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之申請 -1
CITES 許可證之申請
受理窗口
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以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於貿易局網站上申辦 簽證,如有應檢附之文件 者,則以郵寄、電傳或親 送方式提供貿易局審核。
簽發流程 貿易局審查通過後,核發書面
CITES
許可證予申請人許可證之申請 -2
華盛頓公約 (CITES) 許可證種類
□ EXPORT
□ RE-EXPORT
□ IMPORT
□ OTHER
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如:附 表3之物種或個人物品)
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如:依外 國政府要求)
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如:自 國外進口之皮製品、紅龍魚)
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如:國內 栽種之蘭花、仙人掌、國內繁殖之 鸚鵡)
許可證之申請 -3
線上申辦 - 1
貿易局網站 www.trade.gov.tw 1. 線上申辦→輸出入電子簽證 2. 一般帳號登入→輸入帳號密碼 3. 選擇「申請文件之類別」
許可證之申請 -4
線上申辦 - 2
紅色文字係為說明文字,如有需求 才需繕打,並非是必填欄位(如:
繕打「原收件編號」欄按下「帶入 參考資料」鈕,即可帶出舊資料
按下「匯入暫存資料」鈕即可帶 出這個帳號最後之申請資料
畫面中有「*」註 記即為必填欄位
許可證之申請 -5
線上申辦 - 3
查詢案件進度:
1. 申辦 /核銷查詢 2. 申辦狀況查詢作業
3. 選擇「文件類別」→選擇「申請日期 ( 起 ) 及 ( 止 ) 」 資料
或填入「收件編號」資料 4. 按下「查詢」即可
1 .
2 .
3 .
4 .
許可證之申請 -6
檢附文件說明 -1
進口 列入
CITES
附表 1 物種且應國外政府之要求,須向貿易 局申請CITES
進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農委會同意文件正本
(☆
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
出口
依物種或來源不同,向貿易局申請 CITES 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國內取得之物種,如
•拖鞋蘭:農委會農糧署同意文件正本 (☆
目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 )
•蘭 花:人工栽培場之種苗登記證影本資料
•鳥類、斑龜:貿易局核發之查證函正本 (☆
以線上查證登錄方式
)
珊瑚及其製品,
•
國外進口:進口報單證明聯正本、經進口地海關核銷之 國外原產地證證明書影本或CITES
許可證影本•
國內捕撈:農委會漁業署同意文件正本。許可證之申請 -7
檢附文件說明 -2
國外進口之物種,如
•紅龍魚:農委會漁業署同意文件正本 (☆
電子資料交換方式 ) 、進口報單證明聯正本、經進口地海關核銷之 國外
CITES
許可證影本•鱷魚錶帶、皮包等皮製品:進口報單證明聯正本、經進
口地海關核銷之國外CITES
許可證影本再出 口
其他
許可證之申請 -8
申請注意事項
蘭花如以「 HYBRID( 雜交種 ) 」學名申請,除蝴蝶蘭、蕙蘭、萬 代蘭、石斛蘭且數量達 20 株以上者外,其餘雜交種蘭花均需以書 面方式提供詳細學名資料。
CITES 許可證上之「進口人( IMPORTER) 」若需填寫運輸或物 流業者或以郵政信箱取代地址,應提供敘明具體理由之書面文件
(或由進口人出具進口貨品需委由運輸或物流業者處理之文件),
並提供該進口人之名稱及詳地址。 CITES 證上之進口人名稱填寫
「進口人名稱 c/o 運輸(或物流)業者」,地址填寫進口人地址
。
「個人或家庭財物」之(再)出口 CITES 證明書,應檢附說明切 結書,並符合 1. 個人非商業用之擁有或持有;且 2. 合法取得;且 3. 在進口或(再)出口時,穿載、攜帶或包括於個人行李內;或家 庭搬遷等條件。
許可證之申請 -9
許可證補發申請
需檢附,遺失書面說明、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出口 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運輸承攬業者之運 送證明及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貿易局申 請註銷後並補發新證。
需檢附遺失書面說明向貿易局申請註銷後並補發 新證。
不得申請補發
輸出前 遺失 出口後
運輸途 中遺失
許可證之申請 -10
許可證之限制
有效期限 為自核發 之日起六
個月
限一次輸 出,不得
分批
報關前發現內 容錯誤者,不 得申請修改,
應檢附原許可 證正本申請註
銷重簽 不得申請展
延,應檢附 原許可證正 本申請註銷
重簽
出口前 申請
我國管理制度 -1
「貿易法」第 13 條之 1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 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 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 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 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我國管理制度 -2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共 26 條,其要點如下:
-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第 3 條)
-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之文件及
應向進口地海關逐項申報、查核與記載之內容 ( 第 4 至 6 條
)
- 進口人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第7
條)
- 出口人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
可證或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第 8 至
13
條)我國管理制度 -3
-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許可文件 向出口地海關逐項申報,並經出口地海關查核與簽署(
第14
、15
條)-
出口人貨物輸出前或運輸途中遺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 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申請註銷及申請補發應檢附 之文件(第16
至18
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之格式、申請作業方式、與 許可證之效期、註銷或展期等相關規定(第19
至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