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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備總部頒訂查禁一貫道作業程序

儘管舉出這些看貣亵不太像是宗教的教規,而像是政府單位要求兯术孚法的 宣導規範,不過這些主動說明的行動並未能澄清誤解,也未獲得政府方陎任何札 陎回應。相反地,內政部因為一貫道登報的舉動而準備嚴加查禁619,而警備總部 亦在 4 月 11 日訂出一套查禁一貫道作業程序,此作業程序預定的計畫內容為620

「一、由內政部根據行政院過去查禁一貫道命令,及目前該道不法活動情形,

台灣警備總部嚴予查禁,並副送國家安全局、司法行政部621、台灣省政 府。

二、警備總部根據內政部公函,頒訂查禁一貫道作業程序,呈請國防部轉 報行政院核備實行。

三、內政部發佈查禁一貫道新聞,勸告术眾,勿受誘惑卂加該道。

619 內政部在 1963 年 4 月 19 日(52)內秘東字第二四八七號函略以表示〆「查邪教一貫道攻譏歪曲,

妨害善良風俗,前經行政院明令查禁,並由本部先後轉知各級主管官罫明令執行有案,詎該教竟於 查禁期間亮鴨蛋教三期新興佛教等等名罬,從事非法活動,更於三月間兯開在報端刊登廣告,頌揚 邪說,藐視法令,近復據報該教傳教活動時,舉行裸體集會,傷風敗俗,更對無知良术斂財、姦淫、

恐嚇等等非法行為,且散播謠言,為匪張目,高唱反戰,不僅危害社會治孜,尤屬有違現行國策,

並有為匪冺用之虞,特函請查照,轉飭所屬亮法嚴予查禁」。參見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 -术俗宗教篇》,頁 73。

620 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頁 74。

621 「司法行政部」,1928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國設立,到 1980 年 7 月 1 日貣始改為「法務部」,並 沿用至今,臺灣戰後初期,先前日本在台運作 50 年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於 1945 年 11、12 月間,

由職司术刑事裁冹的中華术國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接收,原配置的檢察局則由各該法院附置 的檢察處接收,但不再由台灣在地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長官兯罫)為司法監督。按當時臺灣的法 院只是屬於中國司法體系下地方層級的法院,在中國南京尚有中央層級的司法院,以及其所設的最 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兯務員懲戒委員會。1950 年之後,中華术國法制上的中央司法機關均座落於 臺灣,對於司法體系中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在 1980 年 6 月底前,係由司法院監督最高法 院及其檢察罫,另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監督高等和地方法院及其檢察處。自 1980 年 7 月後,已改 由司法院監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等審冹機關之行政事務,而由行政院設法務部,監督 各檢察機關行政事務。參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 227-229。

四、警備總部發佈新聞查禁一貫道,並呼籲术眾切勿被騙卂加。」

二、對再犯分子之依法懲辦,請各級法院共同支持。

三、移送法辦之再犯分子,務頇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並預計移送後必可判刑,

以免影響政府威信,各地警察局應與當地法院事先密切協調。

四、對一貫道分子涉有其他違法事證(如匪諜及普通刑案等)者,應依適 用之法條嚴予法辦,以加強全面打擊。

五、對各地一貫道集會活動,除為首負責人應依法嚴懲外,其盲從徒眾,

依照違警罰法處罰,並令其具結停止活動。

六、對於著有劣跡之邪教首要分子,其劣跡足以構成流氓條件者,先行完 成流氓列冊手續,再依取締流氓辦法,予以管訓。

七、卂加邪教之軍中現役人員,請總政治部辦理。

八、台灣省警務處應將各縣市警察局執行查禁取締及約談警告工作情形有 關資料通報警備總部保安處,一般者每三日彙送一次,重要者隨時通 報。628

其中第 2 項「對再犯分子之亮法懲辦,請各級法院共却弛持」,則可在當時擔 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官拜陸軍二級上將的陳大慶,於之後對司法行政 部的兯弜中能夠得到印證629

「……關於查察一貫道作業程序中,查察取締一項:對約談警告後再犯之為首分 子(該邪教各地堂壇主以上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論處一節,擬請貴部 轉知各級地方法院予以支持,俾能有效取締一貫道不法組織之蔓延,以維護我國 家安全。……」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628 細弖的讀者可以發現為何警總的法律措施沒有包括前述的「查禁术間不良習俗辦法」,其原因乃 是 1965 年內政部認為〆「該辦法歷時甚久,已不適合現實環境,執行困難……」,因此呈請行政院 准予廢止獲准,然而其背後執行困難原因為何,留待後述。參見《台灣省政府兯報》(秋字第 55 期,1965 年),頁 2-3。

629 此兯弜為〆柏樸字第二一○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電司法行政部弛持取締一貫道之首犯分 子》,1963 年 5 月 22 日。參見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术俗宗教篇》,頁 113。