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 0 7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音樂學系-專業術科【樂理、聽寫】試場分配表及注意事項
日 期 七月六日(星期五)下午
節 次 第一節 第二節
預備時間 預 備 13:10~13:30 預 備 14:40 ~ 15:00
考試時間 13:30~14:30 15:00~16:00
考試科目 樂 理 聽 寫
試 場 音樂學系 2012 教室 音樂學系 3011 教室 音樂學系 2012 教室 音樂學系 3011 教室
准考證號碼
6161001-6161004 6162001-6162016 6163001-6163007 6164001-6164010
6165001-6165006 6166001-6166016 6167001-6167003 6168001-6168003
6161001-6161004 6162001-6162016 6163001-6163007 6164001-6164010
6165001-6165006 6166001-6166016 6167001-6167003 6168001-6168003
節 次 第一節 第二節
預備時間 預 備 13:10~13:30 預 備 14:50~15:00
考試科目 樂 理 聽 寫
考試時間 13:30~14:40 15:00~16:10
特殊試場
音樂學系視聽教室
准考證號碼 6166017(管樂)
注意事項
1.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20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已 入場應試者,於每節考試開始40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2. 考生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駕照、健保卡或護照等貼有照片之有效 證件正本代替)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准考證及身 分證件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證明文件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節 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試務辦公室辦理補發者,
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限。
3. 詳細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請參閱107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附錄三。
4. 音樂學系聯絡人:蔡文雯行政助理,聯絡電話(02)2272-2181轉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