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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ΐो̂ᄃ઼࡚

加拿大認為對現行「微量條款」門檻的檢討與調整,對於來自所有會員 的進口均應一體。美國對於加拿大的主張,如門檻的評估基礎與適用所有會 員的論理等,要求進一步說明。加拿大則指出部份會員對於「微量條款」門

35 TN/RL/W/6, Apr. 25, 2002.

36 TN/RL/W/66, Mar. 6, 2003

37 TN/RL/W/4, Apr. 25, 2002.

檻的進行檢討的主張,必須有明確的理論根據與解釋說明。38

5. ؎̰༄ٛ

委內瑞拉指出應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5.8 條對來自所有會員的進口,是否 均需加以累計。39

6. ԧ઼ϲಞਡᛉ

由於反傾銷之友尚未就「微量條款」議題達成具體共識,但對於檢討修 正現行「微量條款」門檻過低的問題,對於我國較為有利,似可加以支持。

但對於是否回給予開發中會員較優惠的門檻限制,則需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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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調查之要件」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5.3 條,主管機關 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證據之正確性及適當性,以決定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發 動調查之正當性。然而,主管機關常僅依據申請者所主張,且對應證明之事 實僅提出少數證據或未提出證據即展開調查,雖然部分據稱事實,被證明為 虛構或是故意虛構,但已對受調查廠商造成沉重負擔,因此應予以修正並釐 清展開調查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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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03, May 6,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39 TN/RL/W/132, Jul. 11, 2003.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反傾銷協定第 5.3 條對於「審查」(examine)、「正確 性」(accuracy)與「適當性」(adequacy)的名詞解釋應予以釐清。並應 修正並釐清展開調查之要件,以對調查開始的基礎進行更有意義的審查。40

2. ࢶപඈົࣶ

中國大陸等會員指出應更進一步改善展開調查的要件,並提供適當的規 範保護開發中國家的紡織產業。41香港另提出提出反傾銷控訴前,原告必須 基於明確與充分的損害傾銷證據。42

3. ΐो̂

加拿大認為應加強展開反傾銷查的要件要求,例如定義合理可得的資訊 原則等。並修正第 5 條對於審查調查申請的要求,主管機關邀考量構成損害 的傾銷以外之因素。加拿大進一步說明「客觀評估」的產業支持,係要求主 管機關真實客觀的衡量,以確保適當的支持水準。43

40 TN/RL/W/10, Jun. 28, 2002.

41 TN/RL/W/48, Feb. 3, 2003. 由孟加拉、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埃及、瓜地

馬拉、香 港、印 度、印 尼、南 韓、澳 門、馬 爾 地 夫、巴 基 斯 坦、巴 拉 圭、秘 魯、泰 國 、

越南等十 七 個會員連 署 提出。

42 TN/RL/W/129, Jun. 20, 2003.

43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4. ઼࡚

美國則要求加拿大進一步說明「客觀評估」的產業支持其意涵為何?對 於相關因素進行客觀、不偏衡量的要求與反傾銷協定第 17.6(b)條有何不同?

44

5. ԧ઼ϲಞਡᛉ

基於美國與加拿大等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因此建議對於「展開調查 之要件」,持續加以關注。另已開發國家對「客觀評估」的釋議,在主管機 關能力可及的條件下,似應儘量尋求較真實客觀的衡量與適當的產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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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之定義」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國內產 業」定義為同類產品之國內生產者整體,或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 分的生產者;或扣除特殊關係的廠商後,剩餘的生產者;或有反傾銷協定第 16.2 條所規定的地區性產業與多國單一市場的情形。當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 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被認定為國內產業時,應考量 協定所稱之主要部分,討論訂定明確定義。在何種例外情形下,調查機關始 得不以「國內生產同類產品之生產者整體」作為「國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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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TN/RL/W/103, May 6, 2003.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關於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其中

「主要部分」的定義,反傾銷協定應予以建立明確標準,並應建立主管機關 在例外情形得不適用「同類產品之國內生產者整體」的認定標準。45此外,

反傾銷之友亦認為,僅在主管機關無法獲得關於「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整 體」的資料時,才能將產量占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視為國內產業。

46

2. ઼̂̚ౙ

中國大陸認為應更詳盡制定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關於「主要部分」的規 定,以確定國內產業的範圍。47

3. ΐो̂

加拿大認為應制定更精確的規定,得被認定為「主要部分」的最低比例。

48

4. ઼࡚

美國指出部分會員參考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以支持反傾銷申請案而得 展開調查的國內產業比例來定義「國內總生產的主要部分」。在某些案例中,

45 TN/RL/W/10, Jun. 28, 2002.

46 TN/RL/W/104, May 6, 2003.

47 TN/RL/W/66, Mar. 6, 2003

48 TN/RL/W/47, Jan. 28, 2003.

這些會員可能將損害分析僅限於支持申請案的廠商,該作法顯然會扭曲國內 產業的情形。亦很難達成反傾銷協定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客觀」審 查以認定損害的義務。美國認為會員應考量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以禁止 此種作法。此外,美國認為規則談判小組應考量釐清反傾銷協定,確保在國 內產業包含極大範圍(enlargement)的生產者時,主管機關能在有限的調查 期限內,完成獲得可靠與客觀資料的義務。49

5. ԧ઼ϲಞਡᛉ

由於反傾銷之友尚未就「國內產業之定義」議題達成具體共識,但基於 美國與加拿大等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因此對於「國內總生產的主要部分」

定義的建議─「主要部分」應建立明確標準與最低比例,似應予以支持。以 確保包含國內產業極大範圍的生產者時,仍能在調查期限取得可靠與客觀的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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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代表性」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為防止各 會員動輒進行反傾銷稅案件的調查,或欲藉反傾銷稅的課徵以達保護國內產 業的目的,反傾銷協定對提出申請人的適格性作出嚴謹的規定。反傾銷協定 規 定 申 請 案 件 提 出 時 , 應 審 查 國 內 各 生 產 廠 商 對 申 請 案 的 支 持 或 反 對 之 程 度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國 內 產 業 或 代 表 國 內 產 業 所 提 出 的 案 件 才 能 進 入 調 查 程 序。如果支持申請案之國內生產者總生產量占該國內同類產品總生產量之百

49 TN/RL/W/98, May 6, 2003.

分之五十以上,應被視為「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所提出。若明確表 示支持申請案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則不得展開調查。依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規定,總產量僅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少數比例之國內生產者表示支 持時,即可提出反傾銷之申請,亦即申請調查產業只須達百分之二十五之相 對少數即已符合產業支持度,其代表性顯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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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 傾 銷 之 友 指 出 當 合 計 產 量 僅 占 國 內 同 類 產 品 總 產 量 極 低 比 例 之 支 持 時,該申請即代表國內整體產業的作法是被質疑的。為避免不負責任的支持 反傾銷申請,反傾銷協定似應考量規定足夠的「支持」,必須包含提出關於 評估損害與因果關係的完整資料。此外,反傾銷協定之規定很可能使未達國 內產業總產量百分之二十五的申請案,進入調查之程序,例如產業公會依多 數決方式提出申請案,然而並非所有公會成員均支持該申請案。若該申請案 展開調查,其將對國內消費者與國外出口商造成影響,實有必要對於適格性 之要件再予以加強。50

2. ፫߷

澳洲認為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應作為展開反傾銷程序之最低標準,以避 免 發 生 輕 率 的 申 請 行 為 。 雖 然 適 格 性 之 爭 議 與 國 內 產 業 作 為 損 害 認 定 之 爭 議,係互相獨立議題,但應避免申請人適格性與國內產業定義,產生混淆之

50 TN/RL/W/10, Jun. 28, 2002.

虞。51

3. ΐो̂

加拿大指出為確保提出申請產業的代表性,應加以討論適當的定義,以 避免由相對少數成功提出申請。另外,並應評估採取行動的可預見效果。52

4. ԧ઼ϲಞਡᛉ

基於相關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且若百分之二十五之相對少數即符合 產業支持度,則其代表性顯然不足。因此建議似應考量將申請案稍加修正,

至 少 取 得 產 量 僅 占 國 內 同 類 產 品 總 產 量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國 內 生 產 者 表 示 支 持。至於產業公會的代表性部分,則應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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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6.12 條。主管機關應給 予 受 調 查 貨 物 的 工 業 使 用 者 以 及 該 貨 物 通 常 以 零 售 層 次 銷 售 時 之 消 費 團 體 代 表 提 供 有 關 調 查 傾 銷 、 損 害 及 因 果 關 係 資 料 之 機 會 。 然 於 反 傾 銷 協 定 第 6.12 條中,並未訂定應如何將「公共利益」納入考量的實質義務,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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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N/RL/W/23, Oct. 15, 2002.

52 TN/RL/W/47, Jan. 28, 2003.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於反傾銷協定的規範中,並未賦與主管機關廣泛考量公 共利益的實質義務,應否更進一步的加強相關規範,以確保屬於公共利益的 相關資訊能被更確實納入考量,仍有待討論。53

2. ለវ

歐體認為現行反傾銷協定中的若干定義或判斷標準並不恰當。歐體對於 反傾銷之友所提的公共利益議題提出如下的疑問:公共利益如何衡量?若僅 係 資 訊 收 集 的 程 序 性 要 求 ? 抑 或 是 包 括 主 管 機 關 的 實 質 判 斷 評 估 ? 而 其 可 能的實質判斷準則為何?54

3. ፫߷

在執行工作小組關於公共利益的討論,係由多元的方法加以考量,其中 包括較低稅率規則的適用。澳洲認為反傾銷措施應否採行,公共利益並非強 調的重點。對於部分 WTO 會員建議強化反傾銷協定,以確保公共利益相關 資訊被更確實納入考量。澳洲提出評論認為反傾銷協定條文並未涉及公共利 益,澳洲不認為應將公共利益檢測納入規則談判小組議題考量,而由各會員 依其法律加以認定。55

53 TN/RL/W/6, Apr. 26, 2002.

54 TN/RL/W/20, Oct. 10, 2002.

55 TN/RL/W/22, Oct. 15, 2002.

4. ΐो̂

加拿大指出反傾銷協定並未禁止再採行措施時,加以考量公共利益。反 傾些協定第 6.12 條規定:會員應提供產業使用者與消費者團體機會,以回 應有關傾銷、損害與因果關係等證據。若這些義務的範圍受到限制,諸多會 員亦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受反傾銷稅影響相關的經濟議題等主張。加拿大 認為主要的公共利益議題包括可能的供應短缺、產業使用者與消費者價格的 增加與競爭政策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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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機關裁定報告之公告」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12.1 條。

在反傾銷調查不同階段中,反傾銷協定第 6 條有許多規定與第 12 條公告有 密切關聯。在調查為避免依據不正確或誤導或不具代表性資料,特別是使用 推 算 價 格 與 選 樣 時 , 應 適 用 嚴 格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 調 查 機 關 應 積 極 的 尋 求 正 確、相關、代表性與滿意的有效資訊,並在調查過程中給予利害關係人表達 其事實與觀點的機會。相關公告與判定的解釋、標準與程序,應提供給大眾 及任何利害關係人,所有事實、方法及評估,包含詳細描述有關傾銷及損害 判定結果的推論。然而,適用的標準與執行的方法為何?描述有關推論的充 分詳細程度為何?則並不明確。

56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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