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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體與匈牙利主張對於「絕大部份貿易」之認定應以貿易量作為其認定 之標準。

2. ઼࡚

美國認為協定實質內容不可忽視,因此對於「絕大部份貿易」之認定主

張除在貿易量之外,應再檢視稅則號類的項目比例,以決定是否符合「絕大 部份貿易」之門檻。

3. ፫߷

澳洲認為「絕大部份貿易」的認定標準建議以開放一定比例稅則號列六 位碼作為衡量標準,以兼顧質與量,因此應同時適用貿易量與稅則號類的雙 標準。189

4. ግҘ࣯

墨西哥亦支持「絕大部份貿易」應採貿易量與稅則號類的雙標準。

5. ˿҅׎

土耳其認為以質量之方式認定「絕大部份貿易」,則將導致在經濟整合 中不可排除任何(或主要)經濟部門之自由化,而可能產生與經濟現實不符 之情形,因此主張應以貿易量作為其認定之標準。190

189 TN/RL/W/15, July 9, 2002.

190 TN/RL/W/32, Nov. 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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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杜哈部長宣言之內容中,並未將防衛協定之相關規範列為談判議題之 一,但有關防衛協定之議題(如審查各會員之國內法制、防衛措施之通知)

仍為防衛委員會持續進行中。另進口防衛措施雖然引用不多,但卻是最易引 發爭議的議題之一,尤其是 WTO 甫完成上訴報告之美國二○一鋼鐵防衛措 施案。因此本章將分別對在 WTO 杜哈部長會議後防衛委員會所進行之主要 議題,美國二○一鋼鐵防衛措施爭端解決案,以及受到 WTO 會員關注的中 國大陸之特別防衛措施調查案等,予以說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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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WTO 杜哈部長會議後,防衛委員會分別於 2002 年 4 月 29 日至 30 日、2002 年 10 月 28 日、2003 年 4 月 18 日與 2002 年 10 月 20 日召開四次 例行會議,審查各會員之國內法制、防衛措施通知、以及其他談判議題。並 於 2002 年 12 月 5 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Tiret 84 執行議題,以及於 2002 年 7 月 24 日召開特別會議針對總理事會指示之提案進行討論。191防衛委員會在 上述六次正式會議中,所討論之主要談判議題為 Tiret 84 執行議題、防衛協 定第 9.1 條之適用,以及審查中國大陸「過渡性審查機制」192之執行,茲分

191 G/L/651, Oct. 24, 2003.

1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 WTO 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第 18.1 條載明,WTO 組織

下的各個 附 屬委員會 有 權在中國 大 陸加入WTO 之後的一年內,要求中國大陸提供相

關的資訊 以 檢視中國 大 陸是否有 履 行在世界 貿 易組織下 所 應履行的 義 務,其中 應 包括

在協定書 附 件一中所 提 到的資料 , 並且應在 檢 視所有的 資 料之後公 佈 結果。

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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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 12 段以及「與協定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 之決定」(Decision on Implementation-Related Issues and Concerns)第 13 段 之規定,會員應於 WTO 相關機構討論「由會員所提之待決執行議題匯總」

(Compilation of Outstanding Implementation Issues Raised by Members)193文 件中所舉之未完成執行議題,並於 2002 年底前將如何採行適當行動(by the end of 2002 for appropriate action)之報告提交貿易談判委員會。其中,Tiret 84 執行議題規定於「由會員所提之待決執行議題匯總」第 9 段。該議題係 由哥倫比亞所提出之對於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修正草案:「防衛協定 9.1 條 之文字應修正為以進口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七的數個開發中國家會員,合計占 涉案產品總進口量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限。」(Article 9.1 shall be amended so that safeguard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to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which individually account for less than 7 per cent of total imports and 15 per cent collectively.)194

本項議題之主要爭議在於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立法背景在於相較於已開

193 Job (01)/152/Rev.1, Oct. 27, 2001. 該份文件係由秘書處所匯總,列出 1999 年 10 月 19

日部長正 文(Ministerial Text)草案(Job(99)/5868/Rev.1)以及會員於其後之諮商所提

出之待決 執 行議題, 以 協助各國 代 表考量待 決 之執行議 題 。

194 G/SG/59, Jan. 17, 2003.

發國家,開發中國家係立於經濟上較為弱勢的地位,故對開發中國家採取特 殊 與 差 別 待 遇 。 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而 言 , 放 寬 目 前 的 規 定 對 其 而 言 是 利 多 於 弊。因此,開發中國家會員便主張應修正防衛協定第 9.1 條,放寬對於開發 中國家會員之微量門檻。但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放寬目前的規定則是弊多 於利,且將門檻由 3%提高至 7%以及 9%提高至 15%亦有過高之疑慮。

Tiret 84 執行議題經防衛委員會於 2002 年 4 月 29 日至 30 日、2002 年 10 月 28 日與 2002 年 12 月 5 日召開之正式會議、以及 2002 年 10 月 4 日舉 行 之 非 正 式 諮 商 , 會 員 所 進 行 之 技 術 性 討 論 未 能 就 該 項 議 題 達 成 共 識 。 因 此,防衛委員會於 2003 年初提交貿易談判委員會之報告,並未能提出對於 該項議題之任何有效解決方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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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哥倫比亞提案建議「防衛協定 9.1 條之文字應修正為以進口占有率低於 百分之七的數個開發中國家會員,合計占涉案產品總進口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為限」。由於各會員均利用防衛協定第 8.3 條規定受影響之會員在進口國 實施防衛措施之有效期間的前三年內不得行使報復之措施、開發中國家不易 執行防衛協定第 8.2 條之諮商、補償及報復,以及爭端解決程序過長等理由,

其 中 , 哥 倫 比 亞 特 別 強 調 開 發 中 國 家 於 實 施 防 衛 措 施 時 , 仍 使 用 原 協 定 第 9.1 條規定,而已開發國家則使用新規定。此外,哥倫比亞並依據防衛協定 第 12.3 條諮商之進口量門檻百分之十作為開發中國家微量進口之特殊與差

195 G/SG/59, Jan. 17, 2003.

別待遇之訂定基礎,以及配合執行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相關配套措施。196

2. ઼࡚

美國認為區分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會員不同標準之作法,不在防衛協定 第 9.1 條與 Tiret 84 議題之列。因此,美國質疑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修正草 案為何不應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197

3. ለវ

由於哥倫比亞之提案將微量門檻提高為兩倍,並明文排除個別開發中國 家之進口,該提案將實質改變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規範。因此,歐體認為提 高之門檻僅適用於已開發國家,而開發中國家仍適用較低標準之作法,可能 創造兩種不同貿易防衛措施之使用者。故歐體嚴重關切哥倫比亞之提案,並 認為該提案不是未來之適當作法。198

4. ׎΁ົࣶ

加拿大與日本等已開發國家會員均反對該項提案,認為微量進口之門檻 過高,並可能造成認定困難、創造一個新的貿易對抗措施,以及造成已開發 與開發中國家二種不同作法之問題。但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與泰國等開發中 國家會員則贊成該項提案。199

196 G/SG/M/19. Oct. 16, 2002.

197 G/SG/M/19. Oct. 16, 2002.

198 G/SG/M/19. Oct. 16, 2002.

199 Id., 2002. G/SG/M/20. Apr. 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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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防衛協定第 9.1 條規定,若個別開發中國家會員涉案產品在進口會 員之進口占有率並未超過百分之三,則不得對原產自該開發中國家會員之產 品實施防衛措施,但進口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三之數個開發中國家會員,若合 計進口量佔涉案產品總進口量超過百分之九時,不在此限。目前就防衛協定 第 9.1 條個別開發中國家進口占有率未超過百分之三之排除適用議題,開發 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對於該條之「計算期間與方式」、「臨時措施之執行」

以及「如何指認開發中國家」三項重點,仍未能達成共識。經主席裁示,本 議題將繼續列入下次於 2003 年 10 月 20 日所舉行之防衛措施委員會例會中 進行討論,並鼓勵會員提供書面資料作為討論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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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哥 倫 比 亞 強 調 在 防 衛 協 定 之 架 構 下 給 予 開 發 中 國 家 特 殊 與 差 別 待 遇 的 重要性,建議防衛委員會應對於適用防衛協定第 9 條之期間,以及進口量之 計算二項要件做更深入之討論。對於認定進口量遽增以正當實施防衛措施之 期間,哥倫比亞認為應完全符合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執行基礎,以確保特殊 與差別待遇之執行。當一開發中國家被認定為符合第9.1 條之要件時,則該 國之進口應豁免至進口國之防衛措施實施期滿為止,即便該開發中國家後來 之進口占有率已超過百分之三。哥倫比亞認為該開發中國家進口占有率之增

加,是防衛協定第 9.1 條所規範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正面結果。200

2. ለវ

歐體歡迎將該議題列入防衛委員會之議程,並表示支持討論防衛協定之 適用的立場。對於防衛協定第 9.1 條微量條款之計算期間與方式,歐體建議 可參酌反傾銷協定第 5.8 條之作法予以釐清。201

3. ͐Ҙ

巴西支持哥倫比亞之意見,並認為防衛協定第 9.1 條之適用議題具有相 當之重要性,而會員將能從討論間獲益。巴西認為第 9.1 條之計算方式應僅 限於該條所規範之貿易量,而不應以其他標準計算之。202

4. ׎΁ົࣶ

泰國與馬來西亞表達支持哥倫比亞的立場,而中國大陸則表示在此議題 上將與開發中國家會員站在同一邊,且為使防衛協定對開發中國家會員更為 友善,此議題仍須審慎考量。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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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2 年 4 月 29 日至 4 月 30 日所召開反傾銷委員會及防衛措施委員

200 G/SG/M/22. Jul. 11, 2003.

201 Id.

202 G/SG/M/20. Apr. 8, 2003. G/SG/M/22. Jul. 11, 2003.

203 G/SG/M/20. Apr. 8, 2003.

會例行會議之議程中原安排討論對中國大陸「過渡性審查機制」(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之協定執行審查及報備要求程序,但由於中國大陸之杯 葛而延宕議程,而直到 2002 年 10 月 28 日之反傾銷委員會及防衛措施委員 會例會,才順利地將中國大陸「過渡性審查機制」納入討論。在防衛措施之 議題方面,依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十八段之規定,目前仍以利用「過 渡性審查機制」,由其他會員根據中國大陸防衛措施法制之通知,提出詢問 文件,再由中國大陸針對相關問題予以答覆。

於 2002 年 10 月 28 日之會議中,將中國大陸之法制審查、鋼鐵防衛措 施通知之相關詢答、以及年度性之過渡審查等併在同一議程內,由中國大陸 之代表將中國大陸實施防衛協定之情形分為「中國大陸入會後實施 WTO 防 衛協定之概況」、「對於各會員關切事項之回應」,以及「中國大陸對防衛 措施之關切事項」三大部份進行報告。其中實施概況分述中國大陸依 WTO 防衛協定推行內國法制化之過程及據以展開之鋼鐵防衛調查。而對於各會員 關切事項之回應,則提及該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實施前,將先經 WTO 爭端解決機制判決該會員對中國大陸實施之防衛措施為違法後,方依防衛協 定第 8 條相關規定實施相對應措施,並補充說明中國大陸迄今仍未曾實施此 類措施。至於中國大陸對防衛措施之關切事項,則質疑過渡性審查機制有違 WTO 之不歧視原則。204

於該次會議中,計有美國、歐體、日本、我國及土耳其等會員對中國大 陸防衛措施議題提出疑問。其中,美國關切中國大陸提出法規通知之時點過

204 G/SG/W/192, Nov. 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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