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www.trade.gov.tw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www.trade.gov.tw"

Copied!
3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六年之概況及對我國之影響 壹、 前言

近年來透過GATT及WTO等多邊貿易架構之推展下,全球貿易及投資日趨自由化與國 際化,國與國間貨物及人員之交流亦更加頻繁,為便利國際貿易及投資等活動之進行,經 濟整合已成為全球發展國際經濟合作之極為重要方式,如歐盟之成立與擴大、NAFTA 之建立、歐盟與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南方共同市場及美國與約 旦自由貿易區等,及最近正進行研議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包括:美洲自由貿 易區、日本與新加坡、韓國與智利、Pacific 5(美國、智利、紐西蘭、澳洲、新加坡等五國)、北 美自由貿易區與英國、美國與新加坡、智利等,均顯示簽署區域間及國家間之貿易協定已蔚 為潮流,未來亦將持續成為二十一世紀之熱潮。鑑於歐、美及亞洲為我國重要貿易市場,該 三個地區積極簽署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之趨勢將對我影響極為深遠,為及早因應此一情勢,

故擬就全球第一大自由貿易區及我國最重要之出口市場,且實施達六年之北美自由貿易協 定為題,分析其執行結果及對我國之影響。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於一九九四年開始 生效實施,參與協定之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涵蓋面積達二千萬平方公里,

目前人口近四億,國內生產毛額約達九兆美元,區內貿易總額至一九九九年已達五、六八 O億美元,是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自NAFTA成立以來,美、加、墨三國致力於消除 區內之投資、商品及服務業貿易障礙、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並在促進貿易 及投資之同時,亦兼顧環境保護及勞工權益之保障。該協定實施至今已達六年,對其區內 貿易及投資之貢獻良多,惟亦產生許多諸如原產地規定、海關執行措施、檢驗與檢疫、投資、

爭端解決、勞工權益及環保等之爭議,倘待美、加、墨三國進一步協商解決。NAFTA係結 合兩個先進國家與一個開發中國家之區域自由貿易組織,其實施後各方對該協定施行成效 之評價正反不一,區內各國之經貿利弊與得失參半,故其功過尚難遽予斷論,惟NAFT A實施六年之經驗值得各國在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作為參考與借鏡。

(2)

本報告除簡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其實施成果及區內貿易情勢外,主要就該協定之相 關議題之執行進展、所面臨之問題與原因、解決方案作概略之討論,期有助於各界對NAF TA現況之了解;此外本文亦將概略討論NAFTA實施六年來對我國對外貿易及投資之 影響,希能作為拓展我國對北美地區經貿關係及我國推動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參考,

進一步擬訂我未來對該地區及全球之經貿政策與計畫,以促進我國之經濟發展與經濟利益。

本報告倘有訛誤之處,尚祈不吝指正(聯絡單位:本局第五組)。

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內容概要

A.NAFTA地區基本資料

一、面積:二、OOO萬平方公里

二、人口:近四億

三、GDP:九兆美元

四、區內貿易總額:五、六八O億美元(一九九九年)

五、NAFTA組織:

(一)自由貿易執委會(The Free Trade Commission):由締約國內閣層級官員代表組 成,成員包括其美國貿易代表署大使、加拿大國際貿易部部長及墨西哥工商發展部部長,

貿易執委會之職權包括(協定二OO一條):

1. 監督協定之實施;

2. 解決協定之解釋及適用所引發之爭議;

3. 建立並監督所有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 訂定其規則及程序;

5. 至少每年定期開會一次,原則上採共識決,並由締約國輪流擔任主席。

(3)

(二)祕書處( The Secretariat ):由美、加、墨三個Sections所組成,其總部分別在 Washington D. C.、Ottawa、Mexico City,主要業務包括(協定2002條第三款):

1. 協助執委會(Commission);

2. 提供協定第十一章(投資)、十四章(金融服務)、十九章(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及第二十章(其他)等之爭端解決程序之行政協助;

3. 依執委會之指示,協助其他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成立與運作,並促進協定之執行。

(三)委員會(Committees)、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目前已成立超過三十個委員會及 工作小組,主要任務為促進區內貿易及投資之便捷化,確保NAFTA之有效及順利執行,

並提供會員國討論擴大貿易自由化之論壇,其涵蓋範圍包括:商品貿易、原產地規定、農業 貿易及補貼、標準、政府採購、投資與服務及爭端解決等。

B.協定架構

NAFTA全部條文共分八大部份,二十二章,內容包括前言、目標及範圍、一般定義、商 品貿易之國民待遇及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定、海關程序、能源及基本石化業、農業及檢驗檢疫、

防衛措施、技術標準、政府採購、投資、跨境服務業貿易、電信、金融服務、競爭政策、商務人 員之暫准通關、智慧財產權、出版、通知及行政法規、反傾銷及平衡稅、爭端解決機制、例外規 定、最後條款等。另附錄一至附錄七為投資及有關服務業、金融服務業跨境貿易之保留及例 外規定(Annexes I through VII: Reservations and Exceptions to Investment,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Chapters)。此外NAFTA亦包含「北美環境合 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及「北美勞工合作協 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等兩大附屬協定。謹就該協定中之 重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關稅及非關稅措施

(一)關稅措施(協定三O二條至三O八條):

1. 第三章「國民待遇和商品市場開放」中有關稅減讓之規定包括:

(1)除非另有規定,締約國不得對區域內產製貨品提高現行之關稅或課以關稅;

(4)

(2)除非另有規定,締約國應依據附件302.2各自關稅減讓表(Tariff Schedule) 逐步撤除區域內產製貨品之關稅;

(3)締約國間得相互協商加速撤除關稅;

2. 有關關稅調降係以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之有效稅率為基礎稅率(Base Rate),並依 階段主要分為下列五大類(Staging Category):

(1)A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協定生效日起免稅;

(2)B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分五年調降至零關稅;

(3)C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三年一月一日分十年調降至零關稅;

(4)C+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八年一月一日分十五年調降至零 關稅(超過GATT第二十四條解釋書所訂十年過渡期)。

(5)D類:繼續享有免稅待遇之商品(在NAFTA生效前已依GATT/WT O之最惠國待遇享有免稅待遇者)。

3. 此外,該協定亦考量貨品之敏感性、數量、季節性等因素,而有不同之調降方式(如 從量稅、從價稅、關稅配額、季節性關稅等)與期程,並於各章前以註解方式加以說明。

(1) 以第七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為例,即列有十七項註解。其中 美國較敏感之「抱子青花菜」(Sprouting broccoli, HS:0704.90.40)乙項,依季節性

(進口月份)再區分為C+與B類,即每年一月至五月進口者關稅為二五%,分十五

年平均調降至零,六月至十二月進口者關稅為二五%,分五年平均調降至零。

(2)以紡織品及成衣為例,若符合NAFTA原產地規定,視為NAFTA產品 者,則輸美數量並無限制。關稅則依B、C、B6、Bl等類別逐年調降及課徵;至於非

(5)

NAFTA產品者,目前有十四項敏感貨品仍受配額管制,其中十項已於二○○○

年前解除,四項則於二○○三年前解除,其餘產品則在協定數量內依最惠國待遇課 徵關稅。

4. 墨西哥之原關稅稅率僅有O%、五%、十%、十五%、二十%等五種,而所有貨品關 稅均將於協定生效十五年內調降至零。

(二)非關稅措施(協定三O九條至三一五條):NAFTA亦規範會員國間應減少或消 除非關稅貿易障礙,如:除非依據GATT第十一條之規定,各會員國不得對會員國間進 出口貨品採行禁止或限制措施(例如:進口簽證、出口實績等),並不得對進出口價格有 所限制;產地標示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不得造成貿易障礙;廢除海關服務費及出口稅等。

(三)附錄三OO∣A及B分別針對汽車及紡織品之規定:

1. 汽車及零配件:墨西哥對汽車及卡車的進口關稅最高達二O%,在協定生效後立刻 減半,在五年內三分之二的美國輸墨汽車零配件完全免稅,而在十年內美國輸墨小 汽車及卡車則將完全免除關稅,墨西哥現有之汽車及零配件自製率規定在十年內逐 步廢除。

2. 紡織品及成衣:有二O%以上美國輸往墨西哥的紡織品及成衣在協定生效後立即免 稅,其餘則在十年內逐步免除關稅。另亦針對配額的廢除、關稅的減免、原產地規則 及緊急救濟措施等作較詳細之規定。

二、原產地規定

(一)原產地規定係為避免非會員國將大部分原料或中間產品進口到NAFTA中之任一 國家,加工之後,利用關稅優惠再出口到另一會員國。該協定認定產品為NAFTA原產 地的標準如下:

1. 當一個貨物完全在締約國中的某一國或數個國家直接獲得或製造時,則視為該地之 產品;

2. 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在締約國產製過程中,使用非NAFTA地 區原料,而發生稅則號列轉變(a change in tariff category);

(6)

3. 無稅則號列轉變之產品其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不少於六十%(以 交易價值計算)或五O%(以淨成本計算)。

(1)交易價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

RVC=

TV – VNM

TV

(2)淨成本法(Net cost method)

RVC=

NC –VNM

NC TV: transaction value

VNM: valu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NC: net cost

*惟針對特定產品有不同之規定,如載客用汽車及輕型卡車須以淨成本法計算達六 二.五%之區域產值,鞋類則須經四位稅則號列轉換再加上不小於五五%之區域產 值(淨成本法)。

4. 微量條款(de minimis):規定當來自於非NAFTA國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過

其產品價值之七%時,則可不需稅則號列轉變即視為NAFTA之產品;

5. 累計:在多個締約國生產之產品,可累計視為某一締約國生產之產品。

(二)原產地規定在NAFTA協定的第三、四、五章均有提及,故其實施亦涉及關稅減讓 及關務程序方面之領域。根據NAFTA之原產地規定,產品之總價值超過一千美元時,

出進口商必須保留產品原料及零配件之各項詳實記錄五年,包括購自何處、成本、加工後產 品之價值、外銷價格及產品使用原料之成份等,而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成份計算方式。

(7)

(三)由於美國進出口量龐大,進出口商如欲享受NAFTA之關稅優惠,則應自行參照 有關規定填報原產地,並保留有關生產文件,供海關查核用。美政府目前無核發產地證明 書之單位,故NAFTA產地證明書係由出口商或製造商自行據實填報,無須先經申請與 核准程序。另美、加、墨三國為執行NAFTA第四章「原產地」及第五章「海關作業程序」相 關條文規定,同意採行統一格式之NAFTA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供廠商自 行填報使用(附件一為美國及加拿大海關NAFTA原產地證明書,除字型不同外,其內 容格式皆相同)。

三、海關作業程序

主要規定締約國海關配合該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定之相關作業程序,包括進出口商之義務、

管理及執行原產地之規定、原產地之查證、保密、原產地判定之檢討與上訴、建立標準法規以 統一解釋、適用及管理原產地規定。此外,該章亦設立專一條文規定締約國間在執行相關之 法令規章時,應履行NAFTA協定及執行雙邊關務協議等方面之共同合作,以促進商品 之流通,例如:應通知其他締約國海關之事項、共同查緝或防止非法輸入、交換及蒐集進出 口統計資料、統一貿易文件及促使資料之標準化、成立工作小組及海關小組並定期舉行會議 討論海關相關事宜。

四、農業、檢驗與檢疫措施

(一)NAFTA第七章有關農業之條款,基本上是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農業改革架構而 制定,主要在促進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及消減或避免因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措施所造成之 貿易障礙。第一部分係市場開放措施,規範農產品進口障礙、國內補助、出口補貼、農產品分 級、市場行銷標準及締約國間影響農產品貿易的措施。另亦成立農產品貿易委員會,以促進 農業合作及相關條款之執行。此外該部分亦鼓勵建立農產品私人商業交易爭端解決架構,

以快速有效解決易腐性農產品之爭議。第二部分則規範衛生檢疫措施。該措施係為保護人類、

植物、動物生命及健康,NAFTA之規定鼓勵會員國以不歧視原則,採用適當之國際標 準或地區性標準,亦允許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採用較國家標準嚴格之衛生或檢疫措施,惟該 標準須建立在科學的原則上。

(8)

(二) 在農產品關稅減讓部份,則依據該協定第三章之規定分產品、分階段逐步消除。美國 與墨西哥間大部份關稅已立即消除,部份產品有五年、十年及十五年貿易自由化時間表,

此外,美墨之間對於糖及糖漿之貿易亦另闢專章規範之。至於加拿大與墨西哥間,除了乳 製品、家禽、蛋及糖外,應將所有農產品之關稅與非關稅障礙消除。

(三)在非關稅障礙方面,包括美國依農業調整法規定對某些進口農產品,如乳品、花生、

棉花和糖所實施之進口限制,及墨西哥對進口農產品所實施的許可制等,則以漸進方式取 消所有數量上之限制,例如以關稅化或關稅配額(tariff-rate quotas, TRQs)方式取代,最 後並將完全撤除關稅與TRQs。

五、進口救濟措施

NAFTA第八章規定之進口救擠措施類型,包括雙邊措施及全球措施。雙邊措施係指在 過渡期間(從協定生效起十年之期間,即自一九九四年至二OO三年),某締約國由於履 行協定之降低或消除關稅等義務,而造成某項產品之進口量遽增,以致其國內同類產品遭 受嚴重傷害時,得採取提高該產品關稅或暫停進一步降低該產品關稅等緊急措施(實施期 間不得超過三年),以防止或彌補損害;全球措施則指任何締約國均保有GATT第十九 條之權利和義務,除非自締約國進口之產品佔總進口相當大比例(最近三年為前五大供應 國)或進口量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時,可依GATT第十九條或其他類似協 定採取緊急措施外,其餘則不得適用於自締約國進口之產品;簡言之,當某締約國對全球 之進口採行防衛措施時,除非自其他締約國之進口比重很大或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 外,不得對其他締約國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該章節亦對進口救濟緊急措施實施之條件、相關 程序之進行、調查方式等作詳細之規定。

六、政府採購

NAFTA第十章政府採購係以國民待遇及非歧視原則為基礎,該章規定之政府採購實施 機構雖僅涵蓋三會員國之聯邦政府及國營企業(美、加、墨三國之承諾表詳列於該章附錄一 OO一.一a∣1及2),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不受該協定之約束,惟該章亦有條文規定各 締約國可在自願及互惠之原則上,以諮商方式將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納入本協定附錄中。至 於政府採購之範圍除了少數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外,幾乎包括所有之商品及服務,例外之

(9)

商品則採負面表列之方式列於附錄中。在採購金額門檻方面,凡聯邦政府超過五萬美元之 商品或服務契約、超過六百五十萬元之工程契約,國營企業超過二十五萬美元之商品或服 務契約、超過八百萬美元之工程契約,均需公開招標。此外,該章亦提供透明化之招標及投 標程序,建立申訴程序及禁止使用補償(Offsets)措施。

由於墨西哥非WTO政府採購之簽約國,故美國與加拿大因NAFTA之簽署而獲得墨西 哥政府之採購合約。

七、投資

NAFTA第十一章有關投資方面之規定,主要係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不歧視原則 為基礎,以確保其他締約國的投資與當地投資享有同樣之權益。該章之範圍包括對締約國 之投資和投資者及在締約國之所有投資(涉及該章實績要求及環保措施之規定時),但不 包括第十四章有關金融服務業之投資。有關實績要求部分,該章亦禁止對其他締約國投資 需有一定比例之自製率(Local content)、移轉技術及獨家供應者之要求。此外,有關徵收及 補償規定中明定,除非為了公益目的,並依據公平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締約國不得直接 或間接徵收其他締約國投資人之資產,若必須徵收,亦需給予公平合理之補償。當締約國 與其他締約國投資者間發生爭議時,該協定第十一章亦建立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以確保依 據國際互惠原則,平等對待各締約國之投資者,以確立公正適當之仲裁程序。

八、智慧財產權

(一)NAFTA第十七章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主要是以GATT「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 產權協定」(TRIPs)為架構,其目的在調合締約國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及加強對智慧財 產權之保護。其主要規定原則為:(1)更廣泛的保護;(2)國民待遇;(3)設立最 低保護標準。

(二)美、加、墨三國承諾對智慧財產權提供充足且有效之保護,但亦保證此等保護措施不 應造成貿易障礙。該章以更廣泛的保護及國民待遇為原則,對著作權、錄音著作、衛星訊號、 商標、專利、積體電路佈局(IC)設計、營業秘密及工業設計等提供高標準之保護,以增 加智慧財產權之貿易並減少被盜版與仿冒之損失。電腦軟體、電影、音樂、藥品、農化產品及 電腦晶片等產品將因此章提供之保護而獲益。

(10)

(三)NAFTA著作權規定在商業祕密(Trade Secret)及電腦軟體(Software)之保護較為 嚴格及先進,但加拿大以保護國家文化利益為理由,對文化產業卻有例外規定。

九、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

依協定第十九章之規定,美、加、墨三國為解決對另一國進口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 爭端,應將進口締約國對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所作之最終裁定,向由雙方當事國代表所組成 的雙邊審查小組(Binational Panel Review)提起複查,而非如往昔向該國相關主管機關 提起行政或司法複查程序,惟各國仍保有對其他締約國進口品適用本國之反傾銷法及平衡 稅法之權利。此外,該章亦對雙邊審查小組之設立、審查程序、申訴程序等有詳細之規定。一 般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爭端解決時程,從小組接到請求至最終決定間約需三百一十五天。

十、爭端解決機制

NAFTA協定第二十章規定,全體締約國對協定之解釋及適用,應努力保持一致,並且 對任何影響到協定運作之情事,各締約國應盡力以合作及諮商的方式來達成令人滿意之解 決方案。締約國間發生爭端時,應先進行諮商,若諮商未能在一定期限內解決爭端,則可 依該協定二OO七條開始進入爭端解決程序,由執委會斡旋、調停或促成和解。若訴諸執委 會之爭端解決程序,亦未能於一定期限內解決時,則任一當事國得以書面要求執委會成立 仲裁小組進行裁決。此外,該章亦鼓勵私人間商務爭端以國際商務糾紛之解決方式處理。

十一、環保

(一)NAFTA附屬之「北美環境合作協定」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NAAEC)係加強三國環保合作,鼓勵保護及改善各締約國境內 之環境,促進環保與經濟政策之永續發展,加強環保法規、政策與實務等方面之進步與發 展,以解決邊境污染、有害廢棄物貿易、環境變遷及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等問題。

(二)NAAEC中第十四條賦予三國非政府組織及公民權利,可向秘書處提出會員國政 府執行環保法令不力之控告,此為全球各類環保協定中非常獨特之設計。

十二、勞工

NAFTA附屬協議「北美勞工合作協定」係美國首次將貿易協定與勞工權利相連結。該協 定共列出十一項勞動原則,各締約國同意共同促進,包括:

(11)

(一)籌組工會之自由,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之權利。

(二)團體協商權,勞工有就勞動條件與資方進行交涉之權利。

(三)罷工權,勞工有進行罷工以維護其共同利益之權利。

(四)禁止強制勞工,不得以任何型式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五) 童工及年青工人之保護,限制雇用童工及青年人以防危害其身體、智力及道德之發展。

(六) 最低僱用基準,制訂最低工資及加班給付之最低標準。

(七) 消除僱用歧視,去除因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或其他因素之僱用歧視。消除僱用歧視,

去除因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或其他因素之僱用歧視。

(八) 待遇平等,以同工同酬之原則實施男、女薪資平等。

(九) 預防職業傷害與疾病,執行勞工安全衛生基準以降低職業傷害與疾病之發生。

(十) 職業傷害與疾病之補償,設立因工作引發職業傷害、意外或死亡之補償制度。

(十一) 締約國入境勞工之保護,對其他締約國入境勞工比照本國勞工給予相同之法律保護。

參、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實施成果

NAFTA成立後,已成為世界經濟成長之中心,其區內三邊貿易蓬勃發展,使NAFT A三國受區外金融風暴之影響降低。而NAFTA實施六年期間,為北美地區之貿易及投 資開創新的機會,並為企業、就業者及消費者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其重要成果如下:

一、貿易:NAFTA區內三邊貿易成長九二%,從一九九三年二、九六O億美元之貿易總 額,至一九九九年增加至五、六八O億美元。

二、投資:NAFTA之成立促進投資大幅成長,其中相互投資於一九九八年底達二千億 美元,而外國對NAFTA會員國之總投資於一九九八年底已超過一兆億美元。

三、就業:依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NAFTA執委會於加拿大渥太華舉行之NAF TA五週年會議中所發表之聯合聲明,顯示:加拿大就業成長十.一%(一三O萬個工 作),墨西哥成長二二%(二二O萬個工作),美國則增加超過七%(一二八萬)之就業 機會。

四、關稅:關稅減讓係NAFTA成立六年來最重要之成就之一,自NAFTA生效日開 始,大約有五O%之產品關稅已完全取消,而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另有約一五%

(12)

之產品關稅業己廢除,其餘較敏感產品之關稅則將在協定生效十五年內逐步消除。NAF TA關稅減讓之進展如下:

1. 美國與加拿大於一九八九年即開始實施「美加自由貿易協定」(FTA),因此該 二國間之關稅、海關措施等各項議題已達成相當協議,而二國間商品之進出口關稅 之消除也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完成(惟兩國之汽車,加國乳品、禽肉產品,美國 砂糖、乳品、花生與棉花等除外,目前美加間貿易約有八O%之產品享有免稅之待 遇)。

2. 墨西哥自加入NAFTA後,其對美國產品之平均關稅降幅超過八O%,從一九九 三年平均一O%之關稅,減低至二OOO年之一.二七%,而美國對墨西哥產品之 平均適用關稅則從四%降至O.三五%。

3. 一九九七年三月美、加、墨三國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實施第一回合加速關稅 減讓,第二回合則已於一九九八年八日一日完成,約有十億美元之產品將因此獲益。

目前,已有數百商品之關稅在NAFTA下為零關稅,包括化學品、藥品、紡織品、

紗、帽子、不鏽鋼製品、鐘錶及玩具等。此外,三國刻正進行第三回合加速調降關稅 之討論,預定將在西元二OOO年實施。

五、經濟成長:美、加、墨三國在NAFTA生效後第一年(一九九四年),其國民生產毛 額(GDP)成長率分別大幅成長為三.五%、四.四%及三.五%。美國經濟繁榮盛況已 達九年,其GDP自NAFTA成立以來,均維持二%至四.五%之成長;而加拿大之G DP成長率亦在一.五%至四.六%之間;墨西哥除在一九九四年發生金融風暴,造成一 九九五年經濟大幅衰退外,其各年均保持三.五%至七%之高成長率。(詳附表一)

肆、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區內貿易及投資情形(統計資料詳附件二)

一、貿易

NAFTA實施後,因美、加、墨在消除三國間之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上礙卓有成效,已使 三國間之貿易量大幅成長,區內貿易創造效果及區外貿易移轉效果甚為明顯,如:加拿大 及墨西哥已分別成為美國第二、第三大貿易伙伴,而一九九九年美國對加拿大出口額為美

(13)

對中共、香港及台灣出口總額之三.七倍,美國對加拿大及墨西哥兩國之貿易總額亦已超 過美國對歐盟及日本之貿易總和,美國出口至墨西哥之金額為美對中共出口之六.六倍,

而美國對加拿大出口額約為美國出口至整個東亞之總和。

(一)區內貿易擴張效果加速(附表二、圖二∣1、2)

在一九九O至一九九三年間,美、加、墨三國間每年平均貿易額約二、六OO億美元,每年 平均年成長率為八.三%;而NAFTA成立後,區內貿易額至一九九九年已逾五、六八 O億美元,較一九九三年成長九一.七%,平均每年成長十一.五%。NAFTA區內三 國間雙邊貿易方面,除分別受一九九五年墨西哥經濟危機及一九九八年全球經濟成長趨緩 之影響外,其餘各年多以百分比兩位數之速度成長,其中以美墨間成長最快,加墨間次之,

美加間為最緩。

1.美國∣加拿大:在一九九O至一九九三年間,美加雙邊貿易額平均每年為一、八七O 億美元,年平均成長率為六.八%。自NAFTA成立至一九九九年,其平均每年之貿易 額增加至三、O三O億美元,平均每年成長達九.六%;一九九九年雙邊貿易額達三、六四 O億美元,較一九九三年成長七二%,顯示NAFTA之成立有助於促進美加兩國間貿易 蓬勃發展。

2.美國∣墨西哥:在一九九O至一九九三年間,美墨雙邊貿易額平均每年為六九八億美 元,年平均成長率為十二.二%。自NAFTA成立後六年,其每年平均貿易額增加至一、

四四O億美元,平均每年成長率高達十六%;一九九九年其雙邊貿易額達一、九六O億美 元,較一九九三年增加約一.四倍,墨西哥已成為美國第三大貿易伙伴,顯示NAFTA 對加速該美墨兩國間貿易之擴張效果最為顯著。

3.加拿大∣墨西哥:一九九九年其雙邊貿易額達七四億美元,較一九九三年之三三億成 長約一.四倍,平均每年以一四%之速度成長。就各年成長率分析,其中成長最多者為一 九九四年(NAFTA成立當年),該年成長超過二O%,顯示NAFTA對加墨兩國間 貿易之擴張,成效甚為卓著。

(二)對區外產生貿易替代效果(附表三、圖三)

(14)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間NAFTA區內三國之平均年貿易額,占該區與全球貿易總額 的三九.七%,而NAFTA成立六年後,區內間之貿易比重增加至該三國與全球易總額 之四三.九%;一九九三年之比重僅占四O.九%,至一九九九年比重已達四六.八%,

增加約六個百分點,此表示區外各國占NAFTA會員國之貿易比重相對地下降,產生被 區內貿易取代之效果。雙邊替代效果則以美墨間最明顯、加墨次之、美加間最小。

1. 美國-加拿大:美加兩國之自由貿易協定已一九八九年生效實施,故一九九一至一 九九三年間美加兩國間貿易佔該二國全球貿易總額均維持穩定成長,平均比重為三 O.三%,而NAFTA成立後六年之平均比重則增加為三一.六%;一九九三年 美墨雙邊貿易占美墨對外貿易總額之三一.二%,至一九九九年上升至三二.七%,

該比重成長了四.七%,顯示該美加兩國貿易之重要性持續小幅增長中。

2. 美國-墨西哥: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間美墨兩國雙邊貿易佔該二國對全球之貿 易總額約維持在十四%之水準,但近年來平均比重大幅增加至十八%;而該比重於 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九年間已從十四.六%增加至二一.二%.成長率高達四五%。

由前述之數字可知美墨兩國間貿易地位對其全球貿易比重而言,其成長速度極為迅 速,兩國間貿易依存度快速加深,對區外貿易造成明顯之替代效果。

3. 加拿大-墨西哥:加墨兩國間貿易量在NAFTA地區之雙邊貿易中最小,一九九 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佔兩國貿易總額僅為一.四%,且成長較為緩慢;NAFTA成 立之後,平均比重增加為一.六%,其每年之增長之百分比雖小,但一九九三年至 一九九九年間之比重亦已成長一一.四%,優於美加間之成長速度,表示該二國之 貿易關係已有良好之進展。

二、投資

NAFTA對區內投資之規範以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為基礎,其對區內投資提供之保護 有助於促進區內投資之擴增、貿易之增加及資金之自由流通,並有利於NAFTA未來進 一步之發展與整合。

(15)

NAFTA實施以來,美國在加拿大、墨西哥之投資明顯增加,而加拿大在美投資亦大幅 成長。美、加、墨三國吸引外國投資之情形如下(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加拿大統計局 及墨西哥投資局之統計資料):

(一)美國:

1.NAFTA區內:至一九九八年為止,加拿大在美投資金額約為七五O億美元,較一 九九三年大幅成長八八%,占加國對外投資總金額之五O%以上;至於墨西哥在美國之投 資,則由一九九三年之十二億增加至一九九八年之四O億美元;總計加墨兩國在美投資比 重由一九九三年之八.九%上升至一九九八年之九.七%。

2.NAFTA區外: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間在美國之外國直接投資總計成長七三%,

達八、一一O億美元;其中歐洲占總投資之六六%,亞太地區比重為一九%,拉丁美洲為 四%。一九九七年日本在美國之直接投資金額為一、三二六億美元,居亞洲各國在美投資之 冠。各國在美之投資項目主要為製造業、金融業、房地產投資及批發零售業。

(二)加拿大:

1.NAFTA區內:NAFTA成立後五年,美國在加國投資金額增加三四O億美元,

至一九九八年累計投資金額已超過一、OO三億美元,成長達四九%。美國向來為加國最重 要之外國投資來源國,一九九八年美國在加國直接投資金額占約六八%之比重;至於墨西 哥赴加拿大之投資,雖金額甚小,但自NAFTA成立後則快速成長,至一九九八年已超 過至五億美元,占拉丁美洲國家赴加拿大投資總額之一六%。惟外國赴加拿大投資占外國 赴北美地區之比重則逐年下降,由一九九O年之二二.二%下降至一九九八年之一三.六

%,主要原因為美國對加拿大之直接投資占美對外投資總額之比重減少。

2.NAFTA區外:至一九九八年為止,外國赴加拿大直接投資總額達二、一七O億美 元,較一九九三年增加約七七O億,成長五五%。其主要投資來源國除美國外,歐洲地區 占二一%,亞太及其他地區則只有十一%之比重;至於產業別方面,主要投資於製造業、

資源開發、金融保險業等,其中服務業近年來有增加之趨勢。

(三)墨西哥:

1. NAFTA區內:NAFTA成立後五年,美國在墨西哥之投資增加二五八億美元,

(16)

較一九九三年大幅成長七O%。加拿大在墨國投資則從一九九O年之二.五億增加 至一九九八年之二二億美元,成長達九倍。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三月間墨西哥 共計吸引約六OO億美元之外國直接投資,其中約有六十%來自於美、加兩國。

2. NAFTA區外:赴墨西哥投資之主要來源地區除美、加兩國外,歐洲各國占約二 九%,亞洲各國之比重則為十三%(一九九九年);投資之主要產業包括汽車業、

農業、能源產業及電子業等。

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執行進展及主要問題(詳細資料請參考附件三彙整表)

一、 關稅、非關稅措施

(一)關稅減讓:

1. NAFTA自一九九四年生效實施以來,美加間之關稅幾乎已調降至零,美對墨產 品平均適用稅率亦已降至O.三五%;此外,墨國對美、加之平均關稅亦由十%減 少至一.二七%。

2. NAFTA三國盼能早日完成區內關稅之撤除,已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完成實施第二 回合加速降低關稅項目。惟美、加、墨三國均認為,降稅談判作業耗時費力,故同意 要求本國業者先與其他兩國業者協調溝通,以降低諮商時爭議。

(二)非關稅措施:

1. 貨品分類(Classification):例如美加間就美國對加拿大鑽孔木材重新歸類事所引 發之爭議案;美國不希望進口貨品利用貨品分類規避高關稅或進口規定,亦不希望 他國利用分類問題製造進口障礙,如何於兩者間取得平衡,係一重要議題。

2. 標準(Standard):如某些證書尚無法取得締約國間之相互承認。

3. 產品標籤規定:此為NAFTA會員國間爭論激烈之非關稅措施,如墨西哥之紡織 品標籤規定要求成衣於進口前即須附有西班牙文之標示及記述製造原料原產地等規 定,因廠商提出抱怨而延期實施。

4. 墨國保稅加工廠(Maquiladora)關稅沖退稅及雙重課稅問題:NAFTA第三章規 定進口關稅沖退稅措施,在墨西哥成立之Maquiladora自非NAFTA國家進口零

(17)

配件,製造成品後再出口至美國或加拿大,可享有沖退稅之優惠。但該項優惠制度 將於二OO一年取消,Maquiladora廠商可能將減少自非NAFTA國進口而轉往 美加地區採購。此外墨國政府為吸引外商投資設廠及解決就業問題,故給予

Maquiladora免稅優惠,惟墨國於一九九八年宣布自二OOO年起對總部設於美國

之Maquiladora美商取消該項優惠,而美國又不准予抵稅,造成該等公司將受到

「雙重課稅」,因而引起軒然大波;嗣經美、墨雙方稅務機關磋商,雙方已達成協議,

墨西哥政府宣布對Maquiladora美商最消優惠事緩議三年。惟投資者皆盼墨國對

Maquiladora制定明確政策,以便作中長期投資計畫,且盼墨國如要對

Maquiladora外商公司增稅,應透過修法途徑,不宜以行政命令為之。

二、原產地規定

(一)認定困難:由於許多產品係在不同國家裝配且使用不同國家來源之零配件,造成原 產地之認定極為困難。

(二)計算繁複:隨著NAFTA 逐年生效實施之相關產品關稅調降時程,原產地的計算 方式亦隨之改變,如此使得原產地的資料準備工作變得非常複雜且艱鉅。對一些中小企業 而言是一大負擔。而且由於其計算本身的複雜性,海關審核的速度亦受限,對貨品的通關 及推動區內貿易均造成相當大的阻礙。目前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儘量調和區內三會員國 的貨品分類號列,以減少貨品分類差異及達成文件準備的標準化。

(三)自製率問題:墨西哥政府為輔助其汽車工業之發展,原訂有Mexican Auto

Decree,對汽車製造商、供應商、自製率及附加價值等均有所規定。然在NAFTA下,有

關汽車自製率之規定從原有之三四%,於二OO三年降至二九%,且為符合汽車製造商、

供應商所需之附加價值條件亦由三O%降為二O%,此外原先排除Maquiladora計畫下公 司適用之限制規定亦予自由化,凡此均引發原受保護之製造商及供應商之不滿。

(四)美國海關對美國公司檢舉外國商品不符NAFTA原產地規定之問題:若美國公司 發現一外國產品不符合原產地之規定,美國海關將要求該加拿大或墨西哥公司解釋。若該

(18)

外國公司拒絕說明,該加拿大或墨西哥公司將失去該項商品之優惠關稅,同時亦可能課以 民事或刑事處罰。

三、 海關作業程序

(一)三國間均因協定之簽署而促成彼此間貿易量之增加,使得三國海關均呈現人力及資 源不足之現象,尤以美、墨邊境為甚。故如何有效簡化通關程序,加強海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以減少爭議並加速貨品通關效率,已成為三國海關之主要課題。美國海關盼爭取更多之預 算設置自動化系統,將關務電子化、自動化。

(二)墨西哥政府對紡織品及相關貨品制定「參考價格」(reference pricing),進口貨品若申 報低於參考價格,須繳納擔保金(bond),致增加廠商營運成本。

(三)墨西哥曾於公布海關作業新規定後數日內即生效,致廠商應變不及。美方主張通關 程序應透明化,不僅應公布有關法規,若有所修訂時,亦應予廠商事前因應之緩衝時間。

(四)墨國商工部官員認為海關作業程序目前並無重大問題,僅墨國貨車進入美國問題,

美、墨雙方正磋商解決中。但一般美、加業者對墨國海關作業程序之繁複不便,作業緩慢及 海關官員不良風氣均多加詬病。

四、農業、檢驗與檢疫措施

(一)農業生態重組:自協定實施後,由於締約國間對農產品之配額或管制進口等貿易障 礙均逐步取消,使彼此之農產品貿易量大增,亦影響到三國之農業生態。如加拿大出口至 美國之小麥、墨西哥出口至美國的蕃茄及美國出口至墨西哥的豬肉,均因具比較利益而影 響到他國業者之生存,許多農場因無法應付外來競爭而關閉,或被迫轉型,即使能存活,

亦因競爭因素而降低獲利,農民所得隨之降低,但農產品的零售價格並未同步下降,部分 產品反而上漲,農產品通路商已成為最大贏家,此一情況已引起三國農民不滿,並均已各 自在其國內展開遊說工作,企圖影響對NAFTA之實施。

(二)檢驗、檢疫措施:

1. 檢驗、檢疫措施係NAFTA農業議題最受爭議之主題。一九九O年以前墨西哥對 農產品之進口常以行政裁量權來決定,致加州具有競爭力之農產品幾乎無法出口至 墨國。NAFTA成立後,美國要求墨國制定「工作計畫」(Work Plan Program),

(19)

對農產品進口規定法制化、透明化。依據該項「工作計畫」,美國若干水果及植物

(聖誕樹、橙、穀類、桃子、李子、油桃、杏、櫻桃、梨子及蘋果等)須經過檢驗、檢疫 手續,符合標準後,才能出口至墨國,但目前許多美國廠商抱怨該項工作計畫對出 口至墨國之產品形成貿易障礙。由於美國對墨西哥酪梨(Avacado)、番茄、鮪魚、豬肉 及牛肉之進口設限,兩國經過協商後,美國出口至墨國之桃子、李子、油桃、杏及櫻 桃等農產品之檢驗、檢疫措施已獲得改善。但蘋果及梨子仍受限制。

2. NAFTA實施後,農產品貿易量增加,加上美加墨三國邊境的海關限於人、物力,

對邊境通關貨物均無法有效檢驗,而墨西哥對各項環保及食品衛生標準之檢驗及規 定並不嚴格,故一些銷往美、加兩國之產品常無法符合該兩國之環保或食品衛生之 規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承認對墨西哥進 口食品之抽樣檢驗比例由原來的八%降低到不及二%,因此在美國已有多起因食用 自墨西哥進口之食品而感染痢疾及肝炎之案例發生。

3. 加國與美國及墨西哥達成協議,將消除檢驗與檢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SPS)對貿易造成的障礙列為首要工作,並加強動、植物衛生、乳製品及水果、蔬菜及

加工食品、肉及家禽與雞蛋、殺蟲劑、食物添加物及污染源、魚產品、獸類藥品及食物 等之檢驗與檢疫工作。

五、 政府採購

(一)NAFTA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雖僅對中央政府及國營企業採購部分具約束力,

地方的州及省政府採購仍未全數列入,且排除有關交通運輸、電訊、水電等公用事業及研究 機構之採購案。因此如加拿大或墨西哥廠商擬投標美國有關交通運輸之採購案,仍必須符 合美國「Buy American」相關法案之規定。加拿大的「自製率優惠政策」(Content Premium

Policy),亦使加拿大廠商在加拿大境內競標上述排除項目之採購案時,享有較優惠之地位。

(二)美、加、墨三國政府與相關機構之年產值約佔北美總產值六分之一,惟其開放政府採 購之程度尚不及十%。美、加、墨均認為有必要在政府採購議題上增加諮商,俾擴大政府採 購自由化程度。

(20)

(三)美、加兩國致力於建立NAFTA與WTO規範一致性之政府採購規定,經過工作 小組之努力及三國代表之長期磋商,已獲墨西哥同意將若干排除條款中(Set-aside)之產品、

勞務等採購規定與計算方式,予以具體詳細陳列。

六、投資

(一)NAFTA第十一章中有關外國投資人對因地主國之直接或間接徵收或國有化,或 因採行相當於徵收或國有化之措施,而對該投資案造成不公平損害時,可要求地主國予以 金錢補償(compensation)之規定,因對於徵收(expropriation)適用條件未清楚界定,

往往造成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投資人間之訴訟。由於相關規定對締約國投資人的保障相當 充份,許多投資廠商在遭受當地政府因環保或其他因素加以處分或禁止繼續其污染行為時,

即引用保障投資之NAFTA相關條款,要求當地政府撤回處分或賠償。例如:一九九八

年美國Ethyl公司曾循此投資條款對加拿大政府提出控訴,要求取消對該公司石油添加劑

之禁令,最後兩造以和解方式解決,加國政府除取消禁令外,並賠償該公司二千萬美元。

故加國認為NAFTA中之條款已侵犯國家之健康及環保立法權,故提議修正相關條款;

惟此項提議未獲美、墨兩國之支持。

(二)美國佛羅里達州企業協會表示儘管墨西哥在加入NAFTA後取消外人投資股權不 得超過五O%限制,但由於墨西哥政府普遍貪污及效率不彰,經常求要投資人回答過多的 問題及繳交許多證明文件,使許多佛羅里達州投資廠商怯步。

七、智慧財產權

(一)NAFTA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實施至今,美國已成功地達到保障美國廠商在電 腦軟體、產業資訊等方面之權益。但是美國對於加拿大以「文化」之理由,保留部分豁免權利,

因而影響美國電影對加拿大之出口乙事,則視為一項挫敗。

(二)墨西哥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向較弱,由於其國內侵害著作權及仿冒商標情形嚴重

(如墨西哥六七%之個人電腦軟體均係非法之仿冒品),已引起美方及加方關切;美方並 與墨西哥政府合作成立一工作小組,以協助並加強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法案之執行,目 前已獲得若干進展。

(21)

(三)近年來加拿大為新科技之淨輸入國,其間產生國際權利金移轉及獨佔利益,因此加 拿大對外國發明者給予歧視性待遇,如醫藥專利保護,此點幾與墨西哥作法相同,引起美 國之不滿。

(四)美國為高科技領導國家,其高科技產業如電腦、軟體、娛樂事業及醫藥界均支持訂定 高標準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如美國醫藥產業為確保其龐大投資研發結果獲得保障,積 極修改專利法中有關生物科技發明及診療等之保護。

八、進口救濟、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一)依據NAFTA,美、加、墨三國均保有實施進口救濟、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之權利,

但另設立一獨立之「雙邊審查小組」(Binational Panel Review)機制,以檢討各國主管機 關就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之決定。此一雙邊審查小組之決定不但具拘束力,且當事人不得 在國內法院提起異議,再加上雙邊審查小組的複查結果經常不利美國公司,已引起許多美 國公司及企業之批評,並以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二、三條及第五修正案,剝奪美國法院行使 憲法權力及剝奪美國民眾在法律上應享有公平及合理程序之權等原因,於一九九五年向美 國國會提議,要求廢止NAFTA協定第十九章有關爭端解決之條款,或至少限制其效力。

此一爭執在短期內似無法解決,惟部分人士則對第十九章相關條款大表支持,認為必須有 一超越國家且強有力之爭端解決機制,才能確實推動多邊協定之實施。

(二)目前有關制度面問題,在於遴選爭端解決小組成員之相關程序問題,且由於NAF TA給付酬勞較WTO爭端解決小組成員及民間律師一般酬勞要低甚多,因此不易覓得適 格之成員。

九、爭端解決機制

(一)NAFTA就一般爭端解決的程序,主要係由當事人先行諮商,如諮商無法獲致結 果,即成立仲裁小組進行審查與裁決。整體而言,NAFTA成立迄今,其爭端解決機制 已有效並即時處理了五十餘件爭端。

(二)一九九九年四月NAFTA三締約國部長在加拿大渥太華會議後共同發表聲明中,

特別強調對易腐壞蔬果農產品商業糾紛,由業界自發性建立一個非官方的商業爭端解決機 制(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以解決易腐蔬果商務爭端解決;同年六

(22)

月在墨西哥市舉行的私人商業糾紛解決方案會議,能夠喚起法官、商業人士等對NAFTA區 域內透過仲裁及其他程序,以解決民間國際商業糾紛之重視。

十、環保

(一)美墨邊境工廠maquiladora遽增所衍生之問題:成立自由貿易區之後,maquiladora 之數量增加至四千多家,其中許多為高污染性產業,對美墨邊境之環保造成嚴重影響,包 括:企業利用NAFTA投資條款規避聯邦及地方政府之環保法令、有毒廢棄物輸入美國 數量增加、有毒物品非法傾倒、缺乏足夠之垃圾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設備、缺乏足夠的環保 檢查人員及邊境交通的增加造成空氣污染惡化等。

(二)NAAEC功能問題:在NAFTA下之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NAAEC)雖設立Commission for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CEC),但因對會員國政府只有建議之功能,無法強制會員國執行環保規 章,亦無解決爭端之機制,因此並無有效監督會員國之功能。如美、墨邊境由於頻繁之經濟 活動與貿易,致使污染、有毒廢棄物問題日益嚴重,但NAAEC仍無有效之解決方法。

(三)加國部分省分未加入NAAEC:對於加拿大而言,由於NAAEC僅適用於加國 之聯邦政府及亞伯達、魁北克及緬尼托巴三省,其餘未簽署加入合作協定之省份即不在協 定規範之列,而多數環保規範及執行均屬省級政府職權,故美墨兩政府或民間與加國未加 入本協定之省份間之環保糾紛即無法適用相關規約處理;然美墨二國不論聯邦或地方均受 NAAEC規約之管轄,此等差異應盡速解決,以建立北美統一之環保執行標準。

十一、勞工

(一)北美勞工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 C)執行問題:該合作協定未要求締約國制訂新勞工權益法,或遵守任何國際勞動基準,

僅要求締約國執行既有之勞工法,故該協定雖包含極廣泛之勞動原則,然在執行層面卻缺 乏強而有力之行政作為,致遭許多工會之抨擊。另就NAALC之設計觀之,亦存在許多 缺陷,如其所揭櫫之十一項基本勞動權中僅有醫療、安全及童工與最低工資等糾紛可訴請 仲裁,可取得具有拘束力之判決,惟仲裁程序冗長,需時經年。另協定第廿三、廿七、廿九 及四十九條規定所有控訴案必須與貿易有關(trade-related)並有相互承認之法令可資依

(23)

據,且違法行為必需係連續為之始足認定,故任一單獨侵害勞工權之個案,即使其情節重 大,亦不可能獲主管機關之受理。

(二)美、加勞工失業增加:由於墨西哥工資較美、加兩國低廉,許多美、加勞力密集之產 業均紛紛關閉原來工廠,並遷至墨西哥設廠,這些工廠原來之從業勞工也因而被遣散,使 得美、加兩國製造業工人的失業率急促上升。美國雖因經濟景氣,使得整體失業率下降,但 增加之就業機會大部分均在服務業,對被資遣或失業之製造業工人助益不大。

(三)工資下降:因競爭因素及大企業為謀取更多利潤,而不顧勞工的待遇和生活保障,

使工人的工資水準呈現下降之情形,如墨國在NAFTA實施五年後,生產力雖然上升三 六.四%,惟工資平均下跌二九%。

(四)工作環境惡劣:墨西哥因對保障勞工的相關法令並不完備,使其勞工經常在惡劣的 環境下工作,與美、加兩國勞工相較,其勞工權益顯然仍有待改善。

(五)開放墨國卡車提供跨州服務爭議:NAFTA原訂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美國及 墨西哥兩國商用卡車可在邊境州(美國開放四州,墨國開放六省)提供跨州服務。但美國 卡車司機工會以美國邊境安全為由,一再向國會施壓,要求禁止開放墨國卡車跨州提供運 輸服務,故該項開放措施延宕至今尚未實施。美國堅持墨國應加強安全與檢驗,墨國則歸 咎美國拖延是因受迫於美國卡車運輸業無法與墨國競爭所致。

陸、 NAFTA實施六年 一、貿易

(一)總體貿易效果(附件二附表四、表五及圖四∣1、圖五∣1、2)

依據我國財政部海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與NAFTA地區之貿易,在NAFTA成立之 前後,與我國對全球貿易大致呈現相同之趨勢,除一九九八年受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外,

貿易額多呈逐年上升之形態。以貿易成長率觀之,自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間,我與N AFTA區內之各年雙邊貿易成長率大多較同期各年我國整體對外貿易之成長率為小,其 中以一九九五年差距最大,達九個百分點。在對外貿易比重方面,NAFTA全區占我對 外貿易比重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從一九九三年之二六.九%減少至一九九九年之二三.六

%,共降低三.四個百分點;該比重下降之原因,除我國為分散外貿市場而加強拓銷其他

(24)

地區之貿易外,NAFTA之成立所造成之對非會員國貿易排擠效果亦為其原因之一。以 下將分述我與美、加、墨及NAFTA全區之雙邊貿易發展:

1. 中美貿易:我國對美國出口除一九九八年微幅減少外,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NA FTA成立前一年(一九九三年)成長最低,僅為O.一%,最高者為一九九七年 之十%。中美雙邊貿易發展趨勢大致與我對外貿易發展趨勢一致,惟中美貿易成長 率皆不及於我對全球貿易之成長。一九九O年至一九九九年間,不論NAFTA成 立前後,我對美出口貿易占我對全球出口比重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一九九O年最 高達三二%,一九九三年降至最低為二三%;NAFTA成立前一年,對美出口比 重為超過二七%,至一九九九年則降低至約二五%。在中美雙邊貿易總額比重方面,

亦逐年下降,一九九三年約占二五%,至一九九九年已降至二二%左右。

2. 中加貿易:我對加出口在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連續四年衰退,衰退幅度達二%

至六.四%不等,顯見NAFTA成立對中加貿易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惟一九九 七年及一九九九年則有高達二位數之成長。我與加拿大之貿易量不大,中加雙邊貿 易量之比重約在一%至二%之間,其趨勢從一九九O年之二%逐年下降至一九九九 年之一%;在出口比重方面,NAFTA成立前,我對加出口占我總出口之一.八

%,至一九九九年已降至一.四%,降幅達十六%。

3. 中墨貿易:中墨雙邊進出口貿易在NAFTA成立後連續兩年呈現約一%至三%之 衰退,第三(一九九六)年微幅成長約四%,其餘各年約維持二位數之成長,最高 增幅達三七.五%(一九九九年),成長率皆高於我國之總貿易額成長率;至於對 墨出口,除一九九五年受墨國經濟危機之影響衰退達二九%外,其餘各年均不受N AFTA成立後對區外貿易排擠效果之影響,年年大幅成長,成長率最高達三五%,

最低亦有十五%之佳續。

4. 我與NAFTA三國之整體貿易:我與NAFTA三國進出口貿易之走勢,與中美 雙邊貿易發展趨勢十分一致,此係因中美貿易額占我與NAFTA貿易額之比重達 九二%之緣故,而中加、中墨僅分別約占五%與二%。NAFTA三國占我全體對 外貿易總額之比例由一九九三年之二六.九%下降至一九九九年的二三.六%,顯

(25)

見NAFTA之成立對我與該區域之貿易有明顯的排擠效果。此外,就一九九三年

至一九九九年之變化而言,中美貿易占我對NAFTA地區貿易之比例大致維持九 二%左右,而中加比重則逐年下降,由六.一%減少至五.二%,而中墨之比重則 逆勢逐年上升,由一.六%增加至二.五%。至於貿易名次之變化方面,一九九三

年美、加、墨分別為我國第一、第十三、第二十九大貿易伙伴,一九九九年美國仍是 我第一大貿易夥伴,加拿大則退至第十六大,而墨西哥上升至第十九名。

(二)NAFTA對我主力產品與加墨產品在美競爭之影響

鑒於美國係我國最主要出口市場,為瞭解我主要銷美產品項目因NAFTA成立後在美市

場競爭力之消長,本局前曾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彙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影響及其因應措 施研究報告」中,根據HS Code四位分類,篩選出數項我國面臨加墨較大競爭之產品,茲 就下列較重要之產品作概略說明:

1. 資訊產品(HS:8471):NAFTA成立後,美國自全球進口資訊產之平均成長率 為一一%,遠低於NAFTA實施前之二一%,惟美國在NAFTA成立後,自加、

墨進口該項產品之成長率則逆勢上升,自十三%大幅增加至二八%,成長速度高於 美國自全球之進口。再者,美自加國進口資訊產品部分,在NAFTA成立前後其 成長率皆低於全球,且與全球同步趨緩,而自墨西哥進口之成長率則由十三%遽增 至五三%,墨國可謂NAFTA成立後在該項產品最大之贏家,對其他國家造成極 大之競爭,如我國輸美資訊產品成長率自平均十七%降至八%。至於我資訊產品在 美進口市場占有率自一九九三年之一二.五%降至一九九八年之十.六%,另一方 面墨西哥卻由一.八%上升至八.二%。

2. 無線傳輸器(HS:8525):NAFTA實施前兩年(一九九二∣一九九三),美國 自全球進口無線傳輸器之平均成長率為約五%,成立後五年則上升至為十一%。同 期,美國自我國、加拿大與墨西哥進口該項產品亦同步增加,且成長速度均高於全 球均速度,三國在美國市場可謂共存共榮。至於市場占有率,我國自一九九三年之 四.五%上升至八.二%,加拿大從三.六%增為十.三%,墨西哥自四.七%大

(26)

幅增加至二O.五%,其在美國市場之勢力已超過我國與加拿大。

3. 成衣(HS:6204,6203,6205):自一九九二年起,我國在美國成衣市場之競爭力呈

逐年衰退之現象,勞工成本增加及台幣大幅升值是主要原因,而NAFTA之成立 則無疑地增加對我紡織成衣業之衝擊,美國自加、墨進口成衣之成長率遠高於自全 球進口之成長率,可見NAFTA對促進北美成衣工業之整合,已產生正面作用。 4. 汽車零配件(HS:8708):我國汽車零配件在美競爭力,於NAFTA成立前後呈

微幅上揚之局面,市場占有率由一九九三年之一.八%增加至二.二%,惟與加墨 高達四八.六%之占有率相較,難以望其項背。顯示北美汽車零配件市場之整合程 度,遠高於成衣業。另以平均成長率觀之,NAFTA成立前,我國之成長率均小 於加、墨合計與全球之成長率,NAFTA成立後,我汽車業表現優異,五年來平 均成長率為九.二%,遠高於全球之四.八%及加墨合計之五.六%。

二、 投資

依據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附表六及圖六),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間我 國廠商赴北美地區之平均每年投資金額為三.四億美元,NAFTA成立後六年之平均則 增加至三.八億美元,合計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底,我對NAFTA地區投資金額超 過三十三億美元,占我對外投資總額之十八%。由表列統計數值觀之,在NAFTA成立 後,並未吸引大量我國之資金,雖平均金額增加,但比重卻反而由平均二四%大幅下降至 十五.五%,探究其原因,除我國推展南向及西進政策,增加對東南亞及中國大陸之投資 所造成之排擠效果外,可能是我商對於NAFTA之相關規定、影響市場情形尚在評估階 段,或因許多投資案已提前於一九九一至九三年間實施,以及時享有NAFTA投資之優 惠,故NAFTA成立後,我對該區之投資與其他地區相較並未明顯增加。

至於我國廠商在北美地區投資情形方面,其投資目的地頗為分散,主要分布在美、加各大 城市及墨西哥之保稅加工出口區。以下分別簡介我國廠商在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之投資概 況:

(27)

(一)美國:美國為我國在NAFTA地區最大之投資目的國,占百分之九十六的比重,

該國亦為我國在全球之對外投資目的國中排名第二位(次於中國大陸),比重高達百分之 十七。我對美投資在NAFTA成立前三年逐年增加,其中一九九三年比一九九二年更遽 增二.七倍;NFATA成立後,則由一九九三年之五.二億美元驟減為一九九四年之一.

四億美元,但之後即逐年增加,五年來平均每年之投資金額亦增加為三.七億美元,合計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我赴美投資超過三十二億美元。我國廠商在美投資設廠、設立分支 機構或公司之主要類別包括製造、貿易、金融、運輸及房地產等行業。其中投資製造廠或設銷 據點者,以電腦及其週邊產品之廠商最多,其次為電子電器產品、石化業、家具製造業等;

赴美從事服務業中,進出口貿易兼營批發零售業者占大多數,其中又以電腦及其零配件之 配銷商最多。

(二)加拿大:我對加拿大投資金額相對較小,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累計投資金額僅 約四千五百萬美元。一九八九年美加自由貿易區成立後,我對加拿大投資金額明顯增加,

惟NAFTA成立後六年平均投資額較前三年平均僅增加約三%。目前我國廠商赴加投資 主要集中於多倫多及溫哥華等地,均分別有台商會或台灣商會組織,主要經營行業包括電 腦及其周邊設備、資訊、服務、紡織、食品、電子產品、家具及與房地產等。

(三)墨西哥:NAFTA成立後我商赴墨國投資金額增加顯著,平均每年投資約八百萬 美元;總計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我投審會核准對墨投資將近五千萬美元。另據墨國 提供之資料,近年來我國廠商赴墨西哥之重大投資案包括:明碁電腦、宏碁電腦、年興紡織 及東帝士集團等,總計金額達三億六千萬美元。目前我國在墨國投資廠商約有六十家,其 中半數從事進出口業,經營項目主要為電腦、文具、鞋材、汽車零配件等;另半數則從事製 造電腦監視器、電腦零組件、牛仔布、玩具等。

柒、 結論與建議

NAFTA成立後,由於各國致力於消除關稅、撤除非關稅貿易障礙、保障投資措施及增加 勞工及環保方面之合作,不但區域內貿易大幅增加,亦吸引大量資金赴北美地區投資,已 有效促進區內國家之經濟發展與繁榮。

(28)

在關稅減讓之成就上,墨西哥自加入NAFTA後,其關稅降幅達八O%,從一九九三年 平均一O%之關稅,減低至二OOO年之一.二七%;美、加兩國之間之關稅大多均已降 至零。在完成第二次加速調降關稅後,目前美、加間之關稅幾為零,而美對墨國產品之平均 適用關稅亦已降至O.三五%;該協定預定於二OO八年達成區內零關稅之目標。另依據 各種統計資料顯示,NAFTA實施至一九九九年,其區內三邊貿易成長九二%;至一九 九七年底三國間相互投資已達一、八九O億美元,而外國對NAFTA會員國之總投資於 一九九七年底達八、六四O億美元。就業機會方面(至一九九八年為止),加拿大增加十.

一%,墨西哥成長二二%,美國則增加超過七%。

雖大多數報告均肯定NAFTA對促進三國經濟發展之正面貢獻,但在實施六年後,亦發 生許多爭議,如:貨品分類問題、原產地規定繁複、海關人力不足、農業生態重組、檢驗與檢 疫標準不一、投資保障規定不明確、爭端解決機制之違憲爭議、未能有效解決美墨邊境之環 境污染、勞工權益受損等問題。由此觀之,NAFTA實施六年之利弊尚難論斷,其所面臨 之問題亦有待三會員國進一步協商解決,惟NAFTA實施六年之經驗值得各國在推動簽 署自由貿易區協定時深入研究,以資借鑑。

至於NAFTA對我國之影響方面,我國對NAFTA區內三國之貿易總額雖呈現逐年上 升之趨勢,惟對該區之貿易比重卻年年下降,一九九九年比重為二三.六%,比一九九三 減少十二.六%,顯見NAFTA成立增加區內貿易之效果已對我與NAFTA雙邊貿易 關係造成影響,我對NAFTA貿易之重要性降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與美國、加 拿大與NAFTA全區之貿易成長速度普遍低於我整體對外貿易之成長率的同時,近年來 我與墨西哥之雙邊貿易則逆勢大幅成長,墨國在我貿易伙伴之排名由二十九名上升至第十 九名。另我國輸美主力產品如電子產品、成衣及汽車零配件等則面臨加、墨及其他國家之激 烈競爭。NAFTA成立後,我對NAFTA三國投資雖有增加,惟增加之金額及幅度並 不明顯,未來應有極大之發展潛力。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六年至今,其區內貿易及投資之創造效果甚為顯著,對我若干出口 產業已造成極大衝擊,未來隨著其區內整合程度加深,及各國爭相與該區各國洽商自由貿 易協定之趨勢下,我國企業面臨北美地區市場之競爭程度必定更加激烈。有鑒於北美市場

(29)

對我國之重要性,如何因應NAFTA對全球經濟之影響已成為我政府與民間企業未來努 力之重要課題,謹研提下列建議供參:

一、積極推動與適當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可提昇雙邊經貿關係,

藉由撤除貿易及投資障礙,將有利我國產品、勞務與資本順利進入外國市場,改善競爭條件

至於我國應與那些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則需政府及專家學者,分析我國之經貿利益及 各國之對我國貿易障礙,進一步評估篩選出重要之國家,並規劃洽簽之策略。以貿易之重 要性評估,美國為我最重要之貿易夥伴,若能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則對我國之經貿 利益最大,惟迄今美國僅與以色列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且美國目前正專注於推動美洲 自由貿易協定(FTAA),使得此一簽署中美自由貿易協定之目標較難以於近期達成。

即使如此,為確保我國在北美地區之經貿利益,我仍應促使美方重視我為其第七大出口市 場,若能利用我國正積極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將有利美商拓展中國大陸及亞太市場等 利基促成此案。

二、推動與各國業者簽署策略聯盟:我政府應繼續利用各種管道協助業者與國外著名企業 集團結盟,藉以鞏固並開拓北美市場。例如我國現已與美國三十七家企業簽訂策略聯盟,

可運用其在北美市場之影響力,協助我國業者拓展北美市場。

三、鼓勵我商赴北美地區投資:我廠商可依產業類別性質,投資條件之優劣,考慮勞工成本 市場需求、語言文化之異同,評估利弊後赴北美地區設廠。整體投資環境而言,墨西哥較適 合勞力密集產業之投資,美、加則較適合資本密集或高科技之產業前往投資,以規避各種 貿易障礙,降低生產成本,並適用該協定之優惠,維持競爭力。

四、建立發貨倉庫及配銷中心:在北美地區建立發貨倉庫及配銷中心有助於存貨之有效控 制,掌握市場需求之變化,降低行銷管理成本、縮短產品交貨期限,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市 場競爭力。

五、開發北美地區政府採購市場:依NAFTA規定只要在北美有一定金額投資設廠之公 司,即可參與北美政府採購競標之機會,故廠商應利用此一平等機會開發此一商機龐大之 新市場。

(30)

六、繼續密切注意NAFTA之發展及影響:宜請我駐外單位持續蒐集NAFTA之執行 情形及最新進展資料,定期提供國內相關單位參考運用;另建議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就NA FTA實施六年來之成果及對我國貿易及投資之影響作更為詳盡之分析報告,以供我政府 單位制訂我國貿易政策之參考。

參考資料:

一、北美自由貿易區對我國經濟之衝擊與因應,經濟部工業局、中華經濟研究院,一九九四 年十二月。

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貿易效果及對我國之影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三、美洲國家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與因應之道,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一九九九年六 月二十五日。

四、「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市場概況」市調報告,外貿協會市場研究處,一九九九年十月。

五、NAFTA works for America, Administration Update on the NAFTA 1993-1998, July 1999。

六、Maximizing the Regional Benefits of North American Economic Integration: Rules of Origin under NAFTA, David A. Gantz。

七、NAFTA Commission: Joint Statement of Ministers — Five Years of Achievement, April 23, 1999。

八、Study on Operation and Effect of the NAFTA, USTR report。

九、US Direct Investment Positions for 1998, Sylvia E. Bargas and Rosaria Troia。

十、Canadia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rends in the 1990s, MEI July 1998。

十一、Foreign Investment in MEXICO for 1998, Mexican Investment Board。

十二、OAS Overview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Webside: http://www.sice.oas.org/summary/nafta

十三、1999 Annual Report, USTR

十四、The NAFTA at Five Years - a partnership at work,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April 199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柒、產地證明書 一、各種產地證明書之格式 各種產地證明書之格式 (一) 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格式 (二) 一般產地證明書及外貨: 1、復出口產地證明書 2、我國工商業團體簽發表格 3、受本局委理簽發表格 (三) 輸墨西哥產地證明書 依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漁一字第○九一一二二六三八九號函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