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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談 判 議 題 之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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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編 號 : 922104

WTO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談 判 議 題 之 研 究

編印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二 年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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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談 判 議 題 之 研 究

主 持 人:陳添枝 協同主持人:劉大年 研 究 人 員:陳財家

林江峰 助理研究員:林男錡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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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 1

第二章 WTO 新回合貿易規則談判議題發展 ... 5

第一節 貿易規則談判之背景 ...6

第二節 貿易規則談判之依據 ...9

第三節 貿易規則談判議題 ...14

第三章 WTO 反傾銷主要談判議題之研析... 18

第一節 調查程序主要談判議題 ...18

第二節 傾銷認定主要談判議題 ...44

第三節 損害認定主要談判議題 ...72

第四節 其他主要談判議題 ...84

第四章 WTO 補貼暨平衡措施與區域貿易協定主要談判議題之研析 ... 89

第一節 補貼主要談判議題 ...89

第二節 平衡措施主要談判議題 ...108

第三節 區域貿易協定主要談判議題 ...114

第五章 WTO 防衛協定主要議題與案例研析 ... 118

第一節 防衛協定主要談判議題 ...118

第二節 WTO「美國鋼鐵二○一防衛措施爭端案」 ...126

第三節 WTO 會員對中國大陸之特別防衛措施調查案 ...136

第六章 主要國家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有關貿易救濟規範之研析... 140

第一節 反傾銷措施 ...141

第二節 補貼暨平衡措施 ...148

(4)

第三節 防衛措施 ...15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 16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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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反傾銷調查程序相關議題提案分析表...43

表 3-2 傾銷認定相關議題提案分析表...71

表 3-3 損害認定相關議題提案分析表...83

表 5-1 「美國鋼鐵二○一防衛措施爭端案」發展時程表...135

表 6-1 主要國家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反傾銷規範分析表...146

表 6-2 主要國家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有關補貼與平衡措施規範分析表...153

表 6-3 主要國家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有關防衛措施規範分析表...16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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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救濟制度係指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及補貼暨平衡措施。當一進口 行為造成WTO 會員境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嚴重損害或有 嚴重損害之虞時,該國則可依 WTO 防衛協定之規定採取防衛措施,惟在一 定期間內,仍須回復原狀。而對於傾銷(dumping)或補貼(subsidy)行為,

進口會員可依 1994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六條執行協定與補 貼暨平衡措施協定,採取反傾銷稅與平衡稅等反制措施。在烏拉圭回合談判 結束時,貿易救濟相關協定已在 WTO 架構下逐步建構完成,然經過數年之 實務運作,WTO 會員間認為仍有許多有待調整之處,因此 WTO 在杜哈部長 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中表示將針對包含反傾銷、補貼暨平衡 措施等議題開始進行談判,並規定談判時程,該談判時程亦稱為「杜哈發展 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1。由於 WTO 成立後各會員運用其貿 易救濟措施(尤其反傾銷措施)不斷增加,凸顯 WTO 會員在適用及解釋現 行 WTO 相關貿易救濟規範存有相當之差異,鑑此,對 WTO 貿易救濟相關 議題談判之研究,對我國應具實質重要性。

本研究計畫的目的主要是受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之指示與委託,予以 有效支援我國參與 WTO 貿易救濟相關議題之談判決策。希望藉由協助分析 與研究我國參與 WTO 新回合談判有關貿易救濟議題(如反傾銷措施、補貼 暨平衡措施、區域貿易協定等)、WTO 會員貿易政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等相關貿易救濟事務(包括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補貼

1 由於宣言十分重視對開發中國家給予特殊考量與協助,且若干議題並未確定開始談判,

故杜哈部 長 會議決議 所 開啟者, 無 法稱為回 合 談判,而 僅 被稱為「 杜 哈發展議 程 」。.

(7)

暨平衡措施等議題)之立場與對策,以期有助我國參與 WTO 貿易救濟議題 談判之決策參考。

本計畫之執行內容可以藉由反傾銷談判與反傾銷團體之參與、補貼談判 議題與區域貿易協定談判議題、防衛協定議題、我國關切之主要自由貿易協 定2下貿易救濟議題之研擬、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貿易救濟規範)之審視 等 部分3,茲分別說明如下:

Ğ˘ğࡁژ WTO ้ͅዚኘҿ้̈́ͅዚ̝̓ٙ೩࠹ᙯ้ͅዚᛉᗟ

研析 WTO 反傾銷談判及反傾銷之友所提相關議題,各國立場及研擬我 國因應對策與立場,主要內容如下:

1. 蒐集及分析有關 WTO 規則談判小組反傾銷議題(包括反傾銷之友、

反傾銷委員會)之相關談判議題之文件。

2. 配合前項相關議題,參與我國主管機關相關會議,以持續追蹤最新 發展情形,並協助研擬我國因應對策與立場,以有效支援我國談判 決策之參考。

Ğ˟ğࡁژາаЪ࠹ᙯྃ෭ၱπᏊନ߉ᄃડા෶ٽםؠඈᛉᗟ

研析 WTO 相關補貼暨平衡措施與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貿易救濟議題之各 國立場,主要內容如下:

2 我國關切之主要自由貿易協定係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之指示辦理。

3 關於貿易救濟通知義務之履行、主動提案議題之建構與英文翻譯工作之支援等,依經濟

部貿易調 查 委員會之 指 示與委託 辦 理。

(8)

3. 蒐集及分析有關 WTO 規則談判小組補貼暨平衡措施與區域貿易協 定等議題之相關文件。

4. 配合前項相關議題,持續追蹤最新發展情形與主要會員之立場,以 為貿易調查委員會之參考。

Ğˬğࡁژ WTO ֨኎םؠ࠹ᙯఢቑ̝൴णᄃ९ּࡁտ

研析 WTO 相關防衛協定相關議題之發展,主要內容如下:

1. 蒐集及分析杜哈部長會議後之有關 WTO 防衛委員會相關會議文件 與主要議題。

2. 分析 WTO「美國鋼鐵二0一防衛措施爭端案」、未來發展與我國立 場之建議。

ĞαğҋϤ෶ٽםؠ˭෶ٽାᑻᛉᗟ̝ࡁژ

依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之 指 示 研 析 我 國 關 切 國 家 所 簽 署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貿易救濟規範之態樣分析,以供我國未來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之決策與參 考,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二部分:

3. 蒐集我國未來擬洽簽之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包含經濟發展相當及 或我國有邦交之國家,如:新加坡、日本、美國、紐西蘭、澳洲等)

與他國所簽署之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反傾銷措施、平 衡措施及防衛措施相關貿易救濟規定。

4. 研析前項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反傾銷措施、平衡措施及防衛措施規定 之態樣及其與 WTO 相關協定之相異處,以為我國未來與該等國家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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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自由貿易協定時之決策參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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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第四屆部長會議於 2001 年 11 月在卡達首府杜哈市舉行,並針對

「杜哈發展議程」4,正式開展新一輪的多邊貿易談判。 杜哈發展議程主 要 內 容 為 提 供 談 判 議 場 及 執 行 談 判 結 果 的 架 構 及 新 回 合 談 判 的 相 關 程 序 性 安 排。據此,WTO 會員在 2002 年 2 月 1 日於新成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TNC)中,就如何進行 2001 年 11 月 14 日杜哈部長 會 議 所 決 議 進 行 談 判 的 組 織 架 構 達 成 共 識 。 談 判 將 於 貿 易 談 判 委 員 會 下 進 行,並預計於 2005 年 1 月 1 日談判結束。

目 前 貿 易 談 判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議 題 分 別 以 談 判 小 組 或 特 別 會 議 之 形 式 進 行談判:非農產品的市場進入、WTO 貿易規則、農業、服務貿易、智慧財 產權、爭端解決、貿易與發展、貿易與環境之談判。另其亦將針對貿易與競 爭、貿易與投資、政府採購、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小型經濟體、貿易、

外債與融資、貿易與技術移轉、技術合作與能力建構、低度開發國家,以及 特殊與差異待遇等議題進行檢討。

關於貿易救濟相關議題,「貿易談判委員會」為釐清及改進 WTO 相關 協定條文,設置「規則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並依據

「杜哈部長宣言」第 28 段及第 29 段之授權,就反傾銷、補貼暨平衡措施與 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議題進行談判。然其授權談判範圍並未涵蓋所有貿易救濟 議題(反傾銷、補貼暨平衡措施以及防衛措施),有關防衛協定相關議題並 未被納入「杜哈發展議程」之授權談判範圍內,而係另於「防衛委員會」之

4 WTO,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T/MTN(01)/DEC/1, Nov. 20, 2001; Jeffrey J Schott,

Comment on the Doha Declarations, 5(1) J. of Int’l Econ. Law 191-195 (2002).

(11)

架構下進行討論。本章將就 WTO 新回合貿易救濟談判議題之背景、依據與 主要議題做一摘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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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GATT 多回合談判後,關稅持續調降,其保護產業之功能亦逐漸消 蝕。因此,具有選擇性的反傾銷措施,漸漸成為已開發國家替代關稅的保護 手段之一。然其相關爭議甚多,為協調 GATT 各締約成員之調查程序,自甘 迺迪回合談判以來,美、歐等國均極力主張應將反傾銷議題納入談判議程,

惟進展與共識仍屬有限。然自 WTO 成立以後,反傾銷議題的發展,對美、

歐等會員似乎相當不利。其中,關於反傾銷協定之數項爭端解決案例中,爭 端小組與上訴機構之報告多認為美、歐等會員的反傾銷調查程序,有過於偏 頗、武斷之嫌。因此,以日本為主的許多出口會員開始倡議應「強化反傾銷 規範」的提案。然而,由於美國業者擔心嚴格的反傾銷規範,可能剝奪反傾 銷措施對於產業保護的功能;因此,美國政府之立場由主張應將反傾銷議題 納入談判議程轉變為排斥談判。在 WTO 第三屆西雅圖部長會議時,美國堅 決反對修改反傾銷協定,因而與日本、韓國等出口貿易導向會員的主張僵持 不下。

隨著 WTO 各會員頻繁適用反傾銷措施,使得反傾銷措施的爭議性與重 要性日益增加。依據 WTO 反傾銷委員會的統計,在 1995 年至 2002 年間展 開反傾銷調查約 2,160 次,實施中的反傾銷措施 1,258 件。除美歐等已開發 國家民間業者,要求對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以保護國內產業。近年來,

不少經濟發展較先進的開發中國家亦紛紛跟進,例如印度在調查案件與實施

(12)

反傾銷措施之數量均居會員之冠,南非與阿根廷亦僅名列美、歐之後,而分 居全球第四、五位。5此外,會員每年實施反傾銷措施之次數亦從 1995 年之 118 次增加至 2002 年之 205 次。6因此反傾銷措施已漸成為「全球性」之工 具,每一會員皆可能成為潛在之使用者,或遭受反傾銷控訴之潛在目標;另 一方面,亦突顯出 WTO 會員間在適用與解釋現行 WTO 反傾銷協定仍有相 當之差異。因此,要求 WTO 應制定更嚴謹的反傾銷規範之倡議,在已開發 與開發中國家會員廣獲響應,面對此一趨勢,美國等已開發國家之反對立場 逐漸軟化並妥協,反傾銷議題因此成功的被納入「杜哈發展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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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關稅貿易障礙中,補貼有其獨特之地位。補貼可能被視為策略性貿 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用以促進產業發展與扶植國際競爭力。開 發中國家藉由補貼措施扶植幼稚產業,工業化國家則透過對研發之補貼,將 國家資源投注於高科技之產業。由國際貿易觀點而言,補貼係屬政府為推動 國內產業發展,而對產業或廠商所提供之協助與利益,亦對國際貿易將會產 生影響,因此有必要加以規範或約束,以符合公平貿易之原則。

由於補貼措施較為複雜而不易認定,因此補貼一直是國際間貿易爭議焦 點之一。GATT 第六條、第十六條與第二十三條為規範補貼的主要條款,以 處理因補貼所造成之實質損害,並限制締約成員實施以出口初級產品為目的

5 請參見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stattab1_e.ht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stattab6_e.ht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stattab2_e.ht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stattab7_e.htm.

6 請參見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stattab7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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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補貼措施。締約成員於 1979 年東京回合談判達成「GATT 第六條、第十 六 條 與 第 二 十 三 條 解 釋 與 適 用 協 定 」 (Agreement on Interpretations and Applications of Articles VI, XVI, & XXI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補貼暨平衡稅法典」),以作為締約成員實施補貼措 施的準則,並據以處理平衡措施議題。

由於「補貼暨平衡稅法典」並未對補貼加以定義,亦無平衡稅的課徵機 制,使得通知義務形同虛設;復以已開發國家對平衡稅之濫用,因而使得「補 貼 暨 平 衡 稅 法 典 」 的 功 能 有 限 。 因 此 ,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即 對補貼予以定義、加以分類,對平衡稅之課徵與調查程序建立較明確規範。

但在執行上衍生出若干問題,而 WTO 會員間對其內容亦有不同意見。開發 中國家希望降低對於補貼之限制,放寬禁止性補貼與可控訴補貼認定,並對 平衡措施加以檢討。已開發國家則主張儘速將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對開發 中國家之過渡條款回復常態。

另外,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第 6.1 條關於「嚴重 危害」(serious prejudice)定義,以及第八條與第九條關於「不可控訴補貼」

等相關規定,已於 1999 年底屆滿失效。然於 1999 年就相關規定進行檢討時,

並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嚴重危害」與「不可控訴補貼」應如何適用,有 待釐清,因此,補貼暨平衡措施議題遂亦納入談判。7

7 關於「漁業補貼」議題,曾於「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討論,但均未獲實質進展,部分會

員利用杜 哈 發展議程 談 判,將 議題 納為「補貼 談判」的談 判項目之 一。本研究將 不討論

漁業補貼 議 題。

(14)

ˬăડા෶ٽםؠᛉᗟ!

以 WTO 體制為中心的多邊貿易協定,雖主導全球貿易體系運作。而全 球化進展亦使國際經貿競爭日益白熱化,強化鄰近國家彼此經貿交流日益受 到重視。自 1990 年以來各國基於加速貿易自由化、擴充市場以達經濟規模 與經濟穩定及發展,增加其於國際組織談判力量等因素,紛紛以區域性關稅 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等方式加強合作,以平等互惠方式加速彼此市場開放。

在全球經貿發展的背景下,約有百分之九十的 WTO 會員,已著手或簽 署區域貿易協定。但由於各會員對於現行 WTO 條款中,關於區域貿易協定 的規範歧見甚深,而使得區域貿易協定審查工作效果不彰,只能就協定事實 部份予以釐清。至於該協定是否符合 WTO 規範,往往無法達成共識,以致 於相關審查報告多半未有結論。因此,杜哈部長會議利用「貿易規則」議題 展開談判的機會,一併處理區域貿易協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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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ăՆݣ൴णᛉ඀!

部長會議為 WTO 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至少每兩年應開會 一 次 , 針 對 各 多 邊 貿 易 協 定 所 有 事 務 作 成 決 議 。 在 第 三 屆 西 雅 圖 部 長 會 議 時,曾有意開啟新的談判,但對於談判範圍問題無法達成協議。而於 2001 年 11 月 9 日至 13 日於卡達首府杜哈所舉行的第四屆部長會議,鑒於西雅圖 部長會議失敗的覆轍,成功的由各會員共同就各項議題發表兩項宣言—「部 長宣言」、「TRIPS 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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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Public Health)8,以及「與協定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之決議」(Decision on Implementation-Related Issues and Concerns)9,宣示針對若干議題開始進 行談判,並規定 WTO 未來之工作計畫與談判進程。由於杜哈部長宣言之目 的,在於發展出能兼顧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利益與義務的談判工作 計畫,以確保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支持並充分參與談判,故杜哈部長 會議中為新回合談判設定的議程,亦被稱為「杜哈發展議程」。

「杜哈發展議程」之談判議題可分為「談判議題」與「檢討議題」二類。

其中,「談判議題」係指杜哈部長會議所通過部長宣言中,明確指示應展開 談判之議題,包括農業、非農產品之市場進入、服務業、智慧財產權、貿易 規則、爭端解決、貿易與環境、以及貿易與發展等八項議題。另杜哈部長宣 言中亦提及,包括投資、競爭、貿易便捷化與政府採購透明化等四項議題(即 通 稱 之 新 加 坡 議 題 ) , 應 於 第 五 屆 坎 昆 部 長 會 議 中 以 明 確 共 識 決 (explicit consensus)採認談判模式,俾於部長會議後展開談判。而「檢討議題」則係 杜哈部長會議「與協定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之決議」所列 WTO 協定執 行議題與關切事項。

「杜哈發展議程」之談判架構,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 46 段之規定:「整 體談判進行,應由貿易談判委員會以總理事會權限進行監督。貿易談判委員 會最遲應於 2002 年 1 月 31 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該委員會應依照需要建立

8 WT/MIN(01)/DEC/2, Nov. 20, 2001.

9 WT/MIN(01)/DEC/17, Nov. 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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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之談判機制,並監督談判之進行。」10因此,WTO 於 2002 年 2 月 1 日 設 立 「 貿 易 談 判 委 員 會 」 (TNC)負責推動談判工作之進行。該委員會由 WTO 秘書長擔任主席,委員會下再依據談判議題分設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惟為求簡化組織結構,若相關議題目前已有建制機構負責處理,

則由該建制機構召開「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專責處理談判事項,

以與例行性的會議相區隔。至於檢討議題,則由 WTO 各理事會與委員會負 責推動工作計畫之進行。

依據目前預定之談判進度,除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兩項談判議題另有 時程規劃外,其他各項談判已於第五屆坎昆部長會議中進行期中盤點,並應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而以單一承諾之方式處理,由特別部長會議決 議採認與執行談判成果之決定。

「杜哈發展議程」關於貿易救濟相關之談判議題,主要包含於「談判議 題」中之「規則談判議題」。由於規則談判議題並未有相對應之建制機構,

因此,貿易談判委員會於 2002 年 2 月 1 日增設「規則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並由小組主席11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 28 段及第 29 段 之授權,進行反傾銷、補貼暨平衡措施與區域貿易協定議題之談判。

10 Para. 46 of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The overall conduct of the negotiations shall be supervised by

a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General Council. The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shall hold its first meeting not later than 31 January 2002. It shall establish appropriate

negotiating mechanisms as required and supervise the progress of the negotiations.”

11 規則談判小組第一任主席為紐西蘭代表團團長 Mr. Timothy John Groser。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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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哈部長宣言」第 28 段規定:「基於會員對實施反傾銷措施與補貼 暨平衡措施之經驗逐漸增加,會員同意就釐清及改進現行 GATT 1994 第六 條執行協定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進行談判,惟將維持該等協定之基 本概念、原則以及此等協定及其協議與目標等之效力,並考量開發中國家與 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需求。在談判之初期階段,參與會員將提出擬釐清與改 善之條款,包括扭曲貿易之條款。在談判內容方面,參與會員亦應釐清及改 進 WTO 有關漁業補貼之規範,並將漁業部門對開發中國家之重要性納入。

會員注意到部長宣言第 31 段亦提及漁業補貼。」12據此,反傾銷措施與補貼 暨平衡措施議題之談判將以「二階段程序」進行。第一階段為「確認議題」,

由會員提出有待釐清與改善之條款;第二階段則為「談判階段」,由會員就

12 Para. 28 of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In the light of experience and of the increasing

application of these instruments by Members, we agree to negotiations aimed at clarifying

and improving disciplines under the Agreements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ATT 1994 and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while preserving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se Agreements and their instruments and

objective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eeds of developing and least-developed participants.

In the initial phase of the negotiations, participants will indicate the provisions, including

disciplines on trade distorting practices, that they seek to clarify and improve in the

subsequent phase. In the context of these negotiations, participants shall also aim to clarify

and improve WTO disciplines on fisheries subsidi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mportance of

this sector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We note that fisheries subsidies are also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1.”

(18)

如何釐清與改進展開談判。而談判之目的在於釐清並改善反傾銷協定與補貼 暨平衡措施協定(含漁業補貼)之規範,惟應保存協定的基本觀念、原則及 有效性,並考量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之需要。

補貼暨平衡措施議題在杜哈部長宣言中被提到三次,除上述關於補貼暨 平衡措施協定內容之釐清外,宣言第 31 段提及漁業補貼屬於第 28 段貿易規 則談判之一部分,並於宣言第 13 段宣示將削減各種形式之農業出口補貼,

以及大幅削減具貿易扭曲效果之農業境內支持。

另外,杜哈部長會議亦通過「對於若干開發中國家會員依據第 27.4 條 要求延長豁免適用之程序」決議,規範若開發中國家(非低度開發國家)認 為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 27.4 條所賦予八年之豁免適用「禁止實施出口補 貼」應予以延長時,所應遵循之相關諮商等程序。而「與協定執行相關議題 與關切事項之決議」第 10 段與第 16 段亦分別就補貼暨平衡措施議題與反傾 銷議題予以規範。

ˬăડા෶ٽםؠᛉᗟ!

雖然依據 GATT1994 第二十四條與 GATS 第五條等規範,簽署區域貿易 協 定 應 符 合 許 多 嚴 格 之 要 件 , 例 如 協 定 範 圍 應 包 含 「 絕 大 部 分 貿 易 」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以及協定生效前應先向 WTO 提交通知並接受 審查等。但會員間對各項要件之解釋甚有爭議,常導致 WTO 幾乎無法完成 區域貿易協定之審查程序。因此,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 29 段規定:「會 員同意釐清及改進現行 WTO 適用於區域貿易協定之規定及程序。任何有關 賦予現行區域貿易協定新義務之相關議題應於諮商中處理。談判時並應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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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貿易協定有關發展層面的問題納入考量。」13杜哈部長會議授權規則談判 小組,就進一步釐清並改善 WTO 現有條文。適用區域貿易協定之程序與原 則進行談判,並考量區域貿易協定之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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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 28 段與第 29 段之授權,貿易規則議題之談判 工作在於釐清並改善反傾銷協定與補貼協定(含漁業補貼)之規範,惟應保 存協定的基本觀念、原則及有效性,並應釐清與改善 WTO 有關區域貿易協 定之規範與程序之相關規定。

規則談判小組之授權談判範圍涵蓋反傾銷、補貼暨平衡措施(包含漁業 補貼)與區域貿易協定,而相關談判則分為初期階段「確認議題」:由會員 提出有待釐清與改善之議題;以及第二階段進行議題談判,由參與會員提出 基本立場之意見書(submission)14,就如何釐清與改善進行討論。在進行談 判之初期,會員之重點在於指認特定協定條文或會員國所採行扭曲貿易之個 別措施,以利下一階段就如何釐清與改善展開談判。因此,各會員於坎昆部 長會議前之過去一年半來,提出許多待釐清與改善的建議文件,並試圖提出 可能的改進方案,以廣泛蒐集待釐清或改善之議題,並於坎昆部長會議後,

進行第二階段如何釐清或改進之實質談判。

13 Para. 29 of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e also agree to negotiations aimed at clarifying and

improving disciplines and procedures under the existing WTO provisions applying 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 negotiations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developmental

aspects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14 關於各國提案之意見書,請參閱 WTO 編號為 TN/RL/W/…系列文件。

(20)

˘ă้ͅዚᛉᗟ!

隨著 WTO 會員使用「應變措施」(contingency measures)之持續增加,

會員普遍關心反傾銷措施是否遭到濫用之問題,以及其可能產生之貿易限制 效果。依「杜哈部長宣言」之授權,規則談判小組應釐清與改善反傾銷協定 之規範,以避免反傾銷措施之濫用與其所產生之限制效果。

「杜哈部長宣言」第 28 段說明在談判之初期階段,參與之會員指出將 於 後 續 階 段 尋 求 釐 清 之 議 題 。 目 前 規 則 談 判 小 組 關 於 反 傾 銷 議 題 之 工 作 內 涵,主要係致力於談判議題之確認、釐清,以及參與會員觀點之初步交流。

參與之會員就協定相關問題之釐清與改善、進行廣泛之建議,並向規則談判 小組提交為數可觀之意見書。在後續規則談判小組之討論變革焦點中,將基 於參與會員所確認之議題,發展出更明確與更具建設性之提案,以利於會員 在談判中達成共識。

規則談判小組關於反傾銷議題之部分,針對超過三十個 WTO 會員之提 案,經會員以個別或連署之方式,確認議題或提出談判草案(proposal)。

其 中 最 積 極 參 與 反 傾 銷 議 題 提 案 的 會 員 係 以 日 本 與 南 韓 為 首 之 十 七 個 出 口 導向會員所共同籌組之非正式夥伴團體─「反傾銷之友」(AD Friends),

目前有加拿大、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墨西哥、香港、以色 列、韓國、日本、新加坡、泰國、台灣、紐西蘭、挪威、瑞士、土耳其等會 員參與。「反傾銷之友」迄今(2003 年 11 月)已提出五次關於反傾銷議題 之意見書(submission),共確認三十三項待釐清或改善之相關議題,並提 交 規 則 談 判 小 組 六 項 如 何 釐 清 並 改 善 反 傾 銷 議 題 之 提 案 , 包 括 落 日 複 查

(sunset)、複查(reviews)、可得事實(facts available)、禁止歸零(prohibition of zeroing)、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與較低稅率(lesser duty rule)。

(21)

「反傾銷之友」並將其他的二十七個議題,分為七個討論群組(Group A-F;

others),由相關成員陸續提出草案,迄今已有 A、B 群組由相關會員提出,

提供反傾銷之友熱烈討論中。

目前,已確認之反傾銷談判議題,依其性質可分為調查程序議題、傾銷 認定議題、損害認定議題與其他議題四類。其中,調查程序議題主要為正常 貿易之銷售、成本資料、推算價格、資料蒐集期間、取樣、其他稅率、微量 條款、展開調查之要件、國內產業定義、國內產業代表性、公共利益、調查 機關裁定報告之公告等十二個議案。傾銷認定議題主要為可得事實、較低稅 率、價格具結—較低價格原則、價格具結、複查、落日複查、決定正常價格 之國內銷售量、正常價格之認定—涉及關係企業非常規交易、推算出口價格 之排除、推算出口價格之方法、市場週期、禁止歸零等十二個議案。損害認 定議題主要包括受調查產品之範圍與同類產品、傾銷進口之定義、損害累積 評估、累積評估之進口微不足道定義、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實質損害 之虞、損害認定等七個議案。其他議題則包括開發中國家之差別待遇、反傾 銷與補貼協定之調和、快速調查控管機制等議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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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國政府使用平衡稅措施不若反傾銷調查那麼頻繁,所以關於補貼 議題之討論,並未像反傾銷議題得到多數會員之注視與參與。規則談判小組 關於補貼暨平衡措施議題之部分,目前已有超過二十個會員以個別或連署之 方式確認談判議題。已確認之未來補貼議題將針對:補貼之定義、禁止性補 貼、進口替代補貼(local content subsidy)、出口信貸、嚴重危害(serious

15 有關規則談判小組關於反傾銷議題相關提案與談判文件,見附表 1。

(22)

prejudice)、實質損害之救濟、不可控訴之補貼、補貼之通知、自然資源與 能源訂價,以及開發中會員特殊及差別待遇等議題。規則談判小組將就上述 議題釐清相關會員之觀點,以尋求一致性之立場。

至於平衡措施議題方面,會員提案較補貼議題為少。有關平衡措施之調 查程序,在性質上與反傾銷之調查程序相似,但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與反傾 銷協定間關於程序規定有許多不一致之處,會員亦多認為有必要予以適度整 合 。 目 前 規 則 談 判 小 組 已 確 認 之 主 要 平 衡 措 施 議 題 則 為 微 量 條 款 、 可 得 事 實、補貼之計算與複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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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哈部長宣言第29 項說明對於區域貿易協定在既有之 WTO 條款之適用 進行談判,談判將致力於釐清、改善規範與程序,並包括發展中之相關區域 貿易協定。規則談判小組關於區域貿易協定議題,已完成確認議題,主要為

「程序性」與「系統性」議題。其中,程序性問題特別是區域貿易協定透明 化,多以非正式會議模式予以討論;而系統性議題僅在正式會議中討論。程 序性問題主要為改善關於區域貿易協定通知之時程與內容之程序,使區域貿 易協定複查過程更透明與效率化。系統性議題目前之重點則為區域貿易協定 與發展、區域貿易協定之範圍特別是 GATT 第 24.8 條絕大多數貿易之定義 等。規則談判小組亦考量給予既存之區域貿易協定祖父條款之待遇,並回溯 適用任何新規則。

16 有關規則談判小組關於補貼暨平衡措施議題相關提案與談判文件,見附表 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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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談判小組依「杜哈部長宣言」之授權委任,對於反傾銷議題進行談 判。目前已有超過三十個 WTO 會員以個別或連署之方式,分別就其關切之 議題進行確認,或進一步提出談判草案。17其中積極參與提案之部分會員組 成非正式夥伴團體「反傾銷之友」,截至 2003 年 12 月已確認三十三項議題,

並提交規則談判小組六項反傾銷議題提案;其他二十七項已確認之議題,反 傾銷之友則分為七個討論群組,並由相關成員陸續提出草案,迄今已有 A、

B 群組由相關會員提出,提供反傾銷之友成員內部討論中,惟目前尚未有具 體提案,提交規則談判小組。

本章將針對 WTO 會員所確認反傾銷議題,依議題性質類型,分為調查 程序、傾銷認定、損害認定與其他議題等四種類型,就主要之議題,詳加說 明主要爭議、談判進展與部分已提出的會員立場,以及反傾銷協定執行工作 小組會議各會員意見的彙整與決議。另外,對部分議題反傾銷之友內部已提 出但尚未提交規則談判小組之草案予以討論,亦對反傾銷之友及主要國家主 張有所歧異之處予以評析,並對我國立場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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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WTO 反傾銷談判議題中,會員所關心的與具爭議性的調查程序議題 提案,主要包括正常貿易之銷售、成本資料、推算價格、資料蒐集期間、選 樣、其他稅率、微量條款、展開調查之要件、國內產業定義、國內產業代表 性、公共利益、調查機關裁定報告之公告等十二項議題。以下將就主要爭議、

17 TN/RL/W/143 文件將相關反傾銷議題,依條文順序就談判進展做簡要說明。

(24)

談判進展與會員立場,以及部分議題我國立場的芻議,詳細分析說明如下。

相關條文與主要爭議摘要整理請參見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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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貿易之銷售」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2.2.1 條,即出口 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售價,或銷售至第三國家的價格,如為低於單位生產 成本加上管銷費用者,得視為非屬正常交易過程之銷售。主管機關若認為該 銷售已持續一段期間,具相當的數量,且其價格於合理期間內不能回收所有 的成本,則得在決定正常價格時將其剔除。然而,在反傾銷協定中對於「正 常交易」尚未有明確的定義?且對低於單位生產成本銷售的認定方法並不妥 適 (ill-defined),而合理期間亦未有明確的定義?另應否允許主管機關忽 視在傾銷調查期間,用於回復所有的成本,而低於成本銷售的價格?這些反 傾銷協定第 2.2.1 條的規範要件均須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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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於反傾銷協定中,並未提出任何明確的「正常交易」之 定義。因此,「正常交易」的定義、低於成本銷售、「合理期間」的定義等

(25)

問題均有待加以釐清。18

反傾銷之友並於 2003 年 9 月由日本就正常交易定義、低於成本銷售與 使 用 算 價 格 等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草 案 , 供 反 傾 銷 之 友 成 員 討 論 , 其 重 點 摘 要 如 下:19

(1) ТᙷயݡĶϒ૱Ϲٽķ۞ؠཌྷ

草 案 建 議 釐 清 正 常 交 易 係 指 在 出 口 國 家 或 第 三 國 正 常 行 銷 通 路 的 商 業 交易,並以例示排除非正常交易。將被排除於正常交易之考量因素包括:貨 樣交易、員工交易、逾期交易或非連續商品、相對交易、關係人交易、低於 成本銷售、訂製品交易、子契約交易等。

(2) Ҳٺјώዚ઴

草 案 建 議 修 正 反 傾 銷 協 定 第 2.2.1 條 以 釐 清 , 為 排 除 低 於 成 本 交 易 考 量 , 在 出 口 國 家 或 第 三 國 所 有 銷 售 的 同 類 產 品 應 係 正 常 交 易 , 其 總 價 格

(aggregate value)不低於總生產成本,而低於成本的檢測必須全面實施。

草案建議釐清認定回收成本所需的合理期間。「合理期間」與「持續期間」

係以最近完整的一個會計年度為基準,而個別被控廠商得選擇最近完整的三 個會計年度為「合理期間」。

18 係由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香港、以色列、日本、南韓、墨西哥、挪威、

新 加 坡 、 瑞 士 、 泰 國 與 土 耳 其 等 會 員 共 同 連 署 提 出 。 請 參 見 WTO,

Anti-dumping :Illustrative Major Issues, TN/RL/W/6, Apr. 26, 2002.

19 AD Friends, Summary of FAN Draft Proposals – Group B: Proposals on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Sep. 30, 2003.

(26)

草案建議修正反傾銷協定第 2.2.1 條以避免不必要的調查成本,若有充 分證據顯示存有低於成本銷售時,主管機關應允許參考來自被控廠商的成本 資訊。並建議修正刪除第 2.2.1 條註解 5「相當數量銷售低於其單位成本」

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3) ଯზᆊॾ۞ֹϡ

草 案 建 議 釐 清 當 出 口 國 或 銷 售 至 第 三 國 的 所 有 銷 售 之 總 價 格 低 於 總 生 產成本時,主管機關應使用推算價格,不得以高於成本的國內銷售認定正常 價格。

2. ΐो̂

加拿大認為應明確定義「正常交易」與可操作的評估標準,並在條款規 範所需考量的相關條件與銷售環境。對於價格敏感產業虧損銷售(但未受正 常價格認定排除者),加以探討其未來擴張的可能條件。20

3. ፫߷

澳洲認為須釐清應否允許主管機關忽視在傾銷調查期間,用於回復所有 的成本,而低於成本銷售的價格?21

4. ԧ઼ϲಞਡᛉ

(1) 關於同類產品「正常交易」的定義:以例示方式排除非正常交易,

20 TN/RL/W/47, Jan. 28, 2003.

21 TN/RL/W/86, Apr. 30, 2003.

(27)

是否已能完整的考量所有的排除因素?而「正常行銷通路」的意 涵 義並不明確?均須再進一步釐清。

(2) 關於低於成本銷售認定:建議草案中「總價格(aggregate value)」

與「總生產成本」如何估算?估算的方法須進一步加以說明。而 對 於所有同類產品交易,進行全面檢測是否可行?在建議草案中僅 說 明完整的一或三個會計年度為正常交易的適當期間,其理由依據 須 再加以說明。

(3) 為避免不定期間與不同成本用語,所可能產生的混亂情形,以及調 察機關過多的裁量權等問題,建議採取以「在調查期間內產品總 銷 售額低於總生產成本」的方式加以認定。另外,關於充分證據與 實 質比例若將刪除註解 5「相當數量銷售低於其單位成本」百分之二 十的依據何在?以及未來判定標準?均須加以釐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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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本資料」議題的爭議是為反傾銷協定第 2.2.1.1 條所規範。就 反傾銷協定第 2.2 條之目的而言,成本資料通常應該以受調查的出口商或生 產者所保有符合出口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下簡稱 GAAP)之紀錄,

以作為計算之基礎。主管機關並應考量成本合理分攤的所有證據,對於若干 項目應予以適當調整。然而,反傾銷協定第 2.2.1.1 條並未明確釐清在何種 情形下,主管機關得排除或調整生產者其會計紀錄的成本資料,主管機關因 此得以任意地調整或重新推算生產者成本。其對受調查之廠商可能造成過度

(28)

的負擔,亦可能產生人為之傾銷差額。因此,關於成本資料蒐集期間、符合 GAAP 成本資料、細部成本資料等問題,均須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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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反傾銷協定第 2.2.1.1 條並未明確釐清在何種情形下,

主管機關得排除或調整生產者其會計紀錄的成本資料,而使主管機關得任意 地重新推算生產者之單位成本;因此,在何種情形下成本資料應如何處理須 加以釐清?22

日本於於 2003 年 9 月就成本資料蒐集期間、符合 GAAP 成本資料、細 部成本資料等問題提出建議草案,其重點摘要如下:23

關於成本資料蒐集期間,草案建議以最近的財務年度之成本資料,以作 為認定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必要資訊。關於符合出口國 GAAP 之成本資 料,建議將反傾銷協定第 2.2.1.1 條中”normally”刪除,以確保受調查廠商的 會計資料符合其當地 GAAP,調查主管機構即應採認。而對於業經會計師簽 證之帳冊應作為到查機構得採認之唯一會計資料,以避免調查主管機關恣意 裁量。

22 係由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香港、以色列、日本、韓國、挪威、台灣、新加坡、

瑞士與泰 國 等會員共 同 連署提出。請 參見WTO, Second Contribution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 on Anti-dumping Measures, TN/RL/W/10, Jun. 28, 2002.

23 AD Friends, Summary of FAN Draft Proposals – Group B: Proposals on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Sep. 30, 2003.

(29)

2. ԧ઼ϲಞਡᛉ

對於日本所提出關於避免受調查廠商承受非會計期間成本資料,所帶來 的繁重業務,以展開調查前被調查會員最近之會計期間為限。對常遭受到反 傾銷調查的我國有利,因此建議加以支持。然而,若不同受調查會員其會計 期間如有不同時,應如何處理須再加以釐清。

關於是否要求提出超過廠商帳冊記載之細部成本資料以配合調查,基於 反傾銷調查須反應調查主管機關與受調查廠商利益衡平與對等原則,仍須加 以釐清,以符合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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Ğ˘ğ͹ࢋۋᛉ

「推算價格」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2.2.2 條。若出口商之同 類產品售價不適合比較時,應以同類產品外銷至某一適當的第三國可資比較 且具有代表性價格,或以產地國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銷售、一般費 用 與 利 潤 , 作 為 可 資 比 較 價 格 , 以 決 定 其 傾 銷 差 額 。 然 而 , 反 傾 銷 協 定 第 2.2.2 條對用於計算推算價格資訊的使用,並未提供明確的準則,因而無法 得知何種資訊為明確的、能理解的、且具代表性之資訊,亦無法得知調查機 關是依據何種標準。在現行的規則中,主管機關對於採用推算價格擁有完全 的裁量權,而易將與生產利潤率更具邏輯的相關資料忽略。因此,在計算推 算價格時,建立調查機關採用資訊之準則有其必要性。

Ğ˟ğኘҿซणᄃົࣶϲಞ

(30)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主管機關對於採用推算價格擁有完全的裁量權,在計算 推算價格時,建立調查機關採用資訊之準則有其必要性。24

2003 年 9 月反傾銷之友的成員-香港,就使用實際資料認定推算價格 與調整方法、低於成本銷售、利潤、一般與管理成本等問題提出建議草案,

其重點摘要如下:25

(1) ֹϡ၁ᅫྤफ़ᄮؠଯზᆊॾᄃአፋ͞ڱ

香港提案建議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2.2.2 條推算價格的方法,應使用實際 發生的銷售成本與利潤來加以認定推算價格。若無法以此基礎決定,僅可採 用反傾銷協定第 2.2.2 條第(i)項方法來認定。因此建議保留第(i)項方法,而 刪除第(ii)、(iii)項方法。另外應釐清相同「同一大類產品」為最小類別的產 品,採用以此類別之正常商業交易的資訊,做為估算推算價格之資料。

(2) Ҳٺјώዚ઴ăӀማă˘ਠᄃგநјώ

香港亦建議低於成本銷售的正常交易於推算價格的認定時,不得加以排 除。另依 GATT 第六條所規範的推算價格僅包含合理的銷售成本與利潤,而 第 2.2 條中推算價格的構成要素,顯然與 GATT 第六條規範並不一致,而導 致推算價格的估算產生不對稱的情形。因此,建議釐清一般與管理成本,不

24 TN/RL/W/6, Apr. 26, 2002.

25 AD Friends, Summary of FAN Draft Proposals – Group B: Proposals on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Sep. 30, 2003.

(31)

應納入推算成本的認定。

2. ઼̂̚ౙ

中國大陸指出為使反傾銷協定第 2.2.2 條款更加精緻,應提出明確的成 本資料使用準則,以利推算價格的計算。26

3. ԧ઼ϲಞਡᛉ

關 於 使 用 實 際 資 料 認 定 推 算 價 格 與 調 整 方 法 , 香 港 建 議 保 留 第(i)項 方 法,而刪除第(ii)、(iii)項方法的做法,能否改變主管機關擁有完全的裁量權 現況?或忽略其他更具邏輯意義的相關的資料,仍有待商榷?另當出口國的 所有銷售之總價格低於總生產成本時,於推算價格的估算其利潤為零,此一 情 形 是 否 仍 然 屬 於 正 常 交 易 ? 至 於 , 一 般 與 管 理 成 本 係 為 生 產 成 本 的 一 部 分,若加以排除似有瑕疵,須再進一步釐清。然若將一般與管理成本排除於 推算價格的構成要素,其可能導致推算價格的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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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期間」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2.2.1 條註解 4。反 傾銷協定所規定之「調查期間」係指傾銷調查資料蒐集期間,持續的期間通 常指一年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六個月。但在有關判定傾銷及後續之

26 TN/RL/W/66, Mar. 6, 2003.

(32)

損害之初始調查中,發現確保傾銷調查之資料蒐集期間與調查銷售低於成本 之資料蒐集期間、損害調查之資料蒐集期間,及包含傾銷調查全部之資料蒐 集期間是否一致有其重要性。然而,協定並未明確規範審酌傾銷或損害時的 資料蒐集期間,實有必要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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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之友指出反傾銷協定在審酌傾銷或損害時,並未建立任何特定調 查期間,亦未規範判定適當調查期間之準則。為期能對傾銷及損害進行適當 的審酌,反傾銷協定有必要提供規範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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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樣」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6.10 條。主管機關應就已知 之出口商或生產者,個別決定受調查產品之傾銷差額。如果涉案廠商或牽涉 的產品類型過多,導致個別判定並不可行時,主管機關得就其資料,採統計 上有效的抽樣法,選擇合理數目或可合理調查比例為查證對象,以確保相關 準則及符合取樣之標準的建立有其必要。對於選樣之相關事宜,應制訂清楚

27 係由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香港、日本、韓國、挪威、台灣、瑞士、泰國及土耳其

等會員共 同 連署提出 。 請參見WTO, Third Contribution to Discussion of The 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 on Anti-dumping Measures, TN/RL/W/29, Nov. 15, 2002.

(33)

與明確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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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之友指出對於取樣相關事宜,應制訂清楚與明確之標準,特別是 應釐清「合理數量」與「可合理調查涉案國家輸出數量之占最大比例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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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率」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9.4 條。當主管機關因外 國涉案廠商為數眾多,而將其傾銷之審查範圍從出口國所有的出口商,限縮 到選樣之出口商或生產者時,反傾銷協定中規定如何計算其他廠商的傾銷差 額,以及適用於未受選樣之出口商或生產者的傾銷稅率,其不得超過受調查 廠商稅率之加權平均值。但主管機關不顧傾銷差額為零或微量的情況,而採 以選樣的代表出口商或生產者之實際表現,計算其他未受樣出口商或生產者 的稅率,似乎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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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關於未經列入調查對象之出口商或生產者,其適用傾銷 稅率應如何計算,現行反傾銷協定規定顯有疏漏,應以適當且合理的方法計

28 TN/RL/W/29, Nov. 15, 2002.

(34)

算。29

2. ઼࡚

美國指出在 United States – Hot-Rolled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 案30, 上訴機構認定不論全部或部分,依可得資料計算而得之傾銷差額應予排除。

根據美國的經驗,計算經選樣之廠商稅率時,若或多或少會使用可得資料,

則有可能將所有之傾銷差額均遭到排除。因此,美國建議規則談判小組,應 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9.4 條之規定,允許適當的使用少許可得資料以計算傾銷 差額,並用適當且合理之方法計算其他廠商稅率。31

3. ऄ̈́

埃及贊同美國的提案,並建議美國明確界定於何種情況下,傾銷差額係 由少數可得資料計算而得之。32

4. ፫߷

澳洲指出在 United States – Hot-Rolled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 案之上 訴機構報告,已認定反傾銷協定第 9.4 條僅規範其他廠商稅率之上限,但於 全部受調查廠商之傾銷差額均遭排除時,並未規範其計算其他廠商稅率之方 法。因此,澳洲認為反傾銷協定第 9.4 條應仿效第 2.2.2(iii)條,增訂於全部

29 TN/RL/W/10, Jun. 28, 2002.

30 WT/DS184/AB/R.

31 TN/RL/W/72, Mar. 19, 2003.

32 TN/RL/W/100, May 6, 2003. TN/RL/W/110, May 19, 2003.

(35)

受調查廠商之傾銷差額均遭排除時,得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計算其他廠商 稅率。33

5. ઼̂̚ౙ

中國大陸認為對於未受抽樣的廠商,應考量其微量傾銷差額。34

6. ԧ઼ϲಞਡᛉ

由於反傾銷之友尚未就「其他稅率」議題達成具體共識、亦未提出相關 建議草案。基於美國等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因此建議對於美國關於「明 確界定於何種情況」,以及澳洲增訂主張關於「其他合理方法」等發展持續 關注,以為未來我國立場研擬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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Ğ˘ğ͹ࢋۋᛉ

關於「微量條款」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5.8 條。傾銷差額如 低於以出口價格百分比表示之百分之二時,將被認定係屬微量。特定國家傾 銷之進口數量低於進口國同類產品進囗量的百分之三時,原則被認定為可忽 視的;但數個國家其個別輸入雖僅占百分之三以下,若其總進口量占百分之 七以上者不在此限。傾銷差額之計算方法係基於諸多假設,因此現行的微量 水準百分之二,以既有之評估方法,並無法充分反映其高度的變異性與不確 定性。鑒於反傾銷協定第 5.8 條規定的微量門檻過低,應予以檢討修正。當

33 TN/RL/W/90, May 1, 2003.

34 TN/RL/W/66, Mar. 6, 2003.

(36)

進口量相當小,現行百分之三可被忽略之門檻,能否據以判定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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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現行「微量條款」的門檻過低,應予以檢討修正。35

2. ઼̂̚ౙ

中國大陸建議對開發中國家的進口,其「微量條款」由現行的百分之二 調高為百分之五;關於進口量相當小時,將現行的可被忽視之門檻由百分之 三調高為百分之五,並建議刪除總合百分之七的門檻。36

3. Оޘ

印度對於開發中國家建議將「微量條款」放寬與中國大陸立場相同,另 對退稅與複查的微量門檻亦建議為百分之五。37

4. ΐो̂ᄃ઼࡚

加拿大認為對現行「微量條款」門檻的檢討與調整,對於來自所有會員 的進口均應一體。美國對於加拿大的主張,如門檻的評估基礎與適用所有會 員的論理等,要求進一步說明。加拿大則指出部份會員對於「微量條款」門

35 TN/RL/W/6, Apr. 25, 2002.

36 TN/RL/W/66, Mar. 6, 2003

37 TN/RL/W/4, Apr. 25, 2002.

(37)

檻的進行檢討的主張,必須有明確的理論根據與解釋說明。38

5. ؎̰༄ٛ

委內瑞拉指出應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5.8 條對來自所有會員的進口,是否 均需加以累計。39

6. ԧ઼ϲಞਡᛉ

由於反傾銷之友尚未就「微量條款」議題達成具體共識,但對於檢討修 正現行「微量條款」門檻過低的問題,對於我國較為有利,似可加以支持。

但對於是否回給予開發中會員較優惠的門檻限制,則需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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Ğ˘ğ͹ࢋۋᛉ

「展開調查之要件」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5.3 條,主管機關 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證據之正確性及適當性,以決定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發 動調查之正當性。然而,主管機關常僅依據申請者所主張,且對應證明之事 實僅提出少數證據或未提出證據即展開調查,雖然部分據稱事實,被證明為 虛構或是故意虛構,但已對受調查廠商造成沉重負擔,因此應予以修正並釐 清展開調查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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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03, May 6,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39 TN/RL/W/132, Jul. 11, 2003.

(38)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反傾銷協定第 5.3 條對於「審查」(examine)、「正確 性」(accuracy)與「適當性」(adequacy)的名詞解釋應予以釐清。並應 修正並釐清展開調查之要件,以對調查開始的基礎進行更有意義的審查。40

2. ࢶപඈົࣶ

中國大陸等會員指出應更進一步改善展開調查的要件,並提供適當的規 範保護開發中國家的紡織產業。41香港另提出提出反傾銷控訴前,原告必須 基於明確與充分的損害傾銷證據。42

3. ΐो̂

加拿大認為應加強展開反傾銷查的要件要求,例如定義合理可得的資訊 原則等。並修正第 5 條對於審查調查申請的要求,主管機關邀考量構成損害 的傾銷以外之因素。加拿大進一步說明「客觀評估」的產業支持,係要求主 管機關真實客觀的衡量,以確保適當的支持水準。43

40 TN/RL/W/10, Jun. 28, 2002.

41 TN/RL/W/48, Feb. 3, 2003. 由孟加拉、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埃及、瓜地

馬拉、香 港、印 度、印 尼、南 韓、澳 門、馬 爾 地 夫、巴 基 斯 坦、巴 拉 圭、秘 魯、泰 國 、

越南等十 七 個會員連 署 提出。

42 TN/RL/W/129, Jun. 20, 2003.

43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39)

4. ઼࡚

美國則要求加拿大進一步說明「客觀評估」的產業支持其意涵為何?對 於相關因素進行客觀、不偏衡量的要求與反傾銷協定第 17.6(b)條有何不同?

44

5. ԧ઼ϲಞਡᛉ

基於美國與加拿大等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因此建議對於「展開調查 之要件」,持續加以關注。另已開發國家對「客觀評估」的釋議,在主管機 關能力可及的條件下,似應儘量尋求較真實客觀的衡量與適當的產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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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之定義」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國內產 業」定義為同類產品之國內生產者整體,或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 分的生產者;或扣除特殊關係的廠商後,剩餘的生產者;或有反傾銷協定第 16.2 條所規定的地區性產業與多國單一市場的情形。當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 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被認定為國內產業時,應考量 協定所稱之主要部分,討論訂定明確定義。在何種例外情形下,調查機關始 得不以「國內生產同類產品之生產者整體」作為「國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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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TN/RL/W/103, May 6, 2003.

(40)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關於總產量構成國內總生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其中

「主要部分」的定義,反傾銷協定應予以建立明確標準,並應建立主管機關 在例外情形得不適用「同類產品之國內生產者整體」的認定標準。45此外,

反傾銷之友亦認為,僅在主管機關無法獲得關於「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整 體」的資料時,才能將產量占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視為國內產業。

46

2. ઼̂̚ౙ

中國大陸認為應更詳盡制定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關於「主要部分」的規 定,以確定國內產業的範圍。47

3. ΐो̂

加拿大認為應制定更精確的規定,得被認定為「主要部分」的最低比例。

48

4. ઼࡚

美國指出部分會員參考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以支持反傾銷申請案而得 展開調查的國內產業比例來定義「國內總生產的主要部分」。在某些案例中,

45 TN/RL/W/10, Jun. 28, 2002.

46 TN/RL/W/104, May 6, 2003.

47 TN/RL/W/66, Mar. 6, 2003

48 TN/RL/W/47, Jan. 28, 2003.

(41)

這些會員可能將損害分析僅限於支持申請案的廠商,該作法顯然會扭曲國內 產業的情形。亦很難達成反傾銷協定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客觀」審 查以認定損害的義務。美國認為會員應考量釐清反傾銷協定第 4.1 條以禁止 此種作法。此外,美國認為規則談判小組應考量釐清反傾銷協定,確保在國 內產業包含極大範圍(enlargement)的生產者時,主管機關能在有限的調查 期限內,完成獲得可靠與客觀資料的義務。49

5. ԧ઼ϲಞਡᛉ

由於反傾銷之友尚未就「國內產業之定義」議題達成具體共識,但基於 美國與加拿大等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因此對於「國內總生產的主要部分」

定義的建議─「主要部分」應建立明確標準與最低比例,似應予以支持。以 確保包含國內產業極大範圍的生產者時,仍能在調查期限取得可靠與客觀的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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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代表性」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為防止各 會員動輒進行反傾銷稅案件的調查,或欲藉反傾銷稅的課徵以達保護國內產 業的目的,反傾銷協定對提出申請人的適格性作出嚴謹的規定。反傾銷協定 規 定 申 請 案 件 提 出 時 , 應 審 查 國 內 各 生 產 廠 商 對 申 請 案 的 支 持 或 反 對 之 程 度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國 內 產 業 或 代 表 國 內 產 業 所 提 出 的 案 件 才 能 進 入 調 查 程 序。如果支持申請案之國內生產者總生產量占該國內同類產品總生產量之百

49 TN/RL/W/98, May 6, 2003.

(42)

分之五十以上,應被視為「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所提出。若明確表 示支持申請案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則不得展開調查。依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規定,總產量僅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少數比例之國內生產者表示支 持時,即可提出反傾銷之申請,亦即申請調查產業只須達百分之二十五之相 對少數即已符合產業支持度,其代表性顯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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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ዚ̝̓

反 傾 銷 之 友 指 出 當 合 計 產 量 僅 占 國 內 同 類 產 品 總 產 量 極 低 比 例 之 支 持 時,該申請即代表國內整體產業的作法是被質疑的。為避免不負責任的支持 反傾銷申請,反傾銷協定似應考量規定足夠的「支持」,必須包含提出關於 評估損害與因果關係的完整資料。此外,反傾銷協定之規定很可能使未達國 內產業總產量百分之二十五的申請案,進入調查之程序,例如產業公會依多 數決方式提出申請案,然而並非所有公會成員均支持該申請案。若該申請案 展開調查,其將對國內消費者與國外出口商造成影響,實有必要對於適格性 之要件再予以加強。50

2. ፫߷

澳洲認為反傾銷協定第 5.4 條應作為展開反傾銷程序之最低標準,以避 免 發 生 輕 率 的 申 請 行 為 。 雖 然 適 格 性 之 爭 議 與 國 內 產 業 作 為 損 害 認 定 之 爭 議,係互相獨立議題,但應避免申請人適格性與國內產業定義,產生混淆之

50 TN/RL/W/10, Jun. 28, 2002.

(43)

虞。51

3. ΐो̂

加拿大指出為確保提出申請產業的代表性,應加以討論適當的定義,以 避免由相對少數成功提出申請。另外,並應評估採取行動的可預見效果。52

4. ԧ઼ϲಞਡᛉ

基於相關會員對議題的持續關切,且若百分之二十五之相對少數即符合 產業支持度,則其代表性顯然不足。因此建議似應考量將申請案稍加修正,

至 少 取 得 產 量 僅 占 國 內 同 類 產 品 總 產 量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國 內 生 產 者 表 示 支 持。至於產業公會的代表性部分,則應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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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6.12 條。主管機關應給 予 受 調 查 貨 物 的 工 業 使 用 者 以 及 該 貨 物 通 常 以 零 售 層 次 銷 售 時 之 消 費 團 體 代 表 提 供 有 關 調 查 傾 銷 、 損 害 及 因 果 關 係 資 料 之 機 會 。 然 於 反 傾 銷 協 定 第 6.12 條中,並未訂定應如何將「公共利益」納入考量的實質義務,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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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TN/RL/W/23, Oct. 15, 2002.

52 TN/RL/W/47, Jan. 28, 2003.

(44)

1. ้ͅዚ̝̓

反傾銷之友指出於反傾銷協定的規範中,並未賦與主管機關廣泛考量公 共利益的實質義務,應否更進一步的加強相關規範,以確保屬於公共利益的 相關資訊能被更確實納入考量,仍有待討論。53

2. ለវ

歐體認為現行反傾銷協定中的若干定義或判斷標準並不恰當。歐體對於 反傾銷之友所提的公共利益議題提出如下的疑問:公共利益如何衡量?若僅 係 資 訊 收 集 的 程 序 性 要 求 ? 抑 或 是 包 括 主 管 機 關 的 實 質 判 斷 評 估 ? 而 其 可 能的實質判斷準則為何?54

3. ፫߷

在執行工作小組關於公共利益的討論,係由多元的方法加以考量,其中 包括較低稅率規則的適用。澳洲認為反傾銷措施應否採行,公共利益並非強 調的重點。對於部分 WTO 會員建議強化反傾銷協定,以確保公共利益相關 資訊被更確實納入考量。澳洲提出評論認為反傾銷協定條文並未涉及公共利 益,澳洲不認為應將公共利益檢測納入規則談判小組議題考量,而由各會員 依其法律加以認定。55

53 TN/RL/W/6, Apr. 26, 2002.

54 TN/RL/W/20, Oct. 10, 2002.

55 TN/RL/W/22, Oct. 15, 2002.

(45)

4. ΐो̂

加拿大指出反傾銷協定並未禁止再採行措施時,加以考量公共利益。反 傾些協定第 6.12 條規定:會員應提供產業使用者與消費者團體機會,以回 應有關傾銷、損害與因果關係等證據。若這些義務的範圍受到限制,諸多會 員亦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受反傾銷稅影響相關的經濟議題等主張。加拿大 認為主要的公共利益議題包括可能的供應短缺、產業使用者與消費者價格的 增加與競爭政策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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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機關裁定報告之公告」議題的相關條文為反傾銷協定第 12.1 條。

在反傾銷調查不同階段中,反傾銷協定第 6 條有許多規定與第 12 條公告有 密切關聯。在調查為避免依據不正確或誤導或不具代表性資料,特別是使用 推 算 價 格 與 選 樣 時 , 應 適 用 嚴 格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 調 查 機 關 應 積 極 的 尋 求 正 確、相關、代表性與滿意的有效資訊,並在調查過程中給予利害關係人表達 其事實與觀點的機會。相關公告與判定的解釋、標準與程序,應提供給大眾 及任何利害關係人,所有事實、方法及評估,包含詳細描述有關傾銷及損害 判定結果的推論。然而,適用的標準與執行的方法為何?描述有關推論的充 分詳細程度為何?則並不明確。

56 TN/RL/W/47, Jan. 28, 2003. TN/RL/W/134, Jul. 14, 2003.

(46)

Ğ˟ğኘҿซणᄃົࣶϲಞ

1. ้ͅዚ̝̓

反傾銷協定 12.1 條應訂定更詳細內容,以確保展開調查之透明性,包 括傾銷及損害之調查期間,應於展開調查之公報中揭露。且為確保可獲得調 查認定之相關及必要說明,應就協定 12.2.1 條,訂定更詳細之揭露項目。反 傾銷協定第 12.1 條規定於展開調查階段時,調查之不同方面之適當資訊,

應在公告或不同報告中被公開。然而,該條文並未提到基本資訊,如傾銷與 損害調查期間及調查機關依公告上陳述之證據而獲得之結論。反傾銷協定第 12.2 條指出公告或不同報告中,必須提出有關初步與最終判定之說明,說明 其被接受或拒絕之相關事實或法律依據。

為 確 保 相 關 及 必 要 之 解 釋 能 在 公 告 或 不 同 報 告 中 呈 現 , 反 傾 銷 協 定 第 12.2.1 條及 12.2.2 條似應修正。如在分析反傾銷協定第 12.2 條時,應思考當 調查機關應採用出口至第三國之正常價格時,應否解釋其選擇的標準。當依 反傾銷協定第 6.10 條規定選樣時,應否解釋其選樣之標準。當採用推算價 格時,調查機關應否解釋其推算行政成本之數額、銷售數量及一般成本數額 與利潤數額之標準。調查機關應否說明其他因素對國內產業之衝擊之分析?

57

2. ઼࡚

美國認為須促進決策與估算更大程度的揭露,如要求調查主管機關提供

57 TN/RL/W/29, Nov. 15, 20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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