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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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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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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 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瀕臨絕種動植物,指依本法公告之瀕臨絕種動植物附 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物種(以下簡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瀕臨絕種動植物)。

第四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 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 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進口貨品之學名、

俗名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及相關內容 於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第六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出口國核發之華盛 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入。

進口人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如許 可證或證明書上有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欄位,應有出口國記載之 數量及簽署。

進口地海關進行查核,並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上記 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應將華盛頓公約許 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按月彙送貿易局。

第七條 出口國核發附表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許可 證前,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者,進口人應檢 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2)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八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 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 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 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第九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 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 件。

第十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 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 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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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 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 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 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第十二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 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 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 意文件。

第十三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 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 其他證明書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 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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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 意文件。

第十四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局核發之華 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出口地海關應於前項許可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 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

出口人應將前項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 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併同貨物輸出。

第十五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 名、俗名及貿易局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 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 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局。

第十六條 出口人於貨物輸出前或運輸途中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 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向貿易局申請註銷。

第十七條 出口人於貨物輸出前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 他證明書,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 補發: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或華盛 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遺失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出口人於貨物運輸途中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 其他證明書,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 局申請補發: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或華盛頓 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遺失書面說明。

三、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四、運輸承攬業者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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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十九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之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第二十條 申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辦理;經核准後,由貿易局核發書面許可證。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 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申辦。

第二十一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六 個月,並限一次輸出入。但對特定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 許可證或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報關前發現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錯誤者,應檢附原許可 證申請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

第二十三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 申請展延。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瀕臨絕種動植物或其產製品輸出入 規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 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CITES 列管植物之輸入係以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人工繁殖」代替 CITES 文件 之國家 一 CITES 締約國大會 Conf.12.3Rev Cop17Ⅶ13,規範對於 CITES 附錄二之 人工栽培植物,出口國得核發檢疫證明取代 CITES 許可文件,惟該檢疫證明 必須包括物種學名和標本的種類和數量,並帶有大印、印章,或電子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