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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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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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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疫注意事項,以藍色文字提醒考生各項試務作業,相關 規定並請參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 網站「最新訊息」及「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專區」之公告。

※有關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 ... 1

A 應考資訊 ... 3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 3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3

B 應試有效證件 ... 4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 4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 4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 5

C 試場位置 ... 7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 7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 7

E 入場注意事項 ... 8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9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 9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 9

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及防疫宣導海報 ... 10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2

G_1 可攜帶入座之應試物品 ... 12

G_2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2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 12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 12

H 作答注意事項 ... 13

H_1 答題卷劃記 ... 13

H_2 繳交題卷 ... 13

H_3 答題卷作答提醒宣導海報 ... 14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 15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15

I_2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15

I_3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15

I_4 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僅英聽第一次考試) ... 15

J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考生注意事項 ... 15

K 常見違規事件 ... 16

L 考前叮嚀 ... 19

M 應考檢查表 ... 20

(2)

1 頁,共 20 頁

※有關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如下:

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於 110.10.13(三)寄送集體報名單位與個別報 名考生口罩(每生 1 片)及入場識別證,考試當日進入考(分)區及試場時,所有試務人員、考 生及特定陪考人員(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突發傷病考生得例外可有 1 位陪考人員)均須配戴口 罩。依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有關配戴口罩規定如下: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戴口罩,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禁止進入考分區;若強行進入者,

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自進入試場起,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本 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會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

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本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 會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2. .應試時免配戴口罩申請

(1)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者,應於報名期間內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 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 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醫囑示例說明:二尖瓣脫垂,胸痛,呼吸困難,戴 口罩會有喘不過氣,頭暈胸痛等症狀,應試時請免除戴口罩之規定),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 審查核可者將移至 免戴口罩試場應試 。

(2) 未及於報名期間申請應試時免配戴口罩應試者,可於「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受理期間內檢 具診斷證明書正本(開立規定如第(1)點),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免戴口罩試場應試,申請日期 及方式如下:

A. 申請日期

考試名稱 由本會受理申請日期 由考區受理申請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0 年 10 月 19 日(二)至

110 年 10 月 20 日(三) 110 年 10 月 21 日(四)至考試當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0 年 12 月 07 日(二)至

110 年 12 月 08 日(三) 110 年 12 月 09 日(四)至考試當日

B. 申請方式

B.1 由本會受理:

於本會受理申請期間至本會大考中心「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申請;並以限時掛 號,將診斷證明書正本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逾期不予受 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 ,信封請註明「應試時免配戴口罩申請」字 樣。無論審查是否通過,本會將以書面及 Email 寄發審查結果通知。

B.2 由各考(分)區學校受理:

於考區受理申請期間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申請表」 ,填妥後逕向考生所屬考區申請,考區聯絡電話詳公告之試場分配表。審查結

果由考區通知考生。

(3)

2 頁,共 20 頁

(3) 考試期間,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外出必須配戴口罩,請自行斟酌自身狀況進出考分 區是否配戴口罩,以免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另若因身體狀況進出考分區無法配戴 口罩,請配戴面罩以維護自身防疫安全,第一次考試請於 110 年 10 月 20 日(三)前、第二次 考試請於 110 年 12 月 8 日(三)前電話告知本會 02-23661416#603 陳小姐。

3. 考試當日入場時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與量溫

(1) 考生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會發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配戴口 罩並配合體溫量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考(分)區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 認身分後補發,考試當天,各考(分)區於上午場 10 時開始量溫,下午場 13 時開始量溫。

(2) 考生初檢量溫時若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含)或耳溫達 38℃(含)以上)或呼吸道等 症狀,由試務人員先引導至複檢量溫站,原則上於 10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複檢量溫仍為 發燒狀態,試務人員將引導考生移至防疫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於考試後給予救濟;

故意不配合者,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 則」第 3 條,該節以缺考論處。

4.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已公告於本會大考中 心網站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試專區 」 。

5. 111 英聽測驗「入場識別證」 (進入考(分)區入口使用)樣張如下:

★掃描右下角 QRcode,可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查詢應試號碼及考場。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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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頁,共 20 頁

A 應考資訊

響應環保與無紙化政策,各項考試不寄發考試通知,考生可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日起,至 本會大考中心網站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 02- 23643677 查詢。本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請特別注意上、下午場次、試場及入場應試時間。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考試名稱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0 年 10 月 05 日(二)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0 年 11 月 23 日(二)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考生如發現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及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等,有任一項與原報名 資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集體報名者由集 體報名單位傳真「考生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

(02-23661365)方式檢具身分證影本、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 會確認收件(02-23661416 轉 608)。考生可於各項考試之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起 以網路查覽確認。

2.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 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 者,應於下表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申請。

考試名稱 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0 年 10 月 28 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0 年 12 月 16 日(四)

(5)

4 頁,共 20 頁

B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請注意,學生證 及入場識別證(進入考(分)區入口使用)不是應試時查驗身分的應試有效證件。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本次英聽,進入考分區時就要查驗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雖然沒有攜帶仍可進入試場應試,但若 未依簡章規定,在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送達試場或考(分)區門口,會依違規處理辦法第 6 條,扣減該節成績 1 題分。所以,請考生留意,若進入考分區時即發現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 本,可盡快設法通知補送,但不要心急,試場內監試人員經過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仍會准 予應試。請特別留意,為避免人潮群聚,本次考試不開放集體報名單位設置考生服務隊及親友 陪考,但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每位考生可申請 1 位親友陪考;應試有效證件 若由親友補送,配合防疫規定,請其送達考(分)區門口,將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

發給送達證明,送達時間以簽收時間為準,並請考生於考試結束後,前往試務辦公室領回補送 之證件。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1.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臨時置物區 時,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才能離座拿取。

2.應試有效證件正本範例如下表:

樣本

樣本

樣本

(6)

5 頁,共 20 頁

樣本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1.身分證補辦:

(1) 本人印章(或簽名)、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3) 詳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元 地點 任一戶政事務所

文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2.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1 張

方式 本人親自辦理

所需時間 當天領取

2.健保卡補辦:

(1)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 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2) 近年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表情自然不誇張)相片乙張,相 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3) 詳情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1EE79FCECB60957&topn=3185A4DF68749B

A9

(7)

6 頁,共 20 頁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元

地點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郵局代收 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

文件 1.製卡對象(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1 張

方式 本人或代理人現場辦理

所需時間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 當天領取

郵局代收 5 至 7 個工作天

戶政事務所 4 至 6 個工作天

鄉鎮市區公所 2 至 5 個工作天

(8)

7 頁,共 20 頁

C 試場位置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英 聽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0 年 10 月 19 日(二)至 110 年 10 月 23 日(六)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0 年 12 月 07 日(二)至 110 年 12 月 11 日(六) 2.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前不開放查看試場。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1.考試日期:

2.考試日程表:共 60 分鐘,相關規定如下表:

本會得視各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增加下午場次(02:00~03:00)。考生之考試場次及試 場座位,由本會安排及配置;考生不得指定或要求變更。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考試日期 110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六) 11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六)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00

11:00-11:15

考生身分查驗:

應試有效證件為: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 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 照或居留證。(不須查驗入場識別證)

02:00-02:15

11:15 考試開始鈴響: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02:15 11:15-12:00 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 02:15-03: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03:00

(9)

8 頁,共 20 頁

E 入場注意事項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 15 分鐘打 預備鈴,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 考生進入試場後,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應將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4.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

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 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鈴響後,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加重罰 則。

5.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 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 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強制於該科考試期間,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違規 處置。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則。

6.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確實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 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

7.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之答題卷應試;考生就座後,應以目視方式(不得翻閱)核對 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也不得 書寫、劃記、作答。

8.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應依試題播放前的播音指示檢查試題本,如有 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接著再依播音 指示檢查答題卷的應試號與姓名是否確為本人,並核對其與座位標示 單上的應試號碼及姓名是否相符,若確認正確,於「確認後考生簽名」

欄以 2B 鉛筆劃記並以正楷簽名。

9.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

10. 英聽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 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11.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等),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

人員處理。

(10)

9 頁,共 20 頁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係指(1)完全關閉電源,以及(2)同時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其他 所有功能,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完全關機」 。特別注意有些行動電話於電源關閉後仍可能自 動開啟或仍會響鈴,例如有關機鬧鐘、定時開關機設定功能等,必須確認相關功能皆已關閉,此 外,設定為飛航模式、靜音模式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 飛航模式、關機鬧鐘開啟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當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被監試人員發現時,依照「違規處理辦法」第 8 條與第 24 條,視使

用情節輕重處罰,將扣減其該節成績最低為 3 題分,最高為全部成績。

(11)

10 頁,共 20 頁

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及防疫宣導海報

(12)

11 頁,共 20 頁

(13)

12 頁,共 20 頁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G_1 可攜帶入座之應試物品

1.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

2.其他用具: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G_2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1.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 材(如:MP3、MP4 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2.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試題 本、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1.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錄影 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2.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 衛生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須配合監試人員檢 查,且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小叮嚀:

於考試入場前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不可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東西入座;文具盒(袋)及 透明墊板須為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行動電話(須完全關機)、穿戴式裝置不可攜 帶入座,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以免違規。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1.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簡章「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向本會提 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2.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 明)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 等考生,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3.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放大鏡、輪椅、助行器、

胰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依簡章「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

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14)

13 頁,共 20 頁

H 作答注意事項

H_1 答題卷劃記

1.使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於答題卷上之選擇題作答區,更正時應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正液

(帶) 。若未依規定劃記致機器無法正確辨識答案時,恐將影響成績並損及權益。

2.劃記要「粗」、「黑」、「清晰」,且須劃滿方格,各類作答樣例如下

H_2 繳交題卷

1.英聽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

(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2.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等),雙手離開桌面,

留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題卷及試題本。沒有經過監試人員點收而直接離開試場,或將

答題卷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就算違規!

(15)

14 頁,共 20 頁

H_3 答題卷作答提醒宣導海報

(16)

15 頁,共 20 頁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考試應試物品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2.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

I_2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 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 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I_3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除非監試人員禁止,否則可以繼續作答。等到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小叮嚀:

考生違規事件依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 必要之處置或查驗、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 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發 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題卷安全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 情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I_4 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僅英聽第一次考試)

1.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視情況調整門 窗開啟的寬度等措施因應,但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針對冷氣故障事由要求更換試場或 加分。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俾便事先安 排相關試務。

2. [防疫注意事項]

試場內教室門保持關閉,考試期間開啟冷氣,但開啟室內四個角落之氣窗各開啟 5 公分,

以維持試場適度通風並盡量降低試場外環境音的干擾。

請考生特別注意,英聽僅第一次考試開放試場冷氣;有關第二次考試因應防疫之試場通風措 施,另於考試前二週公告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J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考生注意事項

為確保整體考生應試健康及安全,本會大考中心已建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單位勾稽 居家隔離及檢疫等考生資料機制,在考前掌握配合居家隔離及檢疫等考生名單。若為勾稽名單 所列之考生,本會大考中心將主動聯絡考生;若考生接獲政府相關單位通知為確診、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請立即與本會大考中心聯絡(02-23661416#608),俾利試務安排,

切勿私自參加考試。倘有私自參加考試之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將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

員會審議,最重為取消考試資格;並通知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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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未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試,其他的違規狀況請考生特別注意,務 必詳細閱讀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免違規被扣分。

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未帶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應試

6 條

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至 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

(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本次英聽測驗不開放集體報名單位設置考生 服務隊,亦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身心障礙 及重大傷病、突發傷病考生得例外可有 1 位 陪考人員),應試有效證件若由親友送達,請 交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並以送 達證明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

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妥善保管。

 考試當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須隨身 攜帶。

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 正本,並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2

行動電話未完 全關機

8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 完全關機,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節 成績3 題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 考試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 機(部分行動電話在電源關閉後,仍 可能自動啟動鬧鈴,而飛航模式或靜 音模式也都並非完全關機,請務必解 除設定)請考生特別留意!

3

試場內(含臨 時置物區)之 行動電話、手 錶等物品發出 聲響

8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若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扣減其該節成 績全部題分。

★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等)

 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考試 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鐘錶

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或整點報時功 能均已關閉。

4

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或攜帶 入座

8 條

考生入場後,應立即將已關機之行動電話與 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置放於臨時置物 區,若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1 題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隨身攜有已關機 之行動電話或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將

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只能放在「臨時 置物區」內,絕對不可以隨身攜帶或 放在抽屜。

 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褲口袋 及文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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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其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扣減其該 節成績2 題分;若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則視其 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節,扣減其該節 成績3 題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1 題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 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

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 同意,才可離座將物品放到臨時置物 區。

5

應 試 時 飲 食

(含喝水)、抽 菸、嚼食口香 糖等、無故擾 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

5 條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 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扣減其 該節成績1 題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 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題分,

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 其考試資格。

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

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全 都不可以。

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 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 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 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 員協助。

6 遲到入場或提 前離場

7 條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逕行入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如經制止仍強行入場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 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題分;

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座(含 站立)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題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答題卷 或書寫、劃記、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題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19 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未經監試人員許 可即離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制止 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監試人員宣布離 場前不可以離場。

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 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 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 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 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 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 為止。

7 未依規定作答

13 條

考生應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置:

一、竄改答題卷上之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 答題卷: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 劃記,更正時僅能用橡皮擦擦拭,不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答題卷 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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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二、污損、塗改或破壞答題卷之條碼或定位 點記號,致機器無法掃描或辨識作答內容者,

其無法辨識之內容不予計分。

三、污損、破壞答題卷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14 條

考生書寫答題卷,應依照試題本及答題卷上 之規定作答,在答題卷「確認後考生簽名」

欄以外部份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 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

8 坐錯座位或誤 入試場

9 條

英聽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坐錯座位者,不 予計分。

 就座前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 號碼、姓名及場次。

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助 處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9 違規抄錄答案

16 條

考生在答題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1 題分;將抄錄之答案攜出 試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不可以在答題卷或試題本以外之處

(如應試有效證件上)抄錄答案。

 不可以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

10 考試結束鈴響 畢,繼續作答

18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依 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題分。

二、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扣 減其該節成績2 題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 部成績。

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 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等),雙手離 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防疫作業內容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預防小叮嚀

11

考 生 自 進 入 試場起,無配 戴口罩者

第 4 條第 1 項

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 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 成績。

因應防疫作業考生應試時需全程配 戴口罩,所以建議攜帶備用口罩,

如到試場中發現口罩遺失或損毀時

可替換使用,避免違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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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作業內容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預防小叮嚀

12

未 配 合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身 分(暫 時脫下 或 拉 下 口 罩 至 可 辨 識 面 貌)

第 4 條第 3 項

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 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L 考前叮嚀

1.請注意身體保健,儘量避免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隨時關注自己的 健康狀態,從事各項休閒運動,亦請注意安全。

2.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分)區將酌情給予適 當服務。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 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3.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動 不便等),需依考試簡章「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會大考 中心考試服務處,電話:(02)23661416 轉 603、606。

4.[防疫注意事項]

(1) 不開放集體報名單位設置考生服務隊及親友陪考:為避免人潮群聚,本次考試不開放集 體報名單位設置考生服務隊及親友陪考,但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每位 考生可申請 1 位親友陪考。考分區學校會組成考生服務隊,以協助考生所需的服務,同 時,為使考生能安心應試,所有試場內都將設置考生物品置放區域。

(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會網站「最

新訊息」及「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試專區」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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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應考檢查表

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前準備

1. 確認已準備好入場識別證及口罩(建議攜帶備用口罩)。

2. 妥善保管簡章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正本。簡章認定的應 試有效證件請參考(B_2 樣例),考試當日務必攜帶其中一份,並建議可多備其他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並分開置放,以防萬一。

3. 仔細閱讀考試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4. 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5. 查詢考試地點:

110

年10 月 19 日(二)公布

【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或利用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6. 熟悉前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考試當日 出門前

7. 請攜帶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並配戴口罩。

8. 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

9. 檢查文具

9-1. 黑色 2B 軟心鉛筆

9-2. 橡皮擦

10. 如攜帶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

傳輸、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進試場前

11. 檢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文具是否帶在身上、是否已配戴口罩。

12.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

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

13. 行動電話放在臨時置物區時,須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

預備鈴響 進試場後

14. 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15. 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座位標示單之姓名、應試號碼是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16. 就座後,應以目視方式(不得翻閱)核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至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也不得書寫、劃記、作答。

作答時 注意事項

17. 考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18. 考試開始鈴響後,依試題播放前的播音指示檢查試題本,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 不清,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接著再依播音指示檢查答題卷的應試號與姓名 是否確為本人,並核對其與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號碼及姓名是否相符,若確認正 確,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2B 鉛筆劃記並以正楷簽名。

19. 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不得汙損、塗改或

破壞條碼或掃描辨識用之定位點記號。

20.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增補等),雙手離開

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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