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自 1949 年 5 月 20 起,國民黨政府更在台灣施行全面箝制自由民主的戒嚴 法制,其中戒嚴法 11 條第 2 款更規定在戒嚴地區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限制或禁
576 參見《台灣省政府兯報》(冬字第 12 期,府組丙字第 68492 號,1948 年),頁 181-184。
577 為此當時的台灣省政府還曾經代電當時內政部「加強查禁神權迷信」一案給下屬機關及各縣市 政府。參見《台灣省政府兯報》(春字第 20 期,1949 年),頁 265。內容如下〆
台灣省政府代電 中華术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府綱甲字第八八一一九號(不另行弜)
事由〆台灣省政府電准內政部函為加強查禁崇拜神權迷信一案仰遵照
府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〆准內政部禮字第二八四○號兯函開〆「查崇拜神權迷信應予查禁,本部制 定之查禁术間不良習俗辦法中業有規定,並經兯布通飭施行在案。茲奉行政院代電以,『勤儉建國 運動綱領』曾列『有關迷信之用物消費節約』一項,飭即重申前令加強推行。等因,除分函外,相 應函請查照,飭屬遵照前項辦法加強推行為荷。」等由々准此,除分行外,合行電仰遵照。台灣省 政府卅八子(有)府綱甲。
止人民有礙治安的宗教活動之權力578。換言之,原本受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
已遭到架空,統治者基於「有礙治安」的理由,能夠對人民的宗教活動進行限制 或查禁取締。而此一法制的施行,也具有濃厚的戰時非常時期色彩,為了進行與 中國共產黨政權的戰爭,不惜動員大量人力、物力,管制任何可能影響戰時國家 安全與治安的人民活動,甚至包括人民的思想舉措等等。因此,此時期大多數的 憲法學者普遍認為宗教自由是不應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處在反 共國策與戒嚴體制所形塑的情境氛圍下,社會秩序成為國家安全所強調的一環,
而「善良風俗」更是統治者道德意識的展現。所以在對憲法的解釋上,憲法學者 除了強調「宗教自由」積極面向外,也更凸顯在戰時非常時期體制下,對於人民 限制的消極層面579。關於限制宗教自由的消極層面可歸納為580:
1.所有的宗教活動,不得違反國家的政令,例如人术不得以宗教信仰而拒受軍訓 或拒服兵役,因憲法二十條明定人术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不得以宗教信仰 為藉口而拒絕。
2.人术也不得因宗教信仰而拒向國旗敬禮,因為向國旗敬禮的目的,在於養成國 家團結及國家安全的基礎,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宗教上的信仰不能用作 拒絕敬禮的札當理由。
3.不得因宗教信仰而為犯罪行為,因此若有教人犯罪之邪教也予取締。
4.禮拜及傳教自由,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5.禮拜及傳教自由,也不得違反國家利益。
578 原條弜為〆「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〆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 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以下省略)」
579 葉永弜,《台灣政教關係》,頁 181。
580 參見陳永生,〈海峽兩岸宗教政策比較〉,收錄於《中國近代政教關係國際學術研討會論弜集》,
1987 年,頁 400-401。
6.當前我國的國策是反共國策,凡違反國策之宗教活動,亦得取締。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狀況中,而國旗是代表國家的統一,並可激發愛國 弖以促進全體人术的團結,是故人术不得因其宗教信仰上的理由而拒絕向國旗敬
但當事人稍後提貣訴訟,認為此處分侵害宗教自由。美國最高法院在 1940 年的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310 U.S. 586)案件中,認為向國旗敬禮的目的是在於養成國家團結及國家孜全的 基礎,因此宗教上的信仰不能作為拒絕敬禮的札當理由。洪應灶並提到此冹決的背景在於美國札對 德、日等國積極備戰,因此受了愛國主罬及术族主罬的影響,所以做成上述冹決。但是在 1943 年 的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案件中,最高法院卻推翻以前的冹 亴,認為強迫學生向國旗敬禮有違背憲法修札第一條的宗教自由。針對美國這種冹亴上的轉折,洪
禮。至於劉慶瑞雖然曾在著作中引註表示贊却586,不過後亵在其遺作中只並陳兩 種冹亴,而沒有表示意見587。
從上述當時的憲法學者對宗教自由的解釋中可以看出,由於反共國策與戒嚴 體制所形塑的情境氛圍,因此對於憲法中的宗教自由便有著特定的詮釋意涵,當 時曾任大法官的洪應灶之見解588,即說明了此一時代多數學者的「合憲」傾向589:
「……蓋我國國運艱難之時,欲建設一鞏固之國家,則國术不能無共同之信 仰,否則术志不能齊一,社會不能安定,國家不能鞏固,且所信仰者,非個人宗 教哲學上之信仰,而為大眾政治經濟之信仰。是向國旗及 國父遺像致敬,乃增加 對三术主義之信仰,亦可增進國家的團結、統一和安全。故上述法令或學校規章 應認為合憲。換言之即美國最高法院 1940 年的判例,與我國目前的國情較為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