體、航空航海、鈾類工 26.

(31) 業及都市不動產等均亦須經 FIRB 審核。 「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主要業務職掌與功能如下:  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並向澳政府提出核准與否之 建議;  就一般外人投資政策與投資事宜向澳洲政府之提供諮詢;  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投資法令規定,FIRB 可提供必要之修 改指導;  向外界宣介澳政府之外人投資政策。 (九) 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de) 澳洲聯邦政府於 2008 年初進行組織改造,原負責推廣投資之主管 機關「澳洲投資局」 (Invest Australia)併入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 (Australia Trade Commission, Austrade) 。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 (Austrade)署隸屬外交貿易部,由貿易、觀光暨投資部長督導, 負責促進貿易與投資業務,並對擬來澳設立商業據點或投資之外國 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並協助與各州/特區政府協調聯繫共同促進投 資。 (十) 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由於外人在澳投資需經「外資審議委員會」審核,而該委員會可依 法以不符澳洲「國家利益」為由,而否決該投資案。近年來主要案 例包括:2015 年澳洲將達爾文港以 99 年期租約售予中國嵐橋集團 (Landbridge Group),引起美方強烈批評,致澳方於 2016 年裁定 駁回長江和記實業與中國國家電網競購澳洲電網公司(Ausgrid); 澳方於 2018 年 11 月駁回香港長江基建集團(CKI)參與澳洲天然 氣管路公司 APA 總值 130 億澳元之併購案;澳方於 2019 年 11 月 同意有條件核准中國蒙牛集團(Mengniu)以 15 億澳元收購澳洲 嬰兒配方奶粉公司貝拉米(Bellamy’s)投資案; 2020 年 8 月澳洲 財長主張中國蒙牛集團(Mengniu)擬以 6 億澳元收購澳洲 Lion Dairy & Drink 投資案違反澳洲國家利益,導致本案宣告撤銷澳財 長 Josh Frydenberg 於 2021 年 1 月基於國安理由拒絕中國大陸建築 27.

(32) 集團擬收購澳洲 Probuild 營建公司案,引起中方指責澳方以國安理 由作為武器,將貿易投資議題政治化,違背市場經濟原則與澳洲自 由貿易協定之精神事。 (十一). 有關消費者保護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1. 消費者保護 澳洲「貿易措施法」 (Trade Practice Act)中規定,公司行號於 交易及廣告行為中,不得誤導及欺詐消費者。任何產品之功能、 構造及設計等方面均須符合政府之安全標準,包裝及標示說明 亦須符合有關規定。澳各州對產品包裝之規定或有差異,惟皆 包括說明產品尺寸、規定包裝內之保留空間、標明重量、製造 日期、廠商名稱及產地國家等。對於特殊產品如食品、動物飼 料、醫療用品、殺蟲劑、有毒物品、易燃物等,均另有特殊規 定。 2. 智慧財產保護 澳洲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多數已開發國家類似,保護專利權、 商標、著作權及工業設計等。澳洲目前小型專利(Petty)之保 護期限為 1 年(最高可延長至 6 年) ,標準專利之專利保護期間 則最長可達 20 年(藥品之專利期間可至 25 年) 。澳洲對商業機 密係依據其一般法及業者簽訂之契約提供保護。工業設計則依 2003 年設計法(The Designs Act 2003)規定,自申請日起給予 5 年保護,期滿得申請展期,惟以 1 次為限,故最長保護期為 10 年。但原依 1906 年設計法(The Designs Act 1906)仍得享有 最長 16 年之保護。商標之保護期間為 10 年,惟可在繳交適當 費用後要求延長保護,沒有時間限制。著作物之保護為作者終 生加 70 年。 澳洲原對大部分之著作物禁止平行輸入,惟於 1998 年修法撤銷 錄音製品之平行進口禁令,並提高著作權侵權行為之罰則。個 人著作權侵權行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澳幣 6 萬 500 元以下之罰金;公司侵權行為得課以澳幣 30 萬 2,500 元之罰金。 28.

(33) 3. 公共責任險(Public Liability) 為保障消費者或訪客在公開營業場所或辦公地點之安全,澳洲 政府規定所有公司行號皆需投保公共責任險,保費視投保金額 而定,1,000 萬澳幣保險額度每年約需 1,000 澳元保費,澳各大 主要保險公司皆承辦該項業務。 (十二). 租稅及金融制度. 1. 租稅: 澳洲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徵收不同之稅目,總稅收中大部分係由 聯邦政府所徵收,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稅、銷售稅、關稅、 員工福利稅(Fringe Benefit Tax)、貨物稅、利息扣繳稅及權利 金等,其中個人所得稅為聯邦稅收之最主要來源,約占其稅收 之 51.9%,其次為公司稅、銷售稅、關稅及貨物稅等間接稅(計 約占 48.1%)等。 聯邦政府之各稅目茲分述如下: (1) 個人所得: 依據澳洲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課稅項目包括:工資、 專業收入、利潤、股利、租金收入、利息及權利金等。澳洲 聯邦政府現行個人所得稅率如次:個人可課稅所得 0-18,200 澳元免稅;個人可課稅所得在 18,201 至 37,000 澳元部分, 稅率 19%;37,001-90,000 澳元部分之可課稅所得,累進稅 率 32.5%;90,001-180,000 澳元部分之可課稅所得,累進稅 率 37%;180,001 澳元以上部分之可課稅所得,累進稅率 45%。 另 2018-19 年度預算書公布,澳洲政府將於 7 年內分三階段, 逐步調降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 Plan) : (1)中低 收入戶可立即獲得 530 澳元之個人所得稅額抵減並持續 4 年;(2)澳政府於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調高適用 32.5%個人 所得稅率之年收入上限為 90,000 澳元,並逐步於 2022-23 年度將該上限提升至 120,000 澳元;(3)於 2024 年 7 月 1 29.

(34) 日起,將稅率級距由現行 5 級距簡化為 4 級距(即廢除 37% 之個人所得稅率級距),最高個人所得稅率級距(45%)適 用年收入超過 200,000 澳元者。 2019-20 年度預算書公布,澳洲政府將改進上年度財政預算 案宣布之將於 7 年內分三階段,逐步調降個人所得稅計畫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 : (1)中低收入戶可立即分別獲 得 1,080 澳元(單薪家庭)或 2,160 澳元(雙薪家庭)之個 人所得稅額抵減; (2)澳政府將於 2024-25 年將適用 32.5% 個人所得稅率進一步降為 30%; (3) 於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將稅率級距由現行 5 級距簡化為 4 級距(即廢除 37%之個 人所得稅率級距),最高個人所得稅率級距(45%)適用年 收入超過 200,000 澳元者。意即 94%之納稅人將於 2024-25 年適用 30%或更低之稅率。 (2) 公司所得稅: 澳洲本地公司(即公司之中央管理控制權設於澳洲境內,或 掌握投票權優勢之國內股東稱之)及不在澳洲登記,惟在澳 經營之外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公司所得稅率均為 30%。 2016-17 年度預算案公布新措施:澳洲政府將推行 10 年減 公司稅改計畫,自該年 7 月 1 日起企業年營業額低於 1,000 萬澳元之公司稅調降為 27.5%,並逐步降調,至 2026-27 年 降為 25%,另現行適用於年營業額 200 萬澳元以下之賦稅 優惠措施擴大適用於年營業額 1,000 萬澳元以下之企業,此 外年營業額低於 500 萬澳元小型企業稅額折扣由現行 8%, 上限 1,000 澳元,逐步提高於 2026-27 年增為 16%。另 2018-19 年度預算案公布,澳政府將提高小型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扣 除額至 8%,2026-2027 年度再提高至 16%,並延長購置 20,000 澳元以下資產立即抵減之年限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2019-20 年度預算案公布,中小企業年營業額低於 5,000 萬 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調降為 27.5%,並將於 2021-22 年進 30.

(35) 一步調降為 25%,以加快降稅幅度。提高購置 30,000 澳元 資產立即抵減,並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實施。2021-22 年 年度預算案,小型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2021 年 7 月 1 日 起適用 25%之稅率。政府將於 2023-24 年前投入 160 億支持 中小企業減稅。 年度. 年營業額. 稅率. 2017-18. <2,500萬. 27.5%. 2018-19. <5,000萬. 27.5%. 2019-20. <5,000萬. 27.5%. 2020-21. <5,000萬. 26%. 2021-22及以後. <5,000萬. 25%. (3) 紅利: 澳洲對已分配予居民個人股份之公司所得避免雙重課稅。已 付稅紅利,即從公司已納稅所得中支付之紅利,對股東而言 已包含全部或部分稅收抵免。其中,個人所得稅率低於公司 所得稅率者,可獲全額已付稅紅利,無須再為紅利繳納個人 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率高於公司所得稅率者,則須補繳 差額。 全額已付稅紅利可免繳預繳稅(withholding tax) ,對部分已 付稅紅利,未付稅紅利之差額部分須按 30%之稅率繳付預 繳稅,股東居住國若已與澳洲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則按 15%稅率繳納預繳稅。 (4) 資產設備免稅額: 有效壽命等級(年) 3年以下 3年至5年以下 5年至6 2/3年以下 6 2/3年至10年以下 10年至13年以下 13年至20年以下. 主要成本法(%) 100 33 20 15 10 8 31. 遞減折舊法(%) 100 50 30 22.5 15 11.25.

(36) 20年至40年以下 40年以上. 5 3. 7.5 3.75. 另工業建築之基本建設支出可以 4%之年折舊率按直線折舊 法攤提。其他用於產生應稅收入之基本建設支出,可按規定 以每年 2.5%之折舊率攤提。 (5) 虧損移轉: 資本虧損僅可用資本收益抵消,而同一集團內各公司均可利 用虧損減免。一家完全由當地公司集團擁有之公司,若出現 收入虧損,可將虧損移轉給集團內之其他盈利公司,抵消該 公司之應課稅收入。惟虧損公司與盈利公司須在虧損出現年、 虧損轉移年及轉移期間內同屬某一集團。同集團之公司係指 100%由同一母公司所擁有之公司。對於當地之集團公司, 只需有同一之海外母公司,並非要由同一澳洲公司所控有。 另資本虧損可移轉予集團內之其他成員公司,惟亦僅能用於 抵消資本收益。超額之國外稅收亦可移轉。 (6) 福利稅: 一般而言,任何雇主提供予員工或其夥伴之非現金給付,皆 為 FBT 之可稅對象。倘 FBT 已由雇主支付,則雇員即無須 再支付該稅項。FBT 之可稅項目茲舉例如下:  提供通勤員工停車位;  提供員工機動車輛供其個人使用;  提供員工免費宿舍或相關補貼;  雇主提供之折價商品或服務超過一定限額;  員工個人支出之給付或補償;  豁免員工之貸款或債務;  員工調外地服務之津貼。 (7) 關稅: 澳洲政府於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之關稅調降措施,其一 般適用產品關稅稅率自當日起,自 8%降至 5%,目前僅機 動客車及其零件、紡織品、成衣及鞋類品(TCF)之稅率超 32.

(37) 過 5%。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成衣及部分紡織品進口關 稅調降為 5%。 上述機動客車、紡織品、成衣、及鞋類之關稅是否進一步調 降問題,係澳國政府、業界、及研究團體經常辯論之議題。 對我國輸澳大宗之資訊產品關稅言之,由於澳洲係 WTO「資 訊科技協定」 (ITA)簽署國,已於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逐步 調降資訊科技產品之關稅,並已於 2000 年達成零關稅之目 標。上述資訊科技產業包括:資訊、通訊、半導體電子零組 件及半導體製程設備業等。 澳洲各項貨品關稅稅率查詢網站如下: https://www.abf.gov.au/importing-exporting-and-manufacturin g/tariff-classification/current-tariff page.cfm?u=4273 (8) 資本收益稅: 凡藉由處置已購製資產所獲之收益,應繳資本收益稅。為核 定資本收益稅,納稅人在某年度內之各種利潤與損失應按淨 額計算。倘資本淨額為利潤,則應將利潤計入納稅人之應稅 收入。倘為虧損,則不能自應稅收入中扣除,惟可將該虧損 額移轉至下一年度,並計入該年之資本收益或虧損之淨額。 在某資本被迫處置之情形下(如納稅人亡故),當資產之所 有權發生變化時,資本收益可以轉期。另在企業重組,而資 產所有權未改變,或在納稅人可要求得到之資產沒有改變之 情形下,倘資產所有權變化,則資本收益亦可轉期。凡淨資 產未逾 500 萬澳元之小型企業處置活動企業資產,並將所得 資金購置新活動企業資產,其資本收益亦可轉期。 (9) 扣繳稅:  股利(Dividend): A. 與澳簽訂互免所得稅協定國家之居民: (A)尚未課公司稅者課 15%。 (B) 已課公司稅者課 0%。 33.

(38) B. 非簽約國-尚未課公司稅者課 30%: (A)已課公司稅者課 0%。  利息(Interest):課利息總額之 10%。  權利金(Royalties): A. 簽約國:10%。 B. 非簽約國:15%。 2. 金融: 澳洲擁有成熟且穩定之銀行體系,並由澳大利亞金融管理局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監管。澳洲 市場係由 4 大銀行主導-澳盛銀行(ANZ)、澳大利亞聯邦銀行 (Commonwealth Bank) 、澳大利亞國民銀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及西太平洋銀行(Westpac),該等銀行資產合計占澳洲 銀行總資產之 75.3%。目前亦有外國銀行在澳洲發展業務,此 外如信賃機構、建築合作社、合作社及融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 機構亦在法規規範體系內營運。截至 2019 年,澳洲境內 195 個 合法金融機構,其中 54 個係屬外資擁有;惟其資產僅占澳洲銀 行總資產之 13.6%,其業務大多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merchant banking),而個人金融業務(retail banking)。 在金融服務業監管制度改革領域,澳洲向走在世界前端,自 2001 年已制定金融服務改革法,逐步推動全面改革,針對金融服務 業之特定領域制定全新標準,以便全體產業部門獲致統一規範。 2015 年 1 月起,澳洲並要求所有銀行均須符合巴塞爾協議第三 版對資本及流動性之規定。澳洲政府於 2017 年成立皇家委員會 對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相關違失進行調查,並分別於 2018 年 9 月與 2019 年 2 月完成期中報告與期末報告,提出 24 項建議。 澳洲「出口融資與保險公司」(Export Finance and Insurance Corporation,EFIC)係澳國官方提供出口信用之機構。EFIC 成立 於 1956 年,旨在協助澳洲企業(包括中小企業)赴新興國家出 口拓銷或投資。EFIC 提供之服務包括:貸款(direct loans )、 34.

(39) 出口融資保證(export finance guarantees )、信用擔保 (documentary credit guarantee)、貨款保險(payments insurance)。 二、臺商投資澳洲情形及分布概況 在澳洲之臺商群聚於東澳之布里斯本、雪梨、墨爾本及西澳之伯斯等 4 大城市。以布里斯本為根據地者以煤礦產開採與買賣投資、蔗糖製造、 金融業、生醫藥製造業、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為主;以雪梨為根據地 者多從事電信業、牛飼育業、餐飲服務業、營養保健食品製造業、資 訊機械化學品批發業與進出口貿易業;以墨爾本為根據地者以汽車零 件製造、藥品製造業、資訊機械化學品批發業與進出口貿易業為主; 以伯斯為根據地者以天然氣管線投資、鐵礦與金礦開採投資與鹽礦業 為主。目前除長榮航空、華航及長榮海運在澳經營定期航線外,國內 許多知名企業在澳洲已有許多投資個案。 臺灣國際品牌如宏碁、華碩、明基、友訊、東元公司均已在澳設立營 銷據點,研華科技在澳設立澳紐分公司、巨大機械也在澳洲設立營銷 據點,Giant 更為澳洲自行車第一品牌,聯強澳洲公司投資資訊產品配 銷業,在雪梨西郊新建自動化倉儲物流中心。 在能礦產業方面,我台塑集團投資 Bowen Basin 取得煤礦開採部分權 益與入股 FMG 鐵橋公司之北極星與冰谷鐵礦石礦區。國營企業則有台 電公司投資取得班卡拉(Bengalla)煤礦部分權益。中鋼投資 Sonoma 煤礦與 Roy Hill 鐵礦部分權益以及中油投資取得 Prelude 及 Ichthys 天 然氣田部分權益,其中 Ichthys 首批天然氣業於 2018 年 10 月正式啟運 臺灣;Prelude 天然氣亦於 2019 年 11 月正式啟運臺灣。另東元電機投 資馬達及冷氣機業,並已在布里斯本及雪梨設立門巿。裕峰集團投資 購物中心,協和集團(Shayher Group)於布里斯本市投資興建 W Hotel。 台聚關係企業投資硬、軟 PVC、PVC Compounds 及 PE 業,錸德科技 澳洲公司投資 DVD、記憶卡業。Darling Downs Foods 投資肉品加工事 業、正隆企業投資廢紙回收業、蕾綿企業投資天然保健產品。技嘉科 35.

(40) 技投資電腦資訊產品行銷及售後維修服務業務、福生生物科技公司投 資西藥製造業、福基織造公司投資不織布。金融業則有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玉 山銀行、中國信託、台新金控與臺灣銀行在澳洲設立據點。著名服務 業如天仁茗茶、鼎泰豐、鮮芋仙等亦於澳洲成立門市,攻佔餐飲市場, 此外,我國摩斯漢堡連鎖集團亦已在澳布局,經營健康食品產銷的則 有 Nature’s Care(註:2018 年由中國江陰投資併購)及 Homart。 旅澳臺商在投資經營上亦有傑出表現,如經營電器業 Transco Electrical 之林柏梧、Nature’s Care 前董事長吳進昌及經銷宏碁電腦之 Bluechip 負責人熊強生均曾獲海外臺商創業楷模或海外磐石獎肯定。 目前,我旅澳臺商已在雪梨、布里斯本、墨爾本及伯斯等地成立臺灣 商會組織,共同促進臺商彼此間之聯繫與合作。. . 我國廠商對澳洲投資統計 年度統計表 年度. 件數. 1963. 1. 896. 1983. 1. 144. 1984. 0. 134. 1985. 0. 7. 1986. 0. 217. 1988. 2. 6,134. 1990. 1. 1,397. 1991. 1. 2,440. 1992. 5. 5,426. 1993. 1. 63. 1994. 3. 23,598. 1995. 2. 314. 1996. 3. 14,792. 1997. 6. 23,200. 1998. 4. 2,292. 1999. 3. 21,004. 36. 金額(千美元).

(41) 2000. 6. 10,429. 2001. 2. 2,064. 2002. 6. 6,327. 2003. 3. 5,388. 2004. 1. 1,087. 2005. 1. 12,681. 2006. 0. 2,954. 2007. 3. 15,120. 2008. 3. 1,834. 2009. 1. 12,428. 2010. 2. 2,458. 2011. 6. 48,651. 2012. 5. 344,041. 2013. 3. 1,241,331. 2014. 7. 177,432. 2015. 1. 9,647. 2016. 6. 24,345. 2017. 5. 615,879. 2018. 10. 234,533. 2019. 11. 316,573. 2020 總計. 4. 14,172. 119.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37. 3,201,432.

(42) 柒、臺商簽證、短期停留、居留工作許可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澳洲居留權取得方式主要有:商業移民(business) 、技術移民(skill)、 結婚移民(spouse、partner 及 fiancé)、依親移民(family)、難民或庇 護移民(refugee or humanitarian)。 商業移民(business) :分為業主(business owner) 、資深管理人(senior executive)、投資(investor)及企業人才(business talent)等四大類。 業主類移民限原持有澳業主(business owner)簽證之人士,並提出至 少 2 年在澳經營成功之證明,並在原業主簽證仍有效期內在澳境內遞 交長期居留申請書。 企業資深管理人簽證持有人如能提出至少 2 年在澳經營成功之證明, 即可在澳境內遞補長期居留申請書;若申請人有州政府或特區政府資 助,則可享有較低審核門檻。 投資簽證申請人必須未滿 45 歲、具有企業經營實務經驗、豐富的個人 及企業資產、在澳境內有足夠的投資額,及具備商用英文能力。在獲 得投資者臨時簽證後,持有人必須在簽證效期內(4 年) ,不間斷投資 澳政府所指定的投資項目,即有權遞交長期居留申請書。 企業人才簽證申請人必須未滿 55 歲、擁有豐富的企業資產、成功的商 場實務經驗、獲澳政府或特區政府贊助或保證,及未來在澳繼續經營 企業。 技術移民(skill) :申請人需未滿 45 歲、符合澳政府要求之知識及技能 (Skilled Occupation List,SOL)、良好英文能力、相關工作經驗、或 在澳求學 2 年以上之新畢業生,技能並需經由 Australian Skills Recognition Information(ASRI)認證,即可遞交永久居留申請書。雇 主亦可為適合人才申請技術移民。 結婚移民(spouse、partner 及 fiancé)簽證申請人之伴侶需具有澳居留 或公民身份,並提出足夠證據以證明雙方關係始能申請;而依親移民 申請人,則需有直系親屬具澳居留或公民身份始能申請,若是在澳子 38.

(43) 女為欲其雙親申請依親移民,子女必須做為父母贊助人(保證人)。 難民簽證中的人道簽證(humanitarian)只針對非洲及中東地區人民; 而避難(庇護)簽證(Asylum)申請資格則需符合澳難民公約(Refugees Convention),並僅限於在澳境內申請。 申請來澳移民居留並非一定要透過移民公司代辦,亦可自行申辦,相 關資料網站如下: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 另澳洲為積極吸引中國大陸等新富階級之外人投資,同時繁榮經濟, 於 2012 年 11 月實施重大投資移民簽證計畫(Significant Investor Visa scheme,SIV),即在澳洲投資 500 萬澳元者,4 年後可取得永久居留 權。 澳洲政府於 2015 年 2 月公布 SIV 改革措施,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強制投 資人至少須將 50 萬澳元(10%)之投資金額投入創投資金(venture capital)或私募基金(growth private equity funds);另 150 萬澳元須投 入一般管理基金(eligible managed funds)或上市投資公司(listed investment companies) ,該等基金之投資標的須為澳洲上市之小型公司, 以促進澳洲新創事業之發展。 澳洲政府於 2015 年 7 月實施白金級投資移民簽證計畫(Premium Investor Visa,PIV) 。PIV 計畫係提供在澳洲投資 1,500 萬澳元者,1 年後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但 PIV 適用對象限定為創業家 (entrepreneurs)或創造發明人(innovator),並須經澳洲貿易投資委 員會(Austrade)提名,並通過澳洲政府認可者。此計畫目的認為吸收 高級人才,長期有利澳洲經濟發展。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 外籍人士持有效簽證(觀光簽證除外) ,即有權在澳合法工作;而持學 生簽證者則需額外申請工作許可(working permission)即可合法在澳 工作。另雇主認為無法在澳境內找到適合人才時,向內政安全部 (DOHA)申請聘用外籍員工;另在澳出現勞工短缺情形下,只要符 合政府與企業或工會達成的正式勞工協定(Labour Agreements)下, 可由雇主提出申請。 39.

(44) 澳洲政府於 2017 年 4 月 18 日宣布廢除臨時性技術性工作簽證(457 簽證) ,逐步修改簽證規定並於 2018 年 3 月由短期技能短缺簽證 (Temporary Skill Shortage《TSS》visa)取代,以優先保障澳洲人之就 業機會並確保企業在確有僱用海外勞動力之需求下,始得僱用取得短 期技能短缺簽證之海外工作者。短期技能短缺簽證(TSS visa)之效期 分為 2 年期(短期)及 4 年期(中期)兩類,簽證申請者需要有至少 兩年相關工作經驗、最低薪資不得低於澳洲正常水準、必須進行勞動 力市場測試。短期 TSS 只能續簽一次,中期 TSS 滿三年後才可申請續 簽。另對雇主培訓澳洲工人提出更高要求。澳洲內政安全部(DOHA) 已開始蒐集報稅資訊,並與澳洲稅務局(ATO)資料進行勾稽。 為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 ,澳洲政府於 2020 年 4 月宣布,持有季 節性短期工作簽證(Seasonal Worker Programme, 408 及 403 簽證)且 仍在澳洲境內者得申請延長居留至多 12 個月,持有打工度假簽證且已 在澳洲境內停留 3 個月或 6 個月者得分別再次申請第 2 次或第 3 次打 工度假簽證,俾因應由於邊境管制措可能出現之人力短缺。. 40.

(45) 捌、臺商子女就學 外商子女來澳可直接進入當地學校就讀,年滿 5 歲即可就讀小學;依各州規 定不同,小學自一年級(year 1)或幼稚園(kindergarden)至六年級(year 6), 中學自 7 年級(year 7)至 12 年級(year 12)。各州校長、老師之資格認定 由各州官方教育單位負責,授課內容大致一致,但即使在同一州每個學校授 課內容亦略有不同,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教育單位規定,校方有權決定授課內 容。. 41.

(46) 玖、臺商醫療. 名稱 The Royal Melbourne Hospital St. Vincent’s Hospital Monash Medical Center Royal Hobart Hospital Calvary St John’s Hospital Royal Adelaide Hospital St Andrew’s Hospital. 當地重要醫療機構 地址. 電話. 300 Grattan St, Parkville VIC 3050. 03-9342-7000. 41 Victoria Parade, Fitzroy VIC 3065. 03-9231-2211. 246 Clayton Rd, Clayton VIC 3168. 03-9594-6666. 48 Liverpool St, Hobart TAS 7000 30 Cascade Rd, South Hobart TAS7004. 03-6166-8308. Port Rd, Adelaide SA 5000. 08-7074-0000. 350 South Terrace, Adelaide SA 5000. 08-8408-2111. 42. 03-6223-7444.

(47) 拾、臺商義務律師 臺商倘在澳洲遭遇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及社會保障等各項法律問題,均可洽 澳洲「法律扶助機構」(Legal Aid)請求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或被害人補償,另 澳洲法院均設有免費公設辯護人制度,可洽請該機構協助申請,以保障當事 人在法庭上的權益。若需要英語翻譯協助,可先撥打「國家翻譯及口譯服務 局」131450 請求中文傳譯,以三方通話方式與法律扶助機構(Legal Aid)通話。 一、 轄內各州「法律扶助機構」(Legal Aid)電話及網址 (一) 維多利亞州+61-1300-792-387 網址:https://www.legalaid.vic.gov.au/ (二) 南澳州+61-1300-366-424 網址:https://lsc.sa.gov.au/ (三) 塔斯馬尼亞州+61-1300-366-611 網址:https://www.legalaid.tas.gov.au/ 二、 其他權益相關諮詢電話 (一) 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61-1300-302-502 當對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產品不滿意、與業者發生爭議卻無法解決 或為保障自身消費者權益時可向該單位提出申訴。 (二) 平等工作監察署(Fair Work Ombudsman) +61-131-394 當遭遇雇主或仲介不支付、拖延支付及短付工資、強迫加班無加班 費、被迫從事非議定的工作項目、不同意休假、威脅解雇、有歧視 待遇等不符合澳洲勞工法令規範情形可向該單位提出申訴。 (三) 澳洲人權委員會(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61-1300-656-419 當被他人性騷擾或受到年齡、種族、性别等歧視時可向該單位提出 申訴。 (四) 國家翻譯及口譯服務局(Translating and Interpreting Service (TIS) 43.

(48) National) +61-131-450 當擬與澳洲各政府機關聯繫需要英語翻譯協助時,可先撥專線請求 華語口譯,以三方通話方式協助溝通。與政府機關聯繫口譯服務費 由政府機關支付,發話人無須付費。至於非政府機關,除醫院等特 定機構外,則非免費口譯服務適用對象。. 44.

(49) 拾壹、僑務委員會協助臺商之相關措施與資源. 一、 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案 海外僑臺商在全球的發展,無論是立足創業、擴充規模、甚至升級轉 型,均面臨激烈的挑戰。本會為輔導海外僑臺商產業升級,提升企業 國際競爭力,邀集農科院、國研院、工研院、資策會、食品所、紡織 所、藥技中心、金屬中心、塑膠中心及設計研究院等 10 家研發機構, 推出「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案」 ,期盼結合臺灣研發技術 能量,協輔僑臺商事業發展,同時協助國內產業及研發單位開拓國際 市場,共創雙贏局面。 為推動「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案」 ,每家研發機構皆彙編 產業技術服務手冊,內容包含:研發機構介紹、服務項目介紹、重要 成果展示、產業結合項目(鏈結臺灣產業,推銷臺灣產品、資材等)、 服務窗口及 LINE 諮詢專線等;並於各研發機構官網建置「全球僑臺 商服務專區」 ,包含:服務簡介、技術資訊及常見問題 Q&A 等項目, 以提供有需求之僑臺商運用。 各手冊電子檔均置於本會官網「全球僑臺商產業升級與技術服務方案 專區」 ,提供僑臺商朋友下載運用及分享。期盼在運用各研發機構所提 供的相關資源後,能提升僑臺商企業的全球競爭力並擴展事業版圖; 此外,亦希望能同時發揮僑臺商企業之影響力,將臺灣之創新科技及 產業能量推廣至國際舞臺。 連結網址:https://Tech.Taiwan-World.Net. 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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